內容簡介
「言論自由」這個詞彙,在台灣已被廣泛濫用!
「言論自由」是憲法位階的權利,代表舉證責任的減輕,此乃為促進動態民主,不得不然的選擇,然非任何言論皆具憲法保障的價值。言論自由與名譽權間這條線,應要有清楚分際,此即本書論述主軸。
釋字第509號對言論自由之保障有其貢獻,然對言論自由及名譽權間之劃界卻有未盡其功之憾,本書嘗試對相關爭點進行釐清:
1.「真正惡意原則」與「合理查證原則」,何者於我國法制上始為正解?
2. 民、刑事「實體法」與「訴訟法」之基本結構不同,在實務操作上如何能達到追求言論自由且兼顧名譽權保障之目的?
3. 本書嘗試對言論自由及名譽權勾勒出清楚之界線,並對相關案件擬定類型化之操作方式。
本書目錄
推薦序/呂榮海
推薦序/胡大民
自序
第一章 緒論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暨問題提出
一、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調和方法
二、民事事件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調和問題
三、釋字第509號釋示之適用應否更為類型化區分?
第三節 研究範圍暨研究方法
第四節 文獻回顧
第五節 本文架構
第二章 釋字第509號解釋之解構
第一節 基本權衝突問題
一、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基本權衝突
二、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位階問題
三、刑事誹謗罪之新詮釋──限縮與重劃刑法誹謗罪之適用範圍
第二節 訴訟制度面上之問題
一、誹謗罪特殊舉證責任與無罪推定原則之調和
二、職權進行主義至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推移
第三節 法條結構面之問題
一、真實抗辯條款之定性未明──由客觀基準偏移到主觀基準
二、「確信真實原則」之定性為何?
第四節 將言論區分為「事實」與「意見」是否妥適?
第三章 民事訴訟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調和問題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現行實務見解之分析
一、釋字第509號作成前之情況
二、釋字第509號作成後之發展
第三節 民、刑事法律之基本結構差異分析
一、實體法上之不同
二、訴訟法上之不同
第四章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調和方式之類型化區分第一節 我國實務見解
一、釋字第509號解釋
二、釋字第656號林子儀大法官意見書中之類型化區分
第二節 比較法上之類型化區分
一、概說
二、公眾人物之公共事項──真正惡意原則與雷諾茲特權
三、一般私人之公共事項──過失責任
四、一般私人之私人事項──無過失責任
五、公眾人物之私人事項──採真正惡意原則之疑慮
第三節 被告身分是否應予區別
第四節 我國學說上之類型區分
第五章 結論一、「公眾人物」原告涉及之「公共事項」
二、「一般私人」原告涉及之「公共事項」
三、「一般私人」原告涉及「私人事項」
四、「公眾人物」原告涉及「私人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