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解析: 兼述證據法則及租稅規劃 | 誠品線上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解析: 兼述證據法則及租稅規劃

作者 張進德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解析: 兼述證據法則及租稅規劃:本書除對[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查核辦法]予以詳細敘述解析外,並對如何[認定課稅事實,適用稅法條文]相關之行政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除對[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查核辦法]予以詳細敘述解析外,並對如何[認定課稅事實,適用稅法條文]相關之行政調查,民、刑事訴訟之證據法則加以闡述,尤其對各業別之執行業務者提出適當之租稅規劃,以供參的運用。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張進德.法律、會計博士現職.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審計部法規委員會委員.財團法人國立中正大學學術基金會董事.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亞太策略暨永續經營管理學會理事長.證交所認可[會計師辦理永續指標及溫室氣體暨主導查驗員]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第一章 執行業務者與其他所得者之定義/1 第一節 執行業務者之定義/1 第二節 其他所得者之定義/11 第一編 稅捐行政調查與證據/17.第二章 稅捐行政調查/17 第一節 行政調查之意義/17 第二節 行政調查之法律性質及法律原則/18 第三節 職權調查主義及行政調查之範圍/35 第四節 行政調查方法/40.第三章 證據/53 第一節 基本概念/53 第二節 證據之評價/59 第三節 稅捐舉證責任/63第二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分析/75.第四章 總則/75 第一節 查核辦法之法律位階/75 第二節 適用範圍/75 第三節 會計基礎/76 第四節 調查核定及申報/77.第五章 帳簿憑證/91 第一節 適用範圍及設帳/91 第二節 保管、滅失及核定所得/92.第六章 執行業務收入之查核/95 第一節 課稅原則/95 第二節 執行業務收入之查核/96第三編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101.第七章 通則/101 第一節 執行業務費用認定之原則/101 第二節 家庭費用不得為執行業務費用/103 第三節 委任人之費用,不得作為執行業務費用/105 第四節 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5.第八章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111 第一節 薪資支出/111 第二節 租金支出/114 第三節 權利金支出/116 第四節 旅費/117 第五節 伙食費/120 第六節 進修訓練費用/121 第七節 郵電費/123 第八節 修繕費/125 第九節 廣告費/128 第十節 交際費/131 第十一節 保險費/134 第十二節 稅捐/140 第十三節 書報雜誌費及燃料費/142 第十四節 折舊費用/142 第十五節 損害賠償/149 第十六節 災害損失/151 第十七節 複委託費/154 第十八節 佣金支出/155 第十九節 捐贈/156 第二十節 利息支出/162 第二十一節 其他費用或損失/164 第二十二節 職工福利費用/168 第二十三節 水電瓦斯費/171第四編 租稅規劃/175.第九章 企業避稅類型/175 一、虛設事業個體/175 二、虛構交易事項/176 三、非常規交易/177 四、利用財團法人/178.第十章 醫院診所租稅規劃/181 第一節 執行業務所得如何核定/181 第二節 醫院診所租稅規劃類型/188.第十一章 建築師事務所之租稅規劃/195 第一節 建築師執行業務所得核定方式/195 第二節 建築師事務所租稅規劃/199.第十二章 其他所得者(長照、補習班等)之租稅規劃/205 第一節 國稅局對其他所得者的核定方式/205 第二節 長照機構的租稅規劃/208 第三節 補習班租稅規劃/212

商品規格

書名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解析: 兼述證據法則及租稅規劃
作者 / 張進德
簡介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解析: 兼述證據法則及租稅規劃:本書除對[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查核辦法]予以詳細敘述解析外,並對如何[認定課稅事實,適用稅法條文]相關之行政
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ISBN13 / 9786269276752
ISBN10 /
EAN / 9786269276752
誠品26碼 / 2683197296005
頁數 / 240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3*17*1.25
級別 / N:無
提供維修 /

試閱文字

自序 : 序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適用範圍規定於該辦法第二條(1)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之調查、審核,依本辦法規定辦理。(2)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所以在實務上又稱為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查核辦法。

  執行業務者之定義規定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而執行業務者的執業規模,小則一、二人,大則數百人、數千人,其規模大者,不亞於上市公司組織,但其性質屬於個人所得稅範圍,而個人所得稅之會計基礎(課稅原則)乃現金制的收付實現原則,唯有關固定資產之折舊、退休金之提撥等係採權責發生制,而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同樣地,經營私人補習班、長照等其他所得者雖屬於個人所得稅範圍,但補習班、長照機構之經營規模,大者不亞於上市公司之規模,其會計基礎也必須同時採用收付實現原則及權責發生制,造成其會計處理收入實現及費用之認定,相當複雜,迄今亦無專門書籍敘述解析[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本書有鑒於此乃針對該辦法於第二篇予以詳述解析。

  有關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核及認定,即[認定課稅事實,適用稅法條文]必須考量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調查,民、刑事訴訟之證據法則,因而本書於第一篇加以敘述。又執行業務者面對如此複雜之稅務問題,不知所措,無所適從,本書乃針對這些複雜稅務因素,提出各別行業之執行業務者之租稅規劃,供其參考。

謹識於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
115年端午節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除對[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查核辦法]予以詳細敘述解析外,並對如何[認定課稅事實,適用稅法條文]相關之行政調查,民、刑事訴訟之證據法則加以闡述,尤其對各業別之執行業務者提出適當之租稅規劃,以供參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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