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涉他關係: 民法講義 V (第2版) | 誠品線上

債之涉他關係: 民法講義 V (第2版)

作者 陳自強
出版社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債之涉他關係: 民法講義 V (第2版):【本書特色】  本書探討債之涉他關係。代理制度之運用,使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真正利他契約有效性之承認,使第三人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探討債之涉他關係。代理制度之運用,使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真正利他契約有效性之承認,使第三人對債務人取得直接給付請求權,均為契約相對性原則之例外(本書第一章及第二章)。債權讓與、免責債務承擔及契約承擔,使第三人取代原本債之關係之當事人,成為債權人、債務人或契約當事人(本書第三章)。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除原本之債之關係(對外關係)外,多數當事人間亦發生內部關係,互為當事人與第三人。多數債務人對同一債務負責,常具有擔保他人債務之履行之功能,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亦復如是(本書第四章)。代位權及詐害行為撤銷權,因涉及第三人,學說認為屬於債之對外效力,第三人之法律地位因保全債務人之責任財產而受到影響(本書第五章)。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陳自強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經歷: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相關著作: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民法講義Ⅰ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Ⅱ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民法講義Ⅲ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Ⅳ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Ⅴ無因債權契約論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整合中之契約法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Ⅱ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Ⅴ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Ⅶ危險負擔與危險移轉──契約法之現代化Ⅷ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歸責──以法律史及比較法為中心──契約法之現代化Ⅸ約定連帶與侵權連帶──契約法之現代化Ⅹ(2026年10月出版)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自序 i詳目 iii導論 1第一章 代 理 7I 總說 7一 歸責規範 7二 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 14三 我國代理規定之特色 17II 有效代理之要件與效果 21一 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21二 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23三 代理權 31四 效果 51III 無權代理 57一 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57二 表見代理 58三 狹義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73第二章 涉他契約 79I 真正利他契約及其成立 79一 概念及法律性質 79二 三角關係 82三 法律發展與經濟上功能 85II 真正利他契約成立與效力 86一 真正利他契約之成立 86二 要約人之權利 88三 債務人之抗辯 89四 第三人之權利 89III 利他契約以外之涉他契約 92一 第三人負擔契約 92二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94三 利益第三人之免責條款 95第三章 債之移轉 97I 總說 97一 物權之變更與契約之變更 97二 債之變更與債之移轉 98三 契約主體之變更 100II 債權讓與 101一 總說 101二 有效債權讓與之要件 109三 債權讓與之效力 122四 債務人之保護 128III 免責債務承擔 139一 總說 139二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139三 效力 143IV 契約承擔 146一 約定契約承擔 147二 買賣不破租賃 153第四章 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 161I 多數債權人 163一 連帶債權 164二 可分債權 165三 不可分債權 167II 多數債務人 177一 給付可分 177二 給付不可分 182III 連帶債務法則 190一 絕對效與相對效 191二 內部關係 211三 真正與不真正連帶債務 222IV 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 229一 總說 229二 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之關係 233三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關係 246四 特殊保證及其他型態之人保 249第五章 責任財產之保全 269I 總說 269II 代位權 270一 總說 270二 代位權發生之要件 272三 代位之客體 274四 代位權之行使 278III 詐害行為撤銷權 283一 總說 283二 撤銷權發生要件 286三 撤銷之訴與撤銷之效力 296事項索引 305

商品規格

書名 / 債之涉他關係: 民法講義 V (第2版)
作者 / 陳自強
簡介 / 債之涉他關係: 民法講義 V (第2版):【本書特色】  本書探討債之涉他關係。代理制度之運用,使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真正利他契約有效性之承認,使第三人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5266486
ISBN10 /
EAN / 9789865266486
誠品26碼 / 2683210725000
頁數 / 336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17*23*2
級別 / N:無
重量(g) / 576

試閱文字

自序 : 自序

  我在2002年及2004年陸續出版的《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書名副標題尚為「民法講義」。當時,個人之研究重心及教科書撰寫的目的,在打破法典安排的順序,擺脫大學法律系課程一成不變的安排,建構橫跨民法、商法二法法律領域之契約法體系。2012年《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再版之後,系列教科書,包括2015年《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2016年《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書名副標題順勢更改為契約法講義。個人現在的研究雖仍集中在契約法,但隨視野的擴大,逐漸認知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不當得利法及其他法定債之關係有犬牙交錯的關係。或許因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一般概括條款均極為抽象,其適用不以當事人有契約之存在為前提,如大海能納百川,極具彈性及裁量性,近年來,侵權行為法及不當得利法處於高度蓬勃發展領域,運用相當廣泛,且有侵蝕契約法固有疆界的趨勢,契約法逐漸萎縮。如欲振興契約法,建構交易秩序完整的法律規範,不能無視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不當得利法及其他法定之債間的關係。若時間精力許可,個人將繼續撰寫契約法以外的教科書,希望呈現讀者面前的是符合社會實際需要與將來發展的民法體系。職是之故,個人教科書系列將再度回到「民法講義」時代。
  本書第一章「代理」、第二章「涉他契約」及第三章「債之移轉」規範對象多出現在契約的脈絡中,第四章「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及第五章「責任財產之保全」,屬於債法一般理論乃至於制度。本書雖試圖將學說上所謂債之關係中第三人的議題,熔於一爐,但如本書導論所言,仍有不少漏網之魚,如民法第224條履行輔助人、第三人清償(民法第311條、第312條)等規定之說明,基於體系架構的完整性,並未一併搬移。幸好本書並非講究體系完整的專論,而是教科書,此種安排應尚能被接受。
  本書書名《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V》雖新創,但唯有第四章「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為全新撰寫者。第一章「代理」乃擷取自《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I》第五章;第三章「債之移轉」移自《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契約法講義II》第四章;第二章「涉他契約」、第四章IV「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及第五章「責任財產之保全」,均自《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契約法講義IV》搬移過來。《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及《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兩本書因而能瘦身減肥,固然是動機之一,但更重要的,我希望能填補個人債編通則關於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研究之空缺。惟此部分為實體法及程序法交錯領域,極為複雜,且相關的案例類型,不勝枚舉,鉅細靡遺呈現學說及實務現狀及問題,未必有益於學習,更非初學者所能負荷。個人最近預計出版名為「約定連帶與侵權連帶─契約法現代化X」的專書,該書部分內容完成於本書第一版問世前,部分則為近期新作,專書研究成果順理成章納入本書新版內容。惟複數主體之債,涵蓋各法律領域,各案型各有不同的利益狀態,理論建構,若過於抽象而一般,無益於具體問題的解決。在連帶債務的論述上,我試圖凸顯約定連帶與法定連帶,特別是侵權連帶本質的不同,但仍不足以成一家之言。相對於本書新版第四章有較大幅度變動,其他部分增刪補正,小巫見大巫。
  民法講義I到V系列多以契約法為論述之設想對象。契約法基本上為交易秩序之法,受契約自由原則之支配,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形成契約關係,毋寧為常態,而交易全球化下,規範商事契約之法,越來越多是超國家的法律原則,主權國家立法者對契約法秩序之形成已無法完全掌握,內國法院越來越心有餘而力不足。習法者倘畫地自限於民法條文規定的內容,拒絕接受任何不屬於考試素材的比較契約法基本知識,將來擔任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商事案件時,也許會感到心有餘而力不足。對嚮往悠遊於契約法世界的法律人也好,或是想一氣呵成、有系統學習契約法的勤奮好學者也好,「民法講義」系列或為另類選擇,對謹守法條小確幸、拳拳服膺法典編排順序、安於傳統民法課程安排的習法者,又豈僅僅是離經叛道而已。

陳自強
2026年5月15日
臺灣大學萬才館研究室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探討債之涉他關係。代理制度之運用,使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真正利他契約有效性之承認,使第三人對債務人取得直接給付請求權,均為契約相對性原則之例外(本書第一章及第二章)。債權讓與、免責債務承擔及契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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