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債權契約論 (第2版) | 誠品線上

無因債權契約論 (第2版)

作者 陳自強
出版社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無因債權契約論 (第2版):本書所探討之對象,無不與無因債權契約直接或間接有關。其中,如品質保證、債務擔保契約、代物清償、間接給付等契約,屬於經濟生活上具有重要意義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所探討之對象,無不與無因債權契約直接或間接有關。其中,如品質保證、債務擔保契約、代物清償、間接給付等契約,屬於經濟生活上具有重要意義,但法律上卻尚乏完整論述之制度。票據之無因性及其基礎關係,則屬民法與票據法交錯領域之問題,諸多問題尚待澄清。本書之出版,應對無因債權契約之基本理論與實務問題之解決,有相當助益。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陳自強 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第二版自序 I詳目 V導論 1 第一章 無因債權契約體系之構成 11一 問題之提出 11二 德國無因債權契約理論之發展 14三 三角關係中之無因債權契約 46四 二人關係中之無因債權契約 84五 結論 108 第二章 未表明債之原因之債權證書 113一 問題之說明 113二 我國早期學說及檢討 115三 最近實務及之發展 133 第三章 票據之無因性及其基礎關係 159一 問題之說明 159二 票據關係與實質關係 163三 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 174四 票據無因性原則效果之檢討 211五 結論 224 第四章 民法上之擔保契約 227一 問題之說明 227二 與品質保證有關之擔保契約 233三 債務擔保契約 256四 民法上擔保契約總論 290五 結論 311 第五章 代物清償─契約變更與結束自由之一考察 315一 學說判例及問題所在 315二 他種給付有瑕疵之處理 333三 不當得利之適用 368四 與其他類似制度之區別 375五 結論 450 參考文獻 457一 中文 457二 西文 463三 日文 470

商品規格

書名 / 無因債權契約論 (第2版)
作者 / 陳自強
簡介 / 無因債權契約論 (第2版):本書所探討之對象,無不與無因債權契約直接或間接有關。其中,如品質保證、債務擔保契約、代物清償、間接給付等契約,屬於經濟生活上具有重要意義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5265090
ISBN10 /
EAN / 9789865265090
誠品26碼 / 2682653304001
頁數 / 496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1X14.8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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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閱文字

自序 : 第二版自序

  法律行為有要因行為及無因行為之別,債權契約有要因債權契約與無因債權契約之不同,習法者雖略有耳聞,然法律行為乃至於契約之原因應如何理解,無因性理論之內涵及外延如何,多數法律人恐一知半解。我國民法繼受德國無因性理論,承認物權行為、代理權授與行為及無因債權行為具有無因性,然無因債權契約宛如棄嬰,自生自滅。事實上,無因債權契約至少具有便利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機能,於票據法、有價證券法,乃至於銀行契約法領域,更能促進交易之迅速與確實,已為現代經濟生活所不可或缺,但常因基礎理論之欠缺,使若干實際問題之解決發生困難。本書主要目的,即在為實務問題的解決,提供理論基礎。
  本書初版1998年4月刊行,計四個章節,原第一章「民法上擔保契約」,首發於政大法學評論,第55期,1996年6月,89-138頁,原第二章「票據之無因性及其基礎關係」,收錄於柯芳枝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1997年,259-320頁,原第三章「無因債權契約體系之構成」,公表於政大法學評論,第57期,1997年6月,69-138頁,原第四章「論代物清償─契約變更及結束自由之一考察」,曾刊登於政大法學評論,第57期,1997年12月,83-166頁。2002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簡體字版。
  本書初版後,最高法院陸續幾個判決明白承認無因債務承認契約,學說在沉寂相當一段時間後,最近,以判決評釋為中心的文獻,接踵而至,開啟無因債務承認契約理論嶄新的一頁。有鑑於其實務上之重要性,新版將原書第四章、四、C「未表明債之原因之債權證書」升級,獨立成為第二章,原有之內容維持不變,增加最近實務之發展之說明。初版第三章「無因債權契約體系之構成」列為本書首章,第二章「票據之無因性及其基礎關係」、第三章「民法上之擔保契約」及第四章「代物清償」,依序改列為本書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新版並增加參考文獻,忠實呈現本書參考書目之出版年代,供對無因債權契約之研究有興趣的學者參考。
  本書各章之撰寫,起心動念、下筆為文,迄今相隔近三十年,物換星移,滄海桑田,當時參閱文獻,於今觀之,恍如隔世,本書之改版似乎也應與時俱進,文獻全面更新。惟此工程浩大,時間能力兩不相許,且有鑑於此領域並未有石破驚天的變化,本書初版之觀點迄今或許仍有相當之參考價值,改版內容縱然不動如山,尚未至於成為荒唐語。本書各章大致完成於1999年債編修正通過前,若干引用當時債編修正草案規定之論述,一併修正。初版付梓當時版型,因年代久遠,杳然無蹤,新版重新排版,調整註腳文獻引用方式,改頭換面,惟換湯不換藥,已有初版本書者,不必喜新厭舊。
  得為無因債權契約理論討論對象之契約,並不以本書所述之契約為限。債之履行與確保之契約族群,即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20節以下,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終身定期金、和解、保證等契約類型,多有基礎法律關係存在,此等契約所生之債權與原因債權之關係如何,是否亦有無因性的問題,亦屬於德國無因債權理論探討的課題。個人在本書各章完成後,即著手進行民法上和解之效力研究,成果發表於政大法學評論,第61期,1999年6月,253-338頁。若非因個人因素,本書有優先出版的迫切性,該文亦應收錄於本書中。如最高法院所言,債務承認契約多有紛爭處理之脈絡,故縱欲承認獨立於和解契約以外的無因乃至於要因債務承認契約,和解契約與債務承認契約之關係亦須加以釐清,以契約自由原則為依據,一般性承認無因債務承認契約之有效性,環顧並世各國,恐亦不多見,乃具有台灣本土特色的發展。
  無因債權契約理論真正的展開在商事契約領域,尤其是票據行為、非現金支付等交易。希望有朝一日,能追隨我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Claus-Wilhelm Canaris(1937年7月1日-2021年3月5日)的研究軌跡,完成非現金支付乃至於銀行契約法律體系之建構工作。

陳自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萬才館研究室
2024年5月12日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所探討之對象,無不與無因債權契約直接或間接有關,應對無因債權契約之基本理論與實務問題之解決,有相當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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