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歸責: 以法律史及比較法為中心 契約法之現代化 IX
| 作者 | 陳自強 |
|---|---|
|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歸責: 以法律史及比較法為中心 契約法之現代化 IX:本書從法律史及比較法觀點,探討侵權責任之歸責原因及契約責任歸責事由。本書第一章,介紹羅馬法以 |
| 作者 | 陳自強 |
|---|---|
|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歸責: 以法律史及比較法為中心 契約法之現代化 IX:本書從法律史及比較法觀點,探討侵權責任之歸責原因及契約責任歸責事由。本書第一章,介紹羅馬法以 |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從法律史及比較法觀點,探討侵權責任之歸責原因及契約責任歸責事由。本書第一章,介紹羅馬法以來迄19世紀歐陸一般侵權責任之遞嬗演變,彌補向來在羅馬法以外法律史研究之缺漏。第二章及第三章以古典的對人(法定代理人)、對物(動物及工作物)責任及為從屬的與獨立的輔助人責任為對象。羅馬法迄德國民法之制定時關於債務人歸責事由之發展軌跡乃第四章論述主題。場所主人責任究竟屬於契約責任或法定責任,說者不一。第五章「場所主人責任」可謂介於侵權責任及契約責任之間的研究領域。第六章第一部分「債法現代化之路」,透過個人過去關於債法現代化研究成果之彙整,呈現國際間債法現代化演進過程;第二部分,提供對我國債法修正新動向有興趣的讀者,德國立法導入義務違反概念之背景知識,並提出立法建議。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陳自強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經歷: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相關著作: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民法講義Ⅰ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Ⅱ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民法講義Ⅲ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Ⅳ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Ⅴ無因債權契約論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整合中之契約法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Ⅱ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多角關係請求權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Ⅴ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Ⅶ危險負擔與危險移轉──契約法之現代化Ⅷ
產品目錄 【目錄】自序 i目錄 v第一章 歐陸一般侵權責任之歷史發展 1一 前言 1二 羅馬法不法行為 4三 中世紀以後到自然法 20四 19世紀 38五 回顧與前瞻 65第二章 古典對人及對物責任 73一 前言 73二 法定代理人責任 79三 動物責任 89四 工作物責任 93五 結語 100第三章 為輔助人之侵權行為負責 103一 前言 103二 為從屬輔助人負侵權責任 105三 為獨立輔助人負責 142四 結論 165第四章 債務人歸責事由之歷史發展 169一 前言 169二 羅馬法 173三 中世紀到19世紀末 183四 回顧與前瞻 208第五章 場所主人責任 219一 前言 219二 發展史 222三 比較法 240四 結論 270第六章 從不履行到義務違反─債法現代化? 275一 前言 275二 債法現代化之路 277三 以義務違反為中心的債務不履行體系 297四 結語 354參考文獻 357一 中文 357二 西文 364三 日文 378
| 書名 / |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歸責: 以法律史及比較法為中心 契約法之現代化 IX |
|---|---|
| 作者 / | 陳自強 |
| 簡介 / |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歸責: 以法律史及比較法為中心 契約法之現代化 IX:本書從法律史及比較法觀點,探討侵權責任之歸責原因及契約責任歸責事由。本書第一章,介紹羅馬法以 |
| 出版社 /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ISBN13 / | 9789865265977 |
| ISBN10 / | |
| EAN / | 9789865265977 |
| 誠品26碼 / | 2683115430009 |
| 頁數 / | 416 |
| 裝訂 / | P:平裝 |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 尺寸 / | 21*14.8*2.4 |
| 級別 / | N:無 |
| 重量(g) / | 554 |
自序 : 【序】
自序
損害轉嫁於他人負擔,須有一定之歸責原因。過失責任主義下,一個人須對自己故意過失之行為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自己行為責任),故意或過失因而為首要之歸責原因,但歸責原因不以此為限,一定情形,縱無過失,亦須負賠償責任,惟為何一定情形,縱無過失亦須負責,有待論證其正當性。
民事責任可大別為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兩大體系,本書第一章到第三章探討侵權責任之歸責原因,第四章到第六章,契約責任歸責事由。
制裁不法行為,維護法律和平,平復被害人,自有人類社會,即為法律核心規範任務。此不以加害人與被害人有債之關係為前提之契約外責任,為民事責任法發展起點。關於歐陸一般侵權法之歷史發展,除羅馬法十二表法及阿奎利亞法外,我國相關文獻論述較為不足。本書第一章「歐陸一般侵權責任之歷史發展」,介紹羅馬法以來迄19世紀歐陸一般侵權責任之遞嬗演變,彌補向來法律史研究之缺漏。
若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及特殊侵權行為之分,第一章係針對一般侵權行為,第二章「民法對人責任及對物責任」則處理特殊侵權行為中,羅馬法以來即列為侵權法規範對象的、傳統的對人及對物責任,即法定代理人責任、動物占有人責任及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僱用人責任固然為現代最重要的對人責任,但非羅馬法以來既已存在者,不屬於本書所謂傳統的對人責任。第三章「為輔助人之侵權行為負責」除接續第二章未竟事業,探究僱用人責任外,尚從比較法觀點,探討對獨立輔助人負責之侵權法則。本書第一章到第三章侵權責任歸責原因研究對象,嚴格來說,不屬於契約法現代化議題,列為契約法現代化系列專論內容,似不倫不類。然而,一般侵權責任過失概念之發展,深深影響到債務人歸責事由之展開,二者之發展,相伴而生,密不可分。
本書第一章到第三章同時為執行2022年度起為期三年的國科會計畫「多數債務人法律體系之構成」(計畫編號:MOST 111-2410-H-002 -030 -MY3)之先行研究。實務上多數債務人多發生於數人就同一損害基於侵權行為規定負連帶責任之情形,在前述對人責任及對物責任,為他人及一定監管之物負責之人與實際行為人常須連帶負責(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精確掌握對人及對物責任之面貌,有助於理解多數債務人責任發生之原因,而一般侵權行為之歷史發展之生成軌跡,又能提供對人及對物責任制度生成之背景知識。
契約法乃至於契約責任法,約定內容成為決定契約乃至於契約責任內容之關鍵,制定法乃至於法院實務見解之發展,固然能發揮一定的調整契約關係之機能,但終究須以契約之拘束力為基礎。關於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歸責事由,個人在2011年分別從比較法及法律解釋論觀點,發表兩篇論文,於2012年底,與2012年刊登的三篇論文及2004年為林誠二教授六秩華誕祝壽撰寫的「複委任之概念」,在2012年底集結成書,名為「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列為契約之現代化首卷,開啟個人對國際間風起雲湧的契約法現代化議題具體制度的探索之路。該書對債務不履行之歸責事由雖已有比較法論述,但欠缺法律史的觀察,從基礎研究應有的深度來看,有所不足。
今年(2025年)4月間,個人奉命在民法百年論壇第五場「債法現代化」,以「以義務違反為中心之債務不履行體系」為題擔任報告人。該報告探討我國債編修正是否應參考德國2002年債法現代化,導入義務違反作為債務不履行之上位概念,為我國債編修正提出個人建議。撰寫過程,引發個人對德國修法之前法律發展之研究興趣,深深覺得劃地自限於德國債法現代化議論,終究是片段破碎的,為完整呈現羅馬法以來迄德國2002年債法現代化債務人責任之理論發展,有必要將觸角延伸到羅馬法,一窺歐陸羅馬法以來法律發展之來龍去脈。羅馬法迄德國民法之制定時關於債務人歸責事由之發展軌跡乃第四章論述主題。
場所主人對客人攜帶物品之喪失或毀損之責任,自古以來,無分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不以主人自己有過失為要件,成為自己過失責任原則之例外。場所主人責任究竟屬於契約責任或法定責任,說者不一。本書第五章「場所主人責任」可謂介於侵權責任及契約責任之間的研究領域。無論如何,在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的民事責任體系,有其特殊性。1900年德國民法施行後約30年間,探討旅店主人責任之法律性質及責任限制有關之博士論文,竟然近20篇,另有非博士論文專書5本,場所主人責任之研究,其理論上高度研究的價值,由此可見一斑。
相對於第四章及第五章重心為羅馬法以來歐陸法律發展之概觀,本書第六章「從不履行到義務違反─債法現代化?」則取向於將來法(lex ferenda),分兩大部分,第一部分「債法現代化之路」,透過個人過去關於債法現代化研究成果之彙整與匯報,呈現國際間債法現代化演進過程。第二部分,B、「德國戰後債法之修正」及C、「義務違反與不履行之間」,提供對我國債法修正新動向有興趣的讀者,德國立法導入義務違反概念之背景知識,而對歐陸自羅馬法以來債務人責任之法律發展有興趣的讀者,本書第四章到第六章較為完整的論述,或許能滿足其好奇心。
本書第二章曾發表於民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裁判之理論實踐與民事法學之發展:孫森焱大法官紀念論文集,新學林,2025年6月,頁363-388;第五章、三、B,刊登於月旦法學雜誌,2025年11月,其餘章節均為首度公開於世,並未歷經嚴格的審稿過程與校對,閉門造車,錯誤疏漏必定層出不窮。個人對中世紀以來神學、哲學基礎知識極度欠缺,即使是關於罪責、過失、過錯等法學理論之發展,亦為一知半解,期待專家有以賜正。幸好,本書不在著書立說,成一家之言,也不在為特定問題提供具體的解決方向,亦非月旦臧否我國法院實務見解,乃紀錄個人研讀法律史與比較法文獻的心得。倘若進而對試圖跳脫內國法法律規定藩籬的讀者,提供法律史及比較法素材,日後得以寬廣的法律視野開闊胸襟接納並面對將來法律的挑戰,毋寧為意外之喜。
陳自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萬才館研究室
2025年12月3日
最佳賣點 : 本書不僅是司法實務工作人員辦案重要參考文獻;更是協助公務員、軍人、各級民意代表及其助理、國民法官及涉及採購之醫界、教育界人士等,依法行政、辨識風險,是面對廉政與刑責議題時最可靠的工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