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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透過中國涉外仲裁與跨國投資的案例,解析中國發展國際經濟法學的必要。其闡釋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創新學術理念和追求,在學習和引進西方國際經濟法學新鮮知識的基礎上,取其精華,創立具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和理論體系。
內容簡介
《中國特色話語:陳安論國際經濟法學(全四卷)》是中國有名經濟法學家陳安教授在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基本國策近四十年來,潛心研究經濟法學這一新興邊緣學科的主要成果的第四次匯總、精選、融合、提煉,全書共約二百一十萬字,分列四卷七編,即經濟法基本理論(一),經濟法基本理論(二),投資法,貿易法,經濟法熱點問題短評,有關陳安學術論著和觀點的書評,涉及陳安的其他學術文檔等。
《中國特色話語:陳安論國際經濟法學(全四卷)》各編專論均立足於中國國情,從當代社會弱勢群體即第三世界的視角,探討和論證當代經濟法學科領域的基本理論以及熱點難點實踐問題。
《中國特色話語:陳安論國際經濟法學(全四卷)》作者致力於實行「拿來主義」和「消化主義」相結合,在積極學習和引進西方有關經濟法學新鮮知識的基礎上,站在中國和弱勢群體即發展中國家的共同立場,認真加以咀嚼消化,取其精華,棄其糟粕,逐步創立起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學科體系和理論體系,努力為社會弱勢群體「依法仗義執言」,為維護其應有平等權益而鍛造和提供推薦的法學理論武器。
《中國特色話語:陳安論國際經濟法學(全四卷)》各編專論均立足於中國國情,從當代社會弱勢群體即第三世界的視角,探討和論證當代經濟法學科領域的基本理論以及熱點難點實踐問題。
《中國特色話語:陳安論國際經濟法學(全四卷)》作者致力於實行「拿來主義」和「消化主義」相結合,在積極學習和引進西方有關經濟法學新鮮知識的基礎上,站在中國和弱勢群體即發展中國家的共同立場,認真加以咀嚼消化,取其精華,棄其糟粕,逐步創立起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學科體系和理論體系,努力為社會弱勢群體「依法仗義執言」,為維護其應有平等權益而鍛造和提供推薦的法學理論武器。
產品目錄
目錄
第二卷
第二編 國際經濟法基本理論(二)
第一章 論「適用國際慣例」與「有法必依」的統一 003
一、關於「國際慣例」的諸般學說 005
二、關於「國際慣例」理論要點之管見 009
三、「與國際慣例接軌」不能淩駕「有法必依」 016
四、結語 022
第二章 中國涉外仲裁監督機制評析 027
一、中國《仲裁法》的涉外仲裁監督規定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接軌 030
二、中國《仲裁法》的涉外仲裁監督規定與國際條約有關規定的接軌 033
三、中國《仲裁法》的涉外仲裁監督規定與當代各國仲裁立法通例有關規定的接軌 036
四、中國涉外仲裁監督問題的「特殊性」及其有關機制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接軌的必要性 042
第三章 論中國的涉外仲裁監督機制及其與國際慣例的接軌 051
一、中國的審判監督、內國仲裁監督與涉外仲裁監督的同異及其待決問題 055
二、中國兩類仲裁監督「分軌」立法之合理性問題 062
三、加強現行中國涉外仲裁監督機制的幾點設想 101
第四章 中國涉外仲裁監督機制申論 113
一、內國仲裁監督與涉外仲裁監督「分軌制」,並非「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 115
二、英國的仲裁監督並未實行「分軌制」,其涉外仲裁監督並非「只管程序運作,不管實體內容」 117
三、終局而不公、終局而違法的裁決不是受害一方「當事人最主要的期望」 120
四、「無權監督、無計可施」的擔心不是「多餘的」 123
五、結束語 129
第五章 再論中國涉外仲裁的監督機制及其與國際慣例的接軌——兼答肖永平先生等 131
一、對內國仲裁監督與涉外仲裁監督實行「分軌」,這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或「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嗎?有何依據? 133
二、英國的仲裁監督,是否實行「內外有別」的「分軌制」?它對於涉外仲裁的監督是否「只管程序運作,不管實體內容」? 138
三、美、德、法諸國的仲裁監督,聯合國《仲裁示範法》的有關規定,是否實行「內外有別」的「分軌制」?對於涉外仲裁的監督是否「只管程序運作,不管實體內容」? 156
四、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爭議,「最主要的就是期望獲得一份終局裁決」嗎?終局而不公、終局而違法的裁決,是受害一方當事人「最主要」的期望嗎? 192
五、「應更注重效益」論、「預防保護主義」論、「抵制司法腐敗」論、「仲裁一片淨土」論能否成為涉外仲裁排除實體監督的正當「理由」? 196
六、依照現行的涉外仲裁監督機制,對於實體內容上錯誤或違法的涉外裁決,包括憑偽證作出或基於貪贓枉法作出的涉外裁決,任何權威機關都無權監督,無計可施。「這種擔心是多餘的」嗎? 213
七、結束語 223
第六章 論中國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機制的形成和不足 249
一、一九四九至一九七八年(約30年):相關立法基本空白 251
二、一九七九至一九九四年(約15年):國內逐步立法+參加國際公約 252
三、一九九五年迄今 256
四、中國有關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立法仍有待改善 261
第七章 論中國涉外仲裁程序中當事人的申辯權和對質權——就香港百利多投資有限公司訴香港克洛克納東亞有限公司一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供的專家意見書 265
一、專家簡況 268
二、諮詢的問題:當事人可否對CIETAC自行指定專家作出的鑑定提出抗辯? 268
三、專家的看法和意見 269
附錄 276
第八章 就中國涉外仲裁體制答英商問(專家意見書) 281
一、仲裁和訴訟(俗稱「告狀」或「打官司」)有何不同? 283
二、「仲裁協議」是否必須採取另立合同的形式? 285
三、英商Y能源有限公司申請仲裁,是否已經具有充分的根據? 285
四、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與一般國內民事仲裁以及由法院審判相比較,其主要區別是什麼? 287
五、有人說:「即使你仲裁勝訴了,到本省本市執行不了,你也沒辦法。」這種說法對不對? 289
六、從申請仲裁到裁決和執行,會拖延不少時間,在此期間內對方如藉口處於仲裁中而不執行合同,M電廠勢必癱瘓。遇此情況,對方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291
七、如果對方不願或不能履行合同,英商Y公司是否即可按《合資經營合同》第二十九條進行索賠?其賠償額依法應如何確定? 293
八、有人說,政策變化屬於「不可抗力」。這種說法能否成立? 295
第九章 論涉外仲裁個案中的偏袒偽證和縱容欺詐——CIETAC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個案評析 297
一、本案案情梗概 299
二、本案仲裁申請書 303
三、關於香港PH公司S先生欺詐行為的補充說明 307
四、本案訟爭主要問題剖析(代理詞) 323
五、關於《(1993)貿仲字第3470號裁決書》的法律意見書——對本案裁決執法不公的批評、質疑和建議 355
第十章 論涉外仲裁個案中的越權管轄、越權解釋、草率斷結和有欠透明——CIETAC二〇〇一至二〇〇二年個案評析 371
小引 375
一、本案案情梗概 377
二、本案裁決書「仲裁庭意見」一稿與二稿的逕庭與突變 385
三、本案裁決中的越權管轄裁斷和越權代庖解釋 411
四、本案仲裁後期的草率斷結和斷結後的有欠透明 434
五、幾項寄語 444
六、尾聲 446
第十一章 論中國法律認定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後果——就廣東省廣信公司破產清算債務訟案問題答外商摩根公司問(專家意見書) 455
一、專家簡況 457
二、本案的梗概和諮詢的問題 457
三、專家的看法和意見 459
第十二章 論中國內地土地使用權的回收與變賣——就香港某債務訟案問題答臺商問(專家意見書) 471
一、專家簡況 473
二、本案諮詢的問題 473
三、專家的看法和意見 473
第十三章 小議「法無明禁即為合法」——就外資企業「設董」自主權問題答英商問(專家意見書) 481
一、在華外商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董事會 483
二、中外合資企業或中外合作企業的董事會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但外商獨資企業的董事會人數可以少於三人 485
三、兩人董事會或偶數董事會避免決策「僵局」的具體辦法 487
四、新頒《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深受外商歡迎,應予認真貫徹 488
五、結論 488
第三編 國際投資法
第一章 OPIC述評:美國對海外私人投資的法律保護及典型案例分析 493
韓德培先生序言 495
前言 496
一、從中美投資保險和投資保證協定談起 501
二、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的歷史沿革和設置意圖 507
三、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的基本體制 537
四、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對若干索賠案件處斷概況 554
五、若干初步結論 635
第二章 從OPIC到MIGA:跨國投資保險體制的淵源和沿革 661
一、跨國投資保險體制的淵源和沿革:從OPIC到MIGA 665
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概貌 677
三、研究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對於中國的重大現實意義 704
附錄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十五年發展歷程 719
第三章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與美國在華投資 805
前言 806
一、MIGA與世界銀行集團之間的關係 809
二、MIGA與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之間的關係 811
三、MIGA與美國歐皮克公司之間的關係 815
四、中國學者的觀點及中國的有關立法 817
五、美國對MIGA的看法以及相應的立法 823
六、MIGA對保護美國在華投資可能發揮的重大作用 826
七、結語 837
第二卷
第二編 國際經濟法基本理論(二)
第一章 論「適用國際慣例」與「有法必依」的統一 003
一、關於「國際慣例」的諸般學說 005
二、關於「國際慣例」理論要點之管見 009
三、「與國際慣例接軌」不能淩駕「有法必依」 016
四、結語 022
第二章 中國涉外仲裁監督機制評析 027
一、中國《仲裁法》的涉外仲裁監督規定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接軌 030
二、中國《仲裁法》的涉外仲裁監督規定與國際條約有關規定的接軌 033
三、中國《仲裁法》的涉外仲裁監督規定與當代各國仲裁立法通例有關規定的接軌 036
四、中國涉外仲裁監督問題的「特殊性」及其有關機制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接軌的必要性 042
第三章 論中國的涉外仲裁監督機制及其與國際慣例的接軌 051
一、中國的審判監督、內國仲裁監督與涉外仲裁監督的同異及其待決問題 055
二、中國兩類仲裁監督「分軌」立法之合理性問題 062
三、加強現行中國涉外仲裁監督機制的幾點設想 101
第四章 中國涉外仲裁監督機制申論 113
一、內國仲裁監督與涉外仲裁監督「分軌制」,並非「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 115
二、英國的仲裁監督並未實行「分軌制」,其涉外仲裁監督並非「只管程序運作,不管實體內容」 117
三、終局而不公、終局而違法的裁決不是受害一方「當事人最主要的期望」 120
四、「無權監督、無計可施」的擔心不是「多餘的」 123
五、結束語 129
第五章 再論中國涉外仲裁的監督機制及其與國際慣例的接軌——兼答肖永平先生等 131
一、對內國仲裁監督與涉外仲裁監督實行「分軌」,這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或「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嗎?有何依據? 133
二、英國的仲裁監督,是否實行「內外有別」的「分軌制」?它對於涉外仲裁的監督是否「只管程序運作,不管實體內容」? 138
三、美、德、法諸國的仲裁監督,聯合國《仲裁示範法》的有關規定,是否實行「內外有別」的「分軌制」?對於涉外仲裁的監督是否「只管程序運作,不管實體內容」? 156
四、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爭議,「最主要的就是期望獲得一份終局裁決」嗎?終局而不公、終局而違法的裁決,是受害一方當事人「最主要」的期望嗎? 192
五、「應更注重效益」論、「預防保護主義」論、「抵制司法腐敗」論、「仲裁一片淨土」論能否成為涉外仲裁排除實體監督的正當「理由」? 196
六、依照現行的涉外仲裁監督機制,對於實體內容上錯誤或違法的涉外裁決,包括憑偽證作出或基於貪贓枉法作出的涉外裁決,任何權威機關都無權監督,無計可施。「這種擔心是多餘的」嗎? 213
七、結束語 223
第六章 論中國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機制的形成和不足 249
一、一九四九至一九七八年(約30年):相關立法基本空白 251
二、一九七九至一九九四年(約15年):國內逐步立法+參加國際公約 252
三、一九九五年迄今 256
四、中國有關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立法仍有待改善 261
第七章 論中國涉外仲裁程序中當事人的申辯權和對質權——就香港百利多投資有限公司訴香港克洛克納東亞有限公司一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供的專家意見書 265
一、專家簡況 268
二、諮詢的問題:當事人可否對CIETAC自行指定專家作出的鑑定提出抗辯? 268
三、專家的看法和意見 269
附錄 276
第八章 就中國涉外仲裁體制答英商問(專家意見書) 281
一、仲裁和訴訟(俗稱「告狀」或「打官司」)有何不同? 283
二、「仲裁協議」是否必須採取另立合同的形式? 285
三、英商Y能源有限公司申請仲裁,是否已經具有充分的根據? 285
四、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與一般國內民事仲裁以及由法院審判相比較,其主要區別是什麼? 287
五、有人說:「即使你仲裁勝訴了,到本省本市執行不了,你也沒辦法。」這種說法對不對? 289
六、從申請仲裁到裁決和執行,會拖延不少時間,在此期間內對方如藉口處於仲裁中而不執行合同,M電廠勢必癱瘓。遇此情況,對方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291
七、如果對方不願或不能履行合同,英商Y公司是否即可按《合資經營合同》第二十九條進行索賠?其賠償額依法應如何確定? 293
八、有人說,政策變化屬於「不可抗力」。這種說法能否成立? 295
第九章 論涉外仲裁個案中的偏袒偽證和縱容欺詐——CIETAC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個案評析 297
一、本案案情梗概 299
二、本案仲裁申請書 303
三、關於香港PH公司S先生欺詐行為的補充說明 307
四、本案訟爭主要問題剖析(代理詞) 323
五、關於《(1993)貿仲字第3470號裁決書》的法律意見書——對本案裁決執法不公的批評、質疑和建議 355
第十章 論涉外仲裁個案中的越權管轄、越權解釋、草率斷結和有欠透明——CIETAC二〇〇一至二〇〇二年個案評析 371
小引 375
一、本案案情梗概 377
二、本案裁決書「仲裁庭意見」一稿與二稿的逕庭與突變 385
三、本案裁決中的越權管轄裁斷和越權代庖解釋 411
四、本案仲裁後期的草率斷結和斷結後的有欠透明 434
五、幾項寄語 444
六、尾聲 446
第十一章 論中國法律認定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後果——就廣東省廣信公司破產清算債務訟案問題答外商摩根公司問(專家意見書) 455
一、專家簡況 457
二、本案的梗概和諮詢的問題 457
三、專家的看法和意見 459
第十二章 論中國內地土地使用權的回收與變賣——就香港某債務訟案問題答臺商問(專家意見書) 471
一、專家簡況 473
二、本案諮詢的問題 473
三、專家的看法和意見 473
第十三章 小議「法無明禁即為合法」——就外資企業「設董」自主權問題答英商問(專家意見書) 481
一、在華外商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董事會 483
二、中外合資企業或中外合作企業的董事會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但外商獨資企業的董事會人數可以少於三人 485
三、兩人董事會或偶數董事會避免決策「僵局」的具體辦法 487
四、新頒《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深受外商歡迎,應予認真貫徹 488
五、結論 488
第三編 國際投資法
第一章 OPIC述評:美國對海外私人投資的法律保護及典型案例分析 493
韓德培先生序言 495
前言 496
一、從中美投資保險和投資保證協定談起 501
二、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的歷史沿革和設置意圖 507
三、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的基本體制 537
四、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對若干索賠案件處斷概況 554
五、若干初步結論 635
第二章 從OPIC到MIGA:跨國投資保險體制的淵源和沿革 661
一、跨國投資保險體制的淵源和沿革:從OPIC到MIGA 665
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概貌 677
三、研究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對於中國的重大現實意義 704
附錄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十五年發展歷程 719
第三章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與美國在華投資 805
前言 806
一、MIGA與世界銀行集團之間的關係 809
二、MIGA與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之間的關係 811
三、MIGA與美國歐皮克公司之間的關係 815
四、中國學者的觀點及中國的有關立法 817
五、美國對MIGA的看法以及相應的立法 823
六、MIGA對保護美國在華投資可能發揮的重大作用 826
七、結語 837
作者介紹
陳安
陳安
廈門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會長(1993-2011)、榮譽會長(2012年迄今)。主要著作有《國際經濟法學芻言》《陳安論國際經濟法學》和“The Voice from China: An CHEN 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主編和參撰的合著四十餘種,獨撰中、英雙語專題論文數十篇。
陳安
廈門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會長(1993-2011)、榮譽會長(2012年迄今)。主要著作有《國際經濟法學芻言》《陳安論國際經濟法學》和“The Voice from China: An CHEN 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主編和參撰的合著四十餘種,獨撰中、英雙語專題論文數十篇。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836459002
ISBN13 / 9789864961511
ISBN10 / 9864961519
EAN貨碼 / 9789864961511
頁數 / 468
開數 / 18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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