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闡明義務理論與實務之新發展

法院闡明義務理論與實務之新發展

出版日期:
2021/06/02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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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主要目的乃在釐清法院闡明義務之目的、功能、類型、內涵及其範圍界限,試圖藉此建立一完整之法院闡明義務體系。本書深入探討我國與德國法院闡明義務理論與實務之最新發展。於我國闡明義務實務見解部分已收錄至2021年最新之實務裁判。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主要目的乃在釐清法院闡明義務之目的、功能、類型、內涵及其範圍界限,試圖藉此建立一完整之法院闡明義務體系。本書深入探討我國與德國法院闡明義務理論與實務之最新發展。於我國闡明義務實務見解部分已收錄至2021年最新之實務裁判。本書將探討如下法院闡明義務理論與實務發展上最新之爭議問題:一、我國民訴法第199條之1規定是否為補充舊訴訟標的理論不足之闡明義務規定?其可否作為採用訴訟標的相對論或者補充兩個要素理論不足闡明義務之根據規定?就原告所未為生活事實陳述之相關請求權或法律關係,法院是否負闡明義務?二、法院法觀點闡明義務之目的、類型與內涵如何?法院就當事人未為任何生活事實陳述相關之新的法觀點是否負闡明義務?法院是否負一般性法討論之義務?三、法院事實觀點闡明義務之目的、類型與內涵如何?於何等特殊情形下法院應就特定事實觀點闡明告知當事人?法院是否負有一般性心證公開之義務? 四、就當事人已提出特定攻擊與防禦方法基礎事實資料但不完足時,法院是否負有事實補充之闡明義務?就完全新的攻擊與防禦方法之提出法院是否負闡明義務?五、我國民訴法第296條之1法院爭點曉諭義務之目的、性質與內涵如何?法律上爭點曉諭義務是否包含不同法觀點之闡明義務?其與我國民訴法第199條第2項法觀點闡明義務之關聯性如何?事實上爭點曉諭義務具體之內涵如何?其與辯論主義違反之關聯性如何?六、若法院認為原告忽略了事實主張一貫性或者被告忽略事實主張之重要性,法院應否闡明之?當事人未盡其事實具體化提出責任時,法院是否應加以闡明?未負舉證責任當事人應負有次要事實具體化陳述責任,但其有所誤認之情形,法院是否應闡明之?其與事實上爭點曉諭義務之關聯性如何?七、我國民訴法第296條之1證據上爭點曉諭義務之內涵如何?當事人忽略或誤認舉證責任分配與轉換之適用是否屬於證據上爭點曉諭義務之範疇?從我國民訴法第296條之1證據上爭點曉諭義務與我國民訴法第297條調查證據結果之曉諭義務,可否導出法院一般性心證公開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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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目錄

序 i
德國法院闡明義務之新進展──以公元2001年德國民事訴訟法修正為中心 001
論法院闡明義務之目的、功能與範圍界限──以德國法為中心 037
對核心點理論之批判 079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闡明義務之內涵、範圍界限與未來展望 139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96條之1爭點曉諭義務之研究──以其內涵、交互結合、界限與階段化之闡明義務體系為中心 193
民事訴訟法修法之評析──以總則、第一審與第二審為中心 275
協同主義之歧義性及其在德、奧二國發展趨向歧異原因之探討 335
消滅時效抗辯之闡明 377
法院職務上已知事實與事實提出之程序基本原則──以民事訴訟法之財產訴訟事件與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2項之事件為中心 415
防止特定觀點突襲性裁判闡明義務之內涵與範圍界限 447
法討論義務之研究 503
對法院一般性心證公開義務之批判 527
附錄 545

作者介紹

劉明生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

學歷: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民事法學中心主任

政治大學法學院大陸法制中心主任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輔仁大學法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2031861003
ISBN13 / 9789865260514
ISBN10 / 9865260514
EAN貨碼 / 9789865260514
頁數 / 592
開數 / 18K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3X17CM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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