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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核心優勢在於「化繁為簡」,作者江鈞律師利用其深厚的民法與程序法背景,將艱澀的《家事事件法》與民訴、非訟程序完美整合。書中透過大量的對照表格與邏輯架構圖,協助考生快速建立法感,並輔以精準的實務見解與練習題,是一本專為國考設計、能顯著提升備考效率的實戰工具書。
內容簡介
本書融合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等重要基本程序法,指出必考觀念,將大量必考資訊表格化,使考生能在第一時間瞭解、記憶,節省考生時間,並將相類似概念製表比較,以收舉一反三、 過目不忘、靈活運用之效。另外,本書亦精心設計選擇題組,並透過詳解,闡述各選項間之關聯性,並點出考生容易誤解之處,加強釐清重要觀念。
適用對象
欲研讀家事事件法及準備相關考試者。
改版差異
1.補充實務見解。
2.新增解題。
3.更新法條。
4.修正部分說明。
使用功效
1.將大量必考資訊表格化,使考生能在第一時間瞭解、記憶,節省時間。
2.本書精心設計選擇題組,透過詳解,闡述各選項間之關聯性,並點出考生容易誤解之處,加強重要觀念。














產品目錄
第1章 總論/001
壹、家事事件法前導法理/003
一、宜先習得如何區別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知識/003
二、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及其指向回應之社會價值觀多元化之需求/007
三、程序主體權保障、程序權保障等要求及其脈承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平衡保護論/034
四、程序經濟、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及為其衍生之統一解決或統合處理紛爭、擴大程序制度解決紛爭功能、紛爭解決一次性等要求/037
五、承認適時審判請求權,落實程序選擇權之法理/039
貳、共通程序規定/040
一、調解前置程序(§23~§36)/040
二、需求統合處理之管轄權(§6)/073
三、當事人合意處理原則(§4)/075
四、家事事件管轄之準據(§5)/076
五、程序能力(§14)與程序監理人(§15、§16)/077
六、程序不公開原則(§9)/088
七、原則上採職權探知主義;但就得處分事項採協同主義(§10)/089
八、本人到場義務(§13)/099
九、容許遠距視訊審理程序(§12)/101
參、家事訴訟事件共通程序規定/101
一、起訴之程式:應表明與宜記載事項(§38)/101
二、/身分關係訴訟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39)/102
三、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40)/106
四、合併審理、合併裁判與分別審理、分別裁判(§41~§43)/109
五、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44)/132
六、家事訴訟之和解(§45)/137
七、家事訴訟事件之捨棄、認諾(§46)/145
八、審理計畫之擬定與訴訟促進義務(§47)/155
九、終局判決之效力(§48)/159
十、得視事件解決程度而停止訴訟(§49)/165
十一、原、被告死亡與訴訟終結之擬制(§50)/166
肆、家事非訟事件共通程序規定/171
一、聲請之程式:應載明與宜記載事項(§75)/171
二、限期命陳述意見(§76)/174
三、職權通知參與程序(§77)/176
四、事證蒐集方式:職權探知主義(§78)/177
五、合併審理、合併裁判與分別審理、分別裁判(§79準用§41、§42Ⅰ及§43)/177
六、程序之承受、續行及終結(§80)/180
七、裁定書之送達(§81)/184
八、裁定生效基準日(§82)/184
九、救濟程序:抗告與再審(§92~§96)/185
十、裁定之撤銷或變更(§83、§84)/204
十一、保全程序:暫時處分(§85~§91)/207
第2章 各論/237
壹、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之落實/239
貳、家事訴訟事件程序/250
一、婚姻事件程序/250
二、親子關係事件程序/261
三、繼承訴訟事件程序/285
參、家事非訟事件程序/290
一、婚姻非訟事件/290
二、親子非訟事件/298
三、收養事件/308
四、未成年人監護事件/314
五、親屬間扶養事件/318
六、繼承事件/320
七、宣告死亡事件/324
八、監護宣告事件/329
九、輔助宣告事件/338
第3章 家事事件之執行/345
壹、前導法理/347
貳、共通程序規定/348
一、執行名義與請求協助執行(§186)/348
二、履行調查及履行勸告(§187)/348
三、履行勸告之共同進行及費用分擔(§188)/348
參、特別規定/350
一、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350
二、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355
壹、家事事件法前導法理/003
一、宜先習得如何區別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知識/003
二、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及其指向回應之社會價值觀多元化之需求/007
三、程序主體權保障、程序權保障等要求及其脈承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平衡保護論/034
四、程序經濟、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及為其衍生之統一解決或統合處理紛爭、擴大程序制度解決紛爭功能、紛爭解決一次性等要求/037
五、承認適時審判請求權,落實程序選擇權之法理/039
貳、共通程序規定/040
一、調解前置程序(§23~§36)/040
二、需求統合處理之管轄權(§6)/073
三、當事人合意處理原則(§4)/075
四、家事事件管轄之準據(§5)/076
五、程序能力(§14)與程序監理人(§15、§16)/077
六、程序不公開原則(§9)/088
七、原則上採職權探知主義;但就得處分事項採協同主義(§10)/089
八、本人到場義務(§13)/099
九、容許遠距視訊審理程序(§12)/101
參、家事訴訟事件共通程序規定/101
一、起訴之程式:應表明與宜記載事項(§38)/101
二、/身分關係訴訟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39)/102
三、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40)/106
四、合併審理、合併裁判與分別審理、分別裁判(§41~§43)/109
五、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44)/132
六、家事訴訟之和解(§45)/137
七、家事訴訟事件之捨棄、認諾(§46)/145
八、審理計畫之擬定與訴訟促進義務(§47)/155
九、終局判決之效力(§48)/159
十、得視事件解決程度而停止訴訟(§49)/165
十一、原、被告死亡與訴訟終結之擬制(§50)/166
肆、家事非訟事件共通程序規定/171
一、聲請之程式:應載明與宜記載事項(§75)/171
二、限期命陳述意見(§76)/174
三、職權通知參與程序(§77)/176
四、事證蒐集方式:職權探知主義(§78)/177
五、合併審理、合併裁判與分別審理、分別裁判(§79準用§41、§42Ⅰ及§43)/177
六、程序之承受、續行及終結(§80)/180
七、裁定書之送達(§81)/184
八、裁定生效基準日(§82)/184
九、救濟程序:抗告與再審(§92~§96)/185
十、裁定之撤銷或變更(§83、§84)/204
十一、保全程序:暫時處分(§85~§91)/207
第2章 各論/237
壹、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之落實/239
貳、家事訴訟事件程序/250
一、婚姻事件程序/250
二、親子關係事件程序/261
三、繼承訴訟事件程序/285
參、家事非訟事件程序/290
一、婚姻非訟事件/290
二、親子非訟事件/298
三、收養事件/308
四、未成年人監護事件/314
五、親屬間扶養事件/318
六、繼承事件/320
七、宣告死亡事件/324
八、監護宣告事件/329
九、輔助宣告事件/338
第3章 家事事件之執行/345
壹、前導法理/347
貳、共通程序規定/348
一、執行名義與請求協助執行(§186)/348
二、履行調查及履行勸告(§187)/348
三、履行勸告之共同進行及費用分擔(§188)/348
參、特別規定/350
一、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350
二、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355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3130451003
ISBN13 / 9786263897113
ISBN10 /
EAN貨碼 / 9786263897113
頁數 / 384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3X17X1.5
級別 / N:無
重量(g) / 434
提供維修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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