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書三版延續前兩版,以最精準且淺顯的文字介紹勞動事件法立法結構及條文規範意旨,並以實際案例說明法律規範運用方法,納入最新修正,期提供更為全面保障勞工權益以及有效處理勞資糾紛之方案
內容簡介
作為勞動事件法入門,本書三版延續前兩版,以最精準且淺顯的文字介紹勞動事件法立法結構及條文規範意旨,並以實際案例說明法律規範運用方法,納入最新修正,期提供更為全面保障勞工權益以及有效處理勞資糾紛之方案,讓有心瞭解勞動事件法內容的讀者,無論是法律專業者或非法律科班出身但對本法有興趣者,均能將本書作為教科書及工具書使用,領略勞動事件法之全貌及細節。
產品目錄
推薦序 李玲玲
推薦序 周春米
推薦序 郭玲惠
三版序
自 序
Part 1 概念篇
一、勞動事件法欲解決什麼問題 3
1.1 太遠:管轄法院不利於勞工 3
1.2 太貴:裁判費等訴訟成本對勞工而言太高 3
1.3 太慢:訴訟費時耗力,拖延經年 4
1.4 太難:勞動事件訴訟專業門檻太高 5
1.5 立法目的 5
二、勞動事件法之概覽 7
2.1 總則 7
2.1.1 勞動事件法之定性 7
2.1.2 勞動事件定義 7
2.1.3 程序上勞工及雇主定義 9
2.1.4 專業法庭 10
2.1.5 管轄法院 11
2.1.6 迅速處理原則 14
2.1.7 勞工輔佐人及外籍勞工訴訟代理人 14
2.1.8 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執行費之徵收 15
2.1.9 訴訟救助 16
2.2 勞動調整程序 17
2.2.1 調解前置原則 18
2.2.2 調解管轄、聲請要式及合併調解 20
2.2.3 勞動調解委員會之組成 21
2.2.4 調解聲請不合法之處理 21
2.2.5 法官指揮程序 22
2.2.6 勞動調解之進行程序 22
2.2.7 程序不公開 23
2.2.8 調解成立方式及效力 23
2.2.9 調解不成立之程序銜接 24
2.2.10 調解中陳述、讓步之效力 25
2.2.11 調解不成立之效果 25
2.3 訴訟程序 26
2.3.1 續行訴訟程序應注意事項 26
2.3.2 一次期日辯論終結原則與言詞辯論準備 26
2.3.3 辯論主義之修正 27
2.3.4 證據之特別規定 27
2.3.5 取代雇主行為之補償金制度 32
2.3.6 工會之不作為訴訟 33
2.3.7 共通基礎中間確認之訴 34
2.3.8 職權宣告假執行 34
2.3.9 工會訴訟之特別規定 35
2.4 保全程序 35
2.4.1 裁決之保全 35
2.4.2 給付訴訟之保全 37
2.4.3 法院就生計困難勞工之闡明義務 38
2.4.4 命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38
2.4.5 回復原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40
2.5 附則 41
2.5.1 施行日期與新舊程序轉換 41
2.5.2 子法 42
Part 2 實務篇
三、勞資雙方就勞動事件法應注意之十大事項 45
3.1 理解勞動事件法性質 45
3.2 程序從新 46
3.3 勞動事件定義擴大 46
3.4 程序上勞工雇主定義擴大 46
3.5 工資推定影響 47
3.6 工時推定影響 48
3.7 解僱程序須嚴守法律規定 48
3.8 調動嚴守「調動五+一原則」 49
3.9 工會法律地位強化 49
3.10 勞資互動模式重開機 50
四、管轄法院之實例 51
五、工資推定之實例 53
六、工時推定之實例 57
七、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實例 61
八、回復原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實例 65
九、勞動事件法第37條工資推定條款、第38條工時推定條款案例彙整 69
9.1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工資推定條款」法院
見解 70
9.1.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2號民事
判決(員工VS.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0
9.1.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5號
民事判決(員工VS.傳統整復推拿業) 71
9.1.3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勞上字
第13號民事判決(員工VS.婚紗攝影業) 72
9.1.4 最高法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員工VS.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
9.1.5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
判決(員工VS.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74
9.1.6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
(員工VS.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75
9.2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條款」法院見解 77
9.2.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員工VS.中央研究院) 77
9.2.2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
(員工VS.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78
9.2.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字
第23號民事判決(員工VS.國際學校財團法人
高雄市商工高級中等學校 79
9.2.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9號
民事判決(員工VS.護理照護業) 80
9.2.5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台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
十、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50條之解僱、調動定暫時狀態處分結果統計 83
10.1 勞動事件法第49條提起確認僱傭之訴聲請 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定暫時狀態法院見解 85
10.1.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台灣福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85
10.1.2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弘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
10.1.3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太魯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7
10.1.4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員工VS.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
10.1.5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員工VS.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89
10.1.6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90
10.2 勞動事件法第50條關於職務調動違法之事件聲請定暫時狀態法院見解 91
10.2.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抗字第71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 91
10.2.2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
(員工VS.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93
10.2.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勞抗字第3號
民事裁定(員工VS.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
10.2.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勞抗字第5號
民事裁定(員工VS.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6
10.2.5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
(員工VS.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8
附 錄:勞動事件法及相關法令 101
勞動事件法 101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119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121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143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146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155
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166
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167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170
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 191
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194
推薦序 周春米
推薦序 郭玲惠
三版序
自 序
Part 1 概念篇
一、勞動事件法欲解決什麼問題 3
1.1 太遠:管轄法院不利於勞工 3
1.2 太貴:裁判費等訴訟成本對勞工而言太高 3
1.3 太慢:訴訟費時耗力,拖延經年 4
1.4 太難:勞動事件訴訟專業門檻太高 5
1.5 立法目的 5
二、勞動事件法之概覽 7
2.1 總則 7
2.1.1 勞動事件法之定性 7
2.1.2 勞動事件定義 7
2.1.3 程序上勞工及雇主定義 9
2.1.4 專業法庭 10
2.1.5 管轄法院 11
2.1.6 迅速處理原則 14
2.1.7 勞工輔佐人及外籍勞工訴訟代理人 14
2.1.8 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執行費之徵收 15
2.1.9 訴訟救助 16
2.2 勞動調整程序 17
2.2.1 調解前置原則 18
2.2.2 調解管轄、聲請要式及合併調解 20
2.2.3 勞動調解委員會之組成 21
2.2.4 調解聲請不合法之處理 21
2.2.5 法官指揮程序 22
2.2.6 勞動調解之進行程序 22
2.2.7 程序不公開 23
2.2.8 調解成立方式及效力 23
2.2.9 調解不成立之程序銜接 24
2.2.10 調解中陳述、讓步之效力 25
2.2.11 調解不成立之效果 25
2.3 訴訟程序 26
2.3.1 續行訴訟程序應注意事項 26
2.3.2 一次期日辯論終結原則與言詞辯論準備 26
2.3.3 辯論主義之修正 27
2.3.4 證據之特別規定 27
2.3.5 取代雇主行為之補償金制度 32
2.3.6 工會之不作為訴訟 33
2.3.7 共通基礎中間確認之訴 34
2.3.8 職權宣告假執行 34
2.3.9 工會訴訟之特別規定 35
2.4 保全程序 35
2.4.1 裁決之保全 35
2.4.2 給付訴訟之保全 37
2.4.3 法院就生計困難勞工之闡明義務 38
2.4.4 命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38
2.4.5 回復原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40
2.5 附則 41
2.5.1 施行日期與新舊程序轉換 41
2.5.2 子法 42
Part 2 實務篇
三、勞資雙方就勞動事件法應注意之十大事項 45
3.1 理解勞動事件法性質 45
3.2 程序從新 46
3.3 勞動事件定義擴大 46
3.4 程序上勞工雇主定義擴大 46
3.5 工資推定影響 47
3.6 工時推定影響 48
3.7 解僱程序須嚴守法律規定 48
3.8 調動嚴守「調動五+一原則」 49
3.9 工會法律地位強化 49
3.10 勞資互動模式重開機 50
四、管轄法院之實例 51
五、工資推定之實例 53
六、工時推定之實例 57
七、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實例 61
八、回復原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實例 65
九、勞動事件法第37條工資推定條款、第38條工時推定條款案例彙整 69
9.1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工資推定條款」法院
見解 70
9.1.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2號民事
判決(員工VS.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0
9.1.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5號
民事判決(員工VS.傳統整復推拿業) 71
9.1.3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勞上字
第13號民事判決(員工VS.婚紗攝影業) 72
9.1.4 最高法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員工VS.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
9.1.5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
判決(員工VS.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74
9.1.6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
(員工VS.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75
9.2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條款」法院見解 77
9.2.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員工VS.中央研究院) 77
9.2.2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
(員工VS.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78
9.2.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字
第23號民事判決(員工VS.國際學校財團法人
高雄市商工高級中等學校 79
9.2.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9號
民事判決(員工VS.護理照護業) 80
9.2.5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台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
十、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50條之解僱、調動定暫時狀態處分結果統計 83
10.1 勞動事件法第49條提起確認僱傭之訴聲請 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定暫時狀態法院見解 85
10.1.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台灣福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85
10.1.2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弘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
10.1.3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太魯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7
10.1.4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員工VS.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
10.1.5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員工VS.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89
10.1.6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90
10.2 勞動事件法第50條關於職務調動違法之事件聲請定暫時狀態法院見解 91
10.2.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抗字第71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 91
10.2.2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
(員工VS.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93
10.2.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勞抗字第3號
民事裁定(員工VS.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
10.2.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勞抗字第5號
民事裁定(員工VS.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6
10.2.5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
(員工VS.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8
附 錄:勞動事件法及相關法令 101
勞動事件法 101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119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121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143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146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155
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166
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167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170
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 191
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194
作者介紹
陳業鑫律師
現職:
業鑫法律事務所所長/全國律師聯合會勞動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資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司法院法官學院「勞動法專題」講座
職棒工會認證經紀人
學歷:
政治大學法律系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現職:
業鑫法律事務所所長/全國律師聯合會勞動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資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司法院法官學院「勞動法專題」講座
職棒工會認證經紀人
學歷:
政治大學法律系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3114419005
ISBN13 / 9786263693777
ISBN10 /
EAN貨碼 / 9786263693777
頁數 / 224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1*15*1.17
級別 / N:無
提供維修 / 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付款/配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