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權責任法乃教學與研究之重點。關於侵權責任法之法院裁判數量,亦相當豐富。本書主要著眼於侵權責任法法理之掌握與分析,不僅提供初學者進入該領域之路徑,於若干基本命題亦開展出不同視野,而對研究或實務工作者或有若干參考價值。
內容簡介
侵權責任法乃教學與研究之重點。關於侵權責任法之法院裁判數量,亦相當豐富。本書主要著眼於侵權責任法法理之掌握與分析,不僅提供初學者進入該領域之路徑,於若干基本命題亦開展出不同視野,而對研究或實務工作者或有若干參考價值。
產品目錄
自 序
‧導 論/1
‧侵權行為立法論之分析
壹、前 言/5
貳、規範設計前的兩三事/7
一、不同的語法表達與舉證責任分配/7
二、推定過失責任仍然是過失責任/12
三、一般化的危險責任規範?/14
參、一般侵權行為法/18
一、社會典型公開性來自過失概念──差別保護權利的正當性基礎/18
二、重大過失與故意應等價以擴大保護利益──以差別保護權利與利益為前提/23
三、利益的保護與善良風俗無關/31
四、故意與重大過失等價時不必要有違法侵權責任/33
肆、特殊侵權行為/35
一、特殊侵權作為法定類型的集合也應合乎類型論/35
二、一定是且應該是特別法?/37
伍、消滅時效/45
一、幾個主軸命題/45
二、以人格權作為期間長度的區別因素/47
三、主觀與客觀時效期間的搭配/48
陸、結 論/50
‧一般侵權行為法規範模式之反思──以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94號判決為契機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53
貳、權利與利益等同保護之關鍵/55
一、典型社會公開性與作為過失要件之預見可能性/56
二、案例說明──挖斷電纜、撞傷歌星、車禍塞車、占有、超貸、雇主未辦理勞保、營業利益/61
參、利益保護與善良風俗無涉/66
肆、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規範必要性之質疑/68
伍、結 論/69
‧法人之侵權責任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73
貳、法人透過代表人的自己責任/74
一、法人的本質/75
二、自己責任的確立/77
三、法人侵權責任基礎與過錯責任/78
四、成立連帶債務/80
參、法人透過受僱人的自己責任/82
一、選任監督關係作為不作為侵權責任的核心/82
二、過錯責任與請求權基礎/83
肆、組織過失責任?/86
一、另起責任/86
二、回到選任監督與個案認定/88
伍、立基於保護勞工的僱用人求償/90
陸、結 論/92
‧人格權之民法結構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95
貳、人格權之內容/96
一、人格作為前提/96
二、一般與具體人格權/99
參、人格權之保護/102
一、預防發生損害/102
二、侵權責任法/104
肆、人格權之優位保護/106
一、慰撫金賠償請求之獨占/106
二、消滅時效期間應較長/107
伍、結 論/111
‧債務不履行不具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之侵權意義──最高院九七台上二○八八
壹、判決摘要/113
貳、裁判簡評/114
‧民法上過失概念──以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九號判決為反思出發點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17
貳、過失本質與法倫理因子/119
參、過失類型/123
一、抽象輕過失與重大過失/124
二、具體輕過失/130
三、過失種類與內容法定或自由?/131
肆、過失主體與客體/132
伍、結 論/134
‧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
壹、本案事實/137
貳、本件爭點/137
參、判決理由/138
肆、評 析/138
一、規範上的必然關聯/138
二、侵權責任法之因果關係文義/141
三、契約責任法之因果關係文義/144
四、結 論/146
‧慰撫金計算標準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47
貳、回復原狀/148
一、全部填補原則/148
二、回復原狀的利益與優先/148
三、回復原狀之勞費與市價/149
參、金錢賠償/150
一、回復原狀不能與顯有重大困難/150
二、市 價/151
三、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錢賠償/152
四、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152
五、精神上痛苦的程度/154
肆、結 論/155
‧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壹、爭 點/157
貳、解 析/158
一、丙依民法第110條規定,得請求甲移轉A地所有權與交付A地,或請求賠償500萬元/158
二、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半段規定,得請求甲賠償500萬元/161
參、結 論/162
‧違規併排與超速閃車──過失也可以成立共同侵權?
壹、爭 點/165
貳、實例解析/166
一、丙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半段規定,得請求甲與乙連帶賠償其全部損害,端視/166v 二、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半段、第191條之2、第185條第1項前半段規定,請求乙與甲連帶賠償全部損害,端視/170
三、請求權競合/172
參、展 望/173
‧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壹、問題與實例提出/175
貳、實例解說/176
一、受僱人乙負侵權責任/177
二、僱用人甲不作為侵權/177
三、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內建限制──職務本身、場域與時間/179
四、仍可能舉證推翻過失推定/181
參、結 論/184
‧民法上公務員職務侵權責任規範是一般侵權責任規範的特別法?──最高院九八台上七五一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87
貳、規範矛盾與其排除/189
參、公務員職務侵權責任規範與一般侵權責任規範的關係/190
肆、結 論/193
‧連帶債務成立規範之邏輯結構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95
貳、「同一債務」取代「一債務」/198
一、共同目的觀作為連帶債務成立的判斷標準/198
二、擔保債權實現的需求作為規範脈絡/201
參、全部給付之責的雙重角色──要件與法律效果/204
肆、連帶債務之成立/206
一、明示連帶/206
二、最高法院承認之連帶債務/208
伍、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區別/210
一、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充分之定義?/211
二、連帶債務擔保債權實現之理性結構/213
三、債務人中之一人負最終責任?/215
陸、結 論/216
‧請求權競合理論之明文規定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219
貳、明示競合現象之法條/221
一、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221
二、加害給付與侵權行為/224
參、準用法條/226
一、添附之不當得利/226
二、侵權與契約慰撫金請求權/228
三、權利瑕疵與瑕疵給付/232
肆、請求權相互影響之正當性基礎/233
一、法條明文規定/234
二、排除評價矛盾/235
三、程序真實未恆等同實體真實/238
伍、結 論/240
‧請求賠償或償還相當於租金之金額之消滅時效期間──忽略相互影響理論之類推適用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241
貳、無權使用他人之物乃侵權本質/242
參、相互影響說──體系解釋之結果/245
肆、無法律漏洞/246
伍、結 論/248
‧中國大陸民法典對臺灣侵權行為法的啟示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251
貳、一般侵權責任法/252
一、不區別權利與利益?/252
二、預防損害發生之請求權之一般化/253
三、比例與全部責任並行之共同侵權責任/254
參、損害賠償之範圍/256
肆、特殊侵權責任法/259
一、法定代理人責任/259
二、僱傭人責任/260
三、網路侵權責任/262
四、場所經營者與管理者、群眾活動組織者之侵權責任/264
五、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265
六、醫療侵權責任/267
七、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之侵權責任/271
八、高度危險責任/274
九、高空拋擲物之侵權責任/276
伍、結 論/277
‧導 論/1
‧侵權行為立法論之分析
壹、前 言/5
貳、規範設計前的兩三事/7
一、不同的語法表達與舉證責任分配/7
二、推定過失責任仍然是過失責任/12
三、一般化的危險責任規範?/14
參、一般侵權行為法/18
一、社會典型公開性來自過失概念──差別保護權利的正當性基礎/18
二、重大過失與故意應等價以擴大保護利益──以差別保護權利與利益為前提/23
三、利益的保護與善良風俗無關/31
四、故意與重大過失等價時不必要有違法侵權責任/33
肆、特殊侵權行為/35
一、特殊侵權作為法定類型的集合也應合乎類型論/35
二、一定是且應該是特別法?/37
伍、消滅時效/45
一、幾個主軸命題/45
二、以人格權作為期間長度的區別因素/47
三、主觀與客觀時效期間的搭配/48
陸、結 論/50
‧一般侵權行為法規範模式之反思──以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94號判決為契機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53
貳、權利與利益等同保護之關鍵/55
一、典型社會公開性與作為過失要件之預見可能性/56
二、案例說明──挖斷電纜、撞傷歌星、車禍塞車、占有、超貸、雇主未辦理勞保、營業利益/61
參、利益保護與善良風俗無涉/66
肆、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規範必要性之質疑/68
伍、結 論/69
‧法人之侵權責任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73
貳、法人透過代表人的自己責任/74
一、法人的本質/75
二、自己責任的確立/77
三、法人侵權責任基礎與過錯責任/78
四、成立連帶債務/80
參、法人透過受僱人的自己責任/82
一、選任監督關係作為不作為侵權責任的核心/82
二、過錯責任與請求權基礎/83
肆、組織過失責任?/86
一、另起責任/86
二、回到選任監督與個案認定/88
伍、立基於保護勞工的僱用人求償/90
陸、結 論/92
‧人格權之民法結構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95
貳、人格權之內容/96
一、人格作為前提/96
二、一般與具體人格權/99
參、人格權之保護/102
一、預防發生損害/102
二、侵權責任法/104
肆、人格權之優位保護/106
一、慰撫金賠償請求之獨占/106
二、消滅時效期間應較長/107
伍、結 論/111
‧債務不履行不具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之侵權意義──最高院九七台上二○八八
壹、判決摘要/113
貳、裁判簡評/114
‧民法上過失概念──以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九號判決為反思出發點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17
貳、過失本質與法倫理因子/119
參、過失類型/123
一、抽象輕過失與重大過失/124
二、具體輕過失/130
三、過失種類與內容法定或自由?/131
肆、過失主體與客體/132
伍、結 論/134
‧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
壹、本案事實/137
貳、本件爭點/137
參、判決理由/138
肆、評 析/138
一、規範上的必然關聯/138
二、侵權責任法之因果關係文義/141
三、契約責任法之因果關係文義/144
四、結 論/146
‧慰撫金計算標準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47
貳、回復原狀/148
一、全部填補原則/148
二、回復原狀的利益與優先/148
三、回復原狀之勞費與市價/149
參、金錢賠償/150
一、回復原狀不能與顯有重大困難/150
二、市 價/151
三、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錢賠償/152
四、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152
五、精神上痛苦的程度/154
肆、結 論/155
‧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壹、爭 點/157
貳、解 析/158
一、丙依民法第110條規定,得請求甲移轉A地所有權與交付A地,或請求賠償500萬元/158
二、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半段規定,得請求甲賠償500萬元/161
參、結 論/162
‧違規併排與超速閃車──過失也可以成立共同侵權?
壹、爭 點/165
貳、實例解析/166
一、丙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半段規定,得請求甲與乙連帶賠償其全部損害,端視/166v 二、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半段、第191條之2、第185條第1項前半段規定,請求乙與甲連帶賠償全部損害,端視/170
三、請求權競合/172
參、展 望/173
‧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壹、問題與實例提出/175
貳、實例解說/176
一、受僱人乙負侵權責任/177
二、僱用人甲不作為侵權/177
三、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內建限制──職務本身、場域與時間/179
四、仍可能舉證推翻過失推定/181
參、結 論/184
‧民法上公務員職務侵權責任規範是一般侵權責任規範的特別法?──最高院九八台上七五一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87
貳、規範矛盾與其排除/189
參、公務員職務侵權責任規範與一般侵權責任規範的關係/190
肆、結 論/193
‧連帶債務成立規範之邏輯結構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95
貳、「同一債務」取代「一債務」/198
一、共同目的觀作為連帶債務成立的判斷標準/198
二、擔保債權實現的需求作為規範脈絡/201
參、全部給付之責的雙重角色──要件與法律效果/204
肆、連帶債務之成立/206
一、明示連帶/206
二、最高法院承認之連帶債務/208
伍、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區別/210
一、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充分之定義?/211
二、連帶債務擔保債權實現之理性結構/213
三、債務人中之一人負最終責任?/215
陸、結 論/216
‧請求權競合理論之明文規定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219
貳、明示競合現象之法條/221
一、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221
二、加害給付與侵權行為/224
參、準用法條/226
一、添附之不當得利/226
二、侵權與契約慰撫金請求權/228
三、權利瑕疵與瑕疵給付/232
肆、請求權相互影響之正當性基礎/233
一、法條明文規定/234
二、排除評價矛盾/235
三、程序真實未恆等同實體真實/238
伍、結 論/240
‧請求賠償或償還相當於租金之金額之消滅時效期間──忽略相互影響理論之類推適用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241
貳、無權使用他人之物乃侵權本質/242
參、相互影響說──體系解釋之結果/245
肆、無法律漏洞/246
伍、結 論/248
‧中國大陸民法典對臺灣侵權行為法的啟示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251
貳、一般侵權責任法/252
一、不區別權利與利益?/252
二、預防損害發生之請求權之一般化/253
三、比例與全部責任並行之共同侵權責任/254
參、損害賠償之範圍/256
肆、特殊侵權責任法/259
一、法定代理人責任/259
二、僱傭人責任/260
三、網路侵權責任/262
四、場所經營者與管理者、群眾活動組織者之侵權責任/264
五、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265
六、醫療侵權責任/267
七、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之侵權責任/271
八、高度危險責任/274
九、高空拋擲物之侵權責任/276
伍、結 論/277
作者介紹
游進發
現 職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學 歷
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銘傳大學兼任教授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系兼任副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專任與兼任助理教授
臺北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委員
現 職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學 歷
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銘傳大學兼任教授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系兼任副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專任與兼任助理教授
臺北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委員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2803149001
ISBN13 / 9786263692343
ISBN10 /
EAN貨碼 / 9786263692343
頁數 / 296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1*15*1.5
級別 / N:無
提供維修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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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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