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
內容簡介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特色:
一、撰寫導讀,解構析義刑法分則之體例、用語及引領各章研讀之序言。
二、割捨艱澀拗口的外國法理、迻譯及學者獨特論述,側重於實務剖析。
三、擷取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精華判解,並簡淺敘事改編為例。
四、篩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研處之法律座談結論,供為具體個案之參酌。
一、撰寫導讀,解構析義刑法分則之體例、用語及引領各章研讀之序言。
二、割捨艱澀拗口的外國法理、迻譯及學者獨特論述,側重於實務剖析。
三、擷取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精華判解,並簡淺敘事改編為例。
四、篩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研處之法律座談結論,供為具體個案之參酌。
產品目錄
緣起代序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1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宗教建築物或妨害祭禮罪/2
第二百四十七條 侵害屍體罪及侵害遺骨遺灰罪/4
第二百四十八條 發掘墳墓罪/9
第二百四十九條 發掘墳墓結合罪/12
第二百五十條 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14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15
第二百五十一條 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16
第二百五十二條 妨害農事水利罪/18
第二百五十三條 偽造仿造商標商號罪/19
第二百五十四條 販賣陳列外國輸入之偽造商標罪/22
第二百五十五條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罪/23
第二十章 鴉片罪/25
第二百五十六條 製造鴉片毒品罪/26
第二百五十七條 販賣運輸鴉片毒品罪/29
第二百五十八條 製造販運吸食鴉片器具罪/40
第二百五十九條 為人施打嗎啡或供人吸食罪/41
第二百六十條 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43
第二百六十一條 公務員強迫栽種或販運種子罪/44
第二百六十二條 吸用煙毒罪/45
第二百六十三條 持有煙毒或吸食鴉片器具罪/47
第二百六十四條 公務員包庇鴉片罪/49
第二百六十五條 鴉片罪之特別沒收規定/50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51
第二百六十六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52
第二百六十七條 常業賭博罪(刪除)/60
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61
第二百六十九條 辦理有獎儲蓄或發行彩券罪/66
第二百七十條 公務員包庇賭博罪/68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71
第二百七十一條 普通殺人罪/73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82
第二百七十三條 義憤殺人罪/86
第二百七十四條 產母殺嬰兒罪/92
第二百七十五條 加工自殺罪/94
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100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106
第二百七十七條 普通傷害罪及其加重結果犯/107
第二百七十八條 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116
第二百七十九條 義憤傷害罪/119
第二百八十條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121
第二百八十一條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罪/123
第二百八十二條 加工自傷罪/124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罪/126
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128
第二百八十五條 傳染花柳病罪(刪除)/131
第二百八十六條 妨害少年發育罪/132
第二百八十七條 傷害罪告訴乃論之範圍及例外/135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138
第二百八十八條 自行或聽從墮胎罪/140
第二百八十九條 加工墮胎罪/143
第二百九十條 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147
第二百九十一條 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149
第二百九十二條 介紹墮胎罪/151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152
第二百九十三條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153
第二百九十四條 違背法令或契約之有義務遺棄罪/156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165
第二百九十五條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167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69
第二百九十六條 使人為奴隸罪/170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買賣質押人口罪/172
第二百九十七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176
第二百九十八條 略誘婦女結婚及為猥褻或性交罪/177
第二百九十九條 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182
第三百條 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罪/183
第三百零一條 減輕之特例/185
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187
第三百零三條 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192
第三百零四條 強制罪/193
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198
第三百零六條 侵入住居罪/201
第三百零七條 違法搜索罪/205
第三百零八條 妨害自由罪之告訴乃論及限制/208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210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211
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217
第三百十一條 免責條件/223
第三百十二條 對死者之公然侮辱與誹謗罪/226
第三百十三條 妨害信用罪/227
第三百十四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須告訴乃論/229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230
第三百十五條 妨害文書秘密罪/231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無故窺視竊聽及竊錄罪/233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圖利窺視竊聽及竊錄罪/238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窺視竊聽及竊錄罪之特別沒收/242
第三百十六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243
第三百十七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246
第三百十八條 洩漏職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248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洩漏電腦秘密罪/249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洩漏秘密罪之加重情形/250
第三百十九條 妨害秘密罪章須告訴乃論之範圍/251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252
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動產竊盜罪及不動產竊佔罪/253
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罪/263
第三百二十二條 常業竊?罪(刪除)/280
第三百二十三條 竊?準動產罪/281
第三百二十四條 親屬間竊盜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285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289
第三百二十五條 普通搶奪罪/290
第三百二十六條 加重搶奪罪/302
第三百二十七條 常業搶奪罪(刪除)/303
第三百二十八條 普通強盜罪/304
第三百二十九條 準強盜罪/317
第三百三十條 加重強盜罪/327
第三百三十一條 常業強?罪(刪除)/335
第三百三十二條 強?罪之結合犯/336
第三百三十三條 海盜罪及準海盜罪/344
第三百三十四條 海盜罪之結合犯/346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搶奪強盜及海盜之準動產罪/34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348
第三百三十五條 普通侵占罪/349
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及業務侵占罪/355
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361
第三百三十八條 侵占罪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366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368
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369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37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379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不正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罪/384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加重詐欺罪/387
第三百四十條 常業詐欺罪(刪除)/392
第三百四十一條 準詐欺罪/393
第三百四十二條 背信罪/395
第三百四十三條 詐欺罪與背信罪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404
第三百四十四條 普通重利罪/407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加重重利罪/413
第三百四十五條 常業重利罪(刪除)/414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415
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416
第三百四十七條 擄人勒贖罪及必減與得減之規定/425
第三百四十八條 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435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準擄人勒贖罪/438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440
第三百四十九條 贓物罪與準贓物/441
第三百五十條 常業贓物罪(刪除)/447
第三百五十一條 親屬間贓物罪得免除其刑之規定/448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449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損文書罪/450
第三百五十三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453
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459
第三百五十五條 詐術損害財產罪/465
第三百五十六條 損害債權罪/467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毀棄損壞罪須告訴乃論之範圍/472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475
第三百五十八條 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476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罪/479
第三百六十條 干擾電腦或相關設備罪/483
第三百六十一條 對公務機關電腦犯罪之加重處罰/485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專供電腦使用之病毒程式罪/488
第三百六十三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須告訴乃論之範圍/490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1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宗教建築物或妨害祭禮罪/2
第二百四十七條 侵害屍體罪及侵害遺骨遺灰罪/4
第二百四十八條 發掘墳墓罪/9
第二百四十九條 發掘墳墓結合罪/12
第二百五十條 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14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15
第二百五十一條 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16
第二百五十二條 妨害農事水利罪/18
第二百五十三條 偽造仿造商標商號罪/19
第二百五十四條 販賣陳列外國輸入之偽造商標罪/22
第二百五十五條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罪/23
第二十章 鴉片罪/25
第二百五十六條 製造鴉片毒品罪/26
第二百五十七條 販賣運輸鴉片毒品罪/29
第二百五十八條 製造販運吸食鴉片器具罪/40
第二百五十九條 為人施打嗎啡或供人吸食罪/41
第二百六十條 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43
第二百六十一條 公務員強迫栽種或販運種子罪/44
第二百六十二條 吸用煙毒罪/45
第二百六十三條 持有煙毒或吸食鴉片器具罪/47
第二百六十四條 公務員包庇鴉片罪/49
第二百六十五條 鴉片罪之特別沒收規定/50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51
第二百六十六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52
第二百六十七條 常業賭博罪(刪除)/60
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61
第二百六十九條 辦理有獎儲蓄或發行彩券罪/66
第二百七十條 公務員包庇賭博罪/68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71
第二百七十一條 普通殺人罪/73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82
第二百七十三條 義憤殺人罪/86
第二百七十四條 產母殺嬰兒罪/92
第二百七十五條 加工自殺罪/94
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100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106
第二百七十七條 普通傷害罪及其加重結果犯/107
第二百七十八條 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116
第二百七十九條 義憤傷害罪/119
第二百八十條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121
第二百八十一條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罪/123
第二百八十二條 加工自傷罪/124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罪/126
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128
第二百八十五條 傳染花柳病罪(刪除)/131
第二百八十六條 妨害少年發育罪/132
第二百八十七條 傷害罪告訴乃論之範圍及例外/135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138
第二百八十八條 自行或聽從墮胎罪/140
第二百八十九條 加工墮胎罪/143
第二百九十條 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147
第二百九十一條 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149
第二百九十二條 介紹墮胎罪/151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152
第二百九十三條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153
第二百九十四條 違背法令或契約之有義務遺棄罪/156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165
第二百九十五條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167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69
第二百九十六條 使人為奴隸罪/170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買賣質押人口罪/172
第二百九十七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176
第二百九十八條 略誘婦女結婚及為猥褻或性交罪/177
第二百九十九條 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182
第三百條 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罪/183
第三百零一條 減輕之特例/185
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187
第三百零三條 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192
第三百零四條 強制罪/193
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198
第三百零六條 侵入住居罪/201
第三百零七條 違法搜索罪/205
第三百零八條 妨害自由罪之告訴乃論及限制/208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210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211
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217
第三百十一條 免責條件/223
第三百十二條 對死者之公然侮辱與誹謗罪/226
第三百十三條 妨害信用罪/227
第三百十四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須告訴乃論/229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230
第三百十五條 妨害文書秘密罪/231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無故窺視竊聽及竊錄罪/233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圖利窺視竊聽及竊錄罪/238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窺視竊聽及竊錄罪之特別沒收/242
第三百十六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243
第三百十七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246
第三百十八條 洩漏職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248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洩漏電腦秘密罪/249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洩漏秘密罪之加重情形/250
第三百十九條 妨害秘密罪章須告訴乃論之範圍/251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252
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動產竊盜罪及不動產竊佔罪/253
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罪/263
第三百二十二條 常業竊?罪(刪除)/280
第三百二十三條 竊?準動產罪/281
第三百二十四條 親屬間竊盜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285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289
第三百二十五條 普通搶奪罪/290
第三百二十六條 加重搶奪罪/302
第三百二十七條 常業搶奪罪(刪除)/303
第三百二十八條 普通強盜罪/304
第三百二十九條 準強盜罪/317
第三百三十條 加重強盜罪/327
第三百三十一條 常業強?罪(刪除)/335
第三百三十二條 強?罪之結合犯/336
第三百三十三條 海盜罪及準海盜罪/344
第三百三十四條 海盜罪之結合犯/346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搶奪強盜及海盜之準動產罪/34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348
第三百三十五條 普通侵占罪/349
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及業務侵占罪/355
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361
第三百三十八條 侵占罪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366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368
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369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37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379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不正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罪/384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加重詐欺罪/387
第三百四十條 常業詐欺罪(刪除)/392
第三百四十一條 準詐欺罪/393
第三百四十二條 背信罪/395
第三百四十三條 詐欺罪與背信罪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404
第三百四十四條 普通重利罪/407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加重重利罪/413
第三百四十五條 常業重利罪(刪除)/414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415
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416
第三百四十七條 擄人勒贖罪及必減與得減之規定/425
第三百四十八條 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435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準擄人勒贖罪/438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440
第三百四十九條 贓物罪與準贓物/441
第三百五十條 常業贓物罪(刪除)/447
第三百五十一條 親屬間贓物罪得免除其刑之規定/448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449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損文書罪/450
第三百五十三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453
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459
第三百五十五條 詐術損害財產罪/465
第三百五十六條 損害債權罪/467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毀棄損壞罪須告訴乃論之範圍/472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475
第三百五十八條 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476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罪/479
第三百六十條 干擾電腦或相關設備罪/483
第三百六十一條 對公務機關電腦犯罪之加重處罰/485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專供電腦使用之病毒程式罪/488
第三百六十三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須告訴乃論之範圍/490
作者介紹
林培仁(編 著)
林培仁
現 職
中央警察大學警監教官
學 歷
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畢業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幹部班結業
警政署犯罪偵查與現場重建研習班結業
美國司法部緝毒局犯罪偵查研習班結業
警政署法規講習班結業
國防部外語學校結業
政治大學法律班結業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
經 歷
考試院國家考試法務類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決巡官、派出所所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員、偵查科組長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警正教官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主任、法規、課程等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機要工作及閱卷委員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班講座
國家文官培訓所警佐人員晉升警正班講座
警政署警光雜誌社總編輯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
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代理主任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監教官
警政署警監督察兼法制室副主任
著 作
刑法總則實務
刑法分則實務(上)
刑法分則實務(下)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
林培仁
現 職
中央警察大學警監教官
學 歷
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畢業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幹部班結業
警政署犯罪偵查與現場重建研習班結業
美國司法部緝毒局犯罪偵查研習班結業
警政署法規講習班結業
國防部外語學校結業
政治大學法律班結業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
經 歷
考試院國家考試法務類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決巡官、派出所所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員、偵查科組長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警正教官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主任、法規、課程等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機要工作及閱卷委員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班講座
國家文官培訓所警佐人員晉升警正班講座
警政署警光雜誌社總編輯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
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代理主任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監教官
警政署警監督察兼法制室副主任
著 作
刑法總則實務
刑法分則實務(上)
刑法分則實務(下)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811356005
ISBN13 / 9789575110994
ISBN10 / 9575110994
EAN貨碼 / 9789575110994
頁數 / 512
開數 / 20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付款/配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