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書基於美國傳聞法治與對質條款之相關發展,指出在保障對質詰問權之規範目的下,傳聞法則之適用應以是否有保障對質詰問權之必要為核心議題。
內容簡介
本書基於美國傳聞法治與對質條款之相關發展,指出在保障對質詰問權之規範目的下,傳聞法則之適用應以是否有保障對質詰問權之必要為核心議題。由於在不涉及對質詰問權保障之情形中,本無排除審判外陳述之必要,因此,現行司法實務有關傳聞例外如何適用之主張,即有檢討之空間。而在分別探討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之法理基礎與適用疑義後,本書乃針對相關的實務爭議問題予以澄清,期能為司法實務提供具體的參考。
產品目錄
第一章英美傳聞法則與對質條款的歷史考察
壹、前言
貳、傳聞法則的規範意義
參、中世紀之發展
一、帶有控訴主義色彩的羅馬法
二、羅馬法之背離
三、兩造主義與控訴模式之再現
肆、對質條款與傳聞法則在近代之發展
一、序論
二、十八世紀與十九世紀之傳聞法則
三、美國憲法第修正案在馬踏斯案作成前之實踐
四、在對質條款下所發展之傳聞法則
伍、現代傳聞法則
一、序論
二、美國法上之傳聞定義及其疑義
三、傳聞例外之確認
陸、結論
第二章傳聞法則之比較研究:以美國法為基礎
壹、導論
貳、以直接審理為中心之舊刑事審判實務
參、以對質權保障為核心之傳聞法則
肆、與美國傳聞法則之比較分析
一、傳聞定義
二、傳聞例外
伍、結論
第三章試探傳聞例外之法理基礎--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為中心
壹、前言
貳、以陳述任意性作為傳聞陳述證據能力基礎之法制與困境
一、實務見解之遞嬗
二、現行立法之困境
參、職權主義下傳聞陳述之證據能力
一、直接與言詞審理之傳統
二、審判結構之差異:陪審審判與證據法之關聯
三、法官之角色功能
四、審判制度之定位:發現真實與賽局
五、上訴制度之差異
六、實體刑法之規定
肆、美國傳聞法則之發展
一、傳聞法則在對質條款下之發展
二、證據能力之爭議
三、小結
伍、我國傳聞例外之法理探討
一、大陸法系國家對英美傳聞法則之修正
二、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修正英美傳聞法則之疑義
三、我國傳聞法則與真實發現
四、職權主義模式之傳聞例外
陸、我國法制困境之分析檢討
一、實務困境之解構
二、實務疑義之釐清
柒、結論
第四章先前不一致陳述與傳聞例外
壹、前言
貳、我國實務觀點
一、陳述之任意性要件
二、陳述之可信性要件
三、陳述之必要性要件
四、實質證據使用之目的
參、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之先前不一致陳述
一、先前不一致陳述之定位
二、傳聞豁免與傳聞例外之比較分析
三、證據能力之要件
四、彈劾目的之例外
肆、以先前不一致陳述限制對質詰問權之檢討
一、先前不一致陳述之真實性基礎
二、拒絕證言前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三、對質詰問限制之層級化發展與法院說理義務之關聯性分析
四、舉證責任之分析
伍、結論
第五章組織犯罪案件審判之傳聞法則適用
壹、前言
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排除警訊筆錄證據能力之檢視
一、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空洞化之立法背景
二、釋字第384號解釋之衝擊
三、全面排除警訊筆錄證據能力之疑義
參、美國法制下之傳聞法則
一、對質詰問權之保障與限制
二、證明性傳聞之判斷
三、間接證人與多重傳聞之證據能力
四、傳聞法則於組織犯罪案件審判中之適用
五、當事人同意放棄對質詰問權
肆、排除非於法官或檢察官面前陳述證據能力之規範檢討
一、概說
二、有保障對質詰問權必要之情形
三、無保障對質詰問權必要之情形
四、間接證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五、針對組織犯罪類型案件另訂傳聞法則之檢討
伍、結論
第六章傳聞例外與境外文書
壹、前言
貳、我國實務立場
一、職權主義傳統觀點
二、以傳聞例外為中心之轉向
三、小結
參、美國法制發展
一、憲法第4條之完全信賴與尊重條款
二、憲法第6修正案之對質條款
三、聯邦證據法
四、聯邦(刑事)法典
肆、比較分析
一、陳述不能
二、文書類型
三、取證程序
伍、結論
第七章論傳聞證據之同意
壹、前言
貳、我國實務發展
一、明示同意
二、擬制同意
三、適用限制
參、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之傳聞補遺法則
一、傳聞陳述之定義與範圍
二、補遺例外之必要性與真實性要件
三、事先通知
肆、美國證據異議制度
一、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基礎
二、原判決撤銷標準
伍、比較法分析檢討
一、審判模式與法院發現真實義務的差異分析
二、傳聞陳述範圍與作用之比較分析
三、我國實務見解之檢討
陸、結論
第八章共犯審判外自白之證據能力--以釋字第582號解釋為中心
壹、前言
貳、以對質詰問權保障為中心之釋字第582號解釋
一、共犯自白不屬證人供述之舊最高法院判例
二、肯認共犯自白應經對質詰問程序始具證據能力
三、質疑共犯自白證據地位與功能價值之協同意見書
四、釋字第號解釋所衍生之疑義
參、共犯自白於美國證據法制之功能定位
一、聯邦證據規則有關共犯於審判外不利己陳述之規定
二、共謀者陳述之證據能力要件
三、傳聞例外於共犯自白之適用限制
四、小 結
肆、共犯審判外自白之證據能力疑義
一、被告之證人適格性
二、共犯自白於合併審判中之證據能力限制
三、共犯審判外不利他人自白於分離審判中之證據能力
伍、以補強證據擔保共犯自白之必要性檢討
一、以司法實務為基礎之立法
二、補強證據之規範目的探討
三、共犯自白欠缺補強必要性
陸、以傳聞法則檢驗共犯自白之證據能力
一、解釋標的之釐清:以共犯審判外不利己陳述之類型為對象
二、是否以陳述不能為前提之判斷標準
三、共犯自白補強證據要件之功能檢討
柒、結論
附錄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傳聞法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壹、前言
貳、傳聞法則的規範意義
參、中世紀之發展
一、帶有控訴主義色彩的羅馬法
二、羅馬法之背離
三、兩造主義與控訴模式之再現
肆、對質條款與傳聞法則在近代之發展
一、序論
二、十八世紀與十九世紀之傳聞法則
三、美國憲法第修正案在馬踏斯案作成前之實踐
四、在對質條款下所發展之傳聞法則
伍、現代傳聞法則
一、序論
二、美國法上之傳聞定義及其疑義
三、傳聞例外之確認
陸、結論
第二章傳聞法則之比較研究:以美國法為基礎
壹、導論
貳、以直接審理為中心之舊刑事審判實務
參、以對質權保障為核心之傳聞法則
肆、與美國傳聞法則之比較分析
一、傳聞定義
二、傳聞例外
伍、結論
第三章試探傳聞例外之法理基礎--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為中心
壹、前言
貳、以陳述任意性作為傳聞陳述證據能力基礎之法制與困境
一、實務見解之遞嬗
二、現行立法之困境
參、職權主義下傳聞陳述之證據能力
一、直接與言詞審理之傳統
二、審判結構之差異:陪審審判與證據法之關聯
三、法官之角色功能
四、審判制度之定位:發現真實與賽局
五、上訴制度之差異
六、實體刑法之規定
肆、美國傳聞法則之發展
一、傳聞法則在對質條款下之發展
二、證據能力之爭議
三、小結
伍、我國傳聞例外之法理探討
一、大陸法系國家對英美傳聞法則之修正
二、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修正英美傳聞法則之疑義
三、我國傳聞法則與真實發現
四、職權主義模式之傳聞例外
陸、我國法制困境之分析檢討
一、實務困境之解構
二、實務疑義之釐清
柒、結論
第四章先前不一致陳述與傳聞例外
壹、前言
貳、我國實務觀點
一、陳述之任意性要件
二、陳述之可信性要件
三、陳述之必要性要件
四、實質證據使用之目的
參、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之先前不一致陳述
一、先前不一致陳述之定位
二、傳聞豁免與傳聞例外之比較分析
三、證據能力之要件
四、彈劾目的之例外
肆、以先前不一致陳述限制對質詰問權之檢討
一、先前不一致陳述之真實性基礎
二、拒絕證言前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三、對質詰問限制之層級化發展與法院說理義務之關聯性分析
四、舉證責任之分析
伍、結論
第五章組織犯罪案件審判之傳聞法則適用
壹、前言
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排除警訊筆錄證據能力之檢視
一、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空洞化之立法背景
二、釋字第384號解釋之衝擊
三、全面排除警訊筆錄證據能力之疑義
參、美國法制下之傳聞法則
一、對質詰問權之保障與限制
二、證明性傳聞之判斷
三、間接證人與多重傳聞之證據能力
四、傳聞法則於組織犯罪案件審判中之適用
五、當事人同意放棄對質詰問權
肆、排除非於法官或檢察官面前陳述證據能力之規範檢討
一、概說
二、有保障對質詰問權必要之情形
三、無保障對質詰問權必要之情形
四、間接證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五、針對組織犯罪類型案件另訂傳聞法則之檢討
伍、結論
第六章傳聞例外與境外文書
壹、前言
貳、我國實務立場
一、職權主義傳統觀點
二、以傳聞例外為中心之轉向
三、小結
參、美國法制發展
一、憲法第4條之完全信賴與尊重條款
二、憲法第6修正案之對質條款
三、聯邦證據法
四、聯邦(刑事)法典
肆、比較分析
一、陳述不能
二、文書類型
三、取證程序
伍、結論
第七章論傳聞證據之同意
壹、前言
貳、我國實務發展
一、明示同意
二、擬制同意
三、適用限制
參、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之傳聞補遺法則
一、傳聞陳述之定義與範圍
二、補遺例外之必要性與真實性要件
三、事先通知
肆、美國證據異議制度
一、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基礎
二、原判決撤銷標準
伍、比較法分析檢討
一、審判模式與法院發現真實義務的差異分析
二、傳聞陳述範圍與作用之比較分析
三、我國實務見解之檢討
陸、結論
第八章共犯審判外自白之證據能力--以釋字第582號解釋為中心
壹、前言
貳、以對質詰問權保障為中心之釋字第582號解釋
一、共犯自白不屬證人供述之舊最高法院判例
二、肯認共犯自白應經對質詰問程序始具證據能力
三、質疑共犯自白證據地位與功能價值之協同意見書
四、釋字第號解釋所衍生之疑義
參、共犯自白於美國證據法制之功能定位
一、聯邦證據規則有關共犯於審判外不利己陳述之規定
二、共謀者陳述之證據能力要件
三、傳聞例外於共犯自白之適用限制
四、小 結
肆、共犯審判外自白之證據能力疑義
一、被告之證人適格性
二、共犯自白於合併審判中之證據能力限制
三、共犯審判外不利他人自白於分離審判中之證據能力
伍、以補強證據擔保共犯自白之必要性檢討
一、以司法實務為基礎之立法
二、補強證據之規範目的探討
三、共犯自白欠缺補強必要性
陸、以傳聞法則檢驗共犯自白之證據能力
一、解釋標的之釐清:以共犯審判外不利己陳述之類型為對象
二、是否以陳述不能為前提之判斷標準
三、共犯自白補強證據要件之功能檢討
柒、結論
附錄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傳聞法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張明偉
現 職
: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 歷
: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美國新罕布夏大學法學院智財法學碩士
臺大法律學院法學碩士及法學士
經 歷: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考試院典試委員、命題委員暨閱卷委員
公費留學、律師、公證人暨法制考試錄取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683329008
ISBN13 / 9789575110147
ISBN10 / 9575110145
EAN貨碼 / 9789575110147
頁數 / 432
開數 / 25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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