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簡介
本書採取一個全新的視角,從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的角度切入,分析近來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中與不公平競爭有關的實際案例,以呈現智慧財產法院如何處理不公平競爭案件的面貌與趨勢,有助於評估與擬定實際個案的法律訴訟策略。
產品目錄
推薦序/傅祖聲
推薦序/黃銘傑
推薦序/顏雅倫
作者序
壹、公平交易法關於不公平競爭行為的規定
一、不實廣告(§21)
二、仿冒行為(§22)
三、損害營業信譽/商業誹謗(§24)
四、欺罔或顯失公平(§25)
五、行使智慧財產權利正當行為,不適用公平交易法(§45)
貳、著作權、資訊與不公平競爭
台灣房屋v.住通搜尋系統(§25)
新報財經資料庫v.CMoney資料庫(§25)
開眼電影場次表v.moovyAPP應用程式(§25)
賴和手稿影像集:賴和基金會v.聯合百科公司(§21、§25)
參、商標、品牌與不公平競爭
一、攀附他人商標、商號、公司名稱、網域名稱
五姊妹翻譯(§25)
美加翻譯、哈佛翻譯(§25)
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5)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v.必祥電動車有限公司(§22)
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v.全國不動產仲介企業行(§22、§25)
非凡出版社v.非凡出版社有限公司(§22)
CHANELNo.5v.CamelliaNo.6§25
二、抄襲商品外觀設計、營業場所裝潢
鞋子外觀設計:Camperv.Montoya(§25)
行李箱設計:RIMOWAv.Occa時光行者(§22)
威士忌酒瓶設計:台灣三得利公司紳藍PrimeBluev.將軍生技公司DukeBlue(§25)
包包外觀設計:Racev.Sylvain(§25)
乳液包裝設計ADD+(§25)
調理機外觀設計:Vita-Mixv.勳風SUPAFINE(§25)
音樂播放器外觀設計:AppleiPodShufflev.LUXPROSuperTangent(§25)
店鋪裝潢設計:SUBWAYv.SUBBER(§25)
店鋪營業標誌商品名稱:肯德基v.KLG及雞圖、卡拉雞(§22、§25)
店鋪營業標誌商品名稱:肯德基v.吮指王咔拉脆雞(§22、§25)
三、搶註他人商標
搶註TheCat商標(§25)
搶註PFAFF商標(§25)
四、關鍵字廣告
瑪麗蓮關鍵字廣告:瑪麗蓮公司v.維娜斯公司(§25)
統一健身房關鍵字廣告:統一健身v.WorldGym(§25)
幸福空間關鍵字廣告:幸福空間公司v.Google公司(§25)
出一張嘴關鍵字廣告:出一張嘴餐廳v.狠生氣餐廳(§25)
家樂福關鍵字廣告:家樂福公司v.大買家公司(§25)
五、宣稱自己為品牌代理或獲得授權
東區家電服務站宣稱為知名家電授權維修商(§21)
宣稱為知名家電授權維修商(§21)
宣稱為獨家推出商品(§21)
宣稱為總代理(§21)
六、宣稱他人侵害商標或品質不佳
對競爭對手為不實負評:瑪麗蓮公司v.維娜斯公司(§24)
日盛HTS快易點:聲動公司v.日盛公司(§25)
電動板擦機不實比較廣告(§24、§25)
宣稱其他公司鹽品不符標準、品質低劣(§24)
七、加盟時未揭露商標資訊
卡啡陪你caffébene加盟(§25)
南台灣加盟(§25)
C.upC+六星級飲品加盟(§25)
八、真品平行輸入
平行輸入CANUS山羊沐浴乳:海貝絲v.中明百貨行(§22、§25)
平行輸入CANUS山羊沐浴乳:海貝絲v.生達化學(§25)
平行輸入廠商未與Montblanc合法代理商為適當區隔(§25)
Bubchen台灣代理商宣稱平行輸入廠商侵害商標權(§25)
九、代理終止出清存貨
鱷魚原廠廠拍(§22、§25)
肆、專利、技術與不公平競爭
一、宣稱自己擁有專利或獲得授權
X-BIKE磁控健身車(§21)
ALSTRONG反爪白球超長六角扳手組(§21)
水族濾材警告函(§21)
纖體按摩衣(§21)
二、宣稱他人產品侵害專利或品質不佳
足弓矯正器(§24、§25)
防火被覆材料(§24)
三、專利權人發警告函
蘋果紙箱新型專利警告函:福果公司v.長興隆包裝公司(§25)
脫水桶設計專利警告函:仲群維公司v.力樟公司(§25)
連接器新型專利警告函:湧德電子公司v.特通公司(§25)
專利訴訟和解後發警告函(§25)
附錄:公平交易法104年2月4日修法對照
推薦序/黃銘傑
推薦序/顏雅倫
作者序
壹、公平交易法關於不公平競爭行為的規定
一、不實廣告(§21)
二、仿冒行為(§22)
三、損害營業信譽/商業誹謗(§24)
四、欺罔或顯失公平(§25)
五、行使智慧財產權利正當行為,不適用公平交易法(§45)
貳、著作權、資訊與不公平競爭
台灣房屋v.住通搜尋系統(§25)
新報財經資料庫v.CMoney資料庫(§25)
開眼電影場次表v.moovyAPP應用程式(§25)
賴和手稿影像集:賴和基金會v.聯合百科公司(§21、§25)
參、商標、品牌與不公平競爭
一、攀附他人商標、商號、公司名稱、網域名稱
五姊妹翻譯(§25)
美加翻譯、哈佛翻譯(§25)
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5)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v.必祥電動車有限公司(§22)
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v.全國不動產仲介企業行(§22、§25)
非凡出版社v.非凡出版社有限公司(§22)
CHANELNo.5v.CamelliaNo.6§25
二、抄襲商品外觀設計、營業場所裝潢
鞋子外觀設計:Camperv.Montoya(§25)
行李箱設計:RIMOWAv.Occa時光行者(§22)
威士忌酒瓶設計:台灣三得利公司紳藍PrimeBluev.將軍生技公司DukeBlue(§25)
包包外觀設計:Racev.Sylvain(§25)
乳液包裝設計ADD+(§25)
調理機外觀設計:Vita-Mixv.勳風SUPAFINE(§25)
音樂播放器外觀設計:AppleiPodShufflev.LUXPROSuperTangent(§25)
店鋪裝潢設計:SUBWAYv.SUBBER(§25)
店鋪營業標誌商品名稱:肯德基v.KLG及雞圖、卡拉雞(§22、§25)
店鋪營業標誌商品名稱:肯德基v.吮指王咔拉脆雞(§22、§25)
三、搶註他人商標
搶註TheCat商標(§25)
搶註PFAFF商標(§25)
四、關鍵字廣告
瑪麗蓮關鍵字廣告:瑪麗蓮公司v.維娜斯公司(§25)
統一健身房關鍵字廣告:統一健身v.WorldGym(§25)
幸福空間關鍵字廣告:幸福空間公司v.Google公司(§25)
出一張嘴關鍵字廣告:出一張嘴餐廳v.狠生氣餐廳(§25)
家樂福關鍵字廣告:家樂福公司v.大買家公司(§25)
五、宣稱自己為品牌代理或獲得授權
東區家電服務站宣稱為知名家電授權維修商(§21)
宣稱為知名家電授權維修商(§21)
宣稱為獨家推出商品(§21)
宣稱為總代理(§21)
六、宣稱他人侵害商標或品質不佳
對競爭對手為不實負評:瑪麗蓮公司v.維娜斯公司(§24)
日盛HTS快易點:聲動公司v.日盛公司(§25)
電動板擦機不實比較廣告(§24、§25)
宣稱其他公司鹽品不符標準、品質低劣(§24)
七、加盟時未揭露商標資訊
卡啡陪你caffébene加盟(§25)
南台灣加盟(§25)
C.upC+六星級飲品加盟(§25)
八、真品平行輸入
平行輸入CANUS山羊沐浴乳:海貝絲v.中明百貨行(§22、§25)
平行輸入CANUS山羊沐浴乳:海貝絲v.生達化學(§25)
平行輸入廠商未與Montblanc合法代理商為適當區隔(§25)
Bubchen台灣代理商宣稱平行輸入廠商侵害商標權(§25)
九、代理終止出清存貨
鱷魚原廠廠拍(§22、§25)
肆、專利、技術與不公平競爭
一、宣稱自己擁有專利或獲得授權
X-BIKE磁控健身車(§21)
ALSTRONG反爪白球超長六角扳手組(§21)
水族濾材警告函(§21)
纖體按摩衣(§21)
二、宣稱他人產品侵害專利或品質不佳
足弓矯正器(§24、§25)
防火被覆材料(§24)
三、專利權人發警告函
蘋果紙箱新型專利警告函:福果公司v.長興隆包裝公司(§25)
脫水桶設計專利警告函:仲群維公司v.力樟公司(§25)
連接器新型專利警告函:湧德電子公司v.特通公司(§25)
專利訴訟和解後發警告函(§25)
附錄:公平交易法104年2月4日修法對照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佳瑩
現職:
恒達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學歷:
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CL)法學碩士(智慧財產權法專攻)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智慧財產權法專攻)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組)
經歷:
具有台灣律師及專利代理人資格
曾為國內外高科技廠商、著名線上教學集團、藥廠、生技公司、醫美診所、科技大學、雜誌出版社、藝術經紀公司、室內設計公司、國際貿易商、葡萄酒代理商、文教基金會、翻譯社、導演、插畫家等客戶,處理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及審閱授權契約、經銷代理契約
曾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並參與「智慧財產局」
及「公平交易委員會」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委託計畫
近來亦常就企業的營業秘密保護、藝術品的授權契約、商標侵害與關鍵字廣告等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進行演講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421303000
ISBN13 / 9789862558492
ISBN10 / 9862558490
EAN貨碼 / 9789862558492
頁數 / 320
開數 / 25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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