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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國人稱為「社會學之父」的涂爾幹,從傳統哲學領域中提取出獨特的社會學方法論,奠定了社會學研究的方法及對象。
●本書是涂爾幹的社會學定調之作。
●本書是涂爾幹的社會學定調之作。
內容簡介
●被法國人稱為「社會學之父」的涂爾幹,從傳統哲學領域中提取出獨特的社會學方法論,奠定了社會學研究的方法及對象。
●本書是涂爾幹的社會學定調之作。
涂爾幹的《社會學方法的規則》一書在社會學的學科發展過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不論是它所倡導的社會學的學科界定或研究方法的選擇等,都影響著後世百年來的社會學發展。
本書雖然是一本方法論之書,但不僅提供社會學方法論,更涉及在社會本體論(ontology)上的主張。在書中,涂爾幹提出一個重要概念:社會事實(或稱社會現象),之後數章內容便開啟以科學途徑來研究社會事實的「規則」說明。
●本書是涂爾幹的社會學定調之作。
涂爾幹的《社會學方法的規則》一書在社會學的學科發展過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不論是它所倡導的社會學的學科界定或研究方法的選擇等,都影響著後世百年來的社會學發展。
本書雖然是一本方法論之書,但不僅提供社會學方法論,更涉及在社會本體論(ontology)上的主張。在書中,涂爾幹提出一個重要概念:社會事實(或稱社會現象),之後數章內容便開啟以科學途徑來研究社會事實的「規則」說明。
產品目錄
導讀 閱讀《社會學方法的規則》的規則
引言
第一章 什麼是社會事實
第二章 關於觀察社會事實的規則
第三章 關於區分正常現象和病態現象的規則
第四章 關於劃分社會類型的規則
第五章 關於解釋社會事實的規則
第六章 關於求證的規則
結 論
涂爾幹年表
索引
引言
第一章 什麼是社會事實
第二章 關於觀察社會事實的規則
第三章 關於區分正常現象和病態現象的規則
第四章 關於劃分社會類型的規則
第五章 關於解釋社會事實的規則
第六章 關於求證的規則
結 論
涂爾幹年表
索引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涂爾幹(Émile Durkheim, 1858~1917)
法國著名社會學家,與馬克思、韋伯並稱為古典社會學理論的三大奠基人。生於法國東北部的一個猶太人家庭,1882年在巴黎高等師範學校畢業後,先後在桑斯等地的中學任教。1885~1886年赴德國遊學,深受德國實驗心理學創始人馮特(W. Wundt)的青睞。回國後到波爾多大學擔任社會哲學講師,後來晉升為教授。1896年創辦《社會學年鑑》。1902年轉任巴黎大學文理學院擔任教職。主要著作有:《社會分工論》(1893年)、《社會學方法的規則》(1895年)、《自殺論》(1897年)、《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年)等。
■譯者簡介
狄玉明
1951年生,中國山西省保德縣人。1975年畢業於南京大學外國語言文學系法文專業。歷任國家出版局翻譯、商務印書館編輯、總編室副主任、主任。從1986年起,參與制定商務印書館「漢譯世界學術名著」的選題及組織出版工作;1994年開始主持翻譯出版法國大型百科知識叢書《我知道什麼?》,並積極參與中法文化交流工作。參加編寫的《精選法漢漢法詞典》在全世界法語界被廣泛使用;主編的《漢譯世界學術名著評論集》受到好評。1998年被選為中國譯協理事,任社科翻譯委員會副秘書長。
涂爾幹(Émile Durkheim, 1858~1917)
法國著名社會學家,與馬克思、韋伯並稱為古典社會學理論的三大奠基人。生於法國東北部的一個猶太人家庭,1882年在巴黎高等師範學校畢業後,先後在桑斯等地的中學任教。1885~1886年赴德國遊學,深受德國實驗心理學創始人馮特(W. Wundt)的青睞。回國後到波爾多大學擔任社會哲學講師,後來晉升為教授。1896年創辦《社會學年鑑》。1902年轉任巴黎大學文理學院擔任教職。主要著作有:《社會分工論》(1893年)、《社會學方法的規則》(1895年)、《自殺論》(1897年)、《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年)等。
■譯者簡介
狄玉明
1951年生,中國山西省保德縣人。1975年畢業於南京大學外國語言文學系法文專業。歷任國家出版局翻譯、商務印書館編輯、總編室副主任、主任。從1986年起,參與制定商務印書館「漢譯世界學術名著」的選題及組織出版工作;1994年開始主持翻譯出版法國大型百科知識叢書《我知道什麼?》,並積極參與中法文化交流工作。參加編寫的《精選法漢漢法詞典》在全世界法語界被廣泛使用;主編的《漢譯世界學術名著評論集》受到好評。1998年被選為中國譯協理事,任社科翻譯委員會副秘書長。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749194007
ISBN13 / 9789577632814
ISBN10 / 9577632815
EAN貨碼 / 9789577632814
頁數 / 228
開數 / 25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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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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