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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國考版 政府採購法》就是你準備國考、台電、中油、台酒等招考的最強助攻!不用基礎也看得懂,因為全書照著法條順序講重點,所有題目還直接幫你標出相關條文,讀一題就懂一條。申論題更是用出題者角度教你怎麼答,讓你寫得又快又準。
內容簡介
專為國考、國民營考試打造的政府採購法全方位解題書
1.零基礎也能讀懂──以「法條順序」編排,搭配白話解析與關鍵法條指引,協助完全未接觸過政府採購法的考生快速入門。
2.最完整考題整理──蒐集歷年選擇題與申論題,逐題標示相關條文、關鍵字與出題思維,協助讀者精準掌握考點、提升作答得分。
3.理論 × 實務雙重視角──作者具29年公職採購經驗及15年採購法訓練講師背景,深入解析招標、開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實務,讓本書兼具備考與實務操作。
適用對象
準備經濟部國營事業(台電、中油、台水、台糖)、台鐵、捷運、桃園機埸公司、台灣港務公司、經濟部產業園區、司法三等等各類國民營考試相關科目之考生。
改版差異
全新書
使用功效
《國考版 政府採購法》專為公務人員與國民營招考打造,協助零基礎讀者快速掌握採購法重點。全書依法條順序解析,搭配歷屆選擇題與申論題,逐題標示相關條文與考點,建立最有效率的解題思維。作者具 29 年採購實務與 15 年講師經驗,將真實招標、審標、履約與爭議處理案例融入內容,使本書兼具備考與職場參考價值。

產品目錄
第壹篇|選擇題/1-1
●第一章 總則/1-2
第1節 立法宗旨/1-2
第2節 採購之內涵/1-2
第3節 適用採購法之機關/1-6
第4節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1-10
第5節 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1-15
第6節 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1-16
第7節 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勞務採購之認定/1-20
第8節 適用採購法之廠商/1-25
第9節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1-26
第10節 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1-28
第11節 價格資料庫之建立/1-29
第12節 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成立/1-31
第13節 上級機關之監辦/1-32
第14節 採購機關之監辦/1-42
第15節 分批辦理採購、分別辦理採購/1-49
第16節 採購人員迴避原則/1-52
第17節 請託關說之處理/1-54
第18節 外國廠商參與採購/1-56
●第二章 招標/1-62
第1節 招標方式/1-62
第2節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以公開招標為原則/1-64
第3節 得採選擇性招標之情形/1-65
第4節 選擇性招標得建立合格廠商名單/1-68
第5節 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1-71
第6節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1-99
第7節 統包/1-106
第8節 共同投標/1-110
第9節 規格之訂定/1-116
第10節 以促進保育及環保為目的擬定技術規格/1-122
第11節 招標公告/1-124
第12節 等標期/1-129
第13節 招標文件之發給發售/1-134
第14節 押標金及保證金/1-135
第15節 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1-147
第16節 不予發還保證金/1-154
第17節 投標文件之遞送/1-157
第18節 採購應保密之事項/1-162
第19節 替代方案/1-166
第20節 投標廠商資格/1-168
第21節 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1-178
第22節 政黨及其關係企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1-180
第23節 委託專案管理/1-181
第24節 專業機關代辦採購/1-183
第25節 招標文件疑義之處理/1-185
第26節 分段開標/1-188
第27節 保護國內產業/1-190
第28節 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1-191
●第三章 決標/1-193
第1節 開標/1-193
第2節 底價之訂定/1-196
第3節 得不訂底價之情形/1-201
第4節 整個標案不予開標、決標/1-204
第5節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以公開取得報價為原則/1-212
第6節 個別廠商投標文件不予開標、決標/1-213
第7節 審標疑義處理及審標結果通知/1-221
第8節 決標原則/1-225
第9節 減價及比減價格、超底價決標/1-233
第10節 未訂底價之決標/1-241
第11節 得辦理協商措施之情形/1-243
第12節 最有利標/1-244
第13節 協商措施辦理原則/1-255
第14節 標價偏低之處理/1-258
第15節 以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之處置/1-265
第16節 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期限辦理之法律效果/1-267
第17節 決標結果公告/1-269
第18節 決標資料彙送/1-271
●第四章 履約管理/1-273
第1節 採購契約/1-273
第2節 因政策變更而終止或解除契約/1-282
第3節 得標廠商不得轉包/1-283
第4節 得標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處置/1-285
第5節 得標廠商得分包予其他廠商/1-288
第6節 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1-292
第7節 工程採購應執行品質管理/1-292
第8節 工程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辦理/1-295
●第五章 驗收/1-297
第1節 限期辦理驗收/1-297
第2節 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之改善及減價收受/1-304
第3節 結算驗收證明書/1-313
第4節 付款及審核程序/1-314
●第六章 爭議處理/1-318
第1節 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處理/1-318
第2節 廠商提出異議期限及機關對異議之處理/1-321
第3節 廠商提出申訴期限及申訴管轄機關/1-325
第4節 申訴書應載明之事項/1-331
第5節 申訴之審議期限/1-332
第6節 申訴不予受理之情形/1-333
第7節 申訴審議程序/1-334
第8節 撤回申訴之期限/1-336
第9節 申訴審議判斷應指明機關有無違法/1-337
第10節 申訴審議判斷之效力/1-338
第11節 機關評估異議及申訴事由變更原處理結果/1-340
第12節 機關對申訴審議判斷之處理/1-342
第13節 履約爭議處理/1-345
第14節 申請調解費用/1-355
第15節 調解建議/1-357
第16節 調解方案/1-358
第17節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置/1-361
●第七章 罰則/1-363
第1節 廠商圍標之刑事處罰/1-363
第2節 受託辦理採購廠商人員綁標之刑事處罰/1-366
第3節 受託辦理採購廠商人員洩密之刑事處罰/1-366
第4節 強制採購人員採購決定之刑事處罰/1-368
第5節 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刑事處罰/1-369
第6節 廠商人員違法對廠商科以罰金之刑事處罰/1-369
●第八章 附則/1-372
第1節 共同供應契約/1-372
第2節 電子化採購/1-375
第3節 評選委員會之設置/1-376
第4節 採購專業人員/1-383
第5節 得優先採購環保標章之產品/1-385
第6節 扶助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政府採購/1-388
第7節 得標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1-389
第8節 開放民間投資興建營運建設甄選廠商程序/1-393
第9節 多餘不用財物得讓與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1-394
第10節 機關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1-395
第11節 廠商對停權處分得提出異議及申訴/1-407
第12節 停權處分期間/1-413
第13節 軍事機關不適用採購法之情形/1-422
第14節 特別採購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規定/1-423
第15節 駐國外機構不適用部分採購法規定/1-428
第16節 採購文件之保存/1-429
第17節 採購稽核小組之設置/1-430
第18節 審計機關稽察/1-432
第19節 得就採購事件為機關提起訴訟/1-432
第20節 巨額採購之效益分析/1-433
第21節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1-434
第貳篇|申論題/2-1
●第一章 總則/2-2
第1節 立法宗旨/2-2
第2節 採購之內涵/2-3
第3節 適用採購法之機關/2-3
第4節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2-4
第5節 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2-6
第6節 採購決定/2-7
第7節 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勞務採購之認定/2-7
第8節 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2-9
第9節 採購金額之計算/2-10
第10節 監辦/2-12
第11節 分批辦理採購、分別辦理採購/2-14
第12節 採購人員迴避原則/2-16
第13節 請託關說之處理/2-18
第14節 外國廠商參與採購/2-19
●第二章 招標/2-23
第1節 招標方式/2-23
第2節 選擇性招標/2-25
第3節 限制性招標/2-29
第4節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2-33
第5節 統包/2-39
第6節 共同投標/2-41
第7節 規格之訂定/2-47
第8節 招標公告/2-49
第9節 等標期/2-51
第10節 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2-52
第11節 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2-54
第12節 投標文件之遞送/2-59
第13節 採購應保密之事項/2-62
第14節 替代方案/2-64
第15節 投標廠商資格/2-65
第16節 委託專案管理/2-69
第17節 專業機關代辦採購/2-71
第18節 招標文件疑義之處理/2-72
第19節 分段開標/2-75
第20節 保護國內產業/2-77
●第三章 決標/2-79
第1節 底價之訂定/2-79
第2節 整個標案不予開標、決標/2-81
第3節 個別廠商投標文件不予開標、決標/2-83
第4節 決標原則/2-92
第5節 減價程序/2-95
第6節 最有利標/2-99
第7節 協商措施/2-102
第8節 標價偏低之處理/2-104
第8節 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之處置/2-108
●第四章 履約管理/2-111
第1節 採購契約/2-111
第2節 轉包/2-118
第3節 分包/2-123
●第五章 驗收/2-129
第1節 驗收程序/2-129
第2節 驗收缺失改善、部分驗收、減價收受/2-131
第3節 價金給付方式/2-136
●第六章 爭議處理/2-139
第1節 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處理/2-139
第2節 履約之爭議處理/2-151
●第七章 罰則/2-158
第1節 廠商圍標之刑事處罰/2-158
第2節 受託辦理採購廠商人員綁標之刑事處罰/2-160
第3節 受託辦理採購廠商人員洩密之刑事處罰/2-162
●第八章 附則/2-165
第1節 共同供應契約/2-165
第2節 評選委員會/2-168
第3節 得標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2-171
第4節 開放民間投資興建營運公共建設/2-175
第5節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2-177
第6節 特別採購/2-199
●第一章 總則/1-2
第1節 立法宗旨/1-2
第2節 採購之內涵/1-2
第3節 適用採購法之機關/1-6
第4節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1-10
第5節 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1-15
第6節 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1-16
第7節 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勞務採購之認定/1-20
第8節 適用採購法之廠商/1-25
第9節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1-26
第10節 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1-28
第11節 價格資料庫之建立/1-29
第12節 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成立/1-31
第13節 上級機關之監辦/1-32
第14節 採購機關之監辦/1-42
第15節 分批辦理採購、分別辦理採購/1-49
第16節 採購人員迴避原則/1-52
第17節 請託關說之處理/1-54
第18節 外國廠商參與採購/1-56
●第二章 招標/1-62
第1節 招標方式/1-62
第2節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以公開招標為原則/1-64
第3節 得採選擇性招標之情形/1-65
第4節 選擇性招標得建立合格廠商名單/1-68
第5節 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1-71
第6節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1-99
第7節 統包/1-106
第8節 共同投標/1-110
第9節 規格之訂定/1-116
第10節 以促進保育及環保為目的擬定技術規格/1-122
第11節 招標公告/1-124
第12節 等標期/1-129
第13節 招標文件之發給發售/1-134
第14節 押標金及保證金/1-135
第15節 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1-147
第16節 不予發還保證金/1-154
第17節 投標文件之遞送/1-157
第18節 採購應保密之事項/1-162
第19節 替代方案/1-166
第20節 投標廠商資格/1-168
第21節 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1-178
第22節 政黨及其關係企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1-180
第23節 委託專案管理/1-181
第24節 專業機關代辦採購/1-183
第25節 招標文件疑義之處理/1-185
第26節 分段開標/1-188
第27節 保護國內產業/1-190
第28節 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1-191
●第三章 決標/1-193
第1節 開標/1-193
第2節 底價之訂定/1-196
第3節 得不訂底價之情形/1-201
第4節 整個標案不予開標、決標/1-204
第5節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以公開取得報價為原則/1-212
第6節 個別廠商投標文件不予開標、決標/1-213
第7節 審標疑義處理及審標結果通知/1-221
第8節 決標原則/1-225
第9節 減價及比減價格、超底價決標/1-233
第10節 未訂底價之決標/1-241
第11節 得辦理協商措施之情形/1-243
第12節 最有利標/1-244
第13節 協商措施辦理原則/1-255
第14節 標價偏低之處理/1-258
第15節 以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之處置/1-265
第16節 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期限辦理之法律效果/1-267
第17節 決標結果公告/1-269
第18節 決標資料彙送/1-271
●第四章 履約管理/1-273
第1節 採購契約/1-273
第2節 因政策變更而終止或解除契約/1-282
第3節 得標廠商不得轉包/1-283
第4節 得標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處置/1-285
第5節 得標廠商得分包予其他廠商/1-288
第6節 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1-292
第7節 工程採購應執行品質管理/1-292
第8節 工程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辦理/1-295
●第五章 驗收/1-297
第1節 限期辦理驗收/1-297
第2節 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之改善及減價收受/1-304
第3節 結算驗收證明書/1-313
第4節 付款及審核程序/1-314
●第六章 爭議處理/1-318
第1節 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處理/1-318
第2節 廠商提出異議期限及機關對異議之處理/1-321
第3節 廠商提出申訴期限及申訴管轄機關/1-325
第4節 申訴書應載明之事項/1-331
第5節 申訴之審議期限/1-332
第6節 申訴不予受理之情形/1-333
第7節 申訴審議程序/1-334
第8節 撤回申訴之期限/1-336
第9節 申訴審議判斷應指明機關有無違法/1-337
第10節 申訴審議判斷之效力/1-338
第11節 機關評估異議及申訴事由變更原處理結果/1-340
第12節 機關對申訴審議判斷之處理/1-342
第13節 履約爭議處理/1-345
第14節 申請調解費用/1-355
第15節 調解建議/1-357
第16節 調解方案/1-358
第17節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置/1-361
●第七章 罰則/1-363
第1節 廠商圍標之刑事處罰/1-363
第2節 受託辦理採購廠商人員綁標之刑事處罰/1-366
第3節 受託辦理採購廠商人員洩密之刑事處罰/1-366
第4節 強制採購人員採購決定之刑事處罰/1-368
第5節 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刑事處罰/1-369
第6節 廠商人員違法對廠商科以罰金之刑事處罰/1-369
●第八章 附則/1-372
第1節 共同供應契約/1-372
第2節 電子化採購/1-375
第3節 評選委員會之設置/1-376
第4節 採購專業人員/1-383
第5節 得優先採購環保標章之產品/1-385
第6節 扶助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政府採購/1-388
第7節 得標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1-389
第8節 開放民間投資興建營運建設甄選廠商程序/1-393
第9節 多餘不用財物得讓與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1-394
第10節 機關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1-395
第11節 廠商對停權處分得提出異議及申訴/1-407
第12節 停權處分期間/1-413
第13節 軍事機關不適用採購法之情形/1-422
第14節 特別採購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規定/1-423
第15節 駐國外機構不適用部分採購法規定/1-428
第16節 採購文件之保存/1-429
第17節 採購稽核小組之設置/1-430
第18節 審計機關稽察/1-432
第19節 得就採購事件為機關提起訴訟/1-432
第20節 巨額採購之效益分析/1-433
第21節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1-434
第貳篇|申論題/2-1
●第一章 總則/2-2
第1節 立法宗旨/2-2
第2節 採購之內涵/2-3
第3節 適用採購法之機關/2-3
第4節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2-4
第5節 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2-6
第6節 採購決定/2-7
第7節 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勞務採購之認定/2-7
第8節 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2-9
第9節 採購金額之計算/2-10
第10節 監辦/2-12
第11節 分批辦理採購、分別辦理採購/2-14
第12節 採購人員迴避原則/2-16
第13節 請託關說之處理/2-18
第14節 外國廠商參與採購/2-19
●第二章 招標/2-23
第1節 招標方式/2-23
第2節 選擇性招標/2-25
第3節 限制性招標/2-29
第4節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2-33
第5節 統包/2-39
第6節 共同投標/2-41
第7節 規格之訂定/2-47
第8節 招標公告/2-49
第9節 等標期/2-51
第10節 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2-52
第11節 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2-54
第12節 投標文件之遞送/2-59
第13節 採購應保密之事項/2-62
第14節 替代方案/2-64
第15節 投標廠商資格/2-65
第16節 委託專案管理/2-69
第17節 專業機關代辦採購/2-71
第18節 招標文件疑義之處理/2-72
第19節 分段開標/2-75
第20節 保護國內產業/2-77
●第三章 決標/2-79
第1節 底價之訂定/2-79
第2節 整個標案不予開標、決標/2-81
第3節 個別廠商投標文件不予開標、決標/2-83
第4節 決標原則/2-92
第5節 減價程序/2-95
第6節 最有利標/2-99
第7節 協商措施/2-102
第8節 標價偏低之處理/2-104
第8節 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之處置/2-108
●第四章 履約管理/2-111
第1節 採購契約/2-111
第2節 轉包/2-118
第3節 分包/2-123
●第五章 驗收/2-129
第1節 驗收程序/2-129
第2節 驗收缺失改善、部分驗收、減價收受/2-131
第3節 價金給付方式/2-136
●第六章 爭議處理/2-139
第1節 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處理/2-139
第2節 履約之爭議處理/2-151
●第七章 罰則/2-158
第1節 廠商圍標之刑事處罰/2-158
第2節 受託辦理採購廠商人員綁標之刑事處罰/2-160
第3節 受託辦理採購廠商人員洩密之刑事處罰/2-162
●第八章 附則/2-165
第1節 共同供應契約/2-165
第2節 評選委員會/2-168
第3節 得標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2-171
第4節 開放民間投資興建營運公共建設/2-175
第5節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2-177
第6節 特別採購/2-199
作者介紹
林瑞東
現職:
律師
政府採購法訓練講師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考試:
公務人員乙等特考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高考一級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
律師考試及格
經歷:
交通部公路局工務員
臺北市政府技正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幫工程司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
工程分局副分局長
現職:
律師
政府採購法訓練講師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考試:
公務人員乙等特考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高考一級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
律師考試及格
經歷:
交通部公路局工務員
臺北市政府技正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幫工程司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
工程分局副分局長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3113380009
ISBN13 / 9786263896628
ISBN10 /
EAN貨碼 / 9786263896628
頁數 / 652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3X17X2.5
級別 / N:無
重量(g) / 737
提供維修 / 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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