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基於「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全文之立法意旨,彙整相關法制規定、學理及實務見解,按「逐條釋義」體例,體系化編撰而成;輔以實例解說,鉅細靡遺詳解各項法律概念;淺顯易懂,為本法之教學與醫療爭議調解實務之良伴。
內容簡介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公布,113年1月1日施行。本法基於「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醫療事故預防提升品質」三大原則而制定。「醫療事故關懷」,係於醫療事故發生後,就病方及家屬情緒與損害,盼經由關懷小組與專業人員之關懷、協助及時紓解。「醫療爭議調解」,採強制調解程序;包含民事事件、刑事告訴與非告訴乃論案件,均委由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程序,為我國調解新制。「醫療事故預防」,係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藉由病安通報、醫療事故通報與調查,於醫療機構內部建立除錯學習、不責難的觀念,預防相同問題重複發生,提升醫療品質,保障病人安全。編者基於本法全文之立法意旨,彙整相關法制規定、學理及實務見解,按「逐條釋義」體例,體系化編撰而成;輔以實例解說,鉅細靡遺詳解各項法律概念;淺顯易懂,為本法之教學與醫療爭議調解實務之良伴。
產品目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節 立法目的(§1) 1
第二節 主管機關(§2) 7
第一款 中央主管機關 7
第二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3
第三節 用詞定義(§3) 16
第一款 醫療事故 16
第二款 醫療爭議 19
第三款 醫事機構 20
第四款 醫療機構 21
第五款 當事人 22
第四節 受託法人與其任務(§4) 30
第一款 受託法人 30
第一目 醫事專業諮詢 32
第二目 醫療爭議評析 42
第三目 證據排除原則 51
第二款 業務財務報告及受檢義務(§5) 54
第二章 醫療事故關懷 56
第一節 醫療事故關懷小組(§6) 56
第一款 關懷小組之組成、任務與應遵行事項 56
第二款 醫療機構主動提供資訊及協助義務 66
第三款 溝通陳述不得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之原則(§7) 100
第一目 醫療錯誤揭露 100
第二目 證據排除原則 102
第二節 醫療機構對醫療爭議員工之保護義務(§8) 110
第三節 當事人申請醫事專業諮詢(§9) 116
第四節 醫事機構提供病歷及同意書之義務(§10) 119
第五節 中央主管機關之任務(§11) 126
第三章 醫療爭議調解 129
第一節 醫療爭議調解會 129
第一款 調解會之組成(§12) 129
第一目 醫療爭議調解法制 129
第二目 調解會成員、資格與聘任 134
第二款 申請調解與調解會管轄(§13) 144
第一目 調解之申請 144
第二目 調解會之管轄 153
第二節 醫療爭議調解程序 157
第一款 處理時限與逾期效果(§14) 157
第二款 強制調解程序 162
第一目 民事事件之調解(§15) 162
第一項 調解先行原則與例外 162
第二項 視為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167
第二目 刑事案件之調解(§16) 170
第一項 調解先行原則與例外 170
第二項 視為申請調解時已提出告訴 188
第三款 限期通知、參加調解與併案調解(§17) 191
第四款 調解程序不公開原則(§18) 202
第五款 當事人到場調解義務 209
第一目 當事人應親自或委託到場調解(§19) 209
第二目 醫療機構不當干預或處置之禁止 218
第三目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效果(§20) 220
第六款 病歷調閱權與第三方專業意見與評析(§21) 224
第一目 病歷調閱權 224
第二目 專業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227
第三目 醫療爭議評析 229
第三節 調解委員 233
第一款 職權行使、權利與義務(§22) 233
第一目 調解態度與勸導 233
第二目 警察權 240
第三目 不當調解手段之禁止 248
第二款 證據排除原則(§23) 250
第三款 迴避(§24) 255
第一目 自行迴避 255
第二目 申請迴避 261
第四節 調解程序之終結 265
第一款 調解不成立(§25) 265
第一目 調解程序之開始與終結 265
第二目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268
第三目 陳報該管檢察官或法院 269
第二款 調解之成立 271
第一目 調解書應載明事項(§26) 271
第二目 調解書及卷證移付與管轄法院核定(§27) 278
第三目 調解成立之法律效力(§28) 308
第三款 調解無效或得撤銷(§29) 316
第一目 一事不再理 316
第二目 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318
第三目 續行訴訟程序 331
第四款 免付費原則(§30) 335
第五款 裁判費之退還(§31) 336
第六款 調解案件之通報(§32) 337
第四章 醫療事故預防 341
第一節 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與通報(§33) 341
第二節 重大醫療事故原因及改善方案之通報(§34) 347
第三節 醫療事故之調查與報告(§35) 354
第一款 專案小組之組織與運作 354
第二款 專案調查報告之證據能力 360
第四節 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36) 361
第五節 處罰或科刑輕重之審酌(§37) 367
第五章 罰則 368
第一節 罰則概說 368
第二節 罰則類型 372
第一款 罰則一(§38) 372
第二款 罰則二(§39) 376
第三款 罰則三(§40) 382
第四款 罰則四(§41) 384
第五款 罰則五(§42) 391
第六章 附則 393
第一節 不溯既往(§43) 393
第二節 施行細則(§44) 394
第三節 施行日(§45) 395
附錄一: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396
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406
三、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407
四、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411
五、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 415
六、醫療爭議調解會運作辦法 417
七、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421
八、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422
九、醫療事故專案小組設置辦法 424
十、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427
附錄二: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立法理由 429
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立法說明 446
三、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立法說明 448
四、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立法說明 453
五、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立法說明 458
六、醫療爭議調解會運作辦法立法說明 460
七、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立法說明 466
八、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立法說明 468
九、醫療事故專案小組設置辦法立法說明 471
十、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立法說明 474
參考文獻:
一、專 書 477
二、期刊論文 478
關鍵字索引 481
第一節 立法目的(§1) 1
第二節 主管機關(§2) 7
第一款 中央主管機關 7
第二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3
第三節 用詞定義(§3) 16
第一款 醫療事故 16
第二款 醫療爭議 19
第三款 醫事機構 20
第四款 醫療機構 21
第五款 當事人 22
第四節 受託法人與其任務(§4) 30
第一款 受託法人 30
第一目 醫事專業諮詢 32
第二目 醫療爭議評析 42
第三目 證據排除原則 51
第二款 業務財務報告及受檢義務(§5) 54
第二章 醫療事故關懷 56
第一節 醫療事故關懷小組(§6) 56
第一款 關懷小組之組成、任務與應遵行事項 56
第二款 醫療機構主動提供資訊及協助義務 66
第三款 溝通陳述不得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之原則(§7) 100
第一目 醫療錯誤揭露 100
第二目 證據排除原則 102
第二節 醫療機構對醫療爭議員工之保護義務(§8) 110
第三節 當事人申請醫事專業諮詢(§9) 116
第四節 醫事機構提供病歷及同意書之義務(§10) 119
第五節 中央主管機關之任務(§11) 126
第三章 醫療爭議調解 129
第一節 醫療爭議調解會 129
第一款 調解會之組成(§12) 129
第一目 醫療爭議調解法制 129
第二目 調解會成員、資格與聘任 134
第二款 申請調解與調解會管轄(§13) 144
第一目 調解之申請 144
第二目 調解會之管轄 153
第二節 醫療爭議調解程序 157
第一款 處理時限與逾期效果(§14) 157
第二款 強制調解程序 162
第一目 民事事件之調解(§15) 162
第一項 調解先行原則與例外 162
第二項 視為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167
第二目 刑事案件之調解(§16) 170
第一項 調解先行原則與例外 170
第二項 視為申請調解時已提出告訴 188
第三款 限期通知、參加調解與併案調解(§17) 191
第四款 調解程序不公開原則(§18) 202
第五款 當事人到場調解義務 209
第一目 當事人應親自或委託到場調解(§19) 209
第二目 醫療機構不當干預或處置之禁止 218
第三目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效果(§20) 220
第六款 病歷調閱權與第三方專業意見與評析(§21) 224
第一目 病歷調閱權 224
第二目 專業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227
第三目 醫療爭議評析 229
第三節 調解委員 233
第一款 職權行使、權利與義務(§22) 233
第一目 調解態度與勸導 233
第二目 警察權 240
第三目 不當調解手段之禁止 248
第二款 證據排除原則(§23) 250
第三款 迴避(§24) 255
第一目 自行迴避 255
第二目 申請迴避 261
第四節 調解程序之終結 265
第一款 調解不成立(§25) 265
第一目 調解程序之開始與終結 265
第二目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268
第三目 陳報該管檢察官或法院 269
第二款 調解之成立 271
第一目 調解書應載明事項(§26) 271
第二目 調解書及卷證移付與管轄法院核定(§27) 278
第三目 調解成立之法律效力(§28) 308
第三款 調解無效或得撤銷(§29) 316
第一目 一事不再理 316
第二目 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318
第三目 續行訴訟程序 331
第四款 免付費原則(§30) 335
第五款 裁判費之退還(§31) 336
第六款 調解案件之通報(§32) 337
第四章 醫療事故預防 341
第一節 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與通報(§33) 341
第二節 重大醫療事故原因及改善方案之通報(§34) 347
第三節 醫療事故之調查與報告(§35) 354
第一款 專案小組之組織與運作 354
第二款 專案調查報告之證據能力 360
第四節 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36) 361
第五節 處罰或科刑輕重之審酌(§37) 367
第五章 罰則 368
第一節 罰則概說 368
第二節 罰則類型 372
第一款 罰則一(§38) 372
第二款 罰則二(§39) 376
第三款 罰則三(§40) 382
第四款 罰則四(§41) 384
第五款 罰則五(§42) 391
第六章 附則 393
第一節 不溯既往(§43) 393
第二節 施行細則(§44) 394
第三節 施行日(§45) 395
附錄一: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396
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406
三、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407
四、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411
五、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 415
六、醫療爭議調解會運作辦法 417
七、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421
八、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422
九、醫療事故專案小組設置辦法 424
十、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427
附錄二: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立法理由 429
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立法說明 446
三、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立法說明 448
四、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立法說明 453
五、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立法說明 458
六、醫療爭議調解會運作辦法立法說明 460
七、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立法說明 466
八、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立法說明 468
九、醫療事故專案小組設置辦法立法說明 471
十、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立法說明 474
參考文獻:
一、專 書 477
二、期刊論文 478
關鍵字索引 481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李明洲
籍貫:
台灣 雲林
現職:
律師
學歷:
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刑事法學組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司法實務組
經歷: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調解委員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委員
台北地方法院醫療調解委員
內政部委託管理服務人訓練講座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訴訟法講師
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
著作: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解彙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逐條釋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醫師法判解彙編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釋義
李明洲
籍貫:
台灣 雲林
現職:
律師
學歷:
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刑事法學組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司法實務組
經歷: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調解委員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委員
台北地方法院醫療調解委員
內政部委託管理服務人訓練講座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訴訟法講師
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
著作: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解彙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逐條釋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醫師法判解彙編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釋義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2552270001
ISBN13 / 9786260121433
ISBN10 /
EAN貨碼 / 9786260121433
頁數 / 500
裝訂 / S:軟精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3X17
級別 / N:無
提供維修 / 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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