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程序法: 第一編
| 作者 | 楊通軒 |
|---|---|
| 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勞動程序法: 第一編:本書所謂的勞動程序,主要分為勞動行政調處、勞動調解與訴訟,以及勞動訴訟輔助措施等。在2020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制定施行前,我國主要以法定的機制處 |
| 作者 | 楊通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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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勞動程序法: 第一編:本書所謂的勞動程序,主要分為勞動行政調處、勞動調解與訴訟,以及勞動訴訟輔助措施等。在2020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制定施行前,我國主要以法定的機制處 |
內容簡介 本書所謂的勞動程序,主要分為勞動行政調處、勞動調解與訴訟,以及勞動訴訟輔助措施等。在2020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制定施行前,我國主要以法定的機制處理勞資爭議,其法令分散在勞資爭議處理法、民事訴訟法及一些勞動訴訟扶助的法令。在程序的進行上,除了行政調處的機關及單位外,負責審理的法庭則包括勞工法庭、民事法庭,但大法官會議及憲法法庭也有與勞資私權爭議或公法爭議的裁判者,而行政法院更有為數不少的公法上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則由勞動法庭負責勞動事件的管轄審理。同時,行政法院及憲法法庭仍然職司其相關案件的審理。本書作者以為勞動程序固然以程序法為主,但常有實體法難以切割之處,故一併剖析之。在寫作計畫上,本書為一系列勞動程序法的第一編,其中,第一章主要概述勞動程序法的內容及憲法法庭、行政法院的重要解釋與裁判;第二章則是詳述司法程序的基礎理論。
作者介紹 楊通軒學歷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德國邁因茲大學法學博士現職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專任教授經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會委員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專任副教授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爭議審議組委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產品目錄 第一章 總論 第一節 勞動程序法的形成及體系 第二節 行政調處程序 第一項 功能 第二項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第三節 訴訟程序 第一項 民事法院 第二項 勞動法庭:特殊的民事訴訟程序2 第三項 憲法法庭與大法庭的裁判第二章 司法程序基礎理論 第一節 管轄權 第一項 時的管轄 第二項 人的管轄 第三項 事的管轄 第四項 地的管轄 第二節 當事人 第一項 程序上勞工及雇主定義 第二項 勞工 第三項 雇主 第四項 工會?勞資會議?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職工福利委員會? 第五項 非勞雇雙方當事人?只能向民事法庭起訴? 第三節 勞動事件 第一項 權利事項爭議:列舉規定?例示規定? 第二項 不排除集體勞動關係的爭議 第三項 建教生訓練事件
| 書名 / | 勞動程序法: 第一編 |
|---|---|
| 作者 / | 楊通軒 |
| 簡介 / | 勞動程序法: 第一編:本書所謂的勞動程序,主要分為勞動行政調處、勞動調解與訴訟,以及勞動訴訟輔助措施等。在2020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制定施行前,我國主要以法定的機制處 |
| 出版社 /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ISBN13 / | 9786264237895 |
| ISBN10 / | |
| EAN / | 9786264237895 |
| 誠品26碼 / | 2683012178004 |
| 頁數 / | 340 |
| 裝訂 / | P:平裝 |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 尺寸 / | 23*17*1.7 |
| 級別 / | N:無 |
| 重量(g) / | 580 |
| 提供維修 / | 無 |
自序 : 自序
正如同民事法、刑事法及行政法般,勞動法也可區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兩個系統。不過,勞動事件由專業的勞動法庭管轄審理,係在2020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始正式啟動。之前,則是由勞工法庭或民事法庭負責審理。一般,勞資爭議當事人在進行司法救濟程序之前,會先進行行政調處程序(調解、仲裁),並在此一階段達成調解或仲裁的共識。本書作者之「集體勞工法─理論與實務」已多有加以條分縷析者,惟勞工司法中之勞動調解與訴訟,無論在「個別勞工法─理論與實務」一書中或Is There a Need for Independent Labour Court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ume 7, Number 2, September 2012, pp. 319-342〈TSSCI〉期刊論文中,都僅有簡短的或概要的介紹而已,尚屬簡陋。借由本書的完成,希望能部分地建構勞動程序法的架構與內容。學海無涯、道德文章、斯願已足。
楊通軒
嘉義縣民雄鄉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515研究室
2025年5月15日
內文 : 第一章 總論
第一節 勞動程序法的形成及體系
勞動程序法(勞工司法)指有關勞資爭議之行政調處及法院裁判之相關法規而言。語云「程序正義乃實體正義之前提」,果如此,「實體正義乃程序正義之基礎」。此類法規主要是針對權利事項的爭議而言。然而,將之置於諸如要求工資向上或工作時間向下調整的爭議,道理亦屬可通。
所以,勞動程序法處理的對象不限於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而是兼及於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惟,後者,只能經由法定的行政調處的程序(調解、仲裁)或當事人自主約定的調處程序(調解、仲裁、協調或斡旋)解決之,法院並無審判的權限。此從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及第7條的規定即可知之。而第6條第3項至第5項即屬勞工司法的性質(更正確而言,其僅為勞動訴訟輔助措施)。至於勞動事件法也並無特別規定,其第二章「勞動調解程序」也只針對權利事項的爭議而為,在此,如依據該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其立法理由謂「或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勞工為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所生之民事上權利義務爭議等」,可知是指雇主對於勞工或工會所進行之不當勞動行為而言,其並非傳統的權利事項爭議,而應歸類為特殊的權利事項爭議(包含不法與不當)。
至於何謂勞動事件?本來,「事件」(incident)指個別事情、事故之意,泛指社會上發生的各種情事。「勞動事件」(labor cases),則是指起因於勞動關係所生之各種權利義務爭議事件。雖然勞動事件法第2條將其界定為「事件類型範圍」,但是,實際上,勞動事件是一個程序法上的概念,專指由勞動法庭/院審理的「勞資爭議事件」而言。也就是說,與勞動法有關的爭議事件的裁判。而既然是規範審理勞動事件法律程序的法律,其全稱即應稱為「勞動事件審判法」較為明確而妥當。
雖然勞動事件法對於審判管轄已有相關規定,但是,實際上,勞動事件法實施的成效,主要還是仰賴於勞動法庭法官的個案形塑權而定。亦即,除
了對於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有正確的認識與應用外,法官既要認定程序法適用之「勞工」、「雇主」的身分(第3條參照),也要認定是否為「勞動事件」(第2條參照),以及每個專有名詞的意義(例如勞資會議決議、勞動習慣),並且與一般民事法院做審判權的切割。這也是勞動事件法第1條「專業」要求之目的所在。
最佳賣點 : 本書所謂的勞動程序,主要分為勞動行政調處、勞動調解與訴訟,以及勞動訴訟輔助措施等。在2020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制定施行前,我國主要以法定的機制處理勞資爭議,其法令分散在勞資爭議處理法、民事訴訟法及一些勞動訴訟扶助的法令。在程序的進行上,除了行政調處的機關及單位外,負責審理的法庭則包括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