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由勞動法學會歷任理事長黃程貫教授與劉志鵬律師擔任主編,邀集學會成員,以系統化之方式將歷經數年裁決實務及後續法院判決進行梳理,擷取了民國100年開始施行的新集體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所有裁決決定的精華,以及後續行政法院相關判決的重點。
內容簡介
本書由勞動法學會歷任理事長黃程貫教授與劉志鵬律師擔任主編,邀集學會成員,以系統化之方式將歷經數年裁決實務及後續法院判決進行梳理,擷取了民國100年開始施行的新集體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所有裁決決定的精華,以及後續行政法院相關判決的重點,甚至包括民事法院等判決要點,讓各界對於法院、裁決會的裁判規範能一目了然,勞資雙方當事人更能經由本書迅速掌握行為規範,亦為司法考試參與者之必讀資料。
產品目錄
推薦序/黃程貫
推薦序/劉志鵬
出版序/侯岳宏
編輯說明
導 論/1
第一章 工會法
一、工會組織/7
(一)工會之籌組/8
(二)不得組織工會之勞工/10
(三)工會之類型/12
二、工會會員/21
三、強制入會/22
(一)強制入會非屬強制性規定/23
(二)強制入會屬強制性規定/24
(三)章程規範強制入會之效力/25
四、工會會員之除名與停權/26
(一)除 名/26
(二)停 權/29
五、退出工會/29
六、工會理監事/31
(一)選 任/31
(二)任 期/34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34
(四)理監事資格之喪失與保留/35
七、工會會議/38
(一)理事會/38
(二)監事會/39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39
八、工會會費/46
九、工會會費之代扣/47
(一)雇主之代扣會費義務/47
(二)雇主不得停止代扣工會會費/48
(三)雇主對於工會提供代扣會費名單之形式審查權/55
十、工會保護/61
(一)不當勞動行為/61
(二)會務假(工會法第36條)/171
第二章 勞資爭議處理法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適用/189
二、勞資爭議之定義與類型/192
(一)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192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193
三、勞資爭議處理期間不利行為之禁止/194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規範目的/194
(二)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之起訖期間認定/194
(三)重覆申請調解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之適用/196
(四)協調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之適用/196
(五)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之處罰/197
(六)非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行之調解程序/198
(七)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受禁止之雇主行為/198
(八)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受禁止之勞方行為/201
四、勞資爭議調解/202
(一)調解之申請/202
(二)協 調/203
(三)調解之受理/204
(四)調解程序之進行/205
(五)調解之成立/206
五、勞資爭議仲裁/207
六、裁 決/213
(一)裁決之申請/213
(二)裁決受理之併案審理/224
(三)裁決之不受理/225
(四)裁決之和解/234
(五)裁決之調查程序/235
(六)救濟命令/237
(七)裁決決定之救濟程序/245
七、爭議行為/250
(一)爭議權/250
(二)爭議行為之類型與定義/252
(三)禁止罷工之勞工/256
(四)職業工會罷工/258
(五)罷工必要服務條款/259
(六)罷工目的之限制/260
(七)調解程序先行/261
(八)罷工投票/261
(九)罷工糾察線/263
(十)爭議手段之限制(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第56條)/264
(十一)爭議行為與集會遊行法之關係/276
(十二)爭議行為之法律效果/277
第三章 團體協約法
一、團體協約之意義與成立/283
(一)團體協約之成立/283
(二)一般性團體協商與團體協約之區別/289
(三)勞使協議/291
(四)預備協商/292
二、團體協約之協商/293
(一)團體協約協商主體/293
(二)團體協約之協商事項/315
(三)協商程序/322
三、違反誠信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329
(一)誠信協商之定義與判斷/329
(二)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333
(三)未於6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335
(四)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336
(五)自始宣示無達成合意之意思/344
(六)迴避工會逕與個別勞工協商/344
(七)協商中單方決定或變更勞動條件/347
(八)指派無權限之人為協商代表/350
(九)不承認對所授權之協商代表與他方達成合意之草案/353
(十)變更已達成共識之團體協約草案條款/353
(十一)拒絕就已達成合意之內容簽署團體協約/354
(十二)認不具協商資格拒絕協商/358
(十三)主管機關拒絕核可團體協約或拒絕協商/360
四、團體協約之效力/362
(一)債法性效力/362
(二)法規性效力/363
五、團體協約之備查/370
六、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371
附 錄:實務見解一覽表/373
推薦序/劉志鵬
出版序/侯岳宏
編輯說明
導 論/1
第一章 工會法
一、工會組織/7
(一)工會之籌組/8
(二)不得組織工會之勞工/10
(三)工會之類型/12
二、工會會員/21
三、強制入會/22
(一)強制入會非屬強制性規定/23
(二)強制入會屬強制性規定/24
(三)章程規範強制入會之效力/25
四、工會會員之除名與停權/26
(一)除 名/26
(二)停 權/29
五、退出工會/29
六、工會理監事/31
(一)選 任/31
(二)任 期/34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34
(四)理監事資格之喪失與保留/35
七、工會會議/38
(一)理事會/38
(二)監事會/39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39
八、工會會費/46
九、工會會費之代扣/47
(一)雇主之代扣會費義務/47
(二)雇主不得停止代扣工會會費/48
(三)雇主對於工會提供代扣會費名單之形式審查權/55
十、工會保護/61
(一)不當勞動行為/61
(二)會務假(工會法第36條)/171
第二章 勞資爭議處理法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適用/189
二、勞資爭議之定義與類型/192
(一)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192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193
三、勞資爭議處理期間不利行為之禁止/194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規範目的/194
(二)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之起訖期間認定/194
(三)重覆申請調解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之適用/196
(四)協調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之適用/196
(五)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之處罰/197
(六)非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行之調解程序/198
(七)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受禁止之雇主行為/198
(八)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受禁止之勞方行為/201
四、勞資爭議調解/202
(一)調解之申請/202
(二)協 調/203
(三)調解之受理/204
(四)調解程序之進行/205
(五)調解之成立/206
五、勞資爭議仲裁/207
六、裁 決/213
(一)裁決之申請/213
(二)裁決受理之併案審理/224
(三)裁決之不受理/225
(四)裁決之和解/234
(五)裁決之調查程序/235
(六)救濟命令/237
(七)裁決決定之救濟程序/245
七、爭議行為/250
(一)爭議權/250
(二)爭議行為之類型與定義/252
(三)禁止罷工之勞工/256
(四)職業工會罷工/258
(五)罷工必要服務條款/259
(六)罷工目的之限制/260
(七)調解程序先行/261
(八)罷工投票/261
(九)罷工糾察線/263
(十)爭議手段之限制(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第56條)/264
(十一)爭議行為與集會遊行法之關係/276
(十二)爭議行為之法律效果/277
第三章 團體協約法
一、團體協約之意義與成立/283
(一)團體協約之成立/283
(二)一般性團體協商與團體協約之區別/289
(三)勞使協議/291
(四)預備協商/292
二、團體協約之協商/293
(一)團體協約協商主體/293
(二)團體協約之協商事項/315
(三)協商程序/322
三、違反誠信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329
(一)誠信協商之定義與判斷/329
(二)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333
(三)未於6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335
(四)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336
(五)自始宣示無達成合意之意思/344
(六)迴避工會逕與個別勞工協商/344
(七)協商中單方決定或變更勞動條件/347
(八)指派無權限之人為協商代表/350
(九)不承認對所授權之協商代表與他方達成合意之草案/353
(十)變更已達成共識之團體協約草案條款/353
(十一)拒絕就已達成合意之內容簽署團體協約/354
(十二)認不具協商資格拒絕協商/358
(十三)主管機關拒絕核可團體協約或拒絕協商/360
四、團體協約之效力/362
(一)債法性效力/362
(二)法規性效力/363
五、團體協約之備查/370
六、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371
附 錄:實務見解一覽表/373
作者介紹
臺灣勞動法學會.黃程貫.劉志鵬(主編)
臺灣勞動法學會
成立於1998年12月,由一群關心勞動法理論與實務發展的人士組成,長期透過與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合作,辦理座談會、研討會,以及出版系列叢書、學報,推廣勞動法學教育。
黃程貫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劉志鵬
有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
李瑞敏.李柏毅.邱羽凡.張詠善.張義德.葛百鈴(執編)
李瑞敏
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李柏毅
魏千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班
邱羽凡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張詠善
信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張義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葛百鈴
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臺灣勞動法學會
成立於1998年12月,由一群關心勞動法理論與實務發展的人士組成,長期透過與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合作,辦理座談會、研討會,以及出版系列叢書、學報,推廣勞動法學教育。
黃程貫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劉志鵬
有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
李瑞敏.李柏毅.邱羽凡.張詠善.張義德.葛百鈴(執編)
李瑞敏
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李柏毅
魏千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班
邱羽凡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張詠善
信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張義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葛百鈴
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923409002
ISBN13 / 9789575113988
ISBN10 / 9575113985
EAN貨碼 / 9789575113988
頁數 / 424
開數 / 20K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3X17X2CM
級別 / N: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付款/配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