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書將2017年最高法院5,348則裁判大數據(Big Data),透過檢選、篩選、擷取、歸納、整理,梳理出各刑事庭、各法官所著裁判要旨,完備成書。善學者,假人之長以補其短,擁有本書就能輕易全盤掌握臺灣刑事訴訟發展新趨潮流。
內容簡介
臺灣刑事程序法則及證據法則,邁向世界刑事訴訟思潮的主流趨勢,人權保障及程序正當衡平,經歷2003年9月大幅度修法施行,為世人所關注。立法者是作者,執法者是讀者,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觀察最高法院近年來新興的刑事裁判,是察覺臺灣刑事訴訟成長軌跡的最佳渠道。本書將2017年最高法院5,348則裁判大數據(Big Data),透過檢選、篩選、擷取、歸納、整理,梳理出各刑事庭、各法官所著裁判要旨,完備成書。善學者,假人之長以補其短,擁有本書就能輕易全盤掌握臺灣刑事訴訟發展新趨潮流。
產品目錄
自 序
編者簡介
《刑事實體法篇》
一、附屬刑法/3
二、法律變更/4
三、屬地主義/8
四、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9
五、公務員之定義/9
六、重傷害/19
七、犯罪之動機/22
八、故 意/23
九、犯意變更/26
十、過 失/33
十一、不作為犯/35
十二、不知法律/36
十三、因果關係/37
十四、加重結果犯/40
十五、正當防衛/44
十六、精神障礙/46
十七、未遂犯/48
十八、不能犯/52
十九、共同正犯/53
二 十、間接正犯/70
二十一、幫助犯/71
二十二、身分犯/73
二十三、主 刑/74
二十四、褫奪公權/82
二十五、羈押折抵/83
二十六、吸收犯/84
二十七、接續犯/85
二十八、集合犯/89
二十九、想像競合犯/93
三 十、沒 收/103
三十一、易科罰金/155
三十二、易服社會勞動/159
三十三、累 犯/160
三十四、定應執行刑/168
三十五、強制處分/179
三十六、自 首/183
三十七、緩 刑/185
三十八、假 釋/188
三十九、追訴權時效/189
四 十、行刑權時效/193
四十一、保安處分/194
四十二、監護處分/198
四十三、瀆職罪/200
四十四、妨害公務/201
四十五、妨害投票/202
四十六、公共危險/204
四十七、偽造文書/225
四十八、妨害性自主/238
四十九、妨害風化/252
五 十、妨害家庭/255
五十一、傷 害/257
五十二、遺 棄/258
五十三、妨害自由/260
五十四、妨害名譽/261
五十五、妨害秘密/265
五十六、竊 盜/269
五十七、強 盜/270
五十八、搶 奪/275
五十九、詐 欺/278
六 十、背 信/284
六十一、擄人勒贖/285
六十二、破壞電磁紀錄/287
六十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89
六十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98
六十五、貪污治罪條例/332
六十六、政府採購法/345
六十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48
六十八、性騷擾防治法/357
六十九、證券交易法/358
七 十、藥事法/377
七十一、醫療法/384
七十二、廢棄物清理法/385
七十三、水土保持法/398
七十四、銀行法/404
七十五、人口販運防制法/417
七十六、著作權法/418
七十七、電業法/420
七十八、森林法/422
七十九、原住民族基本法/429
八 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31
八十一、野生動物保育法/437
《刑事程序法篇》
一、客觀注意義務/441
二、管 轄/446
三、法院之組織/452
四、迴 避/453
五、相牽連案件/462
六、舉證責任/463
七、法院職權調查證據/469
八、送 達/473
九、傳 喚/486
十、期 間/487
十一、依賴律師辯護權/490
十二、證人拒絕證言權/505
十三、具 結/509
十四、未經具結之證言/514
十五、證人證述之任意性/521
十六、權利事項告知/522
十七、訊問(詢問)方式/525
十八、偵查中之詰問權、對質權/528
十九、被告自白之任意性/529
二 十、共犯自白之評價/537
二十一、訊問、詢問筆錄錄音、錄影/538
二十二、勘 察/539
二十三、鑑 定/540
二十四、鑑定證人/555
二十五、通譯權/556
二十六、測 謊/557
二十七、監 聽/565
二十八、警察職權/577
二十九、搜 索/582
三 十、扣 押/583
三十一、拘 提/590
三十二、羈 押/592
三十三、具 保/595
三十四、限制出境/601
三十五、指認程序/602
三十六、釣 魚/606
三十七、非法證據排除/611
三十八、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613
三十九、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617
四 十、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620
四十一、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629
四十二、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630
四十三、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634
四十四、品格證據(習性推論之禁止)/643
四十五、意見證據/644
四十六、補強證據/645
四十七、起訴恪遵嚴謹證據法則/665
四十八、起訴之程式/667
四十九、起訴對人的效力/669
五 十、起訴對事之效力/675
五十一、準備程序/683
五十二、調查證據之聲請/684
五十三、對 質/686
五十四、交互詰問/688
五十五、物證、書證之法定調查程序/692
五十六、自由證明、嚴格證明/696
五十七、權衡原則/697
五十八、量 刑/699
五十九、被告科刑資料調查/704
六 十、變更起訴法條/705
六十一、停止審判/706
六十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708
六十三、罪疑唯輕原則(有疑唯利被告原則)/713
六十四、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之判決/714
六十五、判決既判力/722
六十六、上訴救濟權/724
六十七、上訴利益/725
六十八、具體上訴理由/728
六十九、上訴範圍/733
七 十、自 訴/735
七十一、直接被害人/743
七十二、不利益變更禁止/747
七十三、協商程序/748
七十四、沒收特別程序/751
七十五、上訴第三審之理由、限制/754
七十六、第三審撤銷發回判決理由之效力/758
七十七、非常上訴/759
七十八、抗 告/763
七十九、再 審/764
八 十、聲明異議/787
八十一、執 行/796
八十二、緩起訴/802
八十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06
八十四、刑事補償法/810
八十五、刑事妥速審判法/812
八十六、提審法/821
編者簡介
《刑事實體法篇》
一、附屬刑法/3
二、法律變更/4
三、屬地主義/8
四、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9
五、公務員之定義/9
六、重傷害/19
七、犯罪之動機/22
八、故 意/23
九、犯意變更/26
十、過 失/33
十一、不作為犯/35
十二、不知法律/36
十三、因果關係/37
十四、加重結果犯/40
十五、正當防衛/44
十六、精神障礙/46
十七、未遂犯/48
十八、不能犯/52
十九、共同正犯/53
二 十、間接正犯/70
二十一、幫助犯/71
二十二、身分犯/73
二十三、主 刑/74
二十四、褫奪公權/82
二十五、羈押折抵/83
二十六、吸收犯/84
二十七、接續犯/85
二十八、集合犯/89
二十九、想像競合犯/93
三 十、沒 收/103
三十一、易科罰金/155
三十二、易服社會勞動/159
三十三、累 犯/160
三十四、定應執行刑/168
三十五、強制處分/179
三十六、自 首/183
三十七、緩 刑/185
三十八、假 釋/188
三十九、追訴權時效/189
四 十、行刑權時效/193
四十一、保安處分/194
四十二、監護處分/198
四十三、瀆職罪/200
四十四、妨害公務/201
四十五、妨害投票/202
四十六、公共危險/204
四十七、偽造文書/225
四十八、妨害性自主/238
四十九、妨害風化/252
五 十、妨害家庭/255
五十一、傷 害/257
五十二、遺 棄/258
五十三、妨害自由/260
五十四、妨害名譽/261
五十五、妨害秘密/265
五十六、竊 盜/269
五十七、強 盜/270
五十八、搶 奪/275
五十九、詐 欺/278
六 十、背 信/284
六十一、擄人勒贖/285
六十二、破壞電磁紀錄/287
六十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89
六十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98
六十五、貪污治罪條例/332
六十六、政府採購法/345
六十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48
六十八、性騷擾防治法/357
六十九、證券交易法/358
七 十、藥事法/377
七十一、醫療法/384
七十二、廢棄物清理法/385
七十三、水土保持法/398
七十四、銀行法/404
七十五、人口販運防制法/417
七十六、著作權法/418
七十七、電業法/420
七十八、森林法/422
七十九、原住民族基本法/429
八 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31
八十一、野生動物保育法/437
《刑事程序法篇》
一、客觀注意義務/441
二、管 轄/446
三、法院之組織/452
四、迴 避/453
五、相牽連案件/462
六、舉證責任/463
七、法院職權調查證據/469
八、送 達/473
九、傳 喚/486
十、期 間/487
十一、依賴律師辯護權/490
十二、證人拒絕證言權/505
十三、具 結/509
十四、未經具結之證言/514
十五、證人證述之任意性/521
十六、權利事項告知/522
十七、訊問(詢問)方式/525
十八、偵查中之詰問權、對質權/528
十九、被告自白之任意性/529
二 十、共犯自白之評價/537
二十一、訊問、詢問筆錄錄音、錄影/538
二十二、勘 察/539
二十三、鑑 定/540
二十四、鑑定證人/555
二十五、通譯權/556
二十六、測 謊/557
二十七、監 聽/565
二十八、警察職權/577
二十九、搜 索/582
三 十、扣 押/583
三十一、拘 提/590
三十二、羈 押/592
三十三、具 保/595
三十四、限制出境/601
三十五、指認程序/602
三十六、釣 魚/606
三十七、非法證據排除/611
三十八、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613
三十九、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617
四 十、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620
四十一、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629
四十二、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630
四十三、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634
四十四、品格證據(習性推論之禁止)/643
四十五、意見證據/644
四十六、補強證據/645
四十七、起訴恪遵嚴謹證據法則/665
四十八、起訴之程式/667
四十九、起訴對人的效力/669
五 十、起訴對事之效力/675
五十一、準備程序/683
五十二、調查證據之聲請/684
五十三、對 質/686
五十四、交互詰問/688
五十五、物證、書證之法定調查程序/692
五十六、自由證明、嚴格證明/696
五十七、權衡原則/697
五十八、量 刑/699
五十九、被告科刑資料調查/704
六 十、變更起訴法條/705
六十一、停止審判/706
六十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708
六十三、罪疑唯輕原則(有疑唯利被告原則)/713
六十四、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之判決/714
六十五、判決既判力/722
六十六、上訴救濟權/724
六十七、上訴利益/725
六十八、具體上訴理由/728
六十九、上訴範圍/733
七 十、自 訴/735
七十一、直接被害人/743
七十二、不利益變更禁止/747
七十三、協商程序/748
七十四、沒收特別程序/751
七十五、上訴第三審之理由、限制/754
七十六、第三審撤銷發回判決理由之效力/758
七十七、非常上訴/759
七十八、抗 告/763
七十九、再 審/764
八 十、聲明異議/787
八十一、執 行/796
八十二、緩起訴/802
八十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06
八十四、刑事補償法/810
八十五、刑事妥速審判法/812
八十六、提審法/821
作者介紹
張熙懷 編著
現 職
臺灣高等檢察署一級檢察官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講座
臺灣鑑識科學學會創會顧問
學 歷
1982年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律組畢業
1985年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金融法務班結業
1988年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25期結業
經 歷
中央銀行業務局辦事員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訴組創組主任檢察官
美國康乃迪克州紐海文大學李昌鈺鑑識學院訪問學者
美國State of Tennessee Maxwell市法醫中心訪問學者
美國加州史丹佛大學學術講座
日本東京都國立市一橋大學學術講座
香港大學法學院模擬法庭參演
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講座
元照出版公司智匯學院講座
現 職
臺灣高等檢察署一級檢察官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講座
臺灣鑑識科學學會創會顧問
學 歷
1982年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律組畢業
1985年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金融法務班結業
1988年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25期結業
經 歷
中央銀行業務局辦事員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訴組創組主任檢察官
美國康乃迪克州紐海文大學李昌鈺鑑識學院訪問學者
美國State of Tennessee Maxwell市法醫中心訪問學者
美國加州史丹佛大學學術講座
日本東京都國立市一橋大學學術講座
香港大學法學院模擬法庭參演
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講座
元照出版公司智匯學院講座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836469001
ISBN13 / 9789575112226
ISBN10 / 9575112229
EAN貨碼 / 9789575112226
頁數 / 848
開數 / 25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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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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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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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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