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 黨產條例/ 法治國原則

轉型正義/ 黨產條例/ 法治國原則

出版日期:
2019/10/14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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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進黨再度執政後,旋以國會優勢通過黨產條例,成立黨產會,執行對適用黨產條例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要求申報財產,並就該條例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禁止處分,以及各種調查、追還、追徵、權利回復等事項,以實現「轉型正義」之政治主張。

內容簡介

2016年民進黨再度執政後,旋以國會優勢通過黨產條例,成立黨產會,執行對適用黨產條例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要求申報財產,並就該條例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禁止處分,以及各種調查、追還、追徵、權利回復等事項,以實現「轉型正義」之政治主張。概觀黨產會處理黨產和附隨組織之實踐,凡是「黨國一體」威權統治時期之一切措施均為轉型正義可以用法律侵害人民團體基本權利,以「今天的正」對抗「昨日的不正」。
  黨產條例是臺灣憲政民主化後首見之「特殊立法」。被認定後之「政黨」與「附隨組織」,不僅嚴重影響政黨政治民主原則之公平發展,對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成員之結社權、名譽權、工作權與財產權有直接重大影響。黨產條例之實施學界不時有認為對於臺灣多年來法治國之實踐產生重大衝擊,亦有行政法院法官聲請釋憲。由於黨產條例之立法理由及黨產會對國民黨應移轉中投與欣裕台全部股份,及認定婦聯會與救國團為附隨組織之處分書,通篇所引據之立論,均引以德國統一前之東德處理黨產為典範,因此本書將以東德及統一後德國處理黨產法制歷史及其作法深入研究,據以檢視臺灣黨產條例與實質意義法治國原則有何扞格之處,特別是就附隨組織之規定作深入探討,整體檢驗合法與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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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目錄

自 序

前 言/1



第一章 我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立法背景、目的與重要內容

 第一節 歷史背景/5

 第二節 立法目的/6

 第三節 重要內容/6



第二章 東德黨產從東德時期到統一後德國處理之脈絡與法制分析

 第一節 概說: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政黨法處理東德黨產獨立調查委員會之歷史性鳥瞰/10

 第二節 東德政黨法第20a條與第20b條處理東德黨產規定之歷史溯源/14

 第三節 統一後德國處理東德黨產問題之法律架構/18

 第四節 德國處理黨產問題之行政分權/26



第三章 轉型正義是憲法誡命?──轉型正義與黨國體制

 第一節 轉型正義與黨產處理/29

 第二節 「黨國一體」與「以黨領政」概念之釐清/42

 第三節 基準日與實質關聯性/56

 第四節 臺、德處理黨產之比較分析/61



第四章 國民黨的黨產與黨營事業的歷史還原

 第一節 革命時期與軍政時期(1894-1928北伐完成)/69

 第二節 訓政開始至抗戰即將結束──以黨領政(1928-1945)/71

 第三節 抗戰即將結束至行憲初期──國民黨獲得政府的賠償,作為彌補國民黨戰時損失的財產,國民黨並開始營辦黨營事業(1945迄今)/77

 第四節 行憲以後的國民黨經費運用狀況──以民國46年為例/103

 第五節 外國政黨得以經營黨營事業的立法例比較──德國、法國、奧地利/107



第五章 黨產條例之違憲性?

 第一節 「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不當取得財產之爭議與「違憲政黨」/113

 第二節 「個案」、「特殊」立法違反權力分立/119

 第三節 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127

 第四節 以「行政權」取代「司法權」/131

 第五節 違反平等原則/133



第六章 何謂附隨組織──從德國處理東德黨產理論及實務來看

 第一節 黨產條例「附隨組織」法釋義學之詮釋/137

 第二節 附隨組織立法之不當/151

 第三節 德國認定聯結性組織及群眾組織之標準/154

 第四節 我國黨產會處理附隨組織之實務觀察/163



第七章 婦聯會非黨產條例之「附隨組織」

 第一節 德國民主婦女同盟(DFD)成立緣起及遞變/169

 第二節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之地位與功能/174

 第三節 婦聯會與德國民主婦女同盟(DFD)之不同/188

 第四節 對2017年7月18日聽證會若干重大疑點之再商榷/195

 第五節 黨產會處分書認定婦聯會為附隨組織之重要理由及法律爭議/203



第八章 救國團非黨產條例之附隨組織

 第一節 救國團組織定位與任務/230

 第二節 認定是否為附隨組織必須注意救國團組織定位三階段不同/240

 第三節 德國附隨組織自由德意志青年之分析與救國團之比較/243

 第四節 黨產會處分書認定救國團為附隨組織之重要理由及法律爭議/254



第九章 結 論

 第一節 我國黨產條例號稱效法並引用德國立法例,檢驗條例內容及實務運作不是嚴重誤解就是有意誤導/277

 第二節 黨產條例旨在落實轉型正義目的,惟我國早已無轉型正義的實施條件/282

 第三節 黨產會以違反法治國原則之方式摧毀法治國/284

 第四節 黨產會對附隨組織之認定,漠視論證德國法「該組織是否為某政黨視為穩定政權所不可或缺之的要素」/287



附 錄

 一、東德政權及其政黨法之演變時序表/291

 二、外國政黨得以經營黨營事業的立法例比較──德國、法國、奧地利/293

作者介紹

董保城

現 職

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

東吳大學唐松章校友講座教授

學 歷

東吳大學法學士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兼任教授

政治大學教育學院兼任教授

政治大學總務長

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主任

考選部部長

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常務監事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820048007
ISBN13 / 9789575112240
ISBN10 / 9575112245
EAN貨碼 / 9789575112240
頁數 / 312
開數 / 25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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