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人權保障與行政救濟途徑 一 (修訂2版)

基本人權保障與行政救濟途徑 一 (修訂2版)

出版日期:
2019/03/03
380
查詢門市庫存
本書收錄作者所發表之論文共13篇,分為二大部分。第一部分為「基本人權篇」,第二部分為「行政救濟篇」。

內容簡介

公法學研究之最終目的,為妥善保障人民之權利。人民權利保障之內涵,除權利實體內容之保障外,尤應注重權利救濟途徑之維護。若無完善之權利救濟途徑,一切權利保障之規定,無異淪為空談。
  本書收錄作者所發表之論文共13篇,分為二大部分。第一部分為「基本人權篇」,論述「工作權」、「財產權」、「原住民人權」、「健康權」等憲法上所保障基本人權之內涵,以及憲法上「人民基本義務」之歷史演進與性質。第二部分為「行政救濟篇」,以「行政訴訟主體」為主要研究對象,探討「訴訟參加」與「共同訴訟」等制度之內容,以及「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法律途徑」等重要行政救濟途徑課題。
展開看更多

產品目錄

二版序
自序
第一篇基本人權篇
工作權
壹、前言
貳、工作權之內涵
一、要求國家提供適當工作機會之權利
二、自由選擇職業及從事職業活動之權利
參、對於職業自由基本權之限制
一、對於職業經營階層之限制
二、對於職業選擇階層之主觀限制
三、對於職業選擇階層之客觀限制
肆、對於職業自由基本權限制之合理化事由
一、對於職業經營階層限制措施之合理化事由
二、對於職業選擇自由主觀限制之合理化事由
三、對於職業選擇自由客觀限制之合理化事由
伍、結論

財產權
壹、前言
貳、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一、財產權之概念
二、財產權保障之具體內涵
參、對於財產權之干涉
一、課徵稅捐
二、財產權之內容及限制規定
三、財產權全部或一部之剝奪
四、徵收性質之干涉
五、類似徵收之干涉
肆、對於財產權干涉之合理化事由
伍、結論

原住民族之人權保障
壹、前言
貳、原住民族保障之憲法基礎
一、原住民族保障條款入憲過程
二、現行憲法保障原住民族之規定
三、憲法原住民族保障條款之性質及其效力
參、落實憲法上「原住民族保障條款」之行政法規
一、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規定
二、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規定
三、保障原住民族財產權規定
四、保障原住民族受教育權規定
五、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之單行法規
肆、原住民族保障法規之探討
一、保障原住民族權益法規與憲法平等原則之關係
二、保障原住民族權益法規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關係
伍、結論

吸菸者與非吸菸者之人權保障
壹、前言
貳、吸菸者之人權保障
一、「吸菸自由」非人權清單中所保障之基本人權
二、「吸菸自由」非憲法未列舉之基本人權
三、吸菸者「不受非法強制之自由」
四、結語
參、「健康權」之內涵
一、「健康權」之概念及其憲法上基礎
二、「健康權」之主觀公權利面向
三、「健康權」之客觀法效力面向
肆、結論

憲法上人民基本義務之歷史演進及其性質
--以德國法為論述中心
壹、前言
貳、德國憲法上基本義務之歷史演進
一、啟蒙時期
二、威瑪憲法(Weimarer Reichsverfassung)時期
三、二次大戰後各邦憲法有關基本義務之規定
四、基本法時期
五、小結
參、我國憲法上有關人民義務之規定
肆、結論

第二篇行政救濟篇
訴訟參加制度在德國法上之起源及其發展
壹、前言
貳、訴訟參加制度之起源及其歷史發展
一、Baden邦「內部行政組織執行命令」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二、普魯士邦「行政法院組織暨行政爭訟程序法」
三、美國和英國占領區各邦所頒布之行政法院審判權法
四、一九五三年之社會法院法
五、一九六○年行政法院法(VwGO)第六十五條
參、結論

我國行政訴訟法上訴訟參加制度類型之檢討
--論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利害關係人輔助參加」制度之妥當性
壹、前言
貳、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上訴訟參加之區別
一、性質之不同
二、前提要件之不同
三、參加人程序法上法律地位之不同
參、行政訴訟法上「輔助參加」制度之檢討
一、行政機關之輔助參加
二、利害關係人之輔助參加
肆、結論

行政法院漏未實施訴訟參加之法律救濟途徑
--兼論行政訴訟法上重新審理制度
壹、前言
貳、行政法院未實施訴訟參加之法律效果
一、行政法院未實施普通參加之法律效果
二、行政法院未實施必要參加之法律效果
三、行政法院未實施輔助參加之法律效果
參、/行政法院漏未實施必要訴訟參加之法律救濟途徑
一、判決未確定前--上訴
二、判決確定後
肆、結論

訴訟參加制度在我國行政法院實務上之適用
--評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一七號裁定
壹、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一七號裁定之內容
貳、問題之提出
一、訴訟參加是否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替代制度?
二、/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合一確定」,是否專指「同勝同敗」?
參、裁定之評釋
一、實務上排除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適用之原因
二、/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上訴訟參加制度之本質上不同
三、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之解釋
肆、結論

地方自治團體之原處分機關不服自治監督機關訴願決定時之法律救濟途徑
壹、前言
貳、原處分機關之法律救濟途徑--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暨第三項)
一、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三項間之關係
二、地方自治機關得否作為撤銷訴訟之原告當事人
三、是否有行政處分存在
四、地方自治團體是否有訴權
五、結語
參、原訴願人之法律救濟途徑--訴訟參加
一、訴訟參加之意義及其要件
二、必要訴訟參加之意義及其要件
三、小結
肆、結論
一、有關撤銷訴訟合法性之部分
二、有關訴訟參加之部分

公務員法上之競爭訴訟與訴訟參加
--兼論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中之法律救濟途徑
壹、前言
貳、公務員法上競爭訴訟之本案訴訟程序
一、積極競爭訴訟
二、消極競爭訴訟
參、公務員法上競爭訴訟中訴訟參加之問題
一、消極競爭訴訟之訴訟參加
二、積極競爭訴訟之訴訟參加
三、小結
肆、公務員法上競爭訴訟之暫時權利保護程序
一、/人事機關任命其他競爭者為系爭公職公務員以前之暫時權利保護程序
二、人事機關任命其他競爭者為系爭公職公務員以後之暫時權利保護程序
伍、結論

行政訴訟法上之共同訴訟
壹、前言
貳、共同訴訟之意義及其種類
一、依共同訴訟係自始存在或嗣後存在而區分
二、依共同訴訟之實施是否必要而區分
參、共同訴訟之規範目的
肆、共同訴訟之一般要件
一、程序要件
二、實體要件
伍、普通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陸、必要共同訴訟之特別要件及其效力
一、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特別要件
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特別要件
三、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區別
四、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柒、未來修法建議
捌、結論
一、程序要件
二、實體要件

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法律途徑
壹、前言
貳、學說見解
參、實務見解
一、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七號判決
二、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七四號裁定
三、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一八六號裁定
四、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九二五號裁定
五、小結
肆、本文見解
伍、結論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劉建宏
現職

中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院長

學歷

德國佛萊堡(Freiburg)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交通部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政府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

嘉義市政府法規審查小組、國家賠償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嘉義縣政府法規審查小組委員

雲林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司法院法官學院講座

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講座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725533004
ISBN13 / 9789575110819
ISBN10 / 9575110811
EAN貨碼 / 9789575110819
頁數 / 312
開數 / 25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1.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2.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1.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2.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3.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4.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5.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6.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付款/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