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時代的新聞自由探尋

網路時代的新聞自由探尋

出版日期:
2021/09/14
500
查詢門市庫存
本書收錄之各篇論文,內容大致上包括兩個研究主軸,一是比較趨近於傳統言論自由討論框架下的各種新聞自由爭議,其次,則是因為網路普及化之後, 在新聞自由相關規範領域所衍生的新興爭議。

內容簡介

「新聞自由」相關規範議題的涵蓋範圍,相當廣泛,本即高度橫跨憲法、行政法、民刑法、訴訟法、經濟法等各個領域的研究主題。在網路時代中,因為新興科技的衝擊與影響,更是為新聞自由的概念與發展,帶來各種前所未見的難解困境。

  本書收錄之各篇論文,內容大致上包括兩個研究主軸,一是比較趨近於傳統言論自由討論框架下的各種新聞自由爭議,其次,則是因為網路普及化之後, 在新聞自由相關規範領域所衍生的新興爭議,而各篇論文的論述,則不乏同時涵跨這兩個主軸的內容者。本書大致上均以基礎理論為論述出發點,除了嘗試從比較法的角度深入分析具體的憲法與法律爭議之外,也嘗試探尋新聞自由的學理重構可能性,希望能為台灣學界較少觸及的新聞自由議題,鋪陳比較法學的研究初階。
展開看更多

產品目錄

序 文
事前審查所為何事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四號解釋簡評
 壹、問題何在?/1
 貳、釋字第七四四號解釋說了什麼?/2
 參、評析/5
  一、商業性言論的重新定位/5
  二、大法官重訪「事前審查」/7
  三、應該如何健全化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10

新聞採訪與新聞自由
——發現真實抑或侵犯權利?
 壹、前言/15
 貳、歷史回顧:爭議所在/23
 參、新聞資料採集行為的類型化及其法律意涵的定位嘗試/30
  一、隱身及偽裝身分(Hidden and False Identi¬ties)的採訪行為/32
  二、秘密錄音或錄影(Surreptitious Recording)/36
 肆、擺盪在保護與平衡之間:判決趨勢的檢討/45
 伍、結論/56

媒體是亂源?
——新聞採訪自由與隱私保護
 案例事實/59
 法律爭點與分析/59
 壹、引言/60
 貳、從抽象的新聞自由保障到釋字第689號/61
 參、禁止「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擅自出版或散佈其不法錄存之當事人聲音或影像」,對於新聞自由的影響為何?/65
 肆、「立法規定新聞媒體從事報導之前,應先通知被報導的當事人」?/67
 伍、結論/70

網路中立性原則和言論自由
——美國法制的發展
 壹、前言/73
 貳、網路中立性原則的內涵與發展/80
  一、網路中立性的定義:爭議的開端/80
  二、網路中介者角色與功能的變遷/83
 參、寬頻業者管制歷史之發展/87
  一、FCC管制歷史回顧/88
  二、網路中立性原則的立法嘗試/91
  三、司法判決的來龍去脈與爭議所在:Comcast案的管制權限爭議/92
 肆、言論自由領域相關判決的檢視:以「編輯裁量權」為討論重心/96
  一、網路中立性原則與言論自由價值/96
  二、中介者的編輯裁量權:司法判決的歷史考察/106
 伍、網路中立性原則的未來/118
  一、Reno v. ACLU:討論網路中立性爭議的起點/119
  二、Turner案的類比?:必載義務、瓶頸設施與違憲審查標準/121
  三、傳統雙元觀點適用於網路言論市場的不足/126
  四、重塑言論自由理論:網路時代的正義要求/131
  五、「內容中立」抑或「觀點中立」?/135
 陸、結論/143

媒體所有權、觀點多元化與言論自由保障
——美國法制的觀察
 壹、前言/153
 貳、從Edwin Baker的民主理論談起/155
  一、Edwin Baker的理論重點/156
  二、Edwin Baker理論的潛在瑕疵/168
 參、美國法制上的實務發展/174
  一、FCC的媒體所有權管制歷史及其變遷軌跡/174
  二、「意見市場」隱喻的角色/179
  三、媒體所有權限制與司法審查標準:90年代後的司法態度如何轉折?/186
  四、小結:如何看待觀點多元化的意義?/196
 肆、如何建構觀點多元化的憲法理解?——再訪言論自由理論/202
  一、意見市場隱喻的再商榷/203
  二、命運多舛:為何意見市場的隱喻難竟全功/205
  三、從意見市場隱喻到代理人理論/209
  四、以多元觀點健全民主之理論/214
  五、經濟論者的回應/220
  六、本文立場:民主論者的「結構管制」如何促進「觀點多元化」/224
 伍、結論:促成觀點多元化的結構管制往何處去?/236

數位時代的「記者特權」
——以美國法制之發展為論述中心
 壹、導言:問題源起/241
 貳、「新聞記者特權」發展簡史:規範面的考察/246
  一、記者拒絕證言特權之有無:混亂的開端/248
  二、誰有記者特權?記者特權的範圍究竟有多廣?/251
  三、立法解決途徑、「有限特權」的處理模式及其限制/260
 參、數位時代的規範難題:誰是記者?誰能主張記者特權?/265
  一、誰是數位時代的「記者」?/265
  二、數位時代的記者特權主張:美國法制現狀及其困境/270
 肆、讓「部落客」和「公民記者」入受保護之列:整合「功能論」和「條件說」的觀點/274
  一、否定說/276
  二、附條件保護說/277
  三、「記者功能」說/279
 伍、觀察心得:代結論/285
 參考文獻/288

網路內容管制與言論自由
——以網路中介者的角色為討論重心
 壹、前言/291
 貳、網路中介者的自主必要性:從「編輯裁量權」的考量談起/296
 參、搜尋引擎的網路中介者地位及其言論自由爭議/304
 肆、政府管制網路中立者的規範選擇空間:代結論/314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研究
 壹、引言/319
 貳、政府資訊公開基本理論/321
 參、我國資公法第18條之基本架構及內容/323
  一、國安資訊之限制公開/326
  二、執法資訊之限制公開/328
  三、基於其他公務目的之限制公開/332
  四、秘密資訊之限制公開/335
 肆、目前主要爭點:美國比較法制經驗之分析/339
  一、隱私權豁免及政府資訊公開/340
  二、商業機密豁免及政府資訊公開/361
  三、法院如何審查豁免事由/384
 伍、觀察與結論/406

作者介紹

劉靜怡

劉靜怡



現職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專任教授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合聘研究員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合聘研究員

科技部法律學門召集人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



學歷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J.S.D.)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碩士(LL.M.)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LL.M.)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學士



經歷

美國哈佛大學Berkman Klein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訪問學者(Faculty-level Fellow,頂尖大學策略聯盟海外合作選派教研人員)

美國哈佛大學Fairbank 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訪問學者

美國傅爾布萊特資深學人(Fulbright Senior Scholar)獎助

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新聞學系「新聞學研究」編輯委員

台灣大學「法學論叢」編輯委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

科技部訴願委員會委員

文化部法規會委員

壹傳媒倫理委員會首任委員兼主席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2071947002
ISBN13 / 9789575115616
ISBN10 / 9575115619
EAN貨碼 / 9789575115616
頁數 / 424
開數 / 25K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1X15X1.9CM
級別 / N: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1.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2.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1.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2.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3.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4.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5.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6.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付款/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