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營建法學研究,係作者自1994年起在台大法律研究所開授「建築法研究」、「工程與法律」以後,陸續所發表之法學論文共8篇集結而成,各篇雖各自獨立,但其內容則首尾相連,除得供實務界(律師、法官及公務人員)參考外,並得作為「工程與法律」或「建築法研究」課程之基本及補充教材,以供大學部及研究所授課或研究之用。
產品目錄
再版序
自序
第一篇建築管理法制基本問題之研究——台德比較法制研究
壹、緒論
一、危險預防(Gefahrenabwehr)原則
二、管制緩和(Deregulierung)原則
三、永續發展原則
貳、法令狀況
參、建築主管機關
一、基層建築主管機關(鄉鎮市或鄉鎮市聯合會)
二、行使職權之原則與方式
三、小結
肆、建築許可
一、毋須建築許可之建築設施
二、小結
伍、許可程序與報備程序
一、報備程序(Kenntnisgabeverfahren)
二、許可程序
三、小結
陸、法律制裁(罰則)規定
一、刑事制裁
二、行政制裁
三、小結
柒、法律救濟
一、起造人之法律救濟途徑
二、鄰人之法律救濟途徑
捌、結論
一、德國建築管理法令仍以各邦法令為主,聯邦法律為輔,始得收因地制宜之效
二、建築主管機關
三、建築許可之種類及範圍
四、申請程序
五、罰則之規定
六、法律救濟途徑
第二篇論建造執照之審查與簽證——技術與行政分立制度?
壹、前言
貳、建築法第34條之法理分析
一、文義解釋
二、體系解釋
三、歷史解釋
四、目的性解釋
五、小結
參、法院實務見解
一、形式審查說
二、實質審查說
三、評析
肆、比較法上之觀察
一、日本建築基準法
二、德國邦建築法
伍、結論與展望
第三篇營建法學與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及決議
壹、緒論
貳、最高行政法院建築法裁判類型與基本問題分析
一、裁判類型
二、營建法學上之基本問題
參、最高行政法院建築法判例評析
一、違章建築拆除事件
二、建築執照事件
三、禁限建事件
四、使用管理事件
五、檢舉違建事件
六、小結
肆、最高行政法院兩年來之重要決議
一、「一事不兩罰原則」決議(最高行政法院94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二、處罰對象優劣問題決議(最高行政法院95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伍、結論
第四篇消失的行政審查責任
——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95號判決
壹、前言
貳、案例爭點與評析
一、「技術與行政分立原則」(建築法第34條)
二、受託建築師之設計過失等於起造人之過失(民法第224條)
三、命起造人停工處分之合法性審查(建築法第58條第2款)
四、建照執照撤銷問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1條)
五、開發許可處分之效力與限制
六、老丙建土地之容積管制與信賴保護原則
七、停車空間免計入容積之計算方式
八、不能撤銷建照之違法狀態應如何解決?
參、結論
第五篇離島建設條例析論
壹、立法背景
貳、重要內容與評析
一、教育文化建設
二、交通水利建設
三、衛生醫療建設
四、經濟土地建設
五、扶助社會福利事業
六、實施方式與措施
參、結論
第六篇政府採購制度之檢討與修法建議——從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9條第1項規定論起
壹、體檢我國政府採購法
貳、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制度要求(反貪腐公約法第9條第1項)
一、原則規定
二、具體事項要求
參、我國政府採購法之興革建議
一、加強程序公開透明
二、確保競爭機制
三、建立具體客觀標準
四、改良申訴制度
五、杜絕刊登政府公報制度之濫用
六、對採購人員之有效稽察及規範
肆、結論
第七篇估價錯誤與低價搶標——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3號判決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判決要旨
肆、簡評
一、原告是「錯誤」或是「失誤」(即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得否撤銷其投標之意思表示?
二、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性質
伍、結論
第八篇台北市營建法令解析
壹、市民權利解說
一、台北市建築管理工務處的組織與職掌
二、工務法令概況
三、市民之建管權利
四、市民之道路橋樑使用權利與義務
五、市民公園路燈使用之權利與義務
六、市民使用污水下水道權利與義務
七、招牌使用與管理
八、公共工程拆遷補償
九、營建棄土處理
貳、問題與回答
問1擴建廚房應否申請建照?
問2頂樓平台搭蓋棚架應否申請建照?
問3修繕屋頂是否應否申請建照?
問4架設招牌是否應申請許可?
問5興建夾層屋是否應先經申請許可?
問6鄰人對違法施工有何求救管道?
問7施工中毀損鄰屋,鄰人有何行政救濟管道?
問8申請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如何進行?
問9違建拆除後又重建有何法律制裁?
問10室內裝潢是否可以不必申請許可?
問11變更建物使用目的是否即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問12幼稚園是否須依法為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問13搬新屋之室內裝修是否須申請許可?
問14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優點何在?
問15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對新搬入者是否有效?
問16公寓大廈頂樓平台是否由頂樓住戶可以單獨使用?
問17公寓大廈住戶對其他違法住戶得主張什麼救濟?
問18公寓大廈承租人違反規約,有何制裁措施?
問19不經常久住之公寓大廈住戶可否減收管理費?
問20公寓大廈何時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義務?
問21舊有違章建築是否得免予拆除?
問22公園裡面不能騎自行車嗎?也不能帶狗嗎?
問23公園舉辦活動能不能封閉公園不准他人使用?
問24候選人懸掛競選文宣於行道樹上,居民得否拆除之?
問25毀損行道樹人的法律制裁規定為何?
問26市民得否要求市府增設路燈?
問27市民得否申請使用馬路舉辦音樂會?
問28市民得否拒絕污水下水道之經過?
問29道路積水並有大坑洞時應如何報請市府處理?
問30未得市府許可於行水區種蔬菜可以嗎?
問31兒子娶媳婦得否將倉庫改建成農舍?
問32房子被拆如何請求合理的補償費?
參考文獻
索引
自序
第一篇建築管理法制基本問題之研究——台德比較法制研究
壹、緒論
一、危險預防(Gefahrenabwehr)原則
二、管制緩和(Deregulierung)原則
三、永續發展原則
貳、法令狀況
參、建築主管機關
一、基層建築主管機關(鄉鎮市或鄉鎮市聯合會)
二、行使職權之原則與方式
三、小結
肆、建築許可
一、毋須建築許可之建築設施
二、小結
伍、許可程序與報備程序
一、報備程序(Kenntnisgabeverfahren)
二、許可程序
三、小結
陸、法律制裁(罰則)規定
一、刑事制裁
二、行政制裁
三、小結
柒、法律救濟
一、起造人之法律救濟途徑
二、鄰人之法律救濟途徑
捌、結論
一、德國建築管理法令仍以各邦法令為主,聯邦法律為輔,始得收因地制宜之效
二、建築主管機關
三、建築許可之種類及範圍
四、申請程序
五、罰則之規定
六、法律救濟途徑
第二篇論建造執照之審查與簽證——技術與行政分立制度?
壹、前言
貳、建築法第34條之法理分析
一、文義解釋
二、體系解釋
三、歷史解釋
四、目的性解釋
五、小結
參、法院實務見解
一、形式審查說
二、實質審查說
三、評析
肆、比較法上之觀察
一、日本建築基準法
二、德國邦建築法
伍、結論與展望
第三篇營建法學與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及決議
壹、緒論
貳、最高行政法院建築法裁判類型與基本問題分析
一、裁判類型
二、營建法學上之基本問題
參、最高行政法院建築法判例評析
一、違章建築拆除事件
二、建築執照事件
三、禁限建事件
四、使用管理事件
五、檢舉違建事件
六、小結
肆、最高行政法院兩年來之重要決議
一、「一事不兩罰原則」決議(最高行政法院94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二、處罰對象優劣問題決議(最高行政法院95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伍、結論
第四篇消失的行政審查責任
——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95號判決
壹、前言
貳、案例爭點與評析
一、「技術與行政分立原則」(建築法第34條)
二、受託建築師之設計過失等於起造人之過失(民法第224條)
三、命起造人停工處分之合法性審查(建築法第58條第2款)
四、建照執照撤銷問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1條)
五、開發許可處分之效力與限制
六、老丙建土地之容積管制與信賴保護原則
七、停車空間免計入容積之計算方式
八、不能撤銷建照之違法狀態應如何解決?
參、結論
第五篇離島建設條例析論
壹、立法背景
貳、重要內容與評析
一、教育文化建設
二、交通水利建設
三、衛生醫療建設
四、經濟土地建設
五、扶助社會福利事業
六、實施方式與措施
參、結論
第六篇政府採購制度之檢討與修法建議——從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9條第1項規定論起
壹、體檢我國政府採購法
貳、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制度要求(反貪腐公約法第9條第1項)
一、原則規定
二、具體事項要求
參、我國政府採購法之興革建議
一、加強程序公開透明
二、確保競爭機制
三、建立具體客觀標準
四、改良申訴制度
五、杜絕刊登政府公報制度之濫用
六、對採購人員之有效稽察及規範
肆、結論
第七篇估價錯誤與低價搶標——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3號判決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判決要旨
肆、簡評
一、原告是「錯誤」或是「失誤」(即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得否撤銷其投標之意思表示?
二、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性質
伍、結論
第八篇台北市營建法令解析
壹、市民權利解說
一、台北市建築管理工務處的組織與職掌
二、工務法令概況
三、市民之建管權利
四、市民之道路橋樑使用權利與義務
五、市民公園路燈使用之權利與義務
六、市民使用污水下水道權利與義務
七、招牌使用與管理
八、公共工程拆遷補償
九、營建棄土處理
貳、問題與回答
問1擴建廚房應否申請建照?
問2頂樓平台搭蓋棚架應否申請建照?
問3修繕屋頂是否應否申請建照?
問4架設招牌是否應申請許可?
問5興建夾層屋是否應先經申請許可?
問6鄰人對違法施工有何求救管道?
問7施工中毀損鄰屋,鄰人有何行政救濟管道?
問8申請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如何進行?
問9違建拆除後又重建有何法律制裁?
問10室內裝潢是否可以不必申請許可?
問11變更建物使用目的是否即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問12幼稚園是否須依法為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問13搬新屋之室內裝修是否須申請許可?
問14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優點何在?
問15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對新搬入者是否有效?
問16公寓大廈頂樓平台是否由頂樓住戶可以單獨使用?
問17公寓大廈住戶對其他違法住戶得主張什麼救濟?
問18公寓大廈承租人違反規約,有何制裁措施?
問19不經常久住之公寓大廈住戶可否減收管理費?
問20公寓大廈何時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義務?
問21舊有違章建築是否得免予拆除?
問22公園裡面不能騎自行車嗎?也不能帶狗嗎?
問23公園舉辦活動能不能封閉公園不准他人使用?
問24候選人懸掛競選文宣於行道樹上,居民得否拆除之?
問25毀損行道樹人的法律制裁規定為何?
問26市民得否要求市府增設路燈?
問27市民得否申請使用馬路舉辦音樂會?
問28市民得否拒絕污水下水道之經過?
問29道路積水並有大坑洞時應如何報請市府處理?
問30未得市府許可於行水區種蔬菜可以嗎?
問31兒子娶媳婦得否將倉庫改建成農舍?
問32房子被拆如何請求合理的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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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明鏘
現 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講座教授
臺大蔡萬才法學講座(第一屆,第105年度)
臺大連震東法政講座(第104年度)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學士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
考試院訴願委員會委員
監察院訴願委員會委員
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司法官學院講座
法官學院講座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533500007
ISBN13 / 9789574350551
ISBN10 / 957435055X
EAN貨碼 / 9789574350551
頁數 / 344
開數 / 25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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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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