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簡介
裁判是法律法規在社會生活中應用結果的體現!
選錄105年最高法院刑事法重要裁判共204則
本書省略冗長的案件事實及判決中複雜的論證過程,提取裁判的主旨與爭點,直接提供「即時、核心、充分反映
法院見解」的判決整理。
透過代表性裁判的比較,充分理解司法實務的運作動態,貼近司法脈動。
挑選該則裁判相關的文獻、歷屆試題,不論是在學理的觀察、考試的準備、或是法律業務的執行上,都是法律人
職涯發展上的必備良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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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目錄
刑事實體法篇
一、刑法製造行為
二、從舊從輕原則
三、公務員
四、因果關係
五、不純正不作為犯
六、違法性認識
七、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八、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
九、緊急避難
十、不能未遂
十一、中止犯
十二、共同正犯
十三、抽象危險犯
十四、集合犯
十五、沒收
十六、易刑
十七、數罪併罰
十八、定應執行刑
十九、數裁判合併執行
二十、刑之酌科及加減
二十一、追訴權時效
二十二、強制工作之處分
二十三、妨害投票
二十四、湮滅證據
二十五、偽證
二十六、誣告
二十七、公共危險
二十八、偽造文書
二十九、妨害性自主
三十、妨害風化
三十一、賭博
三十二、妨害自由
三十三、妨害秘密
三十四、侵占
三十五、背信
三十六、毀損
三十七、貪污治罪條例
三十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十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十、政府採購法
四十一、證券交易法
四十二、銀行法
四十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四十四、廢棄物清理法
四十五、水土保持法
四十六、食品衛生管理法
四十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四十八、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四十九、藥事法
五十、野生動物保育法
五十一、人口販運防治法
刑事程序法篇
一、偵查開始
二、管 轄
三、審判期日錄音光碟調取
四、訴訟資料之調取
五、羈押
六、限制出境
七、具保
八、扣押
九、起訴之程式
十、撤回起訴之程式
十一、緩起訴處分
十二、自訴
十三、漏判
十四、被告自白之任意性
十五、共犯之不利陳述
十六、被告轉證人應踐行之程序
十七、品格證據
十八、彈劾證據
十九、累積證據
二十、需補強之證據類型
二十一、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
二十二、私人錄音之證據能力
二十三、物證複本影本之證據能力
二十四、傳聞證據-第159條
二十五、傳聞證據-第159條之5
二十六、傳聞證據之認定
二十七、對質詰問
二十八、鑑定人
二十九、拒絕證言權
三十、測謊
三十一、法院職權調查義務
三十二、勘驗
三十三、監聽譯文之調查
三十四、與本案犯罪事實相關之前案犯罪紀錄之調查
三十五、聲請調查證據
三十六、審判中之程序進行
三十七、有罪判決書應記載事項
三十八、既判力
三十九、上訴
四十、具體上訴理由
四十一、不利益變更禁止
四十二、一造缺席判決
四十三、冒名裁判
四十四、抗告
四十五、再審
四十六、非常上訴
四十七、判決確定後執行
四十八、送達
一、刑法製造行為
二、從舊從輕原則
三、公務員
四、因果關係
五、不純正不作為犯
六、違法性認識
七、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八、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
九、緊急避難
十、不能未遂
十一、中止犯
十二、共同正犯
十三、抽象危險犯
十四、集合犯
十五、沒收
十六、易刑
十七、數罪併罰
十八、定應執行刑
十九、數裁判合併執行
二十、刑之酌科及加減
二十一、追訴權時效
二十二、強制工作之處分
二十三、妨害投票
二十四、湮滅證據
二十五、偽證
二十六、誣告
二十七、公共危險
二十八、偽造文書
二十九、妨害性自主
三十、妨害風化
三十一、賭博
三十二、妨害自由
三十三、妨害秘密
三十四、侵占
三十五、背信
三十六、毀損
三十七、貪污治罪條例
三十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十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十、政府採購法
四十一、證券交易法
四十二、銀行法
四十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四十四、廢棄物清理法
四十五、水土保持法
四十六、食品衛生管理法
四十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四十八、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四十九、藥事法
五十、野生動物保育法
五十一、人口販運防治法
刑事程序法篇
一、偵查開始
二、管 轄
三、審判期日錄音光碟調取
四、訴訟資料之調取
五、羈押
六、限制出境
七、具保
八、扣押
九、起訴之程式
十、撤回起訴之程式
十一、緩起訴處分
十二、自訴
十三、漏判
十四、被告自白之任意性
十五、共犯之不利陳述
十六、被告轉證人應踐行之程序
十七、品格證據
十八、彈劾證據
十九、累積證據
二十、需補強之證據類型
二十一、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
二十二、私人錄音之證據能力
二十三、物證複本影本之證據能力
二十四、傳聞證據-第159條
二十五、傳聞證據-第159條之5
二十六、傳聞證據之認定
二十七、對質詰問
二十八、鑑定人
二十九、拒絕證言權
三十、測謊
三十一、法院職權調查義務
三十二、勘驗
三十三、監聽譯文之調查
三十四、與本案犯罪事實相關之前案犯罪紀錄之調查
三十五、聲請調查證據
三十六、審判中之程序進行
三十七、有罪判決書應記載事項
三十八、既判力
三十九、上訴
四十、具體上訴理由
四十一、不利益變更禁止
四十二、一造缺席判決
四十三、冒名裁判
四十四、抗告
四十五、再審
四十六、非常上訴
四十七、判決確定後執行
四十八、送達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楊婉莉
現 職
法務部調部辦事檢察官
學 歷
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博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 歷
臺菲、臺斐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與臺德移交受刑人協定諮商等
法務部引渡法、國際司法互助法、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與施行細則研修
美國康州New Haven州檢察長辦公室實習
耶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501426001
ISBN13 / 9789862559567
ISBN10 / 986255956X
EAN貨碼 / 9789862559567
頁數 / 392
開數 / 25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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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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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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