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家的二林: 林本源製糖關係事件

實業家的二林: 林本源製糖關係事件

9
350315
查詢門市庫存
臺灣史上首次農民事件背後的真相……

內容簡介

「二林蔗農事件」近百年來被各種錯誤的報導、記載、引述……,一連串的錯誤,導致歷史記載有誤,其中最大的錯誤是,完全瞭解全貌者──資方,選擇了沉默。
林本源製糖的資本家對事件選擇沉默不回應態度,而大部分農民因不識字無法留下文獻記載,那是誰在傳遞一些既煽動又破壞社會秩序的思想?又是誰在製造勞資對立、破壞勞資和諧關係,進而鼓動衝突呢?
百年已過,滄桑一頁,沉睡在箱底的本書大量的珍貴圖文故事,重見天日。經營者沉默了百年的辛酸與委屈,在歷史的洪流中,有不可言之重。
展開看更多

產品目錄

前言 許玉暄

第一部 林本源製糖株式會社與我 許丙
.緒言
.二林蔗農騷擾事件
.林本源製糖會社的轉讓

第二部 記 中川小十郎先生 許丙

第三部 林本源製糖會社關係事件 許伯埏
.序言
一、戰後臺灣發行書籍的記述
二、林本源製糖會社和糖業界
.第一期:會社創立到社長交接
.第二期:新社長就任到會社的轉讓
一、二林蔗農騷擾事件
(1)事件發生的現場
(2)事件的善後處理
二、林本源製糖會社轉讓事件
.第三期:林本源製糖會社轉讓之後的林本源家族以及財經界與糖業界的動向

後記
.後書 都留俊太郎
.編後語 許玉暄
一、林本源製糖「土地」的背後
二、簡述「二林蔗農騷擾事件」的真正原委

附錄
附錄一:林本源製糖第拾參回營業報告書 J-DAC•日本企業史料統合資料庫
附錄二:林本源製糖会社と私 許丙
附錄三:林本源製糖会社関係事件について 許伯埏

作者介紹

許 丙/許伯埏

許丙(1891∼1963)字芷英,臺灣淡水人,祖籍泉州府晉江埔任,明鄭時期移居臺灣,為家中獨子,幼年喪父,由母親謝省獨立扶養成人。許丙先生事母至孝,父親松麟公早年於滬尾從事買辦及通譯,加上母親精於數字,善於理財,因此家中頗積餘貲。五歲即隨滬尾名儒雷俊臣習漢文,漢學基礎深厚,先後畢業於「滬尾公學校」、「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國語部」,1911年剛畢業即受聘於「林本源商社」,開始開展其商業長才,歷任臺灣、滿洲國、日本等數十企業取締役與監查役,縱橫商場、廣受臺日企業界尊敬之餘,不論政府如何更迭變異,其專業意見,皆受當朝重視,禮聘為顧問。商務餘暇尚且勤學不輟,曾於日本明治大學校進修,能通北京語,其風采與魅力獨特出眾,外交手腕細膩,待人親切,並且提攜照顧後進不遺餘力。一生以「仁義」為圭臬,曾由滿洲國溥儀皇帝親書「由義」二字相贈;過世時,蔣介石總統則贈輓聯「樂善好義」為之蓋棺。
歷任:
1920年,臺北市協議會員
1927年,臺北州協議會員
1930年,臺灣總督府評議員
1934年,滿洲國宮內府顧問
1945年,敕選貴族院議員
1950年,臺灣省政府顧問
1953年,中日文化經濟協會
(今台日文化經濟協會)顧問

許伯埏(1917∼1991)字敏寬,為許丙先生長子,生於淡水埤仔頭,三歲遷居臺北太平町,小學就讀於臺北「建成小學校」,五年級以優越成績轉入「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附屬小學校」,為該校第一位臺灣籍學生。後進入「臺北一中」就讀,越級考入日本「成城高等學校」,並以第一名成績畢業,入「東京帝國大學」法政科就讀,通過日本外交科高考筆試。「東大」畢業後,依循日本政府的南進政策,進入石原產業海運部門就職。戰後返臺,任職臺紙小港紙廠廠長,長年擔任臺灣許氏宗親會及艋舺龍山寺常務董事。
因以外交為志業,故能操多國語言,在學時曾隨父親遊歷朝鮮與滿洲,戰後也曾受何應欽先生之邀,遊歷歐洲諸國,盡力推展與各國的友好關係,尤致力於促進臺日、臺菲、臺韓之友好關係。
為人溫文儒雅,一生好學不輟,精於漢學、西洋哲學及日本古典文學、中國文學,才情橫溢,尤好西洋古典音樂,曾獲韓國大學頒贈榮譽博士學位。許丙先生交遊廣闊,與各界名流往來頻繁,常有不能親往拜訪時,皆由伯埏先生代行,所以伯埏先生在當時的上流社會亦赫赫有名;且由於在會見達官顯貴之時,多使用日文敬語交談,故其日文造詣優雅精深,被公認為臺灣之鰲首。
1943年,先生與楊素娥女士成婚,楊女士系出臺中清水名門,畢業於日本津田塾大學,共育有子女三人。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2001405008
ISBN13 / 9789869972758
ISBN10 / 9869972756
EAN貨碼 / 9789869972758
頁數 / 272
開數 / 18K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3X17X1.8CM
級別 / N:無
重量(g) / 600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1.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2.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1.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2.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3.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4.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5.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6.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付款/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