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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考點 司律爭點超效整理術: 民法 (律師 司法官)

作者 張勤
出版社 志光保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打包考點 司律爭點超效整理術: 民法 (律師 司法官):這本書專為具備民法基礎的讀者設計,是一本高效推進的高難度爭點補充書。1.精準鎖定國考:聚焦司律二試與法研所考題,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這本書專為具備民法基礎的讀者設計,是一本高效推進的高難度爭點補充書。1.精準鎖定國考:聚焦司律二試與法研所考題,結合最新實務與學者見解,並以「必背、應熟、留意」三級標記出題機率,利於考前高效取捨。2.得分關鍵字引導:精煉各學說核心詞句,擺脫死記硬背,助考生在考卷上精準輸出得分關鍵。3.獨家心法點撥:爭點末尾附帶「心法分享」,提供靈活的思考方向,可直接作為答題時「本文見解」的精準素材。4.線上數位延伸:隨書附贈 QR Code,彈性擴充次要爭點與最新實務,確保資訊即時不漏接。適用對象欲報考國考各類科之考生改版差異全新書使用功效這本書專為具備民法基礎的讀者設計,是一本高效推進的高難度爭點補充書。 1.精準鎖定國考:聚焦司律二試與法研所考題,結合最新實務與學者見解,並以「必背、應熟、留意」三級標記出題機率,利於考前高效取捨。 2.得分關鍵字引導:精煉各學說核心詞句,擺脫死記硬背,助考生在考卷上精準輸出得分關鍵。 3.獨家心法點撥:爭點末尾附帶「心法分享」,提供靈活的思考方向,可直接作為答題時「本文見解」的精準素材。 4.線上數位延伸:隨書附贈 QR Code,彈性擴充次要爭點與最新實務,確保資訊即時不漏接。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張勤 學歷: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民法組 經歷: ‧111年律師高考及格(勞動社會法組) ‧保成補習班民法、民事訴訟法講師 ‧買書買到書櫃放不下的民法學習者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01民法總則 第一節 人格權之保護的相關議題 002 超效爭點1 法人人格權受侵害時,得否請求慰撫金之爭議 004 第二節 意思表示 011 超效爭點2 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的必要要素? 012 超效爭點3 表示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的必要要素? 013 超效爭點4 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時,是否使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019 超效爭點5 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第三人之解釋爭議 026 超效爭點6 借名登記契約之有效性 028 超效爭點7 原住民保留地權利移轉的相關爭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 030 超效爭點8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處分借名財產之效力爭議 038 超效爭點9 借名登記財產為動產時處分行為效力之爭議 042 超效爭點10 非因表意人自己過失的解釋爭議 047 第三節 代理 051 超效爭點11 顯名原則?代理公開原則? 051 超效爭點12 間接代理 054 超效爭點13 冒名行為之契約效力 055 超效爭點14 代理權之授權行為是否具有無因性? 059 超效爭點15 損害賠償責任是否以「善意相對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無代理權」為前提? 062 超效爭點16 損害賠償責任之性質 063 超效爭點17 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 065 超效爭點18 代理權限制是否包含自始限制? 069 超效爭點19 表見代理是否以本人對代理權存在之權利外觀具有可責性為要? 072 超效爭點20 代理人之不法行為是否使本人不負表見代理責任? 074 第四節 消滅時效 078 超效爭點21 一般消滅時效之起算點的爭議 078 超效爭點22 請求權人應知悉何等事實,始開始起算短期時效? 082 超效爭點23 知有損害的解釋 084 超效爭點24 侵權行為長期時效的起算時點 091 超效爭點25 消費借貸契約返還請求權 093 超效爭點26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 095 超效爭點27 代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起算時點 097 超效爭點28 物上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101 超效爭點29 日治時期私有土地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與消滅時效 10302債法總則 第一節 不當得利 110 超效爭點30 不當得利之基礎:非統一說的採取 110 超效爭點31 返還義務範圍:所受利益不存在法則的適用問題 114 超效爭點32 返還客體與返還義務範圍之爭議:無權處分人所受利益為何? 118 超效爭點33 有償處分他人之物的不當得利消滅時效起算時點? 122 超效爭點34 無權占有之不當得利返還客體 124 超效爭點35 與物權編占有規定的競合 125 超效爭點36 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與不當得利 127 超效爭點37 無權占有他人之物的消滅時效爭議 134 第二節 侵權行為 138 超效爭點38 差別保護說與平等保護說 138 超效爭點39 被詐欺訂立契約是否屬於「自由權」侵害? 142 超效爭點40 RCA案:有害物質與身體健康權侵害之問題 146 超效爭點41 蚵苗案:所有權使用機能之侵害 149 超效爭點42 商品自傷是否構成所有權侵害? 152 超效爭點43 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絕對權侵害? 155 超效爭點44 自殺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157 超效爭點45 民法第432條承租人責任是否包含房屋價值減損之責任? 159 超效爭點46 民法第433條承租人為他人負責是否以該他人成立侵權行為為前提? 161 超效爭點47 瑕疵擔保責任:房屋為凶宅是否為物之瑕疵? 164 超效爭點48 自殺作為法外空間論 166 超效爭點49 父母對子女親權保護的範圍 168 超效爭點50 監護人之監護權 170 超效爭點51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契約 172 超效爭點52 法人侵權—法人是否得作為民法第184條責任主體? 175 超效爭點53 是否成立侵權行為?薄蛋殼頭蓋骨與因果關係 182 超效爭點54 是否應負所有損害賠償責任?薄蛋殼頭蓋骨與過失相抵 185 超效爭點55 類似情形:急重症患者 186 超效爭點56 違法性與告知後同意法則 189 超效爭點57 債權之侵權行為:第三人對履行利益侵害 191 超效爭點58 違反他人法律規定之解釋 198 超效爭點59 占有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保護他人法律 200 超效爭點60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之解釋適用 203 超效爭點61 受僱人構成侵權行為 209 超效爭點62 執行職務 210 超效爭點63 僱用人對受僱人求償權 216 超效爭點64 民法第189條與第191條之競合 221 超效爭點65 差額說?具體損害說? 224 超效爭點66 看護費用 227 超效爭點67 勞動力喪失 228 超效爭點68 物之使用利益 230 超效爭點69 民法第195條第1項「回復名譽適當處分」之意義 236 超效爭點70 寵物死亡之損害賠償問題 240 超效爭點71 故意侵權行為人得否主張過失相抵? 245 超效爭點72 債務人向使用人求償時是否承擔他使用人之與有過失? 248 超效爭點73 未成年子女死亡請求扶養費用損害賠償之損益相抵 252 超效爭點74 行為人得否主張被害人因事故取得保險給付應扣除? 253 第三節 契約法總論 超效爭點75 預約違反之損害賠償 257 超效爭點76 契約違反之歸責原則 262 超效爭點77 風險承擔作為違約賠償歸責原則之基礎 265 超效爭點78 獨立使用人是否屬於履行輔助人? 270 超效爭點79 是否包含「因履行債務機會所為」之行為? 272 超效爭點80 是否包含中間人(商品供應商等)之行為? 275 超效爭點81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 277 超效爭點82 自始客觀不能的法律效果 283 超效爭點83 自始主觀不能之契約是否無效? 285 超效爭點84 損害賠償歸責事由之爭議 286 超效爭點85 履行請求權之界線 289 超效爭點86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的類推適用? 292 超效爭點87 代償利益之範圍 293 超效爭點88 無確定給付之催告是否需雙重催告? 300 超效爭點89 雙務契約中債務人受領遲延是否該當債務不履行? 302 超效爭點90 受領遲延與給付不能的界線 305 超效爭點91 買賣物之瑕疵擔保制度的性質:擔保說或履行說? 306 超效爭點92 買賣特定物自始瑕疵是否該當不完全給付? 311 超效爭點93 特定物買賣之瑕疵修補請求權 313 超效爭點94 買賣物之瑕疵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315 超效爭點95 買賣權利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 316 超效爭點96 承攬物之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 319 超效爭點97 給付拒絕(預示拒絕給付)是否屬於債務不履行? 321 超效爭點98 重大違約理論 325 超效爭點99 原物返還不能之「可歸責」的解釋 330 超效爭點100 解除權人因「加工或改造而變更種類」消滅解除權是否以可歸責為前提? 332 超效爭點101 契約解除溯及效力? 335 超效爭點10 2民法第245條之1之責任是否以契約未曾有效成立為前提? 339 超效爭點103 契約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是否有民法第245條之1之適用? 340 超效爭點104 受害人無過失是否得請求締約上過失之損害賠償? 342 超效爭點105 是否包含對人身或物之傷害? 343 超效爭點106 中斷交涉構成締約上過失的界線 345 超效爭點107 締約上過失之損害賠償範圍 346 超效爭點108 當事人預先排除、調整情事變更是否有效? 349 超效爭點109 主觀情事變更、共同錯誤 352 第四節 連帶債務之相關問題 358 超效爭點110 債務人之一與債權人達成和解時對其他債務人效力 359 超效爭點111 債務人未全部清償時對其他債務人之求償權 362 第五節 債權讓與 365 超效爭點112 債權讓與中以通知作為債務人之保護 366 超效爭點113 債權雙重讓與的效力 369 超效爭點114 債權雙重讓與後債務人向第二受讓人清償是否生效? 370 第六節 撤銷詐害債權 375 超效爭點115 債務人拋棄繼承之行為得否依民法第244條撤銷詐害債權撤銷? 377 超效爭點116 清償債權與撤銷詐害債權 380 超效爭點117 特定物債權人是否不得行使民法第244 條撤銷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52號裁定 38203債編分則 第一節 買賣 390 超效爭點118 買賣物瑕疵之不完全給付是否應適用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 390 超效爭點119 民法第360條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否適用民法第365條? 392 超效爭點120 交付的類型是否存有限制? 395 超效爭點121 所有權移轉是否發生利益承受或危險移轉? 396 第二節 贈與 399 超效爭點122 贈與人之繼承人得否行使任意撤銷權? 399 超效爭點123 附負擔之贈與規定的解釋適用 402 第三節 租賃 405 超效爭點124 承租人就租賃物失火所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405 超效爭點125 押租金與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 410 超效爭點126 押租金與同時履行抗辯 412 超效爭點127 使用借貸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 415 超效爭點128 最高法院之債權物權化公式 417 第四節 承攬 424 超效爭點129 工作物有瑕疵時定作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426 超效爭點130 最高法院96年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民法第495條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429 超效爭點131 最高法院106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定:民法第495條損害賠償與修補先行 429 第五節 保證契約與特殊保證 434 超效爭點132 保證契約與特殊保證 43404民法物權 第一節 所有權 440 超效爭點133 事實上處分權概念的創設:違章建築得否作為交易標的? 440 超效爭點134 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習慣法上物權?或是否有民法第767條之類推適用? 443 超效爭點135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指權利? 445 超效爭點136 承租違章建築是否有「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之適用? 446 超效爭點137 事實上處分權讓與與推定租賃關係存在? 448 超效爭點138 租地建「違章建築」是否有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規定之適用? 450 超效爭點139 多數共有人處分共有物之法律上地位 454 超效爭點140 共有人出賣共有物違反優先承購權通知義務之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裁定 458 超效爭點141 分管契約之相關問題 461 超效爭點142 公同共有物所生債權是否為公同共有債權? 468 超效爭點143 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應共同行使或單獨行使? 469 第二節 抵押權 475 超效爭點144 保證人兼抵押人時,內部分擔是否應疊加計算? 478 超效爭點145 最高限額抵押規定之解釋適用 482 第三節 讓與擔保 486 超效爭點146 讓與擔保 48605民法親屬 第一節 結婚 492 超效爭點147 夫妻一方死亡使配偶間婚姻關係消滅? 492 超效爭點148 配偶一方死亡,其親屬與他方配偶之姻親關係是否消滅?如何消滅? 493 超效爭點149 通常法定財產制結束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497 超效爭點150 自由處分金的定性與對剩餘財產分配的影響 501 超效爭點151 夫妻間債權債務是否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504 超效爭點152 離婚意思是否以「消滅夫妻之實」為必要? 506 超效爭點153 第1052條第1項:列舉主義 508 超效爭點154 第1052條第2項:概括主義規定之解釋 514 超效爭點155離婚請求權消滅事由 518 第二節 父母子女 519 超效爭點156 反於血統真實認領之效力 520 超效爭點157 主觀要件:撫育自己子女之意思? 522 超效爭點158 死後認領之子女得否繼承生父之遺產? 524 超效爭點159 舊法下自幼撫養為子女之收養是否單憑收養人之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719號裁定 52906民法繼承 第一節 遺產繼承人 534 超效爭點160 表示失權是否會因宥恕而回復? 536 超效爭點161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屆至時是否影響繼承人之物上請求權? 538 第二節 繼承標的 540 超效爭點162 遺體是否為繼承標的? 540 第三節 遺產分割 542 超效爭點163 遺產分割方法是否具有物權效力? 543 超效爭點164 生前特種贈與超過法定應繼分時是否負返還責任? 546 超效爭點165 代位繼承人是否也負歸扣義務? 547 超效爭點166 拋棄繼承人是否應歸扣? 550 第四節 無人承認的繼承與遺產管理人 552 第五節 遺囑 553 超效爭點167 見證人之筆記、宣讀、講解非同一人為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555 超效爭點168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本生父母得否作為遺囑見證人? 557 第六節 特留分 560 超效爭點169 特留分扣減權的對象:死後處分 561 超效爭點170 違反特留分規定之行為的效力 566 超效爭點171 價0額返還代替原物返還? 568 超效爭點172 除斥期間的長度應類推適用哪種規定? 569 超效爭點173 拋棄繼承與特留分扣減權之拋棄 571

商品規格

書名 / 打包考點 司律爭點超效整理術: 民法 (律師 司法官)
作者 / 張勤
簡介 / 打包考點 司律爭點超效整理術: 民法 (律師 司法官):這本書專為具備民法基礎的讀者設計,是一本高效推進的高難度爭點補充書。1.精準鎖定國考:聚焦司律二試與法研所考題,
出版社 / 志光保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6263897960
ISBN10 /
EAN / 9786263897960
誠品26碼 / 2683199557005
頁數 / 608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3X17X2.4
級別 / N:無
重量(g) / 687
提供維修 /

試閱文字

自序 : 初版序
  首先,要感謝讀者願意給這本小書一個機會。
本書是筆者進入補教業迄今的小小成果發表,終於可以把過去學習法律的一些經驗、想法分享給讀者,對我來說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希望讀者會喜歡這本書,也希望我能幫讀者更推向上榜的目標一點點。

  我時常問自己:現在的讀者究竟需要怎麼樣的民法參考書?左思右想,我最終決定寫一本「60到100」的爭點書。
如果我們把對民法考試範圍的熟悉程度評價成0-100分,過往可能認為,能夠掌握民法的「80」,已經算是相當不錯。但隨著最近考試難度、靈活度的增加,以80為目標似乎已經略嫌不足。所以,我以:「想寫出一本能帶著讀者從『60』往『100』前進的參考書」為目標,來撰寫這本書。為了達成這樣的目標,當然不能只看最新出版的文獻,我國早期學者見解亦不能落下,於是我把民國初期學者到晚近學者的教科書都搜集了下來,時時參照。結果,書櫃是滿了,錢包卻空了(QQ)。不過這也讓我能夠完整呈現各種不同見解,給讀者最完整的文獻內容,這正是本書的一大特色。

  另外,本書在介紹每個爭點時,是用一種「太」詳盡的方式,從問題意識開始逐一說明。不可諱言,這樣的模式使本書變得厚重,並不是「最快」的方式。但筆者相信,隨著考試靈活度的增加,要寫出好的考卷恐怕不是背出幾個模板那麼簡單了。用這種方式學習,應該更能讓讀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進而增厚對民法的認識,面對陌生的考點才能迎刃而解。
:「如果覺得不甘心,就能繼續戰鬥下去。」是漫畫《藍色時期》裡,主角備考過程遇到天才考生,發覺自己平庸不如人時,朋友對他勉勵的話,也影響了我很多。對走上法律這條路的我們來說,也許一路上都得跟「不甘心」作伴:看不懂的不甘心、明明努力了卻還不會寫的不甘心、怎麼別人都寫得比較好的不甘心、落榜的不甘心。不過,戰鬥才剛開始,期待讀者也能好好讚賞自己,把不甘心當成往前的動力,終究會有成功的一天。

  最後的最後,本書是筆者盡心盡力完成,惟仍不敢自稱完美。若有對學者見解穿鑿附會,或甲乙丙丁錯置,或錯別字等貽笑大方之處,懇請讀者指正(出版社網站上有勘誤專區),感激不盡。

張勤 2026.5.13江子翠租屋處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這本書專為具備民法基礎的讀者設計,是一本高效推進的高難度爭點補充書。
聚焦司律二試與法研所考題,結合最新實務與學者見解,並以「必背、應熟、留意」三級標記出題機率,利於考前高效取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