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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秘密保護之議題,依隨對於當事人之事證開示義務之理解及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事案解明義務之理論發展,在民事訴訟場域之重要性,與日俱增。
內容簡介
民事訴訟中秘密保護之議題,依隨對於當事人之事證開示義務之理解及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事案解明義務之理論發展,在民事訴訟場域之重要性,與日俱增。尤其若一國對於證據偏在理論之適用要件,忽略其須配合領域理論及須要求應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對於其未能掌握事證係屬不可歸責,而對不負舉證責任一造有任意性課以事案解明義務,則破壞隱私及窺伺營業秘密之事便啟其端,而有另尋節制之必要。亦因此,在諸多國家,迄今仍多致力研究此一議題,值得重視。
產品目錄
主編序 i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隱私及營業秘密之保護──引言稿 姜世明 001
文書提出義務之適用範圍──觀察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5款「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修法後之實務發展 吳從周 039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5款文書提出義務範圍與功能之研究 劉明生 075
日本における民事訴訟手続IT化と秘密保護 町村泰貴 109
日本民事裁判IT化改革與秘密保護 町村泰貴 譯者:張子弦 143
大陸民事訴訟中的秘密保護──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施行為背景 歐元捷 171
日本民事訴訟程序上秘密保護之規範 劉玉中 203
美國聯邦保護營業秘密法(DTSA)之檢視──以單方扣押為中心 徐應松 239
美國民事訴訟之秘密保護 葉庭嘉 291
民事訴訟法上情報請求及秘密保護──比較法觀察 李冠儀 327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隱私及營業秘密之保護──引言稿 姜世明 001
文書提出義務之適用範圍──觀察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5款「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修法後之實務發展 吳從周 039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5款文書提出義務範圍與功能之研究 劉明生 075
日本における民事訴訟手続IT化と秘密保護 町村泰貴 109
日本民事裁判IT化改革與秘密保護 町村泰貴 譯者:張子弦 143
大陸民事訴訟中的秘密保護──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施行為背景 歐元捷 171
日本民事訴訟程序上秘密保護之規範 劉玉中 203
美國聯邦保護營業秘密法(DTSA)之檢視──以單方扣押為中心 徐應松 239
美國民事訴訟之秘密保護 葉庭嘉 291
民事訴訟法上情報請求及秘密保護──比較法觀察 李冠儀 327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姜世明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吳從周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劉明生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町村泰貴
日本成城大学法学部教授
張子弦
日本新潟大學法學部副教授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
劉玉中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臺北大學法學博士
歐元捷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徐應松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法學博士
葉庭嘉
和邑英栩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李冠儀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
姜世明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吳從周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劉明生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町村泰貴
日本成城大学法学部教授
張子弦
日本新潟大學法學部副教授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
劉玉中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臺北大學法學博士
歐元捷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徐應松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法學博士
葉庭嘉
和邑英栩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李冠儀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2497976006
ISBN13 / 9789865264475
ISBN10 /
EAN貨碼 / 9789865264475
頁數 / 376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1X14.8
級別 / N:無
提供維修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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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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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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