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書以仇恨性言論的刑事可罰性為中心,首先定義仇恨性言論的概念,聚焦本文的討論範圍,再分別從德國刑法、美國刑法的他山之石加以分析其管制的歷史脈絡,最後回到我國實證法層次下,分別從法理面向與刑事政策面向分析仇恨性言論於我國法的刑事可罰性,並就相關立法芻議提出檢討之建議。
內容簡介
「死番仔」、「女人就是洗衣機」、「愛滋甲」、「東南亞的外勞有夠髒」諸如此類的仇恨性言論在現今網路世代早已見怪不怪,針對仇恨性言論管制與否的倡議,言人人殊。本書以仇恨性言論的刑事可罰性為中心,首先定義仇恨性言論的概念,聚焦本文的討論範圍,再分別從德國刑法、美國刑法的他山之石加以分析其管制的歷史脈絡,最後回到我國實證法層次下,分別從法理面向與刑事政策面向分析仇恨性言論於我國法的刑事可罰性,並就相關立法芻議提出檢討之建議。
產品目錄
推薦序/王皇玉
序 文
摘 要
Abstract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問題意識/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本文架構/6
第二章 仇恨性言論之概念
第一節 美國法/9
第二節 德國法/12
第三節 仇恨性言論之實質內涵/16
第一項 文獻見解/16
第二項 本文見解/19
第三項 當代臺灣社會的爭議性言論/20
第四節 仇恨性言論與其他概念之區辨/28
第五節 小 結/31
第三章 仇恨性言論的比較刑法管制
第一節 德國刑法對仇恨性言論的相關規定/34
第一項 立法沿革/34
第二項 德國刑法第86條散播違憲組織宣傳品罪/38
第三項 德國刑法第86條a使用違憲組織標誌罪/45
第四項 德國刑法第130條煽惑公眾罪/48
第五項 聯邦憲法法院見解/68
第二節 美國刑法對仇恨性言論的相關規定/108
第一項 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109
第二項 Klapprott v. United States案/120
第三項 Beauharnis v. Illinois案/122
第四項 R.A.V. v. City of St. Paul案/126
第五項 Virginia v. Black案/136
第六項 小 結/139
第三節 德國法與美國法之比較/140
第四章 刑事可罰性之證立
第一節 憲法層次管制/145
第一項 支持國家管制仇恨性言論/146
第二項 反對國家管制仇恨性言論/148
第三項 本文見解/149
第二節 刑事法層次管制/151
第一項 法理面向/152
第二項 刑事政策面向/194
第五章 結 論
參考文獻/233
序 文
摘 要
Abstract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問題意識/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本文架構/6
第二章 仇恨性言論之概念
第一節 美國法/9
第二節 德國法/12
第三節 仇恨性言論之實質內涵/16
第一項 文獻見解/16
第二項 本文見解/19
第三項 當代臺灣社會的爭議性言論/20
第四節 仇恨性言論與其他概念之區辨/28
第五節 小 結/31
第三章 仇恨性言論的比較刑法管制
第一節 德國刑法對仇恨性言論的相關規定/34
第一項 立法沿革/34
第二項 德國刑法第86條散播違憲組織宣傳品罪/38
第三項 德國刑法第86條a使用違憲組織標誌罪/45
第四項 德國刑法第130條煽惑公眾罪/48
第五項 聯邦憲法法院見解/68
第二節 美國刑法對仇恨性言論的相關規定/108
第一項 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109
第二項 Klapprott v. United States案/120
第三項 Beauharnis v. Illinois案/122
第四項 R.A.V. v. City of St. Paul案/126
第五項 Virginia v. Black案/136
第六項 小 結/139
第三節 德國法與美國法之比較/140
第四章 刑事可罰性之證立
第一節 憲法層次管制/145
第一項 支持國家管制仇恨性言論/146
第二項 反對國家管制仇恨性言論/148
第三項 本文見解/149
第二節 刑事法層次管制/151
第一項 法理面向/152
第二項 刑事政策面向/194
第五章 結 論
參考文獻/233
作者介紹
許凱翔
現 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學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經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學論叢編輯助理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助理、教學助理
德國弗萊堡大學交換學生
律師高考及格
導遊、領隊人員普考及格
現 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學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經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學論叢編輯助理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助理、教學助理
德國弗萊堡大學交換學生
律師高考及格
導遊、領隊人員普考及格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2897085001
ISBN13 / 9786263692718
ISBN10 /
EAN貨碼 / 9786263692718
頁數 / 260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3*17*1.14
級別 / N:無
提供維修 / 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付款/配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