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理與法院判決之對話輝映 一
380
查詢門市庫存
本書透過本次十個當前關鍵勞動法議題之嘗試,勞動法理有機會能直接跟法院判決對話,相信能夠促成「勞動法一般性理論」跟「判決個案衡平」之交流火花,促進理解跟共識。

內容簡介

本書為推進勞動法學途徑之一次跨領域嘗試。勞動法學通常是屬於通則性之討論,未必能直接對個案情況直接適用。相對的,法院判決則有可能是屬於個案之裁量,不直接等同通則性之適用。如何在法律架構下,找到最佳的平衡點,應是屬於勞動法跟法院判決可以相輔相成之處。透過本次十個當前關鍵勞動法議題之嘗試,勞動法理有機會能直接跟法院判決對話,相信能夠促成「勞動法一般性理論」跟「判決個案衡平」之交流火花,促進理解跟共識。

展開看更多

產品目錄

葫蘆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序/鄭傑夫
院長序/侯岳宏
勞動法中心誌謝序/傅柏翔

.定額給付加班費之實務發展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號判決評析/侯岳宏/1

.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爭議之研究
 ──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周兆昱/15

.代扣工會會費相關爭議問題解析
 ──評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40號判決/張義德/33

.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3號論協商終結和僵局之認定與法理/傅柏翔/55

.試用期間內之解僱/郭玲惠/69

.CRPD身心障礙公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00號判決之觀察/林佳和/87

.「雇主調動勞工應考量其家庭生活利益」規範之演繹與思議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93號民事判決之見解對話/陳建文/111

.霸凌之認定
 ──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邱冠喬/143

.論微型企業雇主之性騷擾防治義務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94號判決、110年度上字第68號判決之啟發/林慶郎/159

.數位勞動平台成立僱傭關係之「認定」與「推定」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88號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評釋/邱羽凡/179

作者介紹

【主 編】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乃係為了因應現代社會勞工權益之發展,以及對於勞動相關法令之需求,而基於專業發展與學術分工之考量於2007年由郭玲惠教授所創設並擔任中心主任,後由侯岳宏教授接任,目前研究中心主任為傅柏翔副教授,負責推廣中心事務以及學術出版事宜。

  本中心以研究發展勞動法及相關法學為宗旨,冀能營造優良的學術環境與品質,提供對勞動法研究有興趣之校內外專家學者及師生交流平台。本中心成員有:郭玲惠老師、侯岳宏老師、曾淑瑜老師、姜炳俊老師、林慶郎老師、傅柏翔老師。


【作 者】
侯岳宏
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周兆昱
日本大阪大學法學博士,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張義德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副教授
傅柏翔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分校法學博士,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郭玲惠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林佳和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德國布萊梅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陳建文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臺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邱冠喬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慶郎
法國巴黎政治大學法學博士,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邱羽凡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2890372009
ISBN13 / 9786263692954
ISBN10 /
EAN貨碼 / 9786263692954
頁數 / 216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3*17*1.15
級別 / N:無
提供維修 / 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1.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2.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1.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2.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3.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4.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5.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6.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付款/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