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書旨在提供執業律師以及法學院學生在訴訟中如何提出異議?以及如何回應異議?之參考。書中除了異議概論外,提供了諸多實際的案例以及實際操作之建議供讀者演練;並可於開庭時攜帶,即時掌握「異議」的時機。
內容簡介
外國法庭劇中永遠都少不了「異議(Objection)」的場景,劇中巧妙的「異議」,往往是劇情反轉的關鍵情節。在真實世界中「異議」也是同等重要。因為法庭活動無論是檢、辯任何一方,都可能有違反程序或不當的情形發生。為了避免違反程序或不當導致的偏誤效果擴大,有必要賦與當事人制止的權利。「異議」正是在此思維之下所生的程序措施。因此,本書旨在提供執業律師以及法學院學生在訴訟中如何提出異議?以及如何回應異議?之參考。書中除了異議概論外,提供了諸多實際的案例以及實際操作之建議供讀者演練;並可於開庭時攜帶,即時掌握「異議」的時機。
產品目錄
推薦序/尤伯祥/前-01
推薦序/林孟皇/前-05
推薦序/錢建榮/前-13
推薦序/羅秉成/前-17
推薦序/葉建廷/前-21
推薦序/丁中原/前-25
出版序/林俊宏/前-29
導 讀/林煜騰/前-33
主編暨編輯群簡介
PART 1 鳥瞰交互詰問與異議/1
壹、交互詰問概論/3
一、交互詰問流程/3
二、詰問準備/5
貳、異議概論/11
一、異議目的/12
二、異議對象/13
三、異議時機/15
四、異議操作/22
參、異議的基本功/23
一、熟讀全部卷證資料並充分了解兩造之案件理論/23
二、熟知針對證人、鑑定人及證人的異議事由/24
PART 2 異議實例/31
壹、個別異議事由/33
一、複合性問題(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1項)/33
二、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1款)/37
三、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2款)/40
四、抽象不明確之詰問(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3款)/42
五、為不合法之誘導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4款)/48
六、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5款)/55
七、重覆之詰問(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6款)/62
八、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7款)/66
九、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8款)/74
十、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9款)/75
十一、其他為法令禁止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10款)/76
十二、不當之詰問/80
十三、對證人之異議/82
貳、十大常見的異議時機/85
一、誘導詰問/85
二、與待證事實無關(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1款)/86
三、問題不明確(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3款)/88
四、複合性問題(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1項)/89
五、假設性問題(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5款)/90
六、無證據支持之事實(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5款)/91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7款)/91
八、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9款)/92
九、重複詰問(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6款)/93
十、超出主詰問範圍、反詰問範圍或覆主詰問範圍(刑訴法第166條之2、第166條之4、第166條之5)/93
參、附論:對法官之異議(刑訴法第288條之3)/94
PART 3 異議案例解析/99
壹、家內性侵案/101
一、案例事實/101
二、第一審審判程序交互詰問節錄/101
貳、公司同樂案/106
一、案例事實/106
二、第一審審判程序交互詰問節錄/107
參、竊盜案/112
一、案例事實/112
二、第一審審判程序交互詰問節錄/113
肆、詐貸銀行案/120
一、案例事實/120
二、第一審審判程序交互詰問節錄/121
附 錄/129
刑事訴訟法(節錄)/131
律師訪談證人要點/198
律師訪談證人告知事項(參考例稿)/215
推薦序/林孟皇/前-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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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羅秉成/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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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暨編輯群簡介
PART 1 鳥瞰交互詰問與異議/1
壹、交互詰問概論/3
一、交互詰問流程/3
二、詰問準備/5
貳、異議概論/11
一、異議目的/12
二、異議對象/13
三、異議時機/15
四、異議操作/22
參、異議的基本功/23
一、熟讀全部卷證資料並充分了解兩造之案件理論/23
二、熟知針對證人、鑑定人及證人的異議事由/24
PART 2 異議實例/31
壹、個別異議事由/33
一、複合性問題(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1項)/33
二、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1款)/37
三、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2款)/40
四、抽象不明確之詰問(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3款)/42
五、為不合法之誘導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4款)/48
六、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5款)/55
七、重覆之詰問(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6款)/62
八、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7款)/66
九、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8款)/74
十、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9款)/75
十一、其他為法令禁止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10款)/76
十二、不當之詰問/80
十三、對證人之異議/82
貳、十大常見的異議時機/85
一、誘導詰問/85
二、與待證事實無關(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1款)/86
三、問題不明確(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3款)/88
四、複合性問題(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1項)/89
五、假設性問題(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5款)/90
六、無證據支持之事實(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5款)/91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7款)/91
八、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9款)/92
九、重複詰問(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6款)/93
十、超出主詰問範圍、反詰問範圍或覆主詰問範圍(刑訴法第166條之2、第166條之4、第166條之5)/93
參、附論:對法官之異議(刑訴法第288條之3)/94
PART 3 異議案例解析/99
壹、家內性侵案/101
一、案例事實/101
二、第一審審判程序交互詰問節錄/101
貳、公司同樂案/106
一、案例事實/106
二、第一審審判程序交互詰問節錄/107
參、竊盜案/112
一、案例事實/112
二、第一審審判程序交互詰問節錄/113
肆、詐貸銀行案/120
一、案例事實/120
二、第一審審判程序交互詰問節錄/121
附 錄/129
刑事訴訟法(節錄)/131
律師訪談證人要點/198
律師訪談證人告知事項(參考例稿)/215
作者介紹
【主 編】
林俊宏 律師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
.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林煜騰 律師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出版委員會主委
.圓矩法律事務所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美國哥倫比倫大學法學院碩士
【編輯群】
王緯華Thomas (Wei-Hua) Wang 顧問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兼任講師
.前美國公設辯護人
.美國陪審庭訴訟律師
沈元楷 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刑事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周威良 律師
.仲鼎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曾任台北、新北、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及台北、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
莊巧玲 律師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訓講座
.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
陳又新 律師
.弘鼎法律事務所
.台灣大學法律系、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陳宏奇 律師
.前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前理事、監事
.陳宏奇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陳明 律師
.陳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曾任台北、板橋、新竹地院法官及金門地檢署檢察官
.台灣大學法學士、美國賓州大學法學碩士
陳奕廷 律師
.上誠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副理事長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
劉佩瑋 律師
.唯心法律事務所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鄭嘉欣 律師
.曾任檢察官
.現職為律師
.台大法研所
謝祥揚 律師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教育訓練委員會主任委員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
簡陳由 律師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
林俊宏 律師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
.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林煜騰 律師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出版委員會主委
.圓矩法律事務所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美國哥倫比倫大學法學院碩士
【編輯群】
王緯華Thomas (Wei-Hua) Wang 顧問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兼任講師
.前美國公設辯護人
.美國陪審庭訴訟律師
沈元楷 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刑事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周威良 律師
.仲鼎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曾任台北、新北、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及台北、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
莊巧玲 律師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訓講座
.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
陳又新 律師
.弘鼎法律事務所
.台灣大學法律系、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陳宏奇 律師
.前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前理事、監事
.陳宏奇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陳明 律師
.陳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曾任台北、板橋、新竹地院法官及金門地檢署檢察官
.台灣大學法學士、美國賓州大學法學碩士
陳奕廷 律師
.上誠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副理事長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
劉佩瑋 律師
.唯心法律事務所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鄭嘉欣 律師
.曾任檢察官
.現職為律師
.台大法研所
謝祥揚 律師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教育訓練委員會主任委員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
簡陳由 律師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2823282009
ISBN13 / 9786263692565
ISBN10 /
EAN貨碼 / 9786263692565
頁數 / 272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19*13*1.37
級別 / N:無
提供維修 / 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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