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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為恭祝賴來焜教授七秩華誕並表彰賴教授對國際私法與法治建設之貢獻所為之集體創作三十三篇,撰文者除了有賴教授所曾服務玄奘大學法律學系之後輩同儕外,亦包含與賴教授有密切學術研究關聯性之其他國際私法學者,以及賴教授之受業門生。
內容簡介
本書為恭祝賴來焜教授七秩華誕並表彰賴教授對國際私法與法治建設之貢獻所為之集體創作三十三篇,撰文者除了有賴教授所曾服務玄奘大學法律學系之後輩同儕外,亦包含與賴教授有密切學術研究關聯性之其他國際私法學者,以及賴教授之受業門生。本書各篇內容承襲賴教授在國際私法教學研究上之多元宏觀精神,包含國際民商紛爭解決之最新穎與核心議題,以及對法治發展與法制建設之研究建言。
產品目錄
PART 1 國際私法篇
1 《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公約》視野下域外公證書在內國的效力問題研究
2 跨國多式聯運載貨證券準據法等條款之陸上效力—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0年川崎汽船案判決為中心
3 同性婚姻及伴侶關係之國際私法問題
4 涉外事件中有關意定代理關係之準據法—從日本及我國的修法談起
5 大陸《民事訴訟法》「適當聯繫」管轄的理解與適用
6 物權法律適用的理論與實踐
7 域外管轄的體系構造
8 功能性父母原則在跨國代孕親子關係認定中的適用
9 美國網際網路民商事管轄權的長臂管轄
10 涉外不當得利事件之法律適用問題
11 我國海事國際私法之現在與未來—以涉外載貨證券事件之國際管轄與法律適用為中心
12 同性婚姻與親子關係之跨境保障—以歐盟法院新近案例為中心
13 涉外公害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與適切法院—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為中心
14 重回衝突法確定性?—美國《衝突法重述(第三版)》草案初探
15 涉外專利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
16 臨時仲裁制度構建的思考和設想—以《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為例
17 涉外代孕親子關係認定之法律問題研析
18 跨國司法互助或訴訟利用區塊鏈送達和電子送達之運作原理區別與優缺
19 跨國企業環境保護責任之準據規範—以企業環境盡職管理責任為例
PART 2 法治建設篇
1 我國海域空間規劃法制之研究
2 以日本法檢視我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之保全規範
3 以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意見書為探討論審判權劃分之相對化—兼論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的發展
4 刑事訴訟法第380條無害瑕疵規定之適用及法理探討—兼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96號判決
5 論國民參與審判之合憲性—以國民法官制度為中心
6 國際永續金融與生物多樣性維護
7 償付能力測試的財務法制審視—以歐盟法及德國法的發展趨勢為中心
8 淺析我國公務人員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制度
9 銀行融資法律關係研究—以循環動用借款為主軸
10 公司法中公司社會責任規範之簡析
11 評析日本《優生保護法》下強制絕育判決及法制省思
12 強化調解功能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兼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13 兩岸強制執行法制關於總論規定之若干比較—兼論大陸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終止審議
14 臺人赴陸任職管制之法律問題分析—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為核心
1 《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公約》視野下域外公證書在內國的效力問題研究
2 跨國多式聯運載貨證券準據法等條款之陸上效力—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0年川崎汽船案判決為中心
3 同性婚姻及伴侶關係之國際私法問題
4 涉外事件中有關意定代理關係之準據法—從日本及我國的修法談起
5 大陸《民事訴訟法》「適當聯繫」管轄的理解與適用
6 物權法律適用的理論與實踐
7 域外管轄的體系構造
8 功能性父母原則在跨國代孕親子關係認定中的適用
9 美國網際網路民商事管轄權的長臂管轄
10 涉外不當得利事件之法律適用問題
11 我國海事國際私法之現在與未來—以涉外載貨證券事件之國際管轄與法律適用為中心
12 同性婚姻與親子關係之跨境保障—以歐盟法院新近案例為中心
13 涉外公害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與適切法院—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為中心
14 重回衝突法確定性?—美國《衝突法重述(第三版)》草案初探
15 涉外專利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
16 臨時仲裁制度構建的思考和設想—以《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為例
17 涉外代孕親子關係認定之法律問題研析
18 跨國司法互助或訴訟利用區塊鏈送達和電子送達之運作原理區別與優缺
19 跨國企業環境保護責任之準據規範—以企業環境盡職管理責任為例
PART 2 法治建設篇
1 我國海域空間規劃法制之研究
2 以日本法檢視我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之保全規範
3 以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意見書為探討論審判權劃分之相對化—兼論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的發展
4 刑事訴訟法第380條無害瑕疵規定之適用及法理探討—兼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96號判決
5 論國民參與審判之合憲性—以國民法官制度為中心
6 國際永續金融與生物多樣性維護
7 償付能力測試的財務法制審視—以歐盟法及德國法的發展趨勢為中心
8 淺析我國公務人員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制度
9 銀行融資法律關係研究—以循環動用借款為主軸
10 公司法中公司社會責任規範之簡析
11 評析日本《優生保護法》下強制絕育判決及法制省思
12 強化調解功能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兼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13 兩岸強制執行法制關於總論規定之若干比較—兼論大陸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終止審議
14 臺人赴陸任職管制之法律問題分析—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為核心
作者介紹
王葆蒔 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伍偉華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
李後政 律師;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
何佳芳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宋連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及博士生導師;境內外多家仲裁機構仲裁員
何其生 北京大學博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
宋 曉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李 晶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
宋涓瑋 蘇州納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務
宋俊賢 銘傳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林恩瑋 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
吳光平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系主任
許耀明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許兆慶 眾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許慶坤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小林貴典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馮 霞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涉外法治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 濤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涉外法治學院博士研究生
廖蕙玟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蔡佩芬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暨研究所專任教授
賴淳良 華嚴法律事務所律師
李瑞生 國立金門大學海洋與邊境管理學系專任副教授
李旻諺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呂理翔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林家祺 臺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林燦都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吳盈德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施建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副教授
秦季芳 國防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文化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張哲源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系教授
許美麗 大眾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陸敏清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游悅晨 最高法院法官
劉玉中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鍾秉正 國防大學法律系教授
伍偉華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
李後政 律師;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
何佳芳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宋連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及博士生導師;境內外多家仲裁機構仲裁員
何其生 北京大學博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
宋 曉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李 晶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
宋涓瑋 蘇州納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務
宋俊賢 銘傳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林恩瑋 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
吳光平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系主任
許耀明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許兆慶 眾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許慶坤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小林貴典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馮 霞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涉外法治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 濤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涉外法治學院博士研究生
廖蕙玟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蔡佩芬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暨研究所專任教授
賴淳良 華嚴法律事務所律師
李瑞生 國立金門大學海洋與邊境管理學系專任副教授
李旻諺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呂理翔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林家祺 臺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林燦都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吳盈德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施建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副教授
秦季芳 國防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文化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張哲源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系教授
許美麗 大眾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陸敏清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游悅晨 最高法院法官
劉玉中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鍾秉正 國防大學法律系教授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3078574000
ISBN13 / 9786264420655
ISBN10 /
EAN貨碼 / 9786264420655
頁數 / 852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3*17*3.8
級別 / N:無
重量(g) / 1080
提供維修 / 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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