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是國民日常生活中所應遵循的基本大法,本書特以簡明的用詞,為讀者解讀艱深難懂的法律條文,方便讀者瞭解民法在我們實際生活中所體現的涵意。
民法總則曾於2008年5月23日大幅修正,本版亦以最新修正法條來進行解析與說明,提供讀者來掌握最新的法律動態。
民法總則曾於2008年5月23日大幅修正,本版亦以最新修正法條來進行解析與說明,提供讀者來掌握最新的法律動態。
內容簡介
<o:smarttagtype> 民法是國民日常生活中所應遵循的基本大法,本書特以簡明的用詞,為讀者解讀艱深難懂的法律條文,方便讀者瞭解民法在我們實際生活中所體現的涵意。
民法總則曾於<st1:chsdate>2008年5月23日</st1:chsdate>大幅修正,本版亦以最新修正法條來進行解析與說明,提供讀者來掌握最新的法律動態。</o:smarttagtype>
產品目錄
民法總序
第一編 總 則
總則編導言
第一章 法 例
第二章 人
第一節 自然人
第二節 法 人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通 則
第二節 行為能力
第三節 意思表示
第四節 條件及期限
第五節 代 理
第六節 無效及撤銷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第一編 總 則
總則編導言
第一章 法 例
第二章 人
第一節 自然人
第二節 法 人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通 則
第二節 行為能力
第三節 意思表示
第四節 條件及期限
第五節 代 理
第六節 無效及撤銷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作者介紹
作者
王惠光
現職
福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學歷
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碩士
中興大學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士
經歷
律師高考、司法官特考、外交官特考
行政法制人員高考及格
東吳、淡江大學兼任講師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
司法院訴願委員會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常務監事
黃碧芬
現職
義理法律事務所負責律師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
75年律師高考及格
行政院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委員
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新女性聯合會理事長
台灣婦女會法律顧問
消基會義務律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協會榮譽律師
國立海洋大學兼任講師
民間公證人
著作
《中德美三國附條件買賣制度之比較研究》
《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
《兒童福利與保護》
《民法‧親屬繼承》
《家庭暴力防治法》
《女人法律智典》
王惠光
現職
福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學歷
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碩士
中興大學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士
經歷
律師高考、司法官特考、外交官特考
行政法制人員高考及格
東吳、淡江大學兼任講師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
司法院訴願委員會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常務監事
黃碧芬
現職
義理法律事務所負責律師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
75年律師高考及格
行政院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委員
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新女性聯合會理事長
台灣婦女會法律顧問
消基會義務律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協會榮譽律師
國立海洋大學兼任講師
民間公證人
著作
《中德美三國附條件買賣制度之比較研究》
《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
《兒童福利與保護》
《民法‧親屬繼承》
《家庭暴力防治法》
《女人法律智典》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2540914009
ISBN13 / 9789864513680
ISBN10 /
EAN貨碼 / 9789864513680
頁數 / 192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1*14.8*1
級別 / N:無
提供維修 / 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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