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簡介
從一鍵生成、訓練資料到數位分身,寫給影視、音樂、出版、廣告與創作者的AI娛樂法指南。看懂誰有權利、能否商用、如何降低侵權風險,以及內容產業正在形成的下一套交易規則。
AI 不只是新的創作工具,它正在改寫整個內容產業的秩序。
一個模型為什麼會寫、會畫、會唱、會生成影片?它訓練時到底使用了誰的作品?AI 生成內容能不能享有著作權?創作者、平台與內容公司之間,權利到底歸誰?當聲音、臉孔、角色與表演都能被製作成數位分身,娛樂法又該如何回應?
本書從娛樂法與內容產業出發,沿著「訓練端」與「產出端」兩條主線,系統拆解生成式 AI 帶來的著作權與產業秩序問題。
訓練端,處理 AI 如何取得能力、訓練資料是否合法、資料探勘與合理使用如何判斷。從藝術家風格爭議、AI 圖像生成、資料探勘前史,到美國、歐洲、日本與台灣正在形成中的政策與判決,本書說明 AI 訓練不只是技術問題,更是創作者、平台與內容產業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
產出端,處理 AI 生成內容是否受保護、權利歸屬如何認定、衍生著作如何評價,以及內容產業如何面對平台條款、授權、上架、跨境交易與風險控制。當內容可以被更快、更便宜、更大量地生成,真正稀缺的將不只是創意與速度,而是乾淨、可交易、可授權的權利秩序。
從 ChatGPT、Midjourney、AI 圖像、AI 聲音,到數位分身與表演者保護,本書帶讀者看懂:生成式 AI 時代,內容產業如何重新洗牌。
「在 AI 時代,速度不再是唯一的競爭力,乾淨的權利鏈才是內容產業最值錢的護城河!」
1. 華文市場第一本從「娛樂法」現場出發的 AI 版權實戰指南:擺脫生硬法條與純工具書框架,以影視、音樂、出版、設計、藝人經紀等內容現場為本,全面拆解生成式 AI 的商業與法律秩序。
2. 獨家「訓練端/產出端」雙主線架構:系統化解析「AI 如何學會創作(訓練資料合法性)」與「生成內容如何安全商用(版權歸屬與衍生著作)」。
3. 直擊「聲音、肖像、數位分身」最新法律前沿:從作品保護延伸至表演者保護、人格權與數位身分控制,全面防範風格被抄襲、聲音被盜用的產業焦慮。
4. 星級黃金推薦陣容跨界力挺:橫跨流行音樂、金鐘名導、電影監製、產官學高層全力背書,話題度與權威感兼具。
◆ 齊聲掛名力挺(依筆畫排序)
● 吳青峰|音樂人
● 李 烈|電影監製、製片人、演員
● 黃韻玲|音樂製作人、綠光創藝董事總經理
● 王 師|牽猴子共同創辦人、監製
● 雷光夏|電影配樂創作者、《聲紡讀書部》製作主持人
◆ 跨界重磅專文推薦
李芃君|臺灣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NMEA)理事長、台灣大哥大新媒體副總經理
馮勃翰|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副教授、《月球背面的經濟學》製作主持人
王小棣|台灣電影、電視劇編劇、導演
呂正華|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曾任數發部數位產業署署長、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產品目錄
推薦序 重新定義價值的美麗新世界|馮勃翰
推薦序 AI時代下的兩種戰戰兢兢|王小棣
推薦序 在演算與靈魂交會的十字路口|呂正華
序 野蠻生長中的秩序
第一部 生成式AI的衝擊
第一章 AI先改寫的,是內容產業的生產方式
一、內容產業原本就是手工業
二、AI先改寫了什麼?
三、法律怎麼走還未定,市場已經先跑了
四、編劇和演員的不安,並不是抽象的科技焦慮
五、以前的學習和臨摹不易量產,AI完全不是這樣
六、既吸收前人的成果,卻也可能成為AI的訓練資料
七、真正被改寫的是什麼?
八、一起探索隨著AI開展的世界
第二章 訓練端與產出端:生成式AI著作權問題的兩條主線
一、先有方便,還是先有恐慌
二、訓練端爭議,不只是學了什麼,而是憑什麼這樣學
三、產出端爭議,不只是AI做了什麼,而是這些產出算什麼
四、享受到好處的人,也更為不安
五、核心思辨:智權系統本質與智財托拉斯
六、小結
第二部 AI訓練:對內容提供者的影響
第三章 「我的風格到處都是!」生成式AI爭議
一、爭議核心:風格可以被大量複製
二、安德森案為什麼會變成代表性案件?
三、法院在案件過程中的爭執點整理
四、被告到底有沒有看過、學過原告作品?
五、如果被告不承認,原告怎麼辦?
六、為何不是一句「風格不受保護」就把案件全部結束?
七、模型學習究竟是否應取得授權?
八、歐洲後發登場,AI著作權難題更加浮現
九、日本反覆檢視AI與著作權界線
十、白宮國家政策態度:語氣溫和,但立場已相當清楚
十一、小結
第四章 從資料探勘到機器學習:生成式AI前史
一、什麼叫做資料探勘?
二、資料探勘的時代背景:為什麼法律願意放寬?
三、資料探勘在各國的立法路徑:美國、日本、台灣
四、2023年的日本爭議:舊制度語言的不足
五、美國AI案例中關於「資料探勘中立性」的抗辯
六、AI機器學習與資料探勘,最大的不同是什麼?
七、可能的未來
八、小結
第五章 訓練材料的合法性:共識、爭議及可能的未來
一、法院正在形成的,不是全面豁免,而是新的分界線
二、Bartz v. Anthropic:法院開始把「訓練」與「材料來源」分開看
三、Kadrey v. Meta:Meta雖然勝訴,但法院刻意限縮判決範圍
四、不合法及爭議材料問題,逐漸在個案形成具體紅線
五、白宮政策方有清楚想法,最後等待的是國會立法
六、舉證責任與證明技術,會是下一輪真正的主戰場
七、訓練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利用?
八、與創作者一起前行,可能比繼續賭訴訟更便宜
第三部 AI產出的利用
第六章 AI生成內容算不算著作?
一、前傳:他先用 AI 來申請專利
二、問題的核心:排他性與有限性
三、一道防線:人的創作
四、台灣文化部指引:不是問能不能用AI,而是問人的創作在哪裡
五、技術發展與著作權拔河,早在攝影術發明時代就已開始
六、中國案例走得快,但真的是終局答案?
七、一鍵生成式AI APP也能主張著作權嗎?
八、台灣司法機關對一鍵生成APP的不起訴處分
九、後製不是萬靈丹:有後製,不等於就有著作權
十、AI生成內容算不算著作?台灣司法首度給出具體判斷
十一、司法不是否定AI創作,而是劃出「最低創作性」底線
十二、小結
第七章 AI產出物的權利歸屬
一、核心問題:著作人是誰,權利就從哪裡開始分配
二、AI 可以成為著作人嗎?
三、美國塔勒案:把AI列為作者,法院沒有接受
四、台灣的方向:一鍵生成式AI,使用者通常不能成為著作人
五、工具說:AI只是工具,但法律還要再往下問一步
六、美國著作權局的態度:可以用AI,但作者仍然要回到人
七、誰可能被認為是著作人?
八、台灣著作權法:著作人還會受到約定與法律規則影響
九、在使用AI協助創作時,盡量取得完整的著作權
十、小結
第八章 AI產出與衍生著作的保護問題
一、基本結構:衍生著作保護的是新投入的創作
二、衍生著作的困難:如果利用原著本身不合法
三、台灣法的方向,現在已經走得更明確
四、衍生著作判決為什麼對AI場景特別重要?
五、如果前一層不是受保護著作,後一層就未必是衍生著作
六、小結
第四部 內容產業與AI
第九章 對產業型態的衝擊:除了降低成本,也要注意風險控制 1
一、AI先改變的,的確是成本
二、滲透率快速上升,代表AI已不是實驗工具
三、AI不是只讓內容變便宜,也會激化產業內部對立
四、一部作品真正成功之後,風險才剛開始
五、AI進來之後,這條風險鏈只會更緊
六、更瑣碎、更長的權利鏈
七、內容產業應注意權利收攏
八、權利擔保機制,不應只是條款,而是管理日常
九、小結
第十章 AI如何改寫內容產業
一、內容產業的生產模式變了,原有法制也面臨挑戰
二、訓練端與產出端,是產業一體的兩面
三、AI 先讓內容變便宜,但真正被改寫的是工作、報酬與投資回收
四、AI 不只改變製作,也改變行銷、分發與受眾
五、作品成功之後,風險才剛開始
六、真正值錢的內容,須包含乾淨的權利鏈
七、小結
第五部 娛樂法的延伸
第十一章 聲音、臉孔、角色與數位分身
一、這不是單純的著作權問題
二、台灣法下的起點:肖像權已相對穩固,聲音權則仍在形成
三、聲音為什麼特別棘手:它既像人格,又像資產
四、2024年之後,聲音保護已經不是抽象討論
五、美國案例先行:法院如何面對AI聲音與人格利益衝突
六、中國法院已開始正面承認 AI 可識別聲音的人格權保護
七、美國州法與政策推進:在案例與市場壓力下,數位分身法制開始成形
八、英國與更廣泛的政策:數位分身已成正式法政策語言
九、台灣的在地場景:電影、音樂、動畫續作已經碰到這個問題
十、條款與風險控管
十一、結語:法律保護的對象,已從作品延伸到「可被辨識的人」
索引
作者介紹
林發立(Fali Lin)
自1993年起從事法律工作,現為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主要執業領域包括商務策略與爭議解決、娛樂法與文創法、專利與智慧財產權糾紛、AI法律、醫藥與化妝品法遵、連鎖事業法律風險管理,以及重大特殊訴訟事件。
近年曾主辦台灣重要LED專利鉅額侵權事件,並長期關注AI技術對內容產業、智慧財產權與商業模式的影響。在影視、音樂與文創領域,曾處理多件具代表性的娛樂產業法律事件,包括《蘇打綠》樂團及團員與前經紀人間刑事及民事糾紛與團名取回相關案件,以及《鬼才之道》、《冠軍之路》等大型電影作品之合資、授權等。
除實務案件外,亦持續撰寫娛樂法、AI法律與內容產業相關分析,發表《娛樂法:NewJeans案揭開的合約真相》、《娛樂法:AI如何改寫內容產業——從訓練資料到生成內容的著作權秩序》等系列文章,協助公私部門處理著作權法相關問題,並協助規劃《恐龍1號》基金(有限合夥)等文創投資與產業合作專案。
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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