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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十二屆以民事保全程序為研討主題,學者對於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等制度撰文報告,對該等制度究其根源,探其不足,並提出部分建議,足供參考。其中,對何謂釋明不足、釋明之層次化與權衡理論如何運用等,均有相當之討論。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十二屆以民事保全程序為研討主題,學者對於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等制度撰文報告,對該等制度究其根源,探其不足,並提出部分建議,足供參考。其中,對何謂釋明不足、釋明之層次化與權衡理論如何運用等,均有相當之討論。
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十二屆以民事保全程序為研討主題,學者對於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等制度撰文報告,對該等制度究其根源,探其不足,並提出部分建議,足供參考。其中,對何謂釋明不足、釋明之層次化與權衡理論如何運用等,均有相當之討論。
產品目錄
主編序 i
保全程序之問題提示 姜世明 001
滿足性假處分之研究──以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3項之實務類型觀察「保全必要性」要件 吳從周 083
假扣押請求與原因之釋明要求及其與供擔保關聯性之研究──以德國法與我國法為中心 劉明生 145
公司經營權爭奪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洪令家 173
中國法上的財產保全制度──規範基礎與實然狀況 曹志勛 205
日本民事保全法上實體要件之釋明與擔保之提供 林玠鋒 237
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之保全程序──以避免重大危害及明顯違法侵害之防止為保全必要性之探討 林慶郎 275
論美國保全程序之臨時禁制令──兼評第三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審查基準 徐應松 311
假扣押原因釋明與供擔保修法之檢討與反省──兼論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之修正 姚其聖 337
保全程序之問題提示 姜世明 001
滿足性假處分之研究──以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3項之實務類型觀察「保全必要性」要件 吳從周 083
假扣押請求與原因之釋明要求及其與供擔保關聯性之研究──以德國法與我國法為中心 劉明生 145
公司經營權爭奪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洪令家 173
中國法上的財產保全制度──規範基礎與實然狀況 曹志勛 205
日本民事保全法上實體要件之釋明與擔保之提供 林玠鋒 237
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之保全程序──以避免重大危害及明顯違法侵害之防止為保全必要性之探討 林慶郎 275
論美國保全程序之臨時禁制令──兼評第三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審查基準 徐應松 311
假扣押原因釋明與供擔保修法之檢討與反省──兼論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之修正 姚其聖 337
作者介紹
姜世明 主編
作者簡介
姜世明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吳從周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劉明生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洪令家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校區法學博士
曹志勛
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博士生導師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林玠鋒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林慶郎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前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法國巴黎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徐應松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摩利爾法學院法學博士
姚其聖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東海大學法學博士
作者簡介
姜世明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吳從周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劉明生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洪令家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校區法學博士
曹志勛
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博士生導師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林玠鋒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林慶郎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前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法國巴黎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徐應松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摩利爾法學院法學博士
姚其聖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東海大學法學博士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2103926005
ISBN13 / 9789865261481
ISBN10 / 9865261480
EAN貨碼 / 9789865261481
頁數 / 384
開數 / 25K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1X14.8CM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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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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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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