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

出版日期:
2017/08/30
85
250212
查詢門市庫存

內容簡介

隨著全球化之發展,科技產業為求競爭,以挖角競爭公司員工之方式,以取得他家公司之營業秘密,使營業秘密成為我國近年來不可或缺之重要議題;離職後競業禁止雖在我國實務上實行已久,成為我國保障企業資訊與營業秘密之方式之一,因此,我國於2015年11月勞動基準法修正增訂第9條之1,明定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在保護企業營業秘密前提下,以保障勞工工作權益。本書邀集實務界法官、律師,以及研究本領域之學者專家,分別就相關主題做深入的探討,期能透過訴訟實務與兼顧法學理論,將相關實務見解與重要理論概念傳遞給讀者。

本書除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等相關議題外,復包含我國近年來備受關注之勞資議題,包含僱主與勞工試用期間解雇最後手段性之適用問題,以及勞工遭違法解雇所得請求之工資範圍,可謂內容相當豐富與具實用性,適合產業實務之企業主與員工,以及從事法律實務與研究或關心此議題的讀者,期能供各界參考與不吝指正,使本書更臻完善。
展開看更多

產品目錄

林啓瑞校長推薦序 
鄭津津教授推薦序 
自 序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美國新近案例之剖析 曾勝珍 

壹、前言 
貳、我國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的定義 
參、美國法制規範 
肆、美國新近案例 
伍、結論 

營業秘密及離職競業禁止 林洲富 

壹、前言 
貳、營業秘密保護理論 
參、營業秘密之要件 
肆、營業秘密之侵害與救濟 
伍、競業禁止之效力 
陸、結論 

營業秘密保護與競業禁止約定之效力 李傑清 

壹、問題所在 
貳、我國保護營業秘密之理論及其演變 
參、營業秘密三要件的分析 
肆、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的審查及評價 
伍、結語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爭議問題──以「合理補償」為中心 余天琦、施穎弘 

壹、前言 
貳、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之意義 
參、合理補償判斷基準之明確性 
肆、雇主因為無法負擔合理補償欲提前解除競業禁止限制之可行性 
伍、結語(代結論) 

客戶資料是否為競業禁止之範圍──兼評臺灣高等法院年度勞上字第號判決 李兆環、謝松頴 
壹、競業禁止約款概述 
貳、本案緣起與判決理由 
參、本案評析 
肆、結語 

試用期間之性質與「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適用之探討 李兆環、劉齊
 
壹、前言 
貳、試用期間之合法性與長度 
參、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 
肆、結語 

勞工遭雇主違法解僱期間所得請求給付之範圍──評臺灣高等法院年度勞上易字第號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勞訴字第號民事判決 李兆環、孫祥甯 
壹、前言 
貳、判決事實及理由 
參、判決評析 
肆、結語 

附錄一 勞動基準法 
附錄二 勞基法施行細則(節錄) 
附錄三 營業秘密法 
附錄四 員工保密契約書 範例一 
附錄五 員工保密契約書 範例二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李兆環律師/主編

林洲富

現職: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行政訴訟專業法官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曾勝珍

現職: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

司法院法官學院講座

教育部跨部會智慧財產權諮詢小組委員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博士後研究員



李傑清

現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學歷: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



余天琦

現職: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學歷:

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法學碩士 (1997)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1988)



施穎弘

現職:

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

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碩士



李兆環

現職:

得聲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兼勞動法及社會法研究中心主任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董事

學歷: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謝松頴

現職:

得聲法律事務所法務兼所長特助

台灣法學基金會勞動法及社會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學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碩士班



孫祥甯

現職:

得聲法律事務所律師

台灣法學基金會勞動法及社會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士



劉齊

現職:

得聲法律事務所律師

台灣法學基金會勞動法及社會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學歷: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法律碩士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500625009
ISBN13 / 9789862957127
ISBN10 / 9862957123
EAN貨碼 / 9789862957127
頁數 / 200
開數 / 18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1.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2.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1.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2.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3.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4.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5.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6.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付款/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