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書可供稅捐實務工作者,快速查詢解釋函令並瞭解該解釋函令的目的及作用。
內容簡介
作者歸納實務見解及學理論述後,對於稅捐稽徵法以系統性方式加以說明,逐一就該部法律的條文加以解釋,特別是相關的解釋函令說明及運用。本書可供稅捐實務工作者,快速查詢解釋函令並瞭解該解釋函令的目的及作用。
產品目錄
序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稅捐稽徵法意義、體例與性質/4
第一項 意 義/4
第二項 體 例/4
第三項 性 質/5
第二節 稅捐稽徵法之適用/8
第一項 優先適用/8
第二項 適用範圍/12
第三節 解釋函令之適用/13
第一項 解釋函令性質/13
第二項 作成解釋函令之適用/14
第三項 解釋函令與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之適用/15
第四節 國際間互惠免稅/17
第一項 對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17
第二項 商訂互惠免稅之簡易程序/18
第五節 國際間稅務資訊交換及其他稅務協助/20
第六節 稅捐之優先受償權/24
第一項 緒 論/24
第二項 稅捐優先受償權/25
第七節 納稅義務人受破產宣告時稅捐/33
第一項 破產程序/33
第二項 破產時稅捐之稽徵程序/34
第三項 破產中稅捐之受償/37
第八節 公司重整時稅捐之清償/39
第一項 重整程序/39
第二項 重整時稅捐之稽徵程序/41
第三項 重整中稅捐之受償/45
第九節 納稅義務人應為行為之時間/46
第十節 繳納稅捐時間之延長/46
第十一節 憑證之保存/47
第一項 憑證種類/47
第二項 保存期限/48
第十二節 稅捐擔保/49
第一項 相當擔保之規定/49
第二項 擔保品種類/51
第三項 擔保價值計算/56
第十三節 電子方式處理/59
第一項 立法目的/59
第二項 電子稅務實施辦法/59
第二章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第一節 納稅者權利設專法保護/62
第二節 刪除第1章之1提案說明/62
第三章 共有財產之納稅義務人及其繳納義務人
第一節 共有財產之納稅義務人/67
第一項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概念/67
第二項 共有財產之納稅義務負擔/68
第二節 其他繳納義務人/70
第一項 團體解散清算時稅捐之繳納/70
第二項 納稅義務人死亡時稅捐之繳納/84
第三項 營利事業合併時稅捐之繳納/94
第三節 實質課稅原則/96
第一項 實質課稅合憲性/97
第二項 實質課稅原則之內涵/99
第三項 實質課稅之界限/100
第四章 稽 徵
第一節 填發繳納通知文書/108
第一項 繳納通知文書/108
第二項 繳納期限/108
第三項 稅捐稽徵實務見解/109
第二節 送 達/110
第一項 送達概念/110
第二項 送達規定/110
第三項 合法送達要件/111
第四項 稅捐稽徵實務見解/118
第三節 徵 收/129
第一項 滯納金/129
第二項 核課期間/146
第三項 徵收期間/161
第四項 執行期間/175
第五項 稅捐保全/180
第六項 提前開徵/251
第七項 免徵及免予移送執行/256
第四節 緩 繳/259
第一項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259
第二項 延期或分期後未如期繳納/264
第五節 退 稅/267
第一項 緒 論/268
第二項 錯誤溢繳退稅/268
第三項 行政救濟後退稅/279
第四項 退稅對象/282
第五項 其他稅捐實務見解/285
第六項 退稅抵欠/289
第六節 租稅調查與搜查權/294
第一項 租稅協力義務及推計課稅/295
第二項 課稅資料調查/301
第三項 租稅搜索扣押權/321
第四項 課稅資料保密/325
第五章 查對更正與行政救濟
第一節 查對更正/398
第二節 稅捐行政救濟/401
第一項 緒 論/402
第二項 復 查/410
第三項 訴願及行政訴訟/426
第四項 國外輸入貨物之徵收及行政救濟/445
第六章 稅捐執行
第一節 稅捐執行之概念/449
第二節 移送執行/451
第一項 稅捐執行名義/451
第二項 移送執行程序/453
第三項 暫緩移送執行/457
第三節 執行撤回或停止/458
第七章 稅捐罰
第一節 緒 論/465
第一項 稅捐罰意義及種類/465
第二項 罪刑法定主義與處罰法定主義/466
第三項 從新從輕原則/471
第二節 稅捐刑罰/481
第一項 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稅捐刑罰/481
第二項 其他稅捐刑罰/503
第三節 稅捐秩序罰/505
第一項 處罰成立/505
第二項 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稅捐秩序罰/515
第四節 減輕或免予處罰/533
第一項 自動補報繳漏稅款免罰/533
第二項 情節輕微減免處罰鍰/548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節 稅捐規定之準用/555
第二節 納稅義務人規定之準用/559
第三節 修正規定之適用/560
第一項 徵收期間修正規定/560
第二項 罰鍰裁處及移送執行修正規定/562
第四節 施行細則訂定/570
第五節 本法施行日/572
第六節 其 他/573
第一項 檢舉案件/573
第二項 承受無法拍定之不動產/58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稅捐稽徵法意義、體例與性質/4
第一項 意 義/4
第二項 體 例/4
第三項 性 質/5
第二節 稅捐稽徵法之適用/8
第一項 優先適用/8
第二項 適用範圍/12
第三節 解釋函令之適用/13
第一項 解釋函令性質/13
第二項 作成解釋函令之適用/14
第三項 解釋函令與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之適用/15
第四節 國際間互惠免稅/17
第一項 對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17
第二項 商訂互惠免稅之簡易程序/18
第五節 國際間稅務資訊交換及其他稅務協助/20
第六節 稅捐之優先受償權/24
第一項 緒 論/24
第二項 稅捐優先受償權/25
第七節 納稅義務人受破產宣告時稅捐/33
第一項 破產程序/33
第二項 破產時稅捐之稽徵程序/34
第三項 破產中稅捐之受償/37
第八節 公司重整時稅捐之清償/39
第一項 重整程序/39
第二項 重整時稅捐之稽徵程序/41
第三項 重整中稅捐之受償/45
第九節 納稅義務人應為行為之時間/46
第十節 繳納稅捐時間之延長/46
第十一節 憑證之保存/47
第一項 憑證種類/47
第二項 保存期限/48
第十二節 稅捐擔保/49
第一項 相當擔保之規定/49
第二項 擔保品種類/51
第三項 擔保價值計算/56
第十三節 電子方式處理/59
第一項 立法目的/59
第二項 電子稅務實施辦法/59
第二章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第一節 納稅者權利設專法保護/62
第二節 刪除第1章之1提案說明/62
第三章 共有財產之納稅義務人及其繳納義務人
第一節 共有財產之納稅義務人/67
第一項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概念/67
第二項 共有財產之納稅義務負擔/68
第二節 其他繳納義務人/70
第一項 團體解散清算時稅捐之繳納/70
第二項 納稅義務人死亡時稅捐之繳納/84
第三項 營利事業合併時稅捐之繳納/94
第三節 實質課稅原則/96
第一項 實質課稅合憲性/97
第二項 實質課稅原則之內涵/99
第三項 實質課稅之界限/100
第四章 稽 徵
第一節 填發繳納通知文書/108
第一項 繳納通知文書/108
第二項 繳納期限/108
第三項 稅捐稽徵實務見解/109
第二節 送 達/110
第一項 送達概念/110
第二項 送達規定/110
第三項 合法送達要件/111
第四項 稅捐稽徵實務見解/118
第三節 徵 收/129
第一項 滯納金/129
第二項 核課期間/146
第三項 徵收期間/161
第四項 執行期間/175
第五項 稅捐保全/180
第六項 提前開徵/251
第七項 免徵及免予移送執行/256
第四節 緩 繳/259
第一項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259
第二項 延期或分期後未如期繳納/264
第五節 退 稅/267
第一項 緒 論/268
第二項 錯誤溢繳退稅/268
第三項 行政救濟後退稅/279
第四項 退稅對象/282
第五項 其他稅捐實務見解/285
第六項 退稅抵欠/289
第六節 租稅調查與搜查權/294
第一項 租稅協力義務及推計課稅/295
第二項 課稅資料調查/301
第三項 租稅搜索扣押權/321
第四項 課稅資料保密/325
第五章 查對更正與行政救濟
第一節 查對更正/398
第二節 稅捐行政救濟/401
第一項 緒 論/402
第二項 復 查/410
第三項 訴願及行政訴訟/426
第四項 國外輸入貨物之徵收及行政救濟/445
第六章 稅捐執行
第一節 稅捐執行之概念/449
第二節 移送執行/451
第一項 稅捐執行名義/451
第二項 移送執行程序/453
第三項 暫緩移送執行/457
第三節 執行撤回或停止/458
第七章 稅捐罰
第一節 緒 論/465
第一項 稅捐罰意義及種類/465
第二項 罪刑法定主義與處罰法定主義/466
第三項 從新從輕原則/471
第二節 稅捐刑罰/481
第一項 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稅捐刑罰/481
第二項 其他稅捐刑罰/503
第三節 稅捐秩序罰/505
第一項 處罰成立/505
第二項 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稅捐秩序罰/515
第四節 減輕或免予處罰/533
第一項 自動補報繳漏稅款免罰/533
第二項 情節輕微減免處罰鍰/548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節 稅捐規定之準用/555
第二節 納稅義務人規定之準用/559
第三節 修正規定之適用/560
第一項 徵收期間修正規定/560
第二項 罰鍰裁處及移送執行修正規定/562
第四節 施行細則訂定/570
第五節 本法施行日/572
第六節 其 他/573
第一項 檢舉案件/573
第二項 承受無法拍定之不動產/580
作者介紹
林榮華
現 職
圼東財稅智財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學 歷
臺北工專材料及資源科畢業
政治大學法律學士
政治大學法律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與會計碩士學程
臺北科技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碩士班
經 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稅務員
財政部賦稅署借調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會法制科員
執業律師
財政部頒優秀稅務人員表揚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國際租稅班結訓
財政部派出席亞洲稅務行政及研究組織(SGATAR)年會之我國代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稽徵業務講師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稽徵業務講師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聘講座講師
台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特聘講座講師
台南醫師公會講座講師
現 職
圼東財稅智財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學 歷
臺北工專材料及資源科畢業
政治大學法律學士
政治大學法律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與會計碩士學程
臺北科技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碩士班
經 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稅務員
財政部賦稅署借調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會法制科員
執業律師
財政部頒優秀稅務人員表揚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國際租稅班結訓
財政部派出席亞洲稅務行政及研究組織(SGATAR)年會之我國代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稽徵業務講師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稽徵業務講師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聘講座講師
台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特聘講座講師
台南醫師公會講座講師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858948003
ISBN13 / 9789575112783
ISBN10 / 9575112784
EAN貨碼 / 9789575112783
頁數 / 600
開數 / 20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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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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