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程序法是我國公法之基礎法律。三十餘位傑出公法碩彥,將本法施行二十餘載之理論研究與實務成果,整理彙纂成逐條釋義一書,粲然大備,條理分明。本書乃公共行政、公法學術與司法實務,必備之基本用書,也是學生提升公法學養之指引參考。
內容簡介
行政程序法是我國公法之基礎法律。三十餘位傑出公法碩彥,將本法施行二十餘載之理論研究與實務成果,整理彙纂成逐條釋義一書,粲然大備,條理分明。本書乃公共行政、公法學術與司法實務,必備之基本用書,也是學生提升公法學養之指引參考。
產品目錄
序 言/翁岳生
序 言/城仲模
序 言/董保城
主編與副主編簡介
作者簡介
編纂人員簡介
縮語表
第二章 行政處分
第二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102條 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1
壹、前 言/1
貳、陳述意見之憲法原理/1
參、適用陳述意見規定之行政行為/5
肆、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13
伍、陳述意見之例外/18
陸、陳述意見之相關規定/21
柒、違反陳述意見規定/23
捌、個別行政領域之陳述意見要求/26
第103條 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31
壹、前 言/32
貳、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除外情形/32
參、陳述意見除外之判斷/41
肆、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之競合/44
第104條 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通知與公告/46
壹、前 言/46
貳、通知陳述意見之方式/46
參、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事項/48
肆、未依本條規定通知之效果/51
伍、瑕疵之補正/54
第105條 相對人提出陳述書與不提出陳述書之效果/57
壹、前 言/57
貳、陳述意見之內容/57
參、陳述意見之主體/58
肆、陳述意見內容之斟酌/60
伍、未陳述意見之效果/60
陸、接受陳述意見之機關/61
第106條 以言詞陳述代替陳述書/62
壹、言詞陳述意見之容許/62
貳、言詞陳述意見之方式/62
參、陳述意見之內容/63
肆、言詞陳述紀錄之異議與更正/63
伍、未依本條規定進行言詞陳述意見之效果/63
第107條 舉行聽證/64
壹、條文旨趣/65
貳、聽證的法律意涵/66
參、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67
肆、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70
伍、無瑕疵裁量請求權與合憲性解釋/70
第108條 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72
壹、條文旨趣/72
貳、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斟酌義務與要式規定/73
參、聽證紀錄與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說理義務/76
肆、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通知或送達?/78
伍、行政處分之理由記明與個資保護?/79
第109條 不服經聽證作成處分之救濟/80
壹、條文旨趣/80
貳、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80
參、不服行政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80
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81
伍、其他之法律特別規定/84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110條 行政處分之效力/86
壹、概 述/86
貳、行政處分發生效力/87
參、條文解析/97
第111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108
壹、概 述/108
貳、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110
第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無效之效力/114
第113條 無效處分之確認/116
第114條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118
壹、概 述/118
貳、補正之機關/120
參、補正之事由/120
肆、補正之時間限制/124
第115條 違反土地管轄之效果/125
第116條 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127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129
壹、行政處分廢棄概論/130
貳、本條規定/135
第118條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效力/171
壹、本條規定之規範意旨與結構/171
貳、本條規定對於撤銷違法非授益行政處分之適用/173
參、本條規定對於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適用/173
肆、另定失效日期/174
伍、關於公務人員溢領俸給等金錢給付之情形/176
第119條 信賴不值得保護/177
壹、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僅以本條規定為限?/177
貳、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178
參、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181
肆、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185
第120條 撤銷行政處分之信賴補償/188
壹、補償請求權/188
貳、補償之類型及範圍/192
參、關於補償之權利救濟途徑/193
第121條 撤銷處分之除斥期間與信賴補償時效/195
壹、撤銷權之時間限制/195
貳、補償請求權之時間限制/211
第122條 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213
壹、行政處分廢止概論/213
貳、本條規定/217
第123條 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224
壹、本條規定之立法及規範意旨/224
貳、本條規定之規範內容/226
參、個別廢止事由之規範內容/228
第124條 廢止處分之除斥期間/253
壹、本條規定之立法/253
貳、廢止原因之意義/254
參、本條規定之問題/254
第125條 行政處分廢止之效力/257
壹、本條規定之立法/257
貳、以廢止時或經指定較後之日期發生廢止效力/260
參、溯及既往為廢止/261
第126條 廢止處分之信賴補償/263
壹、補償請求權/263
貳、補償範圍、權利救濟途徑,以及時效規定之準用/264
參、補償並非廢止之合法性要件/265
第127條 受益人不當得利之返還/266
壹、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機制之概述/266
貳、本條第1項規定之公法上不當得利/269
參、返還之標的及範圍/281
肆、請求返還之方式/288
伍、行政執行/292
第128條 程序再開/294
壹、前 言/296
貳、程序再開制度/298
第129條 對申請程序再開之處置/311
第130條 證書或物品之繳還/313
壹、前 言/313
貳、證書與物品之命返還/314
參、請求再予發還證書或物品/317
第131條 請求權時效與時效中斷/319
壹、條文制定始末/321
貳、行政處分中斷時效制度/322
參、現行制度之檢討/328
肆、回顧與展望/330
第132條 時效不中斷/331
第133條 時效之重新起算/333
第134條 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334
第三章 行政契約
第135條 行政契約之容許性/336
壹、就行政契約之體系/336
貳、行政契約之概念與種類/340
參、行政契約與法律保留/341
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分/343
伍、行政機關與當事人有無選用契約方式之自由?/351
陸、行政契約與行政協議之區別/354
柒、行政契約之適用領域與案型/355
捌、展 望/358
第136條 締結和解契約之要件/360
壹、和解契約之標的/361
貳、生效要件/362
參、行政機關就簽署和解契約,享有裁量權,得妥為記錄有關的衡量理由/365
肆、違反之法律效果/365
伍、適用案型/366
第137條 締結雙務契約之要件/376
壹、德國法之觀察/377
貳、我國法之省思/387
第138條 締約前之公告給予表示意見/395
壹、學說討論/396
貳、實務判決/399
參、小 結/402
第139條 締結契約之方式/404
壹、學說討論/404
貳、實務見解/407
第140條 締約涉及第三人或其他機關之生效要件/409
壹、學說討論/409
貳、判決見解/412
參、法國法/416
第141條 行政契約無效之一般原因/418
壹、概 說/418
貳、適用對象/422
參、無效事由/422
第142條 行政契約無效之特殊原因/430
壹、概 說/430
貳、適用對象/430
參、無效事由/431
第143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434
壹、概 說/434
貳、適用對象/435
參、一部無效與全部無效/435
肆、契約無效性之避免/436
伍、契約無效之法律後果/437
第144條 行政機關之指導或協助/440
第145條 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之損失補償/442
壹、現行法與法國法之差異/446
貳、學說見解/448
第146條 行政機關調整或終止契約及補償規定/450
第147條 情事變更之調整或終止契約及補償規定/455
壹、立法溯源之釐清/458
貳、意 涵/460
第148條 行政契約之自願接受執行/463
壹、概 說/463
貳、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要件/469
參、執行程序與執行機關/472
肆、權利救濟/474
第149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475
壹、概 說/475
貳、規範體系/476
參、「民法相關之規定」範圍/480
肆、民法個別規定之準用問題/483
第四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第150條 法規命令之定義與授權依據/488
壹、法規命令制度機能/489
貳、法規命令之要件/490
第151條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之適用範圍/509
第152條 人民之提議訂定法規命令/512
壹、人民或團體有無請求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512
貳、法規命令制定請求權之成立/514
第153條 對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之處理/518
壹、非主管事項之移送/518
貳、有權管轄事項之處理/519
第154條 預告程序/520
壹、公告之內容與性質/521
貳、適用範圍/523
參、程序豁免/524
肆、違反之效果/525
第155條 得舉行聽證/527
壹、制度功能/527
貳、適用範圍/529
參、適用時機/530
第156條 舉行聽證之公告/532
第157條 法規命令之發布/533
壹、立法理由/533
貳、要件與爭議問題分析/534
第158條 法規命令之無效/536
壹、立法理由/536
貳、要件與爭議問題分析/537
第159條 行政規則之定義/540
壹、概 說/540
貳、行政規則之意義/551
參、行政規則之種類/552
肆、行政規則之合法性審查/568
第160條 行政規則之下達與發布/570
壹、概 說/570
貳、下達及發布/570
參、行政規則未登載於政府公報之效力/572
第161條 行政規則之拘束力/575
壹、概 說/575
貳、行政規則之拘束力/575
參、行政規則之變更/580
第162條 行政規則之廢止/583
壹、概 說/583
貳、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583
參、行政規則之廢止程序/584
肆、行政規則廢止後之失效日/584
第五章 行政計畫
第163條 行政計畫之定義/585
壹、行政計畫的概念與行政計畫法制的重要性/585
貳、計畫類型學的嘗試/586
參、行政計畫的特性與作為目標綱領之計畫規範(Planungsnormen)/589
肆、我國司法裁判實務主要處理地域性之總體計畫的問題/591
第164條 確定計畫之裁決程序及效果/594
壹、現行法制的問題與修法應考量的重點/597
貳、計畫確定程序之適用對象與應確定之內容/598
參、確定計畫裁決的法律效果/599
肆、計畫確定程序與國土計畫法制的關係/600
伍、計畫確定程序與其他專業法律的關係/601
陸、確定計畫裁決之實體法上要求/602
柒、我國重大公共設施之計畫辦理程序與德國法制的比較、對「行政計畫」之修法建議/605
捌、司法裁判實務顯示之不同計畫的關係/607
第六章 行政指導
第165條 行政指導之定義/609
壹、行政指導概念之法制化/609
貳、行政程序法上「行政指導」之定義與構成要件/612
參、行政指導之功能性分類/616
第166條 行政指導之原則/619
壹、行政指導之實體規範/619
貳、所謂不利處置/620
參、行政指導之合法統制/622
第167條 行政指導之方式/626
壹、行政指導之程序規範/627
貳、建立行政指導基準之必要性/628
參、行政指導之救濟問題/629
肆、行政指導的今後課題/633
第七章 陳 情
第168條 陳情之定義/635
壹、行政陳情之概念定義/635
貳、行政陳情之動機或目的/636
參、行政陳情之法律性質/637
第169條 陳情之方式/639
壹、書面或言詞為之/639
貳、書面應包括電子文件/640
第170條 處理陳情之原則/642
壹、陳情處理作業規定/642
貳、陳情保密義務/642
第171條 對人民陳情之處理/643
壹、行政陳情之受理/643
貳、行政陳情之處理與採取措施/643
第172條 無權處理之告知或移送/654
壹、受理相關告知/654
貳、爭訟救濟之告知/654
第173條 陳情得不予處理之情形/656
壹、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656
貳、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658
參、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658
第八章 附 則
第174條 不服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659
壹、立法目的/659
貳、本條立法目的之正當性/659
參、本條適用之對象/660
肆、本條但書規定之例外/664
伍、程序決定應否優先於實體決定救濟之分析/665
陸、程序決定之救濟期間排除訴願法第14條與行政訴訟法第106條之期間規定?/665
柒、本條規定之妥當性──與本法第114條規定對照後之矛盾性/666
捌、不得聲明不服之程序性決定或處置/667
玖、與本條無關之程序決定或措施/667
第174條之1 職權命令之定期失效/668
壹、立法目的/669
貳、本條之規範基準時與規範對象/669
參、本法施行後之規範基準/670
肆、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之分野/670
伍、立法院之自我要求與對行政機關之要求/671
陸、權力分立國家與協力國家/671
柒、落日條款效果與時過境遷/671
捌、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為職權命令留下一線生機?/672
第175條 本法生效日/674
◎概 說/675
序 言/城仲模
序 言/董保城
主編與副主編簡介
作者簡介
編纂人員簡介
縮語表
第二章 行政處分
第二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102條 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1
壹、前 言/1
貳、陳述意見之憲法原理/1
參、適用陳述意見規定之行政行為/5
肆、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13
伍、陳述意見之例外/18
陸、陳述意見之相關規定/21
柒、違反陳述意見規定/23
捌、個別行政領域之陳述意見要求/26
第103條 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31
壹、前 言/32
貳、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除外情形/32
參、陳述意見除外之判斷/41
肆、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之競合/44
第104條 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通知與公告/46
壹、前 言/46
貳、通知陳述意見之方式/46
參、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事項/48
肆、未依本條規定通知之效果/51
伍、瑕疵之補正/54
第105條 相對人提出陳述書與不提出陳述書之效果/57
壹、前 言/57
貳、陳述意見之內容/57
參、陳述意見之主體/58
肆、陳述意見內容之斟酌/60
伍、未陳述意見之效果/60
陸、接受陳述意見之機關/61
第106條 以言詞陳述代替陳述書/62
壹、言詞陳述意見之容許/62
貳、言詞陳述意見之方式/62
參、陳述意見之內容/63
肆、言詞陳述紀錄之異議與更正/63
伍、未依本條規定進行言詞陳述意見之效果/63
第107條 舉行聽證/64
壹、條文旨趣/65
貳、聽證的法律意涵/66
參、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67
肆、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70
伍、無瑕疵裁量請求權與合憲性解釋/70
第108條 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72
壹、條文旨趣/72
貳、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斟酌義務與要式規定/73
參、聽證紀錄與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說理義務/76
肆、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通知或送達?/78
伍、行政處分之理由記明與個資保護?/79
第109條 不服經聽證作成處分之救濟/80
壹、條文旨趣/80
貳、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80
參、不服行政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80
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81
伍、其他之法律特別規定/84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110條 行政處分之效力/86
壹、概 述/86
貳、行政處分發生效力/87
參、條文解析/97
第111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108
壹、概 述/108
貳、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110
第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無效之效力/114
第113條 無效處分之確認/116
第114條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118
壹、概 述/118
貳、補正之機關/120
參、補正之事由/120
肆、補正之時間限制/124
第115條 違反土地管轄之效果/125
第116條 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127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129
壹、行政處分廢棄概論/130
貳、本條規定/135
第118條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效力/171
壹、本條規定之規範意旨與結構/171
貳、本條規定對於撤銷違法非授益行政處分之適用/173
參、本條規定對於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適用/173
肆、另定失效日期/174
伍、關於公務人員溢領俸給等金錢給付之情形/176
第119條 信賴不值得保護/177
壹、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僅以本條規定為限?/177
貳、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178
參、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181
肆、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185
第120條 撤銷行政處分之信賴補償/188
壹、補償請求權/188
貳、補償之類型及範圍/192
參、關於補償之權利救濟途徑/193
第121條 撤銷處分之除斥期間與信賴補償時效/195
壹、撤銷權之時間限制/195
貳、補償請求權之時間限制/211
第122條 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213
壹、行政處分廢止概論/213
貳、本條規定/217
第123條 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224
壹、本條規定之立法及規範意旨/224
貳、本條規定之規範內容/226
參、個別廢止事由之規範內容/228
第124條 廢止處分之除斥期間/253
壹、本條規定之立法/253
貳、廢止原因之意義/254
參、本條規定之問題/254
第125條 行政處分廢止之效力/257
壹、本條規定之立法/257
貳、以廢止時或經指定較後之日期發生廢止效力/260
參、溯及既往為廢止/261
第126條 廢止處分之信賴補償/263
壹、補償請求權/263
貳、補償範圍、權利救濟途徑,以及時效規定之準用/264
參、補償並非廢止之合法性要件/265
第127條 受益人不當得利之返還/266
壹、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機制之概述/266
貳、本條第1項規定之公法上不當得利/269
參、返還之標的及範圍/281
肆、請求返還之方式/288
伍、行政執行/292
第128條 程序再開/294
壹、前 言/296
貳、程序再開制度/298
第129條 對申請程序再開之處置/311
第130條 證書或物品之繳還/313
壹、前 言/313
貳、證書與物品之命返還/314
參、請求再予發還證書或物品/317
第131條 請求權時效與時效中斷/319
壹、條文制定始末/321
貳、行政處分中斷時效制度/322
參、現行制度之檢討/328
肆、回顧與展望/330
第132條 時效不中斷/331
第133條 時效之重新起算/333
第134條 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334
第三章 行政契約
第135條 行政契約之容許性/336
壹、就行政契約之體系/336
貳、行政契約之概念與種類/340
參、行政契約與法律保留/341
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分/343
伍、行政機關與當事人有無選用契約方式之自由?/351
陸、行政契約與行政協議之區別/354
柒、行政契約之適用領域與案型/355
捌、展 望/358
第136條 締結和解契約之要件/360
壹、和解契約之標的/361
貳、生效要件/362
參、行政機關就簽署和解契約,享有裁量權,得妥為記錄有關的衡量理由/365
肆、違反之法律效果/365
伍、適用案型/366
第137條 締結雙務契約之要件/376
壹、德國法之觀察/377
貳、我國法之省思/387
第138條 締約前之公告給予表示意見/395
壹、學說討論/396
貳、實務判決/399
參、小 結/402
第139條 締結契約之方式/404
壹、學說討論/404
貳、實務見解/407
第140條 締約涉及第三人或其他機關之生效要件/409
壹、學說討論/409
貳、判決見解/412
參、法國法/416
第141條 行政契約無效之一般原因/418
壹、概 說/418
貳、適用對象/422
參、無效事由/422
第142條 行政契約無效之特殊原因/430
壹、概 說/430
貳、適用對象/430
參、無效事由/431
第143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434
壹、概 說/434
貳、適用對象/435
參、一部無效與全部無效/435
肆、契約無效性之避免/436
伍、契約無效之法律後果/437
第144條 行政機關之指導或協助/440
第145條 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之損失補償/442
壹、現行法與法國法之差異/446
貳、學說見解/448
第146條 行政機關調整或終止契約及補償規定/450
第147條 情事變更之調整或終止契約及補償規定/455
壹、立法溯源之釐清/458
貳、意 涵/460
第148條 行政契約之自願接受執行/463
壹、概 說/463
貳、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要件/469
參、執行程序與執行機關/472
肆、權利救濟/474
第149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475
壹、概 說/475
貳、規範體系/476
參、「民法相關之規定」範圍/480
肆、民法個別規定之準用問題/483
第四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第150條 法規命令之定義與授權依據/488
壹、法規命令制度機能/489
貳、法規命令之要件/490
第151條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之適用範圍/509
第152條 人民之提議訂定法規命令/512
壹、人民或團體有無請求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512
貳、法規命令制定請求權之成立/514
第153條 對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之處理/518
壹、非主管事項之移送/518
貳、有權管轄事項之處理/519
第154條 預告程序/520
壹、公告之內容與性質/521
貳、適用範圍/523
參、程序豁免/524
肆、違反之效果/525
第155條 得舉行聽證/527
壹、制度功能/527
貳、適用範圍/529
參、適用時機/530
第156條 舉行聽證之公告/532
第157條 法規命令之發布/533
壹、立法理由/533
貳、要件與爭議問題分析/534
第158條 法規命令之無效/536
壹、立法理由/536
貳、要件與爭議問題分析/537
第159條 行政規則之定義/540
壹、概 說/540
貳、行政規則之意義/551
參、行政規則之種類/552
肆、行政規則之合法性審查/568
第160條 行政規則之下達與發布/570
壹、概 說/570
貳、下達及發布/570
參、行政規則未登載於政府公報之效力/572
第161條 行政規則之拘束力/575
壹、概 說/575
貳、行政規則之拘束力/575
參、行政規則之變更/580
第162條 行政規則之廢止/583
壹、概 說/583
貳、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583
參、行政規則之廢止程序/584
肆、行政規則廢止後之失效日/584
第五章 行政計畫
第163條 行政計畫之定義/585
壹、行政計畫的概念與行政計畫法制的重要性/585
貳、計畫類型學的嘗試/586
參、行政計畫的特性與作為目標綱領之計畫規範(Planungsnormen)/589
肆、我國司法裁判實務主要處理地域性之總體計畫的問題/591
第164條 確定計畫之裁決程序及效果/594
壹、現行法制的問題與修法應考量的重點/597
貳、計畫確定程序之適用對象與應確定之內容/598
參、確定計畫裁決的法律效果/599
肆、計畫確定程序與國土計畫法制的關係/600
伍、計畫確定程序與其他專業法律的關係/601
陸、確定計畫裁決之實體法上要求/602
柒、我國重大公共設施之計畫辦理程序與德國法制的比較、對「行政計畫」之修法建議/605
捌、司法裁判實務顯示之不同計畫的關係/607
第六章 行政指導
第165條 行政指導之定義/609
壹、行政指導概念之法制化/609
貳、行政程序法上「行政指導」之定義與構成要件/612
參、行政指導之功能性分類/616
第166條 行政指導之原則/619
壹、行政指導之實體規範/619
貳、所謂不利處置/620
參、行政指導之合法統制/622
第167條 行政指導之方式/626
壹、行政指導之程序規範/627
貳、建立行政指導基準之必要性/628
參、行政指導之救濟問題/629
肆、行政指導的今後課題/633
第七章 陳 情
第168條 陳情之定義/635
壹、行政陳情之概念定義/635
貳、行政陳情之動機或目的/636
參、行政陳情之法律性質/637
第169條 陳情之方式/639
壹、書面或言詞為之/639
貳、書面應包括電子文件/640
第170條 處理陳情之原則/642
壹、陳情處理作業規定/642
貳、陳情保密義務/642
第171條 對人民陳情之處理/643
壹、行政陳情之受理/643
貳、行政陳情之處理與採取措施/643
第172條 無權處理之告知或移送/654
壹、受理相關告知/654
貳、爭訟救濟之告知/654
第173條 陳情得不予處理之情形/656
壹、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656
貳、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658
參、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658
第八章 附 則
第174條 不服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659
壹、立法目的/659
貳、本條立法目的之正當性/659
參、本條適用之對象/660
肆、本條但書規定之例外/664
伍、程序決定應否優先於實體決定救濟之分析/665
陸、程序決定之救濟期間排除訴願法第14條與行政訴訟法第106條之期間規定?/665
柒、本條規定之妥當性──與本法第114條規定對照後之矛盾性/666
捌、不得聲明不服之程序性決定或處置/667
玖、與本條無關之程序決定或措施/667
第174條之1 職權命令之定期失效/668
壹、立法目的/669
貳、本條之規範基準時與規範對象/669
參、本法施行後之規範基準/670
肆、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之分野/670
伍、立法院之自我要求與對行政機關之要求/671
陸、權力分立國家與協力國家/671
柒、落日條款效果與時過境遷/671
捌、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為職權命令留下一線生機?/672
第175條 本法生效日/674
◎概 說/675
作者介紹
翁岳生.董保城 主編
主編與副主編
翁岳生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院長
董保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副校長
陳春生.林錫堯.陳清秀.李建良.陳淑芳 副主編
陳春生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大法官
林錫堯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大法官
陳清秀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李建良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陳淑芳 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主編與副主編
翁岳生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院長
董保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副校長
陳春生.林錫堯.陳清秀.李建良.陳淑芳 副主編
陳春生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大法官
林錫堯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大法官
陳清秀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李建良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陳淑芳 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2369888000
ISBN13 / 9789575119362
ISBN10 / 9575119363
EAN貨碼 / 9789575119362
頁數 / 720
開數 / 20K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3X17X3.3CM
級別 / N: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付款/配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