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書之編排係以逐條方式為之,先陳明條文之內容,並就法條之文義為解釋,再就該法條之機關函釋或法院判決,整理出問題之核心,形成案例,復就函釋或判決內容為說明,並予以評析。最後,再臚列出函釋或判決內容涉及其他領域之相關條文內容,以利對照。惟對於未有函釋之條文,則僅以法條之解釋為之。
內容簡介
信託,乃是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之制度。信託制度在運作上極富彈性,且深具社會功能,其運用於家庭方面,可保儲財產與照顧遺屬;其運用於社會方面,則可藉公益信託的設立,致力於慈善、學術、科技、宗教等目的之公益事業。除此之外,在商業上也發展出藉由信託制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例如禮券信託、生前契約信託及預售屋之履約保證信託等。
本書之編排係以逐條方式為之,先陳明條文之內容,並就法條之文義為解釋,再就該法條之機關函釋或法院判決,整理出問題之核心,形成案例,復就函釋或判決內容為說明,並予以評析。最後,再臚列出函釋或判決內容涉及其他領域之相關條文內容,以利對照。惟對於未有函釋之條文,則僅以法條之解釋為之。本書希望透過這樣方式的安排,能讓學習者與實務運作者瞭解信託實務所生之爭議內容,及主管機關與法院對該爭議之見解,期有利於未來信託制度之運作與信託商品之開發。
本書之編排係以逐條方式為之,先陳明條文之內容,並就法條之文義為解釋,再就該法條之機關函釋或法院判決,整理出問題之核心,形成案例,復就函釋或判決內容為說明,並予以評析。最後,再臚列出函釋或判決內容涉及其他領域之相關條文內容,以利對照。惟對於未有函釋之條文,則僅以法條之解釋為之。本書希望透過這樣方式的安排,能讓學習者與實務運作者瞭解信託實務所生之爭議內容,及主管機關與法院對該爭議之見解,期有利於未來信託制度之運作與信託商品之開發。
產品目錄
再版序/潘秀菊
第一章 總 則(第1~8條)
第一條 信託之定義/1
第二條 信託之方式/37
第三條 委託人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58
第四條 信託登記之效力/70
第五條 信託行為無效之情形/80
第六條 撤銷詐害債權之信託行為/91
第七條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99
第八條 信託關係之效力/100
第二章 信託財產(第9~16條)
第九條 信託財產範圍/105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非繼承性/113
第十一條 破產財團的排除/117
第十二條 強制執行之禁止/117
第十三條 抵銷之限制/144
第十四條 混同之例外/145
第十五條 管理方法之變更/148
第十六條 聲請法院變更管理方法/149
第三章 受益人(第17~20條)
第十七條 信託利益/151
第十八條 受益人之撤銷權/162
第十九條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169
第二十條 受益權之讓與/169
第四章 受託人(第21~51條)
第二十一條 受託人之限制/174
第二十二條 受託人之注意義務/181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旨時之處理/207
第二十四條 分別管理及違反時之損害賠償/215
第二十五條 自己處理原則/218
第二十六條 受託人責任/223
第二十七條 違反自己處理原則之效果/223
第二十八條 多數受託人/229
第二十九條 多數受託人之連帶責任/232
第三十條 受託人責任之限制/234
第三十一條 帳冊與信託財產目錄/237
第三十二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之閱覽等權利/238
第三十三條 承繼占有之瑕疵/238
第三十四條 受託人不得享有信託利益/239
第三十五條 轉為自有財產之限制及效果/241
第三十六條 受託人之辭任及解任/251
第三十七條 受託人得發行有價證券/256
第三十八條 受託人之報酬/257
第三十九條 稅費之優先性/259
第四十條 信託財產不足清償稅費時之處理/260
第四十一條 拒絕交付信託財產/261
第四十二條 受託人所受損害之補償/262
第四十三條 準用規定/262
第四十四條 前五條權利之補充性/264
第四十五條 受託人任務之終了/265
第四十六條 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265
第四十七條 受託人變更時信託財產之移轉/266
第四十八條 受託人變更時新受託人承受債務/268
第四十九條 受託人變更時對強制執行之影響/269
第五十條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之移交義務/272
第五十一條 原受託人之留置權/272
第五章 信託監察人(第52~59條)
第五十二條 聲請法院選任信託監察人/279
第五十三條 信託監察人之限制/284
第五十四條 信託監察人之注意義務/286
第五十五條 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之方法/286
第五十六條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請求權/286
第五十七條 信託監察人之辭任/287
第五十八條 信託監察人之解任/288
第五十九條 選任新信託監察人/288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第60~61條)
第六十條 監督機關/289
第六十一條 受託人不遵從監督之處罰/293
第七章 信託關係之消滅(第62~68條)
第六十二條 信託關係之消滅原因/295
第六十三條 委託人得終止信託/300
第六十四條 委託人及受益人得共同終止信託/313
第六十五條 信託財產歸屬之順序/315
第六十六條 移轉信託財產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321
第六十七條 準用規定/325
第六十八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之報告義務/326
第八章 公益信託(第69~85條)
第六十九條 公益信託之定義/329
第七十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之許可/347
第七十一條 以宣言方式成立公益信託/351
第七十二條 公益信託之監督/354
第七十三條 變更信託條款/356
第七十四條 公益信託受託人之辭任/356
第七十五條 公益信託監察人/357
第七十六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限/362
第七十七條 撤銷公益信託或為其他必要處置/364
第七十八條 公益信託之消滅/364
第七十九條 無歸屬權利人之公益信託消滅時信託財產之處理/365
第八十條 受託人之申報義務/368
第八十一條 受託人之申報義務/368
第八十二條 公益信託受託人之處罰/368
第八十三條 使用公益信託之限制/369
第八十四條 公益信託仍適用第二至七章規定/369
第八十五條 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371
第九章 附 則(第86條)
第八十六條 施行日/375
第一章 總 則(第1~8條)
第一條 信託之定義/1
第二條 信託之方式/37
第三條 委託人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58
第四條 信託登記之效力/70
第五條 信託行為無效之情形/80
第六條 撤銷詐害債權之信託行為/91
第七條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99
第八條 信託關係之效力/100
第二章 信託財產(第9~16條)
第九條 信託財產範圍/105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非繼承性/113
第十一條 破產財團的排除/117
第十二條 強制執行之禁止/117
第十三條 抵銷之限制/144
第十四條 混同之例外/145
第十五條 管理方法之變更/148
第十六條 聲請法院變更管理方法/149
第三章 受益人(第17~20條)
第十七條 信託利益/151
第十八條 受益人之撤銷權/162
第十九條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169
第二十條 受益權之讓與/169
第四章 受託人(第21~51條)
第二十一條 受託人之限制/174
第二十二條 受託人之注意義務/181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旨時之處理/207
第二十四條 分別管理及違反時之損害賠償/215
第二十五條 自己處理原則/218
第二十六條 受託人責任/223
第二十七條 違反自己處理原則之效果/223
第二十八條 多數受託人/229
第二十九條 多數受託人之連帶責任/232
第三十條 受託人責任之限制/234
第三十一條 帳冊與信託財產目錄/237
第三十二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之閱覽等權利/238
第三十三條 承繼占有之瑕疵/238
第三十四條 受託人不得享有信託利益/239
第三十五條 轉為自有財產之限制及效果/241
第三十六條 受託人之辭任及解任/251
第三十七條 受託人得發行有價證券/256
第三十八條 受託人之報酬/257
第三十九條 稅費之優先性/259
第四十條 信託財產不足清償稅費時之處理/260
第四十一條 拒絕交付信託財產/261
第四十二條 受託人所受損害之補償/262
第四十三條 準用規定/262
第四十四條 前五條權利之補充性/264
第四十五條 受託人任務之終了/265
第四十六條 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265
第四十七條 受託人變更時信託財產之移轉/266
第四十八條 受託人變更時新受託人承受債務/268
第四十九條 受託人變更時對強制執行之影響/269
第五十條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之移交義務/272
第五十一條 原受託人之留置權/272
第五章 信託監察人(第52~59條)
第五十二條 聲請法院選任信託監察人/279
第五十三條 信託監察人之限制/284
第五十四條 信託監察人之注意義務/286
第五十五條 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之方法/286
第五十六條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請求權/286
第五十七條 信託監察人之辭任/287
第五十八條 信託監察人之解任/288
第五十九條 選任新信託監察人/288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第60~61條)
第六十條 監督機關/289
第六十一條 受託人不遵從監督之處罰/293
第七章 信託關係之消滅(第62~68條)
第六十二條 信託關係之消滅原因/295
第六十三條 委託人得終止信託/300
第六十四條 委託人及受益人得共同終止信託/313
第六十五條 信託財產歸屬之順序/315
第六十六條 移轉信託財產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321
第六十七條 準用規定/325
第六十八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之報告義務/326
第八章 公益信託(第69~85條)
第六十九條 公益信託之定義/329
第七十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之許可/347
第七十一條 以宣言方式成立公益信託/351
第七十二條 公益信託之監督/354
第七十三條 變更信託條款/356
第七十四條 公益信託受託人之辭任/356
第七十五條 公益信託監察人/357
第七十六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限/362
第七十七條 撤銷公益信託或為其他必要處置/364
第七十八條 公益信託之消滅/364
第七十九條 無歸屬權利人之公益信託消滅時信託財產之處理/365
第八十條 受託人之申報義務/368
第八十一條 受託人之申報義務/368
第八十二條 公益信託受託人之處罰/368
第八十三條 使用公益信託之限制/369
第八十四條 公益信託仍適用第二至七章規定/369
第八十五條 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371
第九章 附 則(第86條)
第八十六條 施行日/375
作者介紹
潘秀菊.陳佳聖
潘秀菊
學 歷
美國帝堡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 歷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法務部信託法研修會議小組委員
金融研訓院信託法與信託業法講師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信託法與信託業法講師
陳佳聖
學 歷
政治大學地政學博士班研究
中原大學財經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經 歷
逢甲大學建設學院土地管理學系兼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暨金融科技學院金融科技應用學士學位學程兼任講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法務部信託法研修會議研究員
法務部公益信託法研修會議委員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信託監察人小組顧問
臺灣不動產信託教育發展協會秘書長
潘秀菊
學 歷
美國帝堡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 歷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法務部信託法研修會議小組委員
金融研訓院信託法與信託業法講師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信託法與信託業法講師
陳佳聖
學 歷
政治大學地政學博士班研究
中原大學財經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經 歷
逢甲大學建設學院土地管理學系兼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暨金融科技學院金融科技應用學士學位學程兼任講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法務部信託法研修會議研究員
法務部公益信託法研修會議委員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信託監察人小組顧問
臺灣不動產信託教育發展協會秘書長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2302824003
ISBN13 / 9789575118853
ISBN10 / 9575118855
EAN貨碼 / 9789575118853
頁數 / 408
開數 / 25K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1X15X1.9CM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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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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