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土地利用法 (第3版)

案例土地利用法 (第3版)

出版日期:
2022/08/31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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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檢擇實務上相關爭議案例,依土地規劃法制體例編排,共六編,分別為:計畫法編、都市更新編、建築管理編、地籍編、重劃編及土地徵收編,期能裨利相關領域學生及實務工作者之理解與應用。

內容簡介

土地問題橫跨計畫、地政、景觀等專業,除計畫法規及地政法規外,尚與憲法、行政法及民法有關,甚為龐雜,又因其財產價值較高且具獨特性,不僅攸關公共利益,亦與人民之財產權及居住權相關,故建築師、都市計畫技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甚至國營事業約僱人員等考試,皆將土地相關法規列為必考科目之一,足見其於實務應用之重要性。本書檢擇實務上相關爭議案例,依土地規劃法制體例編排,共六編,分別為:計畫法編、都市更新編、建築管理編、地籍編、重劃編及土地徵收編,期能裨利相關領域學生及實務工作者之理解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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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目錄

推薦序/林錫堯
推薦序/陳立夫
推薦序案例土地利用法制研究的拓荒者/李念祖
三版序
自 序

計畫法編
◆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1
壹、都市計畫之內容/2
貳、都市計畫之種類/2
參、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3
肆、通盤檢討與個案變更/4
伍、都市計畫之性質/5

◆都市計畫與授權明確性原則/13
壹、都市計畫法之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14
貳、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與都市計畫法第79條之關係/15
參、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意義及其適用/17

◆計畫原理及非都市土地分區與用地變更編定/21
壹、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之意義及目的/22
貳、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編定途徑/24
參、國土計畫法下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29

◆更正編定與法律保留原則/35
壹、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原則/36
貳、更正編定與變更編定/38
參、計畫形成自由與法律保留原則/40

◆「禁止容積移入」之法律性質/45
壹、容積率之意義及目的/47
貳、容積移轉與禁止容積移入或移出/47
參、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49
肆、「禁止容積移入」之法律性質/51
伍、不當聯結禁止、比例與平等原則/52

◆共有土地違規使用之裁罰/55
壹、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辦理徵收補償前,土地所有權人有哪些合法使用權利?/56
貳、行為責任或狀態責任?/57
參、何謂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如何裁罰始為合理?/58

都市更新編
◆你家被都更了!你知道嗎?/63
壹、都市更新之意義及目的/64
貳、都市更新所需之同意比例/68
參、財產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72

◆都市更新地區範圍與更新單元之劃定/81
壹、都市更新地區範圍或更新單元之劃定與公益目的/82
貳、都市更新地區範圍或更新單元劃定之主體/86
參、都市更新單元劃定評估標準與行政法一般適用原則/91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與從新從優原則/99
壹、新、舊法之適用與從新從優原則/101
貳、都市更新地區範圍或更新單元之劃定及公益目的與人民財產權保障/104
參、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同意比例/105

建築管理編
◆建造執照開工日期之起算時點/109
壹、何謂開工?/110
貳、開工之日應如何起算?/110
參、地方制度法第19條規定建築管理事項為縣自治事項,地方政府可否自為與建築法第53條規定「開工日」不同之解釋及認定?/112

◆現有巷道與指定建築線/115
壹、何謂現有巷道?/117
貳、現有巷道認定之目的/118
參、現有巷道與指定建築線/118
肆、現有巷道之認定標準/120
伍、現有巷道與既成道路/125

◆論私設通路/129
壹、何謂私設通路/131
貳、私設通路、現有巷道、計畫道路與既成道路/132
參、私設通路與法定空地/133
肆、私設通路可否因市地重劃而改變其土地使用之性質?/134
伍、私設通路上可否建築圍牆?/135

◆私設通路與現有巷道/139
壹、現有巷道之意義及目的/141
貳、私設通路之意義及目的/142
參、現有巷道與私設通路之異同及關聯性/142

◆再論私設通路/147
壹、私設通路之意義及目的/148
貳、私設通路不等同現有巷道或既成道路/148
參、不同建築執照中留設之私設通路,可否通用/150
肆、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之區別/151

地籍編
◆地籍圖重測/155
壹、地籍圖重測之法律性質為何?/155
貳、複丈之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為何?/156
參、更正登記之法律依據及要件為何?/158

重劃編
◆土地重劃差額地價請求權時效之計算/161
壹、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意義及時效完成之效力/162
貳、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及時效起算之時點/163
參、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方式/164
肆、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能否作為公行政主體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共通規定/165

土地徵收編
◆徵收請求權/173
壹、人民有否向國家申請徵收土地之公法上請求權?/175
貳、具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得否請求徵收?/176

◆從區段徵收本質論抵價地之申領/181
壹、土地徵收之本質、意義及目的/183
貳、區段徵收之意義及目的/186
參、區段徵收抵價地之申領/193

◆公共設施保留地補償費之計算/199
壹、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49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規定,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徵收補償之標準,其所謂「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包括「公共設施用地」在內?/202
貳、所謂「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應指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抑或是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所稱之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平均數?/203

◆農作改良物補償範圍之認定/211
壹、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意義/212
貳、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213
參、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司法審查密度/214

◆農作改良物補償標準與補償相當性原則/219
壹、土地徵收之特性/220
貳、補償相當性原則/221
參、農作物補償標準/222

◆撤銷徵收/227
壹、土地徵收之意義及效力/229
貳、撤銷徵收之意義及效力/230
參、市地重劃之意義及效力/232
肆、抵費地之意義及效力/233
伍、行政處分送達之方式及效力/234

作者介紹

王珍玲

王珍玲



現 職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專任副教授

東海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行政院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苗栗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委員



學 歷

德國福萊堡(Freiburg)大學公法研究所法學博士

德國特利爾(Trier)大學民法組法學碩士

中興大學(現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律師高考及格



經 歷

國家文官學院訓練講座

司法院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訴願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

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

東海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台灣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台北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訴訟部律師

法務部參事室(現法規會)薦派專員

教育部碩士後赴歐公費留考地方自治法組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

奧地利維也納科技大學訪問學人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2298146004
ISBN13 / 9789575118303
ISBN10 / 9575118308
EAN貨碼 / 9789575118303
頁數 / 264
開數 / 20K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3X17X1.2CM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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