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書延續民事法中心前所出版之《民法總則精選判決評釋》,為民法第二編債編之判決評釋。在民法各編中,第二編「債」包括總則與各論共計六百多條,內容與學說理論最為龐雜,牽動之社會生活範疇亦廣,因此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邀集學者,嚴選重要民法債篇相關判決加以評析,期能呈現法學邏輯之思維。
內容簡介
民法是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之基礎法律,與一般私人之生活息息相關,且為法律初學者必備的法學知識。本書延續民事法中心前所出版之《民法總則精選判決評釋》,為民法第二編債編之判決評釋。在民法各編中,第二編「債」包括總則與各論共計六百多條,內容與學說理論最為龐雜,牽動之社會生活範疇亦廣,因此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邀集學者,嚴選重要民法債篇相關判決加以評析,期能呈現法學邏輯之思維與法律見解之脈絡,以利法學研究與教育之深化與交流。
產品目錄
目 錄
院長序/杜怡靜
序言/蔡瑄庭
◎指示給付關係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判決/王怡蘋
◎第三人利益契約之不當得利返還關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2號判決/王怡蘋
◎人格權侵害的純粹經濟上損失?──簡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陳榮傳
◎淺談僱傭人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70號判決/郭玲惠
◎地政機關登記賠償責任補充性相關問題之檢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民事判決/黃健彰
◎慰撫金計算標準/游進發
◎物使用利益喪失之賠償於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02號判決之肯認──以德國司法實務之發展為指引/向明恩
◎醫療過失案件中急重症患者與有過失之探討──最高法院105號台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向明恩
◎最高法院就工程爭議適用誠信原則及情事變更原則之晚近見解探討/孔繁琦
◎談情事變更原則於工程契約之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8號民事判決評釋/郭玲惠
◎債之保全:遺產分割協議之撤銷與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簡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戴瑀如
◎將來債權讓與通知與應收帳款債權承購實務──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判決/姜炳俊
◎民法第425條之1與事實上處分權之讓與──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709號判決評釋/蔡瑄庭
◎僱用人之遲延責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判決/侯岳宏
◎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請求承攬人損害賠償前應先請求修補?──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杜怡靜
◎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時之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66號/杜怡靜
◎再談工程保證書的幾個問題──評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85號判決/呂彥彬
◎民法第742條第1項規定於物上擔保人之類推適用──評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12號判決/呂彥彬
院長序/杜怡靜
序言/蔡瑄庭
◎指示給付關係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判決/王怡蘋
◎第三人利益契約之不當得利返還關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2號判決/王怡蘋
◎人格權侵害的純粹經濟上損失?──簡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陳榮傳
◎淺談僱傭人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70號判決/郭玲惠
◎地政機關登記賠償責任補充性相關問題之檢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民事判決/黃健彰
◎慰撫金計算標準/游進發
◎物使用利益喪失之賠償於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02號判決之肯認──以德國司法實務之發展為指引/向明恩
◎醫療過失案件中急重症患者與有過失之探討──最高法院105號台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向明恩
◎最高法院就工程爭議適用誠信原則及情事變更原則之晚近見解探討/孔繁琦
◎談情事變更原則於工程契約之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8號民事判決評釋/郭玲惠
◎債之保全:遺產分割協議之撤銷與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簡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戴瑀如
◎將來債權讓與通知與應收帳款債權承購實務──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判決/姜炳俊
◎民法第425條之1與事實上處分權之讓與──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709號判決評釋/蔡瑄庭
◎僱用人之遲延責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判決/侯岳宏
◎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請求承攬人損害賠償前應先請求修補?──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杜怡靜
◎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時之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66號/杜怡靜
◎再談工程保證書的幾個問題──評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85號判決/呂彥彬
◎民法第742條第1項規定於物上擔保人之類推適用──評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12號判決/呂彥彬
作者介紹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 主編
主編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
為統整本校學術研究水準及促進民事法學教育,臺北大學法律系於2003年創立民事法研究中心,成員囊跨教授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等十五位師長,目前中心主任為蔡瑄庭副教授。於學術研究方面,民事法研究中心深根台灣並展望世界;在教學方面,本中心不僅致力於嚴謹之基礎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外,更推動跨學科學習。
本中心秉持推動臺灣法學發展,以成為臺灣法學研究重鎮之初衷,持續促進國內外學術界之交流與強化學術研究之動能,並且培育優秀之法學人才,服務於學界及實務界,為增進國家社會福祉貢獻心力。
王怡蘋.陳榮傳.郭玲惠.黃健彰.游進發.向明恩.孔繁琦.戴瑀如.姜炳俊.蔡瑄庭.侯岳宏.杜怡靜.呂彥彬
作者(依文章發表順序排列)
王怡蘋
德國佛萊堡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榮傳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郭玲惠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黃健彰
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
臺北大學亞太研究中心紐澳組副召集人
游進發
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向明恩
德國Münster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孔繁琦
環宇法律事務所主持合夥律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工程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
戴瑀如
德國Mainz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姜炳俊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蔡瑄庭
美國威斯康新大學麥迪遜分校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侯岳宏
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杜怡靜
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呂彥彬
德國Passau大學法學博士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主編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
為統整本校學術研究水準及促進民事法學教育,臺北大學法律系於2003年創立民事法研究中心,成員囊跨教授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等十五位師長,目前中心主任為蔡瑄庭副教授。於學術研究方面,民事法研究中心深根台灣並展望世界;在教學方面,本中心不僅致力於嚴謹之基礎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外,更推動跨學科學習。
本中心秉持推動臺灣法學發展,以成為臺灣法學研究重鎮之初衷,持續促進國內外學術界之交流與強化學術研究之動能,並且培育優秀之法學人才,服務於學界及實務界,為增進國家社會福祉貢獻心力。
王怡蘋.陳榮傳.郭玲惠.黃健彰.游進發.向明恩.孔繁琦.戴瑀如.姜炳俊.蔡瑄庭.侯岳宏.杜怡靜.呂彥彬
作者(依文章發表順序排列)
王怡蘋
德國佛萊堡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榮傳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郭玲惠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黃健彰
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
臺北大學亞太研究中心紐澳組副召集人
游進發
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向明恩
德國Münster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孔繁琦
環宇法律事務所主持合夥律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工程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
戴瑀如
德國Mainz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姜炳俊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蔡瑄庭
美國威斯康新大學麥迪遜分校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侯岳宏
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杜怡靜
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呂彥彬
德國Passau大學法學博士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2059794000
ISBN13 / 9789575115487
ISBN10 / 9575115481
EAN貨碼 / 9789575115487
頁數 / 320
開數 / 20K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3X17X1.5CM
級別 / N: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付款/配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