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有關兒童性侵害案件之審理調查,已知亞洲諸國、歐洲如英國等在實務上均遇到困境,美國各州法院對此早有深刻體悟,並於過去二十年來建立相關判例與審判操作模式。本書具實務應用之參考價值,可供兩岸法院、社工、觀護人、律師等司法相關工作者作為工具書參考。
產品目錄
序
本書法律用語說明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
第一項 白玫瑰運動之衝擊與省思
第二項 我國刑法第227條之缺失
第三項 我國引述英美文獻之疑義
第四項 我國最高法院裁判之變遷
第五項 兒童於刑事訴訟架構居弱勢地位
第二節 研究範圍、目的、方法與限制
第一章 我國兒童性侵案件實務與學界之批判
第一節 強制性交罪之立法沿革
第一項 個人身體控制權
第二項 性自主決定權
第三項 舊法「準強姦罪」之規範目的
第四項 現行刑法條文之缺失
第五項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第二節 法院裁判理由之疑義
第一項 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6號判決
第二項 臺南高分院97年上訴字第1215號判決
第三項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5426號判決
第四項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913號判決
第五項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決
第六項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958號判決
第三節 不當引述兒童證言可信性低之文獻
第一項 兒童的認知能力低
第二項 兒童的記憶能力差
第三項 兒童的語言表達能力不足
第四項 兒童的想像能力高
第五項 兒童易受誘導與說謊的能力
第六項 兒童的道德發展不完全
第七項 兒童對性的認識模糊
第八項 簡評
第四節 女童處女膜檢驗之侷限性
第一項 McMartinPreschool案之影響
第二項 SamStone實驗研究之缺失
第五節 對於兒童被害人之認識不足
第一項 兒童為何要說謊
第二項 詢問者之語言技巧
第三項 兒童謊稱遭受性侵的機率低微
第四項 兒童隱匿事實之其他意涵
第五項 兒童誘導記憶之植入不易
第六項 加害人無明顯外形特徵
第七項 戀童犯容易取信於兒童
第八項 案發後兒童不一定會告訴家長
第九項 欠缺科學證據的指控未必是濫訴
第六節 小結─兒童證言可信性之檢驗方法
第一項 內部連貫與指控一致
第二項 外部連貫與現實一致
第三項 核心細節之記憶
第四項 證述之影響與舉止
第五項 動機與特殊關係
第六項 品格證據
第二章 美國「法定強姦罪」之相關法制
第一節 法定強姦罪之概念意涵
第二節 強制性交罪之類型
第一項 聯邦性侵害罪(SexualAbuse)
第二項 聯邦加重性侵害罪(AggravatedSexualAbuse)
第三項路易斯安納州普通強姦罪(SimpleRape)
第四項 路易斯安納州加重強姦罪(AggravatedRape)
第五項 構成要件之差異
第六項 性接觸罪之區辨
第三節 年齡規範之意義
第一項 合意有效年齡
第二項 合意無效年齡
第三項 雙方年齡差
第四項 年齡與刑罰級等之關係
第五項 刑事責任年齡
第四節 美國各州處罰「與兒童少年性交」之條文規定
第一項 阿拉巴馬州(AlabamaState)
第二項 阿拉斯加州(AlaskaState)
第三項 亞利桑那州(ArizonaState)
第四項 阿肯色州(ArkansasState)
第五項 加州(CaliforniaState)
第六項 科羅拉多州(ColoradoState)
第七項 康乃迪克州(ConnecticutState)
第八項 德拉威州(DelawareState)
第九項 佛羅里達州(FloridaState)
第十項 喬治亞州(GeorgiaState)
第十一項 夏威夷州(HawaiiState)
第十二項 伊達荷州(IdahoState)
第十三項 伊利諾州(IllinoisState)
第十四項 印第安納州(IndianaState)
第十五項 愛荷華州(IowaState)
第十六項 堪薩斯州(KansasState)
第十七項 肯塔基州(KentuckyState)
第十八項 路易斯安納州(LouisianaState)
第十九項 緬因州(MaineState)
第二十項 馬里蘭州(MarylandState)
第二十一 項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State)
第二十二 項密西根州(MichiganState)
第二十三 項明尼蘇達州(MinnesotaState)
第二十四 項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State)
第二十五 項密蘇里(MissouriState)
第二十六 項蒙大拿州(MontanaState)
第二十七 項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State)
第二十八 項內華達州(NevadaState)
第二十九 項新罕布夏州(NewHampshireState)
第三十項 紐澤西州(NewJerseyState)
第三十一 項新墨西哥州(NewMexicoState)
第三十二 項紐約州(NewYorkState)
第三十三 項北卡州(NorthCarolinaState)
第三十四 項北達科塔州(NorthDakotaState)
第三十五 項俄亥俄州(OhioState)
第三十六 項奧克拉荷馬州(OklahomaState)
第三十七 項奧瑞岡州(OregonState)
第三十八 項賓州(PennsylvaniaState)
第三十九 項羅德島州(RhodeIslandState)
第四十項 南卡州(SouthCarolinaState)
第四十一項 南達科塔州(SouthDakotaState)
第四十二項 田納西州(TennesseeState)
第四十三項 德州(TexasState)
第四十四項 猶他州(UtahState)
第四十五項 佛蒙特州(VermontState)
第四十六項 維吉尼亞州(VirginiaState)
第四十七項 華盛頓州(WashingtonState)
第四十八項 西維吉尼亞州(WestVirginiaState)
第四十九項 威斯康辛州(WisconsinState)
第五十項 懷俄明州(WyomingState)
第五十一項 哥倫比亞特區(DistrictofColumbia)
第五節 各州法定強姦罪之刑罰綜覽
第一項 成年人對兒童少年為性交行為之處罰
第二項 未成年人對兒童少年為性交行為之處罰
第六節 性侵兒童得處死刑之憲法爭議
第一項 違憲觀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8)
第二項 合憲觀點-路易斯安納州最高法院(2007)
第七節 小結
第三章 美國兒童性侵案件之實務審判模式與借鏡
第一節 假設兒童指述為真實之操作模式
第一項 證人之資格
第二項 兒童作證能力之審查
第二節 兒童作證能力與傳聞法則之關係
第一項 宣誓之意義
第二項 兒童於法庭上享有的權利事項
第三項 兒童得不與被告面對面對質
第四項 法庭內秩序之控制
第三節 兒童於法庭外之陳述
第一項 Crawford案之爭點
第二項 供述與非供述證據之認定
第三項 被告對質權的喪失
第四項 被告對質權未受侵害
第五項 兒童不宜出庭作證之裁定
第四節 傳聞法則之例外
第一項 激動言詞
第二項 診療目的所為之陳述
第三項 原陳述人不宜出庭證述之情形
第四項 殘餘例外
第五節 補強證據之要求
第一項 專家證人
第二項 外行證人
第三項 品格證據
第六節 判決先例之依循
第一項 兒童之合意性交不得為抗辯
第二項 誤解兒童之年齡不得為抗辯
第三項 法院不得警告兒童證言之危險
第四項 性交行為一罪一罰
第五項 證據不足非合法上訴之程序
第六項 法院拒絕被告交保之聲請合憲
第七項 共犯可以成立一級強制性交罪
第八項 法庭上法官可以詢問兒童證人
第九項 禁止辯方提出兒童之性經驗證據
第十項 不得要求兒童做精神或心理檢查
第七節 小結
第四章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提要
第一節 兩公約已成為內國法
第一項 落實兩公約的施行與適用
第二項 兒童是完美被害人
第二節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第三節 兒童被害人參與刑事司法之權利
第一項 兒童最大利益之考量
第二項 獲得尊嚴和同情對待的權利
第三項 不受一切形式歧視的權利
第四項 知情案件進行的權利
第五項 意見表達的權利
第六項 獲得有效援助的權利
第七項 隱私不公開的權利
第八項 妥速審判之權利
第九項 受保護的權利
第十項 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一項 要求特別防範措施的權利
第十二項 會員國應確實執行
第四節 小結
第五章 我國最高法院裁判之回應與演變
第一節 接受兒童被害人證言之特性
第二節 承認處女膜檢驗報告之侷限
第三節 駁回不涉法律爭點之上訴理由
第一項 被告主動要求測謊
第二項 質疑測謊鑑定結果之準確度
第三項 要求被害人測謊
第四項 測謊結果無法判讀
第五項 被害人未呼救或告訴他人
第六項 要求對被害人做精神鑑定
第七項 被害人逾多年才提告訴
第八項 被害人之品格不佳
第九項 證人之陳述屬傳聞
第十項 創傷後壓力症狀無法擔保被害人陳述之可信
第十一項 法院未加查明被害人之性經驗紀錄
第十二項 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得處死刑
第四節 小結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第二節 修法方向
附錄
一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二 性騷擾防治法
三 美國各州法定強姦罪條文
本書法律用語說明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
第一項 白玫瑰運動之衝擊與省思
第二項 我國刑法第227條之缺失
第三項 我國引述英美文獻之疑義
第四項 我國最高法院裁判之變遷
第五項 兒童於刑事訴訟架構居弱勢地位
第二節 研究範圍、目的、方法與限制
第一章 我國兒童性侵案件實務與學界之批判
第一節 強制性交罪之立法沿革
第一項 個人身體控制權
第二項 性自主決定權
第三項 舊法「準強姦罪」之規範目的
第四項 現行刑法條文之缺失
第五項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第二節 法院裁判理由之疑義
第一項 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6號判決
第二項 臺南高分院97年上訴字第1215號判決
第三項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5426號判決
第四項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913號判決
第五項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決
第六項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958號判決
第三節 不當引述兒童證言可信性低之文獻
第一項 兒童的認知能力低
第二項 兒童的記憶能力差
第三項 兒童的語言表達能力不足
第四項 兒童的想像能力高
第五項 兒童易受誘導與說謊的能力
第六項 兒童的道德發展不完全
第七項 兒童對性的認識模糊
第八項 簡評
第四節 女童處女膜檢驗之侷限性
第一項 McMartinPreschool案之影響
第二項 SamStone實驗研究之缺失
第五節 對於兒童被害人之認識不足
第一項 兒童為何要說謊
第二項 詢問者之語言技巧
第三項 兒童謊稱遭受性侵的機率低微
第四項 兒童隱匿事實之其他意涵
第五項 兒童誘導記憶之植入不易
第六項 加害人無明顯外形特徵
第七項 戀童犯容易取信於兒童
第八項 案發後兒童不一定會告訴家長
第九項 欠缺科學證據的指控未必是濫訴
第六節 小結─兒童證言可信性之檢驗方法
第一項 內部連貫與指控一致
第二項 外部連貫與現實一致
第三項 核心細節之記憶
第四項 證述之影響與舉止
第五項 動機與特殊關係
第六項 品格證據
第二章 美國「法定強姦罪」之相關法制
第一節 法定強姦罪之概念意涵
第二節 強制性交罪之類型
第一項 聯邦性侵害罪(SexualAbuse)
第二項 聯邦加重性侵害罪(AggravatedSexualAbuse)
第三項路易斯安納州普通強姦罪(SimpleRape)
第四項 路易斯安納州加重強姦罪(AggravatedRape)
第五項 構成要件之差異
第六項 性接觸罪之區辨
第三節 年齡規範之意義
第一項 合意有效年齡
第二項 合意無效年齡
第三項 雙方年齡差
第四項 年齡與刑罰級等之關係
第五項 刑事責任年齡
第四節 美國各州處罰「與兒童少年性交」之條文規定
第一項 阿拉巴馬州(AlabamaState)
第二項 阿拉斯加州(AlaskaState)
第三項 亞利桑那州(ArizonaState)
第四項 阿肯色州(ArkansasState)
第五項 加州(CaliforniaState)
第六項 科羅拉多州(ColoradoState)
第七項 康乃迪克州(ConnecticutState)
第八項 德拉威州(DelawareState)
第九項 佛羅里達州(FloridaState)
第十項 喬治亞州(GeorgiaState)
第十一項 夏威夷州(HawaiiState)
第十二項 伊達荷州(IdahoState)
第十三項 伊利諾州(IllinoisState)
第十四項 印第安納州(IndianaState)
第十五項 愛荷華州(IowaState)
第十六項 堪薩斯州(KansasState)
第十七項 肯塔基州(KentuckyState)
第十八項 路易斯安納州(LouisianaState)
第十九項 緬因州(MaineState)
第二十項 馬里蘭州(MarylandState)
第二十一 項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State)
第二十二 項密西根州(MichiganState)
第二十三 項明尼蘇達州(MinnesotaState)
第二十四 項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State)
第二十五 項密蘇里(MissouriState)
第二十六 項蒙大拿州(MontanaState)
第二十七 項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State)
第二十八 項內華達州(NevadaState)
第二十九 項新罕布夏州(NewHampshireState)
第三十項 紐澤西州(NewJerseyState)
第三十一 項新墨西哥州(NewMexicoState)
第三十二 項紐約州(NewYorkState)
第三十三 項北卡州(NorthCarolinaState)
第三十四 項北達科塔州(NorthDakotaState)
第三十五 項俄亥俄州(OhioState)
第三十六 項奧克拉荷馬州(OklahomaState)
第三十七 項奧瑞岡州(OregonState)
第三十八 項賓州(PennsylvaniaState)
第三十九 項羅德島州(RhodeIslandState)
第四十項 南卡州(SouthCarolinaState)
第四十一項 南達科塔州(SouthDakotaState)
第四十二項 田納西州(TennesseeState)
第四十三項 德州(TexasState)
第四十四項 猶他州(UtahState)
第四十五項 佛蒙特州(VermontState)
第四十六項 維吉尼亞州(VirginiaState)
第四十七項 華盛頓州(WashingtonState)
第四十八項 西維吉尼亞州(WestVirginiaState)
第四十九項 威斯康辛州(WisconsinState)
第五十項 懷俄明州(WyomingState)
第五十一項 哥倫比亞特區(DistrictofColumbia)
第五節 各州法定強姦罪之刑罰綜覽
第一項 成年人對兒童少年為性交行為之處罰
第二項 未成年人對兒童少年為性交行為之處罰
第六節 性侵兒童得處死刑之憲法爭議
第一項 違憲觀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8)
第二項 合憲觀點-路易斯安納州最高法院(2007)
第七節 小結
第三章 美國兒童性侵案件之實務審判模式與借鏡
第一節 假設兒童指述為真實之操作模式
第一項 證人之資格
第二項 兒童作證能力之審查
第二節 兒童作證能力與傳聞法則之關係
第一項 宣誓之意義
第二項 兒童於法庭上享有的權利事項
第三項 兒童得不與被告面對面對質
第四項 法庭內秩序之控制
第三節 兒童於法庭外之陳述
第一項 Crawford案之爭點
第二項 供述與非供述證據之認定
第三項 被告對質權的喪失
第四項 被告對質權未受侵害
第五項 兒童不宜出庭作證之裁定
第四節 傳聞法則之例外
第一項 激動言詞
第二項 診療目的所為之陳述
第三項 原陳述人不宜出庭證述之情形
第四項 殘餘例外
第五節 補強證據之要求
第一項 專家證人
第二項 外行證人
第三項 品格證據
第六節 判決先例之依循
第一項 兒童之合意性交不得為抗辯
第二項 誤解兒童之年齡不得為抗辯
第三項 法院不得警告兒童證言之危險
第四項 性交行為一罪一罰
第五項 證據不足非合法上訴之程序
第六項 法院拒絕被告交保之聲請合憲
第七項 共犯可以成立一級強制性交罪
第八項 法庭上法官可以詢問兒童證人
第九項 禁止辯方提出兒童之性經驗證據
第十項 不得要求兒童做精神或心理檢查
第七節 小結
第四章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提要
第一節 兩公約已成為內國法
第一項 落實兩公約的施行與適用
第二項 兒童是完美被害人
第二節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第三節 兒童被害人參與刑事司法之權利
第一項 兒童最大利益之考量
第二項 獲得尊嚴和同情對待的權利
第三項 不受一切形式歧視的權利
第四項 知情案件進行的權利
第五項 意見表達的權利
第六項 獲得有效援助的權利
第七項 隱私不公開的權利
第八項 妥速審判之權利
第九項 受保護的權利
第十項 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一項 要求特別防範措施的權利
第十二項 會員國應確實執行
第四節 小結
第五章 我國最高法院裁判之回應與演變
第一節 接受兒童被害人證言之特性
第二節 承認處女膜檢驗報告之侷限
第三節 駁回不涉法律爭點之上訴理由
第一項 被告主動要求測謊
第二項 質疑測謊鑑定結果之準確度
第三項 要求被害人測謊
第四項 測謊結果無法判讀
第五項 被害人未呼救或告訴他人
第六項 要求對被害人做精神鑑定
第七項 被害人逾多年才提告訴
第八項 被害人之品格不佳
第九項 證人之陳述屬傳聞
第十項 創傷後壓力症狀無法擔保被害人陳述之可信
第十一項 法院未加查明被害人之性經驗紀錄
第十二項 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得處死刑
第四節 小結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第二節 修法方向
附錄
一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二 性騷擾防治法
三 美國各州法定強姦罪條文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張瑋心
現職:
中國河南科技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講座教授
文化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兼任助理教授、副教授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研修會議專家學者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護理系講師、助理教授
獲科技部國內專家學者出席丹麥、澳洲國際會議
美國夏威夷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學歷:
英國理論語言學、美國法律學雙碩士
臺灣中央警察大學法學博士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421343006
ISBN13 / 9789862556948
ISBN10 / 9862556943
EAN貨碼 / 9789862556948
頁數 / 424
開數 / 25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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