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 I: 第一編 總則 (附立法提案及修正理由)
日本民法典改正案 I: 第一編 総則 (立法提案.改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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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日本民法典制定於明治時期,雖經百餘年滄桑歲月,其核心內容未曾動搖。毋庸置疑,作為保障日本社會及經濟順暢運轉的基石,該法典可謂功不可沒,但伴隨社會之變遷,其瑕玷之處逐步浮現。鑒於此,以加藤雅信教授為代表的民法改正研究會,集思廣益,涉獵諸多研究成果,並以此為基礎草擬民法典修正案,隨附詳盡之理由。該研究會智慧之結晶深諳日本民法典潛在的欠缺及其適用過程中所呈現的不足,深信其立案經驗對重新審視民法核心價值及體系架構有所裨益。
產品目錄
推薦序/王澤鑑
原著序
研究會介紹
凡例
簡稱、標記一覽
作者、譯者簡介
第1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一覽
總則編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通 則
第二章 權利的主體
第一節 人
第二節 法 人
第三章 權利的客體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物的分類
第四章 權利的變動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法律行為
第三節 時 效
第五章 權利的實現
附表 定義用語一覽
附論 【總則編以外】
「第三編債權:第三章事務管理等:第二節法定財產管理」的新增及「法令通則法」的制定提案
第2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對照表
總則編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通 則
第二章 權利的主體
第一節 人
第二節 法 人
第三章 權利的客體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物的分類
第四章 權利的變動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法律行為
第三節 時 效
第五章 權利的實現
附論 【總則編以外】
「第三編債權:第三章事務管理等:第二節法定財產管理」的新增
「法令通則法」的制定提案
第3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制定的基本方針
第一章 民法修正的基本精神
一、導 論
二、民法修正的基本精神——「為國民而進行民法修改」
三、民法典的現代化——判例法之可視化
四、回歸民法典作為私法綜合法典的屬性——導入準據規定
五、民法典之構成
六、強制性規定與任意性規定的修改
七、世界各國的民法修正
第二章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的基本框架
一、力爭成為利於國民的民法典
二、法典構成應有之義
三、規範內容之構成與條文規定之方法
四、民法、商法、消費者法之關係
五、現有立法技術規則之審視
第三章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公布之前的歷程
一、民法修正作業之開端
二、日本私法學會草案的提出
三、法曹提交案之公布
四、「國民有志案」之公布
五、本民法修正案的公布
第4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 修正理由
總則編
第一編 總 則
序章 總則編的構成
一、本民法修正案與現行民法典的體系比較
二、本民法修正案中重大修改
第一章 通 則
【前註】
【條文案】
【修正理由】
一、法典最開頭的「新」第1條和「新」第2條
二、人格權不可侵之規定
三、「新」第3條 誠實信用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四、本民法修正案中未規定的一般原則──「情勢變更原則」與「權利失效原則」
第二章 權利的主體
【前註】
一、「第二章 權利的主體」的基本構造
二、「權利能力」規定的集約、整序
三、關於商人、消費者、事業者等的概念──「人的屬性」不作規定
第一節 人
第二節 法 人
第三章 權利的客體
【前註】
一、民法總則中設置「物」的規定的經過
二、從「第四章物」到「新」「第三章權利的客體」
三、無體物與權利的客體
四、概括性財產、金錢性價值的規定
五、法國民法的動向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物的分類
第四章 權利的變動
【前註】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法律行為
第三節 時 效
第五章 權利的實現
【前註】
【條文案】
【修正理由】
一、規定的整體構造及與現行民法典的關聯
二、因任意履行導致的權利和請求權消滅
三、履行的強制
四、自力救濟規定的新增
五、形成權的規定
第六章 「附表定義用語一覽」的新增
【前註】
附表 定義用語一覽
附論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及修正理由【總則編以外】
第一章 序論:伴隨民法總則編修正的法律修正——債權編的修正,以及「法令通則法」的制定
第二章 債權編「第三章事務管理等:第二節法定財產管理」的新增
原著序
研究會介紹
凡例
簡稱、標記一覽
作者、譯者簡介
第1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一覽
總則編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通 則
第二章 權利的主體
第一節 人
第二節 法 人
第三章 權利的客體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物的分類
第四章 權利的變動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法律行為
第三節 時 效
第五章 權利的實現
附表 定義用語一覽
附論 【總則編以外】
「第三編債權:第三章事務管理等:第二節法定財產管理」的新增及「法令通則法」的制定提案
第2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對照表
總則編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通 則
第二章 權利的主體
第一節 人
第二節 法 人
第三章 權利的客體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物的分類
第四章 權利的變動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法律行為
第三節 時 效
第五章 權利的實現
附論 【總則編以外】
「第三編債權:第三章事務管理等:第二節法定財產管理」的新增
「法令通則法」的制定提案
第3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制定的基本方針
第一章 民法修正的基本精神
一、導 論
二、民法修正的基本精神——「為國民而進行民法修改」
三、民法典的現代化——判例法之可視化
四、回歸民法典作為私法綜合法典的屬性——導入準據規定
五、民法典之構成
六、強制性規定與任意性規定的修改
七、世界各國的民法修正
第二章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的基本框架
一、力爭成為利於國民的民法典
二、法典構成應有之義
三、規範內容之構成與條文規定之方法
四、民法、商法、消費者法之關係
五、現有立法技術規則之審視
第三章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公布之前的歷程
一、民法修正作業之開端
二、日本私法學會草案的提出
三、法曹提交案之公布
四、「國民有志案」之公布
五、本民法修正案的公布
第4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 修正理由
總則編
第一編 總 則
序章 總則編的構成
一、本民法修正案與現行民法典的體系比較
二、本民法修正案中重大修改
第一章 通 則
【前註】
【條文案】
【修正理由】
一、法典最開頭的「新」第1條和「新」第2條
二、人格權不可侵之規定
三、「新」第3條 誠實信用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四、本民法修正案中未規定的一般原則──「情勢變更原則」與「權利失效原則」
第二章 權利的主體
【前註】
一、「第二章 權利的主體」的基本構造
二、「權利能力」規定的集約、整序
三、關於商人、消費者、事業者等的概念──「人的屬性」不作規定
第一節 人
第二節 法 人
第三章 權利的客體
【前註】
一、民法總則中設置「物」的規定的經過
二、從「第四章物」到「新」「第三章權利的客體」
三、無體物與權利的客體
四、概括性財產、金錢性價值的規定
五、法國民法的動向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物的分類
第四章 權利的變動
【前註】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法律行為
第三節 時 效
第五章 權利的實現
【前註】
【條文案】
【修正理由】
一、規定的整體構造及與現行民法典的關聯
二、因任意履行導致的權利和請求權消滅
三、履行的強制
四、自力救濟規定的新增
五、形成權的規定
第六章 「附表定義用語一覽」的新增
【前註】
附表 定義用語一覽
附論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及修正理由【總則編以外】
第一章 序論:伴隨民法總則編修正的法律修正——債權編的修正,以及「法令通則法」的制定
第二章 債權編「第三章事務管理等:第二節法定財產管理」的新增
第三章 「法令通則法」的制定提案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加藤雅信(法學博士)
民法改正研究會代表
生於1946年,東京大學法學部畢業後,歷任名古屋大學法學部教授,上智大學教授,哥倫比亞大學、北京大學客座教授等,現為名古屋學院大學教授,名古屋大學名譽教授。
■譯者簡介
朱曄(法學)
生於1973年,2003年畢業於立命館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日本政府獎學金獲得者),歷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現為國立靜岡大學大學院法務研究科教授。
張挺(法學)
生於1984年,2012年畢業於立命館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留學基金委員會公派留學生),現為杭州師範大學沈鈞儒法學院專任講師。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384586007
ISBN13 / 9789862558232
ISBN10 / 9862558237
EAN貨碼 / 9789862558232
頁數 / 816
開數 / 25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H:精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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