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審與救濟無辜

刑事再審與救濟無辜

出版日期:
2016/09/04
520
查詢門市庫存

內容簡介

本書簡介:2015年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正,放寬再審之條件,以期避免冤獄。本書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收入關於新法解釋適用之相關討論,第二部分則為新法通過後的實務分析,第三部分則係再審法制再改革之相關研究。


羅秉成律師、李榮耕教授編輯本書,收錄學界、實務界對於新再審法之評論,及實務運作分析,並有他國立法例之介紹,期盼透過對於己身規範及實務面的檢討,與外國法制經驗的借鏡,勾勒刑事再審法制未來的樣貌。
展開看更多

產品目錄

主編序/羅秉成、李榮耕 

第一編 2015年再審新法 
 第一章 論再審原因之增修/朱石炎 
  壹、法條之增修 
  貳、因辦案人員職務犯罪或違失之再審原因 
  參、因發現新事證之再審原因 
  肆、第6款修正前、後之過渡規定 
  伍、第6款與本法第422條關係之檢討 
 第二章 與談意見──修正刑事再審新證據之/吳 燦──解釋與適用 
  壹、再審新證據之要件 
  貳、修正前,台、日關於再審新證據之適用比較 
  參、新法之解釋──本次修法意旨在於放寬再審之條件 
  肆、新法之適用──建立客觀透明之再審新證據審查機制 
  伍、結語──再審新法,真能改變實務,讓我國再審制度起死回生嗎? 
 第三章 再論發現新事證之再審事由/林鈺雄──再審新法20問 
  壹、前言:再審新法之立法指示 
  貳、事實與證據方法 
  參、新事證之「嶄新性」 
  肆、新事證之「顯著性」 
  伍、證明門檻之程序問題 
  陸、最後一問代結語 
 第四章 論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王乃彥──規範旨趣──以新證據之「確實性」以及「綜合判斷」為中心 
  壹、緒 言 
  貳、再審理念之辯證 
  參、新證據之確實性的多重涵義 
  肆、新證據確實性的心證程度與認定方法 
  伍、結 語 
 第五章 刑事再審新法下的綜合判斷方法/謝煜偉 
  壹、新法下「足認應受無罪等之判決」的解釋 
  貳、關於動搖效果的實務操作 
  參、本文見解 
  肆、結 論 
 第六章 德國因新事實或新證據的再審/吳俊毅──兼論鑑定人與再審的關係 
  壹、前 言 
  貳、再審的意義與功能 
  參、根據新事實或新證據的再審的性質 
  肆、法律基礎及審查結構的鳥瞰 
  伍、審查結構的環節 
  陸、特別的問題──新的鑑定人及其調查的性質 
  柒、結 論 
 第七章 評析2015年的再審新制/李榮耕 
  壹、前 言 
  貳、過往實務對於「確實之新證據」的解釋 
  參、近年實務立場的轉變 
  肆、2015年再審法制的修正 
  伍、他山之石 
  陸、結語──未竟之志 
 第八章 刑事再審新法的解釋與適用/羅秉成 
  壹、再審冷案,又冷又暗 
  貳、四堵高牆,難見天日 
  參、曙光乍現,先見之明 
  肆、包裹沉重,單點突破 
  伍、軸心翻轉,救濟無辜 
  陸、新法新意,見招拆招 
  柒、雙層構造,三階審查 
  捌、無辜者運動之新展望──代結語 

第二編 新法實務評釋 
 第九章 再審新法之實務簡評/薛智仁 
  壹、前 言 
  貳、事實與證據概念 
  參、事證之新穎性 
  肆、事證之重要性 
  伍、結 論 
 第十章 刑事再審新法週年之實證觀察與評釋/陳重言──借鏡德國法與實務之比較角度 
  壹、前 言 
  貳、限須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不當 
  參、放任不成罪之虛偽證言 
  肆、被告撤回自白作為新事實 
  伍、對無合理懷疑之合理懷疑 
  陸、(再)改革芻議──代結論 
 第十一章 再審新制於近一年來的實務運作探討/李榮耕 
  壹、前 言 
  貳、再審新法修正簡介 
  參、個別要件的解釋適用 
  肆、整體觀察 
  伍、結 論 
 第十二章 再審開啟前之證據調查/金孟華──簡評修法後實務見解之發展 
  壹、修法重點 
  貳、我國實務之「確實性」要件 
  參、代結論──建構再審前的聲請調查程序之必要性 

第三編 改革藍圖 

 第十三章 開啟再審之應有的正當程序/陳運財 
  壹、平冤之路平嗎? 
  貳、判決確定後之證據開示請求權 
  參、開啟再審之應有的審查程序 
  肆、聲請再審程序中受判決人人身自由之處理問題 
  伍、其他相關程序問題 
  陸、結 語 
 第十四章 從發動機制著手之非常救濟變革/林超駿──英國刑案審查委員會之例 
  壹、前 言 
  貳、從非常救濟發動機制著手改革之必要性 
  參、英國刑案審查委員會之法制與實踐 
  肆、以獨立機制發動非常救濟之意義 
  伍、發動機制之五層次制度設計問題 
  陸、問題之難者在於是否應以真實無辜作為救濟宗旨 
  柒、結 論 
 第十五章 論英國之定讞後審查機制/謝國欣 
  壹、序 論 
  貳、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 
  參、上訴法院 
  肆、定讞後DNA鑑定權 
  伍、結 論 
 第十六章 再審程序的再省思/李榮耕──以挪威及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的法制為借鏡 
  壹、前 言 
  貳、現行再審制度 
  參、挪威刑事案件審議委員會 
  肆、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的冤獄調查委員會 
  伍、討論及建議 
  陸、結 論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羅秉成/主編
現職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

律師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李榮耕/主編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美國印地安納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摩爾法學院法學博士。

王乃彥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

朱石炎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榮譽教授司法院顧問

吳燦
最高法院法官

吳俊毅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林鈺雄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林超駿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金孟華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陳運財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重言
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薛智仁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謝國欣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謝煜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384002002
ISBN13 / 9789862558119
ISBN10 / 9862558113
EAN貨碼 / 9789862558119
頁數 / 480
開數 / 25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重量(g) / 法律學習研究 -刑事法-刑事程序法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1.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2.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1.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2.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3.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4.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5.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6.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付款/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