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大陸司法實踐論紐約公約第五條公共政策之可預測性

從中國大陸司法實踐論紐約公約第五條公共政策之可預測性

出版日期:
2016/03/14
500
查詢門市庫存

內容簡介

《紐約公約》第5條第2項b款將「公共政策」明定為得拒絕承認及執行仲裁判斷的事由之一。由於「公共政策」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故本條款在各地的解釋與適用向來是各界關注的重點。伴隨中國大陸近十餘年來的經濟發展,向中國大陸法院申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斷的案例明顯增加,中國大陸法院如何解釋與適用本條款之「公共政策」亦備受矚目。本書從相關理論出發,搜羅大陸相關法規、司法解釋與實務案例,深入剖析中國大陸的法規及實務與國際上多數見解的異同,理論與實務兼備,是關心此議題之人士在案頭不可或缺的好書。
展開看更多

產品目錄

推薦序王澤鑑 
推薦序羅昌發 
序 言 
謝 辭 
摘 要 
Abstract 

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第四節 研究方法及限制 
  一、研究方法 
  二、限 制 
 第五節 用語及體例 

第二章 公共政策的意義 
 第一節 語 源 
 第二節 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與公共秩序 
     (Public Order或Ordre Public) 
 第三節 國際公約相關規定的沿革 
 第四節 《紐約公約》第條第項b款所定「公共政策」的意義 
  一、《紐約公約》第條第項b款所定「公共政策」的目的與功能 
  二、各締約國有權解釋 
  三、國際性的標準 
 第五節 國際法學會的報告 
 第六節 各國立法例 
  一、「依《紐約公約》之規定辦理」 
  二、「本國公共政策」 
  三、「公共政策」 
  四、「國際公共政策」 
  五、並列「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與公序良俗 
  六、「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善良風俗及其他社會秩序」等其他用語 

第三章 中國大陸仲裁法制中的「公共政策」、更具不確定性的「社會公共利益」及兩者間的關係 
 第一節 「公共政策」:在中國大陸民事法制中,僅見於與紐約公約相關的規定 
  一、外國仲裁判斷的承認與執行 
  二、台、港、澳仲裁判斷的認可與執行 
  三、小 結 
 第二節 「社會公共利益」:中國大陸法制中向來的用語 
  一、相同的程序方面規定:集中管轄、報告制度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的職能 
  二、仲裁法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不一致 
  三、實務案例中的名詞混用 
  四、「社會公共利益」:作為拒絕適用外國法律之依據 
 第三節 學者見解 

第四章 中國大陸與國際共識見解之接軌 
 第一節 應為執行地國的公共政策,而非各國共通的公共政策 
  一、國際上見解 
  二、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 
 第二節 受到「國際性」的限制 
  一、國際上見解 
  二、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 
 第三節 一併考量仲裁判斷所涉請求的實體性質及仲裁庭的決定 
  一、國際上見解 
  二、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 
 第四節 僅在「例外的」情況下方有適用 
  一、國際上見解 
  二、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 
 第五節 以程序性的公共政策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斷 
  一、國際上見解 
  二、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 
 第六節 以實體性的公共政策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斷 
  一、國際上見解 
  二、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 
 第七節 違反執行國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未必等同於違反該國的公共政策 
  一、國際上見解 
  二、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 

第五章 中國大陸與國際共識見解之差異 
 第一節 部門或地方利益的保護 
  一、報告制度實施前:以東風案為例 
  二、報告制度實施後:以湯姆‧胡萊特案、信越案及寶升案為例 
 第二節 維護中國大陸的司法主權、司法管轄權:仲裁庭不得侵害中國大陸的司法管轄權 
  一、海慕法姆案--涉及中國法院認為仲裁庭侵犯中國的司法主權和中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的案例 
  二、路易達孚案--涉及中國法院認為仲裁庭對中國法律法規與實踐中的適用是否存在明顯差距有錯誤認識的案例 
  三、廣夏文化案--涉及中國法院認為仲裁庭否定行政部門之決定的案例 
  四、小 結 
 第三節 維護中國大陸的司法主權、司法管轄權:無涉外因素的案件,當事人關於由境外仲裁機構仲裁或境外仲裁地之約定為無效 
  一、六盤水案、朝來新生案及利夫糖果案 
  二、國內仲裁案件與涉外仲裁案件之區別實益 
 第四節 小 結 

第六章 結 論 

參考文獻 
圖表目錄 
圖目錄 
 【附圖-】國內公共政策、國際公共政策與跨國公共政策 
 【附圖-】仲裁裁決之分類 
表目錄 
 【附表-】兩岸仲裁用語對照表 
 【附表-】中國大陸仲裁法與民事訴訟法關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比較 
 【附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第條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條之比較 
 【附表-】關於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斷 
 【附表-】關於拒絕執行在香港作成之仲裁判斷 
 【附表-】關於不予執行涉外仲裁判斷 
 【附表-】關於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希佳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碩士、學士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2001)

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碩士(1996)

現 職

英國品誠梅森律師事務所(Pinsent Masons LLP)合夥人

臺灣、中國大陸及美國紐約州律師

英國特許仲裁協會高級會員(FCIArb)

國內外主要仲裁機構仲裁人,包括:CAA, CIETAC, SIAC, KLRCA, KCAB, ACICA, BIAC, SHIAC, SCIA, LCIA-MIAC Arbitration Centre等機構。

亞洲開發銀行(ADB)國際顧問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300517009
ISBN13 / 9789862557365
ISBN10 / 9862557362
EAN貨碼 / 9789862557365
頁數 / 272
開數 / 20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1.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2.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1.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2.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3.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4.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5.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6.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付款/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