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作者近幾年來關於保險法最新重要議題的學術研究成果,共十一篇論文,主要內容可分成三大主題:
.要保人訂約前告知義務規範,在德國因應消費者保護思想的新發展,以及此議題在台灣實務上各種疑難問題的總體檢與修法建議;
.要保人訂約前資訊權在德國法以及台灣法上的保護與檢討,尤其是深入分析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契約審閱權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金融服務業說明義務對保險關係的適用與疑義解決方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功能的省思與釐清,論證強制保險中對受害人與被保險人的保護並無衝突,檢討強制責任保險與侵權責任脫鉤所產生的矛盾現象,並建議捨棄現行法的法定保險金額制,改採法定最低保險金額制。
上述三大主題,都是以強化被保險人的保障與發展為核心思想,爰以「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新發展」為本書標題。
.要保人訂約前告知義務規範,在德國因應消費者保護思想的新發展,以及此議題在台灣實務上各種疑難問題的總體檢與修法建議;
.要保人訂約前資訊權在德國法以及台灣法上的保護與檢討,尤其是深入分析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契約審閱權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金融服務業說明義務對保險關係的適用與疑義解決方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功能的省思與釐清,論證強制保險中對受害人與被保險人的保護並無衝突,檢討強制責任保險與侵權責任脫鉤所產生的矛盾現象,並建議捨棄現行法的法定保險金額制,改採法定最低保險金額制。
上述三大主題,都是以強化被保險人的保障與發展為核心思想,爰以「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新發展」為本書標題。
產品目錄
自 序
第一編 要保人訂約前告知義務之改革
德國保險契約111法之百年改革──要保人告知義務新制及其檢討
壹、前 言
貳、舊保險契約法之規定與改革需求
一、舊法規定重點
二、改革需求
參、2008年保險契約法之規定與特色
一、概 說
二、告知義務人
三、告知範圍
四、告知時期
五、告知義務之履行
六、保險人的補充詢問義務
七、違反效果
肆、新法之利弊分析
一、值得肯定之修正
二、值得商榷之修正
伍、結 語
附錄 新法相關條文中譯
要保人告知義務法制之改革──消費者保護、對價平衡與最大善意原則之交錯與位移
壹、問題之提出
貳、臺灣現行法制及其困境
一、現行告知義務規範概述
二、現行法制在實務上之問題
參、德國新法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方式
一、德國新法內容概述
二、新法相關重點歸納
肆、法律之比較與啟示
一、理論基礎
二、構成要件之比較
三、法律效果之檢討
四、臺灣法修正條文之建議
伍、結 論
第二編 要保人訂約前資訊權之保障
從德國保險人資訊義務規範論要保人之資訊權保障
壹、概 說
貳、立法沿革
參、保險人資訊義務的具體規範
一、相關主體
二、資訊義務之履行
三、資訊義務之範圍
四、資訊義務之例外與要保人之棄權
五、契約存續中之資訊義務
六、違反資訊義務之效果
七、綜合評論
肆、臺灣現制之檢討
一、審閱範圍及期間
二、違反審閱期間規定之效果與危險共同體之利益
三、要保人之保障需求
四、修法建議
伍、結 語
人壽保險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契約審閱期間之問題研析
壹、問題提出
貳、審閱期之法律依據探討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二、壽險公會自律規範
參、與審閱期具類似功能之制度
一、郵購及訪問買賣之解除權
二、人壽保險契約撤銷權
肆、審閱期適用於人壽保險之妥當性檢討
一、與契約撤銷期及消保法解除權之功能重複
二、相關制度的綜合比較
伍、適用疑義之可能解決方法
一、明文排除消保法第11條之1適用於保險契約?
二、比較法之參考——以德國新法為例
陸、本文見解——代結論
臺灣保險消費者之資訊權保護
——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說明義務規範為中心
壹、問題之提出
貳、保險人說明義務與違反效果
一、金融消保法上之說明義務
二、違反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
參、保險人說明義務與契約審閱期之關係
一、審閱期對保險契約之適用問題
二、人壽保險審閱期自律規範與說明義務之連結問題
三、審閱期與說明義務對要保人資訊權之功能
肆、結 論
第三編 編責任保險
從受益人到請求權人25.07
——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之修正
壹、問題之提出
貳、「受益人」規定之修正緣由
一、保險性質之確認
二、「受益人」內涵與侵權行為法上賠償權利人的配合
三、迅速理賠之目的
四、支出殯葬費之間接受害人的保護
參、新法第11條之綜合評釋
一、值得肯定的修正
二、新法未解決的舊難題
三、新法引發的新問題
肆、相關修法方向之再釐清
一、保障對象之再確認與平等原則
二、保險機制與責任法的銜接
伍、結論——兼部分修法建議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複保險撤銷權與法定保險金額制
——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2條評析
壹、問題之提出
貳、複保險與責任保險
一、複保險制度之功能
二、複保險制度之適用範圍
三、複保險之銷除
參、新法第22條之檢討
一、立法理由之探究
二、複保險銷除之要件
三、法律效果——撤銷權
肆、「管制複保險」與「被保險人、請求權人利益」之權衡
一、「單一強制保險原則」
二、「法定保險金額制」與「單一強制保險原則」下的受害人保護
三、替代選擇:「法定最低保險金額制」?
伍、結 語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義務之侵權責任
壹、問題之提出
貳、投保義務之違反與侵權責任之類型
一、投保義務之違反與權益侵害
二、強制投保義務作為「保護他人法律」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護對象
參、違反投保義務之侵權責任
一、賠償義務人
二、賠償權利人
三、賠償範圍
四、違反投保義務侵權責任與駕車肇事侵權責任之關係
肆、結 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被保險人的保護
壹、問題之提出
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雙重保護功能
一、被害人之保護
二、被保險人之保護
參、從保護被保險人觀點檢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之請求權
二、強制汽車保險給付要件
三、強制汽車保險給付對象
四、強制汽車保險給付項目
五、不健全保險關係之代位
六、數車事故的責任分擔
七、保險人的和解同意權
肆、結 論
德國汽車強制責任保險上之代位求償關係
壹、序 言
貳、責任保險人之代位要件
一、概 說
二、不健全的保險關係
三、受代位之債務人
四、費用償還請求權
五、代位的限制
六、消滅時效
參、補償基金的代位
一、補償基金的代位
二、代位之內容
三、親屬特權
四、代位限制
五、被害人拋棄賠償請求權之效果
肆、結 論
國家賠償責任以責任保險分散可行性之初探
壹、問題之提出
貳、國家賠償責任概述
一、國家賠償責任之主體
二、國家賠償責任之責任範圍
參、責任保險之機能與國家賠償責任之關聯
一、責任風險分散機能
二、被害人保護機能
三、責任法之預防機能與責任保險
四、責任保險運用於國家賠償責任之適法性
肆、我國現行保險實務中之國家賠償責任
一、機關責任部分——教育機構責任保險
二、公務員責任部分——強制執行人員責任保險
伍、責任保險與國家賠償責任連結度之提升——代結論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葉啟洲
學 歷
私立輔仁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博士候選人
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教育部公費留學)
經 歷
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現 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合聘副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院兼任副教授
私立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副教授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074394004
ISBN13 / 9789862556078
ISBN10 / 9862556072
EAN貨碼 / 9789862556078
頁數 / 448
開數 / 25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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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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