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簡介
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本書透過以簡明的用語、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讓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親屬繼承的精神。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法律目的,是在婚姻關係之下確立夫妻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將歧視婦女的條文刪除及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修正認領條文,期使非婚生子女得到更多的機會被認領。
●民國八十八年:全台發生九二一大地震,也震出許多人倫問題,原有法定監護人順序,可能反而對末成年人有害,因而先緊急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法定監護理順序及選定監護人之制度。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將夫妻財產制作全面的修正,完全與舊制不同。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改變結婚之形式要件。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修改裁決離婚之原因。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修改監護一節。
本書透過簡明的用語、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讓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親屬繼承的精神。
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本版次亦以民國104年之最新修正之法條來進行解析與說明,提供讀者來掌握最新的法律動態。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法律目的,是在婚姻關係之下確立夫妻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將歧視婦女的條文刪除及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修正認領條文,期使非婚生子女得到更多的機會被認領。
●民國八十八年:全台發生九二一大地震,也震出許多人倫問題,原有法定監護人順序,可能反而對末成年人有害,因而先緊急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法定監護理順序及選定監護人之制度。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將夫妻財產制作全面的修正,完全與舊制不同。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改變結婚之形式要件。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修改裁決離婚之原因。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修改監護一節。
本書透過簡明的用語、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讓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親屬繼承的精神。
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本版次亦以民國104年之最新修正之法條來進行解析與說明,提供讀者來掌握最新的法律動態。
產品目錄
第四編 親屬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二 章 婚姻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第 四 章 監護
第 五 章 扶養
第 六 章 家
第 七 章 親屬會議
第五編 繼承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第 三 章 遺囑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二 章 婚姻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第 四 章 監護
第 五 章 扶養
第 六 章 家
第 七 章 親屬會議
第五編 繼承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第 三 章 遺囑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黃碧芬
現任:
義理法律事務所負責律師
民間公證人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
75年律師高考及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
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北縣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新女性聯合會理事長
台灣婦女會法律顧問
消基會義務律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協會榮譽律師
國立海洋大學兼任講師
著作:
《中德美三國附條件買賣之比較研究》
《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
《兒童福利與保護》
《民法‧親屬繼承》
《家庭暴力防治法》
《女人法律智典》
黃碧芬
現任:
義理法律事務所負責律師
民間公證人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
75年律師高考及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
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北縣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新女性聯合會理事長
台灣婦女會法律顧問
消基會義務律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協會榮譽律師
國立海洋大學兼任講師
著作:
《中德美三國附條件買賣之比較研究》
《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
《兒童福利與保護》
《民法‧親屬繼承》
《家庭暴力防治法》
《女人法律智典》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350206007
ISBN13 / 9789864510580
ISBN10 / 9864510584
EAN貨碼 / 9789864510580
頁數 / 388
開數 / 25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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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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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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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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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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