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刑法翻譯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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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我國刑法學的早期發展,深受日本刑法學影響,及今依然,日本刑法典因而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台灣刑事法學會規劃出版《日本刑法翻譯與解析》一書,邀集留學日本的學者著手翻譯,頗經艱難,反覆訂正,務求精確與新穎。本書日文與中文併陳,另有各條文精要解析,方便對照。本書適合一切刑法研究者參閱。
產品目錄
第一部 日本現行刑法
第一編 總 則3
第一章 通則(第1條~第8條)
第二章 刑(第9條~第21條)16
第三章 期間計算(第22條~第24條)
第四章 緩刑(第25條~第27條之7)
第五章 假釋(第28條~第30條)
第六章 刑之時效及刑之消滅(第31條~第34條之2)
第七章 犯罪之不成立及刑之減免(第35條~第42條)
第八章 未遂罪(第43條、第44條)
第九章 併合罪(第45條~第55條)
第十章 累犯(第56條~第59條)
第十一章 共犯(第60條~第65條)
第十二章 酌量減輕(第66條~第67條)
第十三章 加重減輕之方法(第68條~第72條)
第二編 罪
第一章 刪除(第73條~第76條)
第二章 內亂罪(第77條~第80條)
第三章 外患罪(第81條~第89條)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第90條~第94條)
第五章 妨害執行公務罪(第95條~第96條之6)
第六章 脫逃罪(第97條~第102條)
第七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103條~第105條之2)
第八章 騷亂罪(第106條、第107條)
第九章 放火及失火罪(第108條~第118條)
第十章 決水及水利罪(第119條~第123條)
第十一章 妨害交通罪(第124條~第129條)
第十二章 侵入住居罪(第130條~第132條)
第十三章 妨害秘密罪(第133條~第135條)
第十四章 鴉片罪(第136條~第141條)
第十五章 妨害飲用水罪(第142條~第147條)
第十六章 偽造貨幣罪(第148條~第153條)
第十七章 偽造文書罪(第154條~第161條之2)
第十八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162條、第163條)
第十八章之二 支付用磁卡電磁紀錄罪
(第163條之2~第163條之5)
第十九章 偽造印章罪(第164條~第168條)
第十九章之二 不正指令電磁紀錄罪
(第168條之2~第168條之3)
第二十章 偽證罪(第169條~第171條)
第二十一章 誣告罪(第172條、第173條)
第二十二章 猥褻、強制性交等及重婚罪
(第174條~第184條)
第二十三章 賭博及彩票罪(第185條~第187條)
第二十四章 妨害禮拜場所及墳墓罪
(第188條~第192條)
第二十五章 瀆職罪(第193條~第198條)
第二十六章 殺人罪(第199條~第203條)
第二十七章 傷害罪(第204條~第208條之2)
第二十八章 過失傷害罪(第209條~第211條)
第二十九章 墮胎罪(第212條~第216條)
第三十章 遺棄罪(第217條~第219條)
第三十一章 逮捕及監禁罪(第220條~第221條)
第三十二章 脅迫罪(第222條~第223條)
第三十三章 略取、拐誘及人身買賣罪
(第224條~第229條)
第三十四章 妨害名譽罪(第230條~第232條)
第三十五章 毀損信用及妨害業務罪
(第233條~第234條之2)
第三十六章 竊盜及強盜罪(第235條~第245條)
第三十七章 詐欺及恐嚇罪(第246條~第251條)
第三十八章 侵占罪(第252條~第255條)
第三十九章 贓物罪(第256條~第257條)
第四十章 毀棄及隱匿罪(第258條~第264條)
第二部 日本改正刑法草案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之適用(第1條~第11條)
第二章 犯罪(第12條~第22條)
第三章 未遂犯(第23條~第25條)
第四章 正犯及共犯(第26條~第31條)
第五章 緩刑(第32條~第47條)
第六章 刑之適用(第48條~第55條)
第七章 累犯(第56條~第59條)
第八章 競合犯(第60條~第67條)
第九章 緩刑(第68條~第73條)
第十章 沒收(第74條~第80條)
第十一章 假釋(第81條~第87條)
第十二章 保護觀察(第88條~第90條)
第十三章 刑之時效(第91條~第95條)
第十四章 刑之消滅(第96條)
第十五章 保安處分(第97條~第111條)
第十六章 期間(第112條~第116條)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第117條~第121條)
第二章 外患罪(第122條~第125條)
第三章 國交罪(第126條~第131條)
第四章 職務罪(第132條~第144條)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第145條~第150條)
第六章 脫逃罪及藏匿罪(第151條~第159條)
第七章 偽證罪及湮滅證據罪(第160條~第164條)
第八章 誣告罪(第165條~第166條)
第九章 騷動罪(第167條~第169條)
第十章 爆炸物罪及危險物罪(第170條~第176條)
第十一章 放火罪及失火罪(第177條~第185條)
第十二章 決水罪及水利罪(第186條~第191條)
第十三章 妨害交通罪(第192條~第198條)
第十四章 強奪船舶航空機罪及支配船舶航空機運航罪
(第199條~第202條)
第十五章 危害公眾健康罪(第203條~第211條)
第十六章 偽造通貨罪(第212條~第218條)
第十七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9條~第224條)
第十八章 偽造文書罪(第225條~第233條)
第十九章 偽造署名押印罪(第234條~第239條)
第二十章 妨害禮拜所罪(第240條~第244條)
第二十一章 妨害風俗罪(第245條~第250條)
第二十二章 賭博罪及彩券罪(第251條~第254條)
第二十三章 殺人罪(第255條~第258條)
第二十四章 傷害罪及暴行罪
(第259條~第269條)
第二十五章 過失傷害罪(第270條~第272條)
第二十六章 墮胎罪(第273條~第277條)
第二十七章 遺棄罪(第278條~第280條)
第二十八章 逮捕罪及監禁罪(第281條~第282條)
第二十九章 略誘罪及誘拐罪(第283條~第295條)
第三十章 姦淫罪(第296條~第302條)
第三十一章 脅迫罪(第303條~第307條)
第三十二章 侵入住居罪(第308條)
第三十三章 侵害名譽罪(第309條~第313條)
第三十四章 侵害信用罪及侵害業務罪
(第314條~第315條)
第三十五章 侵害秘密罪(第316條~第319條)
第三十六章 竊盜罪及強盜罪(第320條~第335條)
第三十七章 詐欺罪(第336條~第343條)
第三十八章 恐嚇罪(第344條~第349條)
第三十九章 侵占罪及背信罪(第350條~第357條)
第四十章 贓物罪(第358條~第360條)
第四十一章 損壞罪(第361條~第369條)
第一編 總 則3
第一章 通則(第1條~第8條)
第二章 刑(第9條~第21條)16
第三章 期間計算(第22條~第24條)
第四章 緩刑(第25條~第27條之7)
第五章 假釋(第28條~第30條)
第六章 刑之時效及刑之消滅(第31條~第34條之2)
第七章 犯罪之不成立及刑之減免(第35條~第42條)
第八章 未遂罪(第43條、第44條)
第九章 併合罪(第45條~第55條)
第十章 累犯(第56條~第59條)
第十一章 共犯(第60條~第65條)
第十二章 酌量減輕(第66條~第67條)
第十三章 加重減輕之方法(第68條~第72條)
第二編 罪
第一章 刪除(第73條~第76條)
第二章 內亂罪(第77條~第80條)
第三章 外患罪(第81條~第89條)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第90條~第94條)
第五章 妨害執行公務罪(第95條~第96條之6)
第六章 脫逃罪(第97條~第102條)
第七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103條~第105條之2)
第八章 騷亂罪(第106條、第107條)
第九章 放火及失火罪(第108條~第118條)
第十章 決水及水利罪(第119條~第123條)
第十一章 妨害交通罪(第124條~第129條)
第十二章 侵入住居罪(第130條~第132條)
第十三章 妨害秘密罪(第133條~第135條)
第十四章 鴉片罪(第136條~第141條)
第十五章 妨害飲用水罪(第142條~第147條)
第十六章 偽造貨幣罪(第148條~第153條)
第十七章 偽造文書罪(第154條~第161條之2)
第十八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162條、第163條)
第十八章之二 支付用磁卡電磁紀錄罪
(第163條之2~第163條之5)
第十九章 偽造印章罪(第164條~第168條)
第十九章之二 不正指令電磁紀錄罪
(第168條之2~第168條之3)
第二十章 偽證罪(第169條~第171條)
第二十一章 誣告罪(第172條、第173條)
第二十二章 猥褻、強制性交等及重婚罪
(第174條~第184條)
第二十三章 賭博及彩票罪(第185條~第187條)
第二十四章 妨害禮拜場所及墳墓罪
(第188條~第192條)
第二十五章 瀆職罪(第193條~第198條)
第二十六章 殺人罪(第199條~第203條)
第二十七章 傷害罪(第204條~第208條之2)
第二十八章 過失傷害罪(第209條~第211條)
第二十九章 墮胎罪(第212條~第216條)
第三十章 遺棄罪(第217條~第219條)
第三十一章 逮捕及監禁罪(第220條~第221條)
第三十二章 脅迫罪(第222條~第223條)
第三十三章 略取、拐誘及人身買賣罪
(第224條~第229條)
第三十四章 妨害名譽罪(第230條~第232條)
第三十五章 毀損信用及妨害業務罪
(第233條~第234條之2)
第三十六章 竊盜及強盜罪(第235條~第245條)
第三十七章 詐欺及恐嚇罪(第246條~第251條)
第三十八章 侵占罪(第252條~第255條)
第三十九章 贓物罪(第256條~第257條)
第四十章 毀棄及隱匿罪(第258條~第264條)
第二部 日本改正刑法草案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之適用(第1條~第11條)
第二章 犯罪(第12條~第22條)
第三章 未遂犯(第23條~第25條)
第四章 正犯及共犯(第26條~第31條)
第五章 緩刑(第32條~第47條)
第六章 刑之適用(第48條~第55條)
第七章 累犯(第56條~第59條)
第八章 競合犯(第60條~第67條)
第九章 緩刑(第68條~第73條)
第十章 沒收(第74條~第80條)
第十一章 假釋(第81條~第87條)
第十二章 保護觀察(第88條~第90條)
第十三章 刑之時效(第91條~第95條)
第十四章 刑之消滅(第96條)
第十五章 保安處分(第97條~第111條)
第十六章 期間(第112條~第116條)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第117條~第121條)
第二章 外患罪(第122條~第125條)
第三章 國交罪(第126條~第131條)
第四章 職務罪(第132條~第144條)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第145條~第150條)
第六章 脫逃罪及藏匿罪(第151條~第159條)
第七章 偽證罪及湮滅證據罪(第160條~第164條)
第八章 誣告罪(第165條~第166條)
第九章 騷動罪(第167條~第169條)
第十章 爆炸物罪及危險物罪(第170條~第176條)
第十一章 放火罪及失火罪(第177條~第185條)
第十二章 決水罪及水利罪(第186條~第191條)
第十三章 妨害交通罪(第192條~第198條)
第十四章 強奪船舶航空機罪及支配船舶航空機運航罪
(第199條~第202條)
第十五章 危害公眾健康罪(第203條~第211條)
第十六章 偽造通貨罪(第212條~第218條)
第十七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9條~第224條)
第十八章 偽造文書罪(第225條~第233條)
第十九章 偽造署名押印罪(第234條~第239條)
第二十章 妨害禮拜所罪(第240條~第244條)
第二十一章 妨害風俗罪(第245條~第250條)
第二十二章 賭博罪及彩券罪(第251條~第254條)
第二十三章 殺人罪(第255條~第258條)
第二十四章 傷害罪及暴行罪
(第259條~第269條)
第二十五章 過失傷害罪(第270條~第272條)
第二十六章 墮胎罪(第273條~第277條)
第二十七章 遺棄罪(第278條~第280條)
第二十八章 逮捕罪及監禁罪(第281條~第282條)
第二十九章 略誘罪及誘拐罪(第283條~第295條)
第三十章 姦淫罪(第296條~第302條)
第三十一章 脅迫罪(第303條~第307條)
第三十二章 侵入住居罪(第308條)
第三十三章 侵害名譽罪(第309條~第313條)
第三十四章 侵害信用罪及侵害業務罪
(第314條~第315條)
第三十五章 侵害秘密罪(第316條~第319條)
第三十六章 竊盜罪及強盜罪(第320條~第335條)
第三十七章 詐欺罪(第336條~第343條)
第三十八章 恐嚇罪(第344條~第349條)
第三十九章 侵占罪及背信罪(第350條~第357條)
第四十章 贓物罪(第358條~第360條)
第四十一章 損壞罪(第361條~第369條)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余振華
現職: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日本明治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國家安全會議副研究員
甘添貴
現職:台灣刑事法學會榮譽理事長
學歷:中興大學法學碩士
日本慶應義塾大學研究
張麗卿
現職:高雄大學特聘教
台灣刑事法學會理事長
學歷: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鄭善印
開南大學教授
周慶東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
黃朝義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
江玉女
玄奘大學教授
李錫棟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
李傑清
台北科技大學教授
余振華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
謝庭晃
文化大學教授
劉芳伶
東海大學教授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555848002
ISBN13 / 9789571195001
ISBN10 / 9571195006
EAN貨碼 / 9789571195001
頁數 / 472
開數 / 20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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