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9
400316
查詢門市庫存
內容簡介
本書係從實定法與司法實務的角度,以兩岸行政訴訟類型作為主要研究標的,旁及前置程序和其他相關議題,並比較分析彼此之異同,以發現各自的特色,進而互相借鏡探討雙方現行制度有無改善的空間。既可供學術研究、擬訂法案及從事訴訟實務之參考,亦可作為行政訴訟法教學之補充教材。
※書籍推薦人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蔡進田
東吳大學法律系主任 林三欽
※書籍推薦人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蔡進田
東吳大學法律系主任 林三欽
產品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第二章 行政訴訟類型概述
第一節 行政訴訟(類型)的涵義
第二節 行政訴訟類型的機能
第三節 行政訴訟類型的規範模式
第四節 行政訴訟類型的分類
一、客觀訴訟與主觀訴訟
二、形成訴訟、給付訴訟及確認訴訟
三、抗告訴訟與當事人訴訟
四、法定訴訟與法定外(無名)訴訟
五、被害人訴訟、利害關係人訴訟與民眾訴訟
第三章 台灣行政訴訟制度的沿革
第一節 序說
第二節 大陸時期的創制過程
一、清末變法擬議
二、民國初期北洋政府的平政院
三、北伐成功後國民政府的行政法院
第三節 在台灣的發展情形
一、舊行政訴訟法時期
二、新行政訴訟法之實施
三、新行政訴訟法歷經三度局部增修,仍維持二級二審的架構
四、新行政訴訟法第四度增修,改採三級二審新制,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
五、新行政訴訟法帶動實務與學術的蓬勃發展
第四章 台灣行政訴訟類型
第一節 序說
第二節 法定訴訟類型
一、形成訴訟(撤銷或變更訴訟)
二、課予義務訴訟
三、確認訴訟
四、一般給付訴訟
五、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之訴訟
六、其他法定類型之訴訟
第三節 法定類型外之訴訟(無名訴訟)
一、概說
二、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三、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訴訟
四、預防不作為訴訟
五、機關訴訟
六、對己訴訟
第四節 各種訴訟類型的關係
一、排斥關係
二、併存關係
三、競合關係
四、轉換關係
五、補充(備位)關係
六、補餘關係
第五節 訴訟類型選擇錯誤時法院所應為之處置
一、探求真意與依職權闡明
二、本法第條第項規定之擴大(類推)適用
三、本法第條第項後段「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之目的性限縮解釋
四、有無踐行前置程序從寬認定
五、因法院教示不當所造成的訴訟類型選擇錯誤,其不利益不歸於當事人
第五章 大陸行政訴訟制度之沿革
第一節 序說
第二節 歷史沿革及發展
一、停滯階段(年至年)
二、萌芽階段(年至年)
三、發展階段(年迄今)
第三節 立法背景
一、概說
二、政治體制之改革
三、經濟體制之改革
四、一黨專政的侷限
第四節 立法影響
一、受案數量的巨額增長
二、對大陸地區傳統文化的影響
三、對大陸地區憲政發展的影響
第六章 大陸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係
第一節 行政復議之概念與沿革
一、概念
二、沿革
三、行政復議的實施績效
第二節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關聯
一、選擇型
二、復議前置型
三、並列型
四、復議終局型
五、只能訴訟型
第三節 大陸行政復議與臺灣訴願制度之比較
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作「規定審查」:
二、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行政賠償:
三、行政復議程序可以進行和解與調解:
第七章 大陸行政訴訟類型
第一節 序說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列舉積極範圍
二、列舉消極範圍
三、具體行政行為之範圍
第三節 行政訴訟類型與法院判決之關係
一、概說
二、以「具體行政行為」為中心的判決方式
三、「生效判決」的執行及「行政非訴」執行
四、訴訟種類與判決方式分離
第四節 可能存在的行政訴訟類型
一、確認之訴
二、撤銷之訴
三、變更之訴
四、行政賠償之訴
五、一般行政給付訴訟
六、行政合同訴訟
七、履行之訴
八、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兩岸行政訴訟類型之比較與檢討
第一節 序說
第二節 兩岸行政訴訟類型之比較
一、受案範圍之差異
二、行政行為主體範圍之差異
三、司法一元制卻發生審判權消極衝突
四、受行政行為可訴性範圍制約之差異
五、行政訴訟是否類型化與訴判對應關係之差異
六、行政訴訟前置程序之差異
七、大陸行政賠償與台灣國家賠償之辨別
八、行政賠償訴訟以行政行為先被確認違法為條件之迷思
九、由民告官、官告官到官告民之演進程度不同
十、原告敗訴判決方式有無多元選擇的差異
十一、大陸履行之訴與台灣課予義務訴訟的差異
十二、大陸變更判決與台灣對於撤銷訴訟的判決方式的差異
十三、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為大陸行政訴訟制度所特有
十四、大陸行政機關對於私權爭執所為行政裁決普遍具有執行力,亦為其行政爭訟制度之特色
十五、不服行政機關對於私權爭執所為行政裁決,究應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兩岸法制均搖擺不定
十六、大陸司法解釋容許法院於作成確認違法或撤銷判決時,依職權判命被告為補救措施或承擔賠償責任之商榷
十七、大陸司法解釋勇於擴增判決種類(增加訴訟類型),值得借鏡
第三節 台灣行政訴訟類型之進階修法芻議
一、宜將無名訴訟法定化,以杜爭議
二、正視課予義務判決執行之困難
三、容許對於課予義務訴訟直接作成給付判決
四、行政機關怠於履行課予義務判決時,宜由法院代替作成行政處分
五、將來交通裁罰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在禁止不利益變更前提下,宜再修法賦予判決變更原裁罰之權力
六、最新修正行政訴訟法規定交通裁罰機關「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宜再明確化,並明定原裁決已變更卻不完全符合原告請求時之處理方法
第四節 大陸行政訴訟制度之修法期待
一、法官獨立成為審判獨立原則的新內涵
二、明確法院對行政行為的最終裁決權
三、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抽象行政行為之訴成為可能
四、首次設定公益訴訟類型
五、確立民事訴訟的缺位填補原則
第九章 結論
第一節 回顧現制
第二節 瞻望改革
附錄壹(台灣行政訴訟事件統計資料)
附錄貳(大陸行政訴訟事件統計資料)
附錄參(台灣行政訴訟訴之聲明參考範例)
參考文獻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第二章 行政訴訟類型概述
第一節 行政訴訟(類型)的涵義
第二節 行政訴訟類型的機能
第三節 行政訴訟類型的規範模式
第四節 行政訴訟類型的分類
一、客觀訴訟與主觀訴訟
二、形成訴訟、給付訴訟及確認訴訟
三、抗告訴訟與當事人訴訟
四、法定訴訟與法定外(無名)訴訟
五、被害人訴訟、利害關係人訴訟與民眾訴訟
第三章 台灣行政訴訟制度的沿革
第一節 序說
第二節 大陸時期的創制過程
一、清末變法擬議
二、民國初期北洋政府的平政院
三、北伐成功後國民政府的行政法院
第三節 在台灣的發展情形
一、舊行政訴訟法時期
二、新行政訴訟法之實施
三、新行政訴訟法歷經三度局部增修,仍維持二級二審的架構
四、新行政訴訟法第四度增修,改採三級二審新制,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
五、新行政訴訟法帶動實務與學術的蓬勃發展
第四章 台灣行政訴訟類型
第一節 序說
第二節 法定訴訟類型
一、形成訴訟(撤銷或變更訴訟)
二、課予義務訴訟
三、確認訴訟
四、一般給付訴訟
五、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之訴訟
六、其他法定類型之訴訟
第三節 法定類型外之訴訟(無名訴訟)
一、概說
二、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三、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訴訟
四、預防不作為訴訟
五、機關訴訟
六、對己訴訟
第四節 各種訴訟類型的關係
一、排斥關係
二、併存關係
三、競合關係
四、轉換關係
五、補充(備位)關係
六、補餘關係
第五節 訴訟類型選擇錯誤時法院所應為之處置
一、探求真意與依職權闡明
二、本法第條第項規定之擴大(類推)適用
三、本法第條第項後段「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之目的性限縮解釋
四、有無踐行前置程序從寬認定
五、因法院教示不當所造成的訴訟類型選擇錯誤,其不利益不歸於當事人
第五章 大陸行政訴訟制度之沿革
第一節 序說
第二節 歷史沿革及發展
一、停滯階段(年至年)
二、萌芽階段(年至年)
三、發展階段(年迄今)
第三節 立法背景
一、概說
二、政治體制之改革
三、經濟體制之改革
四、一黨專政的侷限
第四節 立法影響
一、受案數量的巨額增長
二、對大陸地區傳統文化的影響
三、對大陸地區憲政發展的影響
第六章 大陸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係
第一節 行政復議之概念與沿革
一、概念
二、沿革
三、行政復議的實施績效
第二節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關聯
一、選擇型
二、復議前置型
三、並列型
四、復議終局型
五、只能訴訟型
第三節 大陸行政復議與臺灣訴願制度之比較
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作「規定審查」:
二、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行政賠償:
三、行政復議程序可以進行和解與調解:
第七章 大陸行政訴訟類型
第一節 序說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列舉積極範圍
二、列舉消極範圍
三、具體行政行為之範圍
第三節 行政訴訟類型與法院判決之關係
一、概說
二、以「具體行政行為」為中心的判決方式
三、「生效判決」的執行及「行政非訴」執行
四、訴訟種類與判決方式分離
第四節 可能存在的行政訴訟類型
一、確認之訴
二、撤銷之訴
三、變更之訴
四、行政賠償之訴
五、一般行政給付訴訟
六、行政合同訴訟
七、履行之訴
八、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兩岸行政訴訟類型之比較與檢討
第一節 序說
第二節 兩岸行政訴訟類型之比較
一、受案範圍之差異
二、行政行為主體範圍之差異
三、司法一元制卻發生審判權消極衝突
四、受行政行為可訴性範圍制約之差異
五、行政訴訟是否類型化與訴判對應關係之差異
六、行政訴訟前置程序之差異
七、大陸行政賠償與台灣國家賠償之辨別
八、行政賠償訴訟以行政行為先被確認違法為條件之迷思
九、由民告官、官告官到官告民之演進程度不同
十、原告敗訴判決方式有無多元選擇的差異
十一、大陸履行之訴與台灣課予義務訴訟的差異
十二、大陸變更判決與台灣對於撤銷訴訟的判決方式的差異
十三、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為大陸行政訴訟制度所特有
十四、大陸行政機關對於私權爭執所為行政裁決普遍具有執行力,亦為其行政爭訟制度之特色
十五、不服行政機關對於私權爭執所為行政裁決,究應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兩岸法制均搖擺不定
十六、大陸司法解釋容許法院於作成確認違法或撤銷判決時,依職權判命被告為補救措施或承擔賠償責任之商榷
十七、大陸司法解釋勇於擴增判決種類(增加訴訟類型),值得借鏡
第三節 台灣行政訴訟類型之進階修法芻議
一、宜將無名訴訟法定化,以杜爭議
二、正視課予義務判決執行之困難
三、容許對於課予義務訴訟直接作成給付判決
四、行政機關怠於履行課予義務判決時,宜由法院代替作成行政處分
五、將來交通裁罰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在禁止不利益變更前提下,宜再修法賦予判決變更原裁罰之權力
六、最新修正行政訴訟法規定交通裁罰機關「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宜再明確化,並明定原裁決已變更卻不完全符合原告請求時之處理方法
第四節 大陸行政訴訟制度之修法期待
一、法官獨立成為審判獨立原則的新內涵
二、明確法院對行政行為的最終裁決權
三、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抽象行政行為之訴成為可能
四、首次設定公益訴訟類型
五、確立民事訴訟的缺位填補原則
第九章 結論
第一節 回顧現制
第二節 瞻望改革
附錄壹(台灣行政訴訟事件統計資料)
附錄貳(大陸行政訴訟事件統計資料)
附錄參(台灣行政訴訟訴之聲明參考範例)
參考文獻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文舟
現職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畢業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中國大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畢業
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研究
經歷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書記官、法官、庭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司法院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
著作
逕行拘提制度之研究(宜蘭地檢署1984年研究報告)
我國法官角色與地位之檢討-以審判獨立為中心(基隆地方法院1992年研究報告)
兩岸行政訴訟法制之研究-以訴訟類型為中心(東吳大學碩士論文,2010年8月)
大陸地區人民陪審制度概論(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考察報告,2012年2月)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0685147009
ISBN13 / 9789571165059
ISBN10 / 9571165050
EAN貨碼 / 9789571165059
頁數 / 280
開數 / 20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退貨程序請參閱【客服專區→常見問題→誠品線上退貨退款】之說明。
付款/配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