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活動之侵權責任: 民法一般危險責任及特別法之特殊危險責任

危險活動之侵權責任: 民法一般危險責任及特別法之特殊危險責任

出版日期:
2011/03/31
79
7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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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現代科技發達,伴隨而來之危險及損害,經常為人類所無法預知,自無從就特定危險活動制定完備之特別法,以使相關受害者獲得實質補償,而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對於他人有生損害危險之活動者,因事先不知危險性,亦無從預以責任保險或由商品價格分擔其危險,因此,立法者乃增訂民法第191條之3危險活動之一般概括性侵權行為責任條款,以備特別法不足時之用。本書首先就民法第191條之3一般危險責任之法律性質(定性)、適用主體、危險活動之界定、保護客體、因果關係與過失及違法性之推定、損害賠償之範圍等加以說明,並分析其與民法規定一般及其他特殊侵權行為,乃至特別法所定特殊侵權行為之適用關係,以供實務界及學界之參考,並進而促使高科技產業經營者得事先予以避險,被害人亦得因之獲得滿足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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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目錄

第一篇 概論

一、前言

二、民法第191條之3之法律性質(定性)

三、民法第191條之3之適用主體

四、危險工作或活動之界定

五、保護客體

六、因果關係之推定

七、過失之推定

八、違法性之推定

九、損害賠償之範圍

十、民法第191條之3與民法一般及其他特殊侵權行為之適用關係

十一、民法第191條之3與特別法所定特殊侵權行為之適用關係

十二、結語

第二篇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相關判決解析

第一部分 係判決認定非屬民法第191條之3所定之危險工作或活動者

一、非「高度」、「不合理」之危險

二、非以獲利為目的

第二部分 係判決未論述是否屬民法第191條之3所定之危險工作或活動

一、判決逕認行為與結果間無因果關係

二、判決逕認無過失

第三部分 係判決認定屬民法第191條之3之危險工作或活動

一、已推定因果關係及過失

二、被害人無法證明危險與損害結果間是否具有因果關條之合理蓋然性

三、裁判認被害人未提出證據證明損害

第四部分 係當事人主張民法第191條之3然判決完全未就該條文予以論述,而以其他規定認定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者

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二五號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七號民事判決

三、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二號民事判決

四、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

五、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一號民事判決

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二號民事判決

第五部分 係醫療行為是否有民法第191條之3之適用

一、判決認醫療行為屬於民法第191條之3所定之危險工作(肯定說)

二、判決認為醫療行為非屬民法第191條之3之危險工作(否定說)

三、判決未論述醫療行為是否屬民法第191條之3所定之危險工作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阮富枝
現職

最高法院法官



學歷

美國美利堅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經歷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法官、庭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庭長



專長

民事法

強制執行法

智慧財產法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0573429002
ISBN13 / 9789571162232
ISBN10 / 957116223X
EAN貨碼 / 9789571162232
頁數 / 624
開數 / 20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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