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時代中的搜索扣押

者:
期:
2020/03/31
560
本書收錄了作者近年來關於這個議題研究的些許心得,其中包括了刑事偵查中數位資料的取得、附帶搜索於數位資料的適用、遠端電腦搜索及證據能力的審查等。此外,書中也涵蓋了通訊監察中的幾個重要議題(律師與被告間通訊的監察,以及電信業者對於通訊監察的協助義務),以及GPS追蹤器在犯罪偵查中的應用。

內容簡介

電腦對於法律的各個層面都有著巨大的衝擊,刑事法同樣未能置身事外。由於刑事法在制定時,數位型態的資料尚不普遍,立法者未就此有通盤的檢討及修正,所以在涉及數位資料的案件中,如何解釋及適用現行法律便成問題。
  本書收錄了作者近年來關於這個議題研究的些許心得,其中包括了刑事偵查中數位資料的取得、附帶搜索於數位資料的適用、遠端電腦搜索及證據能力的審查等。此外,書中也涵蓋了通訊監察中的幾個重要議題(律師與被告間通訊的監察,以及電信業者對於通訊監察的協助義務),以及GPS追蹤器在犯罪偵查中的應用。
  作者在論文中有較為全面的思考,顧及到不同面向需要,希望這樣的努力,無論是對於學術或實務,都能有所助益。

產品目錄

序 言



‧ 簡評2014年新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一次不知所為何來的修法

 壹、前 言/1

 貳、通訊監察的實務統計數據/2

 參、我國通訊監察案件量龐大的原因/5

  一、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要件過於寬鬆?/5

  二、我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過於浮濫?/6

  三、聲請量龐大/7

 肆、「全都錄」/9

  一、目前通訊監察的執行方式/9

  二、違 憲/11

  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要求/11

  四、不當侵害監察對象及第三人的權利及偵查上的無效率/14

  五、造成偵查機關浮濫聲請/16

  六、小 結/17

 伍、建置機關的設計/17

  一、組織法上的依據/17

  二、有效可取信於外界的監督機制/18

  三、建 議/19

 陸、2014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修正及評析/19

  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立法目的/20

  二、令狀的聲請程序/20

  三、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的調取/23

  四、通訊監察期間的上限?/27

  五、執行方式/27

  六、救濟程序/28

  七、事後通知/29

  八、法院的定期監督義務/30

  九、通訊監察年度報告/31

  十、通訊監察資料及截聽紀錄的管理/32

  十一、證據能力及另案證據的使用/33

  十二、加重法官、檢察官及公務員的法律責任/36

  十三、立法院的聽取報告及監督權限/37

 柒、結 論/37





‧ 刑事審判程序中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以傳聞法則及驗真程序為主

 壹、前 言/39

 貳、數位證據的概念及特色/40

 參、數位證據與傳聞法則/44

  一、數位證據的分類/44

  二、電腦儲存紀錄與傳聞法則/46

  三、電腦產生紀錄與非傳聞/48

  四、中間類型的數位證據/51

  五、小 結/51

 肆、驗真(Authentication)程序及數位證據/52

  一、「驗真」的概念/53

  二、美國法制中驗真之相關規範/54

  三、數位證據的驗真/58

  四、數位證據的驗真標準/66

  五、討論及小結/68

 伍、結 論/82





‧ 科技定位監控與犯罪偵查──兼論美國近年GPS追蹤法制及實務之發展

 壹、前 言/85

 貳、科技定位監控/88

  一、GPS追蹤技術/89

  二、行動電話訊號定位/90

  三、小 結/92

 參、搜索概念及其流變/93

  一、財產權基準/94

  二、隱私權基準/97

  三、財產權基準與隱私權基準間的差異及其影響/102

  四、隱私權基準的後續發展應用:自願揭露法則(the knowingly expose to the public rule)/105

 肆、科技定位監控及其隱私爭議/106

  一、美國聯邦早年的判決/106

  二、相關美國聯邦法規及判決/110

  三、United States v. Jones案/113

  四、歸納及分析/128

 伍、我國的相關法規範/148

  一、大法官解釋/149

  二、刑事訴訟法有其適用?/153

  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其適用?/155

  四、警察職權行使法/158

  五、個人資料保護法/161

  六、法院實務判決/163

  七、小 結/166

 陸、分析及建議/167

  一、合理隱私期待的意涵/167

  二、「室內/戶外」的標準難以適用於科技定位監控/171

  三、人民於公開場所仍享有隱私/172

  四、國家的個人資訊蒐集權限應有所控制/174

  五、行動監控應有周延的立法規範/177

  六、立法時應遵循之原則/181

 柒、結 論/186





‧ 電信事業對於通訊監察的協助義務

 壹、前 言/189

 貳、通保法的規範架構/190

  一、電信通訊的監察方式/191

  二、電信事業的協助義務/191

 參、美國聯邦法制/196

  一、規範目的/196

  二、通訊業者的協助義務/197

  三、CALEA的適用範圍/197

  四、通訊業者範圍的擴大及爭議/198

  五、小 結/200

 肆、通保法相關條文的疑慮/201

  一、電信事業的概念/201

  二、電信事業及網際網路/202

  三、在數位及全球化時代中的難題/209

  四、智慧型電話(smart phones)內資訊的讀取/210

  五、通訊監察監督的協助義務/214

 伍、結 論/215





‧ 律師及被告間通訊的監察

 壹、前 言/217

 貳、律師與被告間充分自由溝通的保障/219

  一、被告的受律師協助權/219

  二、律師的拒絕證言權/220

  三、律師及被告間的秘匿特權/222

 參、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不足之處/224

  一、律師及其當事人間的通訊可能受到監察/224

  二、現行通保法未設有足夠的必要規範/227

 肆、幾種可能可以採行的立法方式/233

  一、證據排除/234

  二、執行方式/236

  三、特別的發動要件及執行方式/236

  四、禁止監察/237

  五、討 論/238

 伍、討論及建議/244

  一、不應採絕對禁止/245

  二、要 件/245

  三、監察期間/249

  四、執 行/249

  五、事中監督/252

  六、事後通知/253

  七、使 用/253

  八、證據能力/254

 陸、我國法制上的特殊困境:全都錄/256

  一、我國通訊監察的執行方式/257

  二、程序規範的落空/257

  三、小 結/258

 柒、結 論/259





‧ 數位資料及附帶搜索──以行動電話內的資訊為例

 壹、前 言/261

 貳、數位資料的意涵及特質/263

 參、附帶搜索的意涵/265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年的立場/266

  二、明確法則的建立/267

  三、回歸附帶搜索的規範目的/272

  四、小結及討論/274

 肆、拘捕後行動電話內資訊的搜索/281

  一、美國司法實務早年的立場/282

  二、Riley案的事實經過/283

  三、Riley案的多數意見書/284

 伍、我國相關規範之討論及建議/308

  一、通訊監察或是搜索?/308

  二、行動電話內的資訊不適用附帶搜索/321

  三、亟待立法規範/331

 陸、結 論/332





‧ 初探遠端電腦搜索

 壹、前 言/335

 貳、網際網路的特性/338

 參、遠端電腦搜索/338

  一、概念及個案中的運作/339

  二、遠端電腦搜索於犯罪偵查上的必要性/340

  三、歐美等國家的情況/342

  四、小 結/348

 肆、遠端電腦搜索的性質歸屬/349

  一、搜索及扣押/349

  二、通訊監察/361

  三、不僅是搜索/364

  四、小 結/367

 伍、所應遵循的要件及程序/368

  一、令狀原則及相當理由/369

  二、令狀原則的例外/370

  三、重罪原則/372

  四、特定明確原則/372

  五、最小侵害原則/373

  六、有效期間/374

  七、夜間搜索的禁止(?)/376

  八、事後通知/377

  九、取得檔案清單的付與及資料的銷燬/377

  十、外部監督/378

  十一、證據排除/379

  十二、第三人的協力/380

 陸、結 論/382





‧ 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3項的證據排除規定

 壹、前言──問題的提出/385

 貳、美國聯邦通訊監察法制/388

  一、無聲請權人的聲請/388

  二、聲請書上誤載/392

  三、分析及討論/394

 參、我國通訊監察法制中的證據排除/397

  一、規範模式/397

  二、通保法第5條及第6條的程序要求及證據排除/399

 肆、通保法第5條及第6條以外程序規定的違反/418

  一、通訊監察期間/419

  二、最小侵害原則/422

  三、小 結/424

 伍、分析及制度上的建議/424

  一、違反特定條文為適用證據排除的要件之疑義/424

  二、修正建議/426

 陸、結 論/428





‧ 另案監察及其所取得的通訊內容的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判決

 壹、另案通訊監察的規範/431

  一、2014年修法前/431

  二、2014年修法後的現行法制/432

 貳、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判決/434

  一、通保法作為刑訴法的特別規定/434

  二、陳報制度是取得證據的「法定程序」?/435

  三、善意例外原則?/436

  四、最高法院應作成的判決/437

 參、本案法院何以如此判決?/437

作者介紹

李榮耕

現 職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 歷

美國印地安納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摩爾法學院法學博士

經 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冤獄平反協會常任理事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1867802006
ISBN13 / 9789575112370
ISBN10 / 9575112377
EAN貨碼 / 9789575112370
頁數 / 464
開數 / 25K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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